锡林浩特市政府网

2022-08-06

第一篇:锡林浩特市政府网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生效日期】2008-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8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第四条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本办法施行后,原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赞(包括历年陈欠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已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第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并取得参保登记证件。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取得参保登记证件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第七条第七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依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共同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险费缴费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的缴费依据交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市四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完成,核定后各方签字确认,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缴费单位应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时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未公布,则按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第十条 地税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发现应参保未参保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发放社会保险金手续时,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欠缴保费的情况,应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由地税部门征收,待足额缴费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月末从支出户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然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地税部门;

(二)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依法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算、决算进行复核;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及基金支出、基金结存情况;

(七)提出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加强基金核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基金的发放;对各类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负责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

(二)根据社会保险业务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发放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按月与银行、税务、财政部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建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加强对银行账户开设的监督管理,对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基金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双方协商确定开户银行;

(二)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经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及时办理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三)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时审核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资金;

(四)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财政专户基金存储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核对有关账目余额,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反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及预警信息衔接,合理安排基金支付预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上缴国库及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征税企业)户数、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末提供其变化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负责征收;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通报征收情况,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保证全额征缴、当日入库。

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统一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严格监督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时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户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对帐资料。每月末将国库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按时缴存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经营情况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办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切实加强代发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审核。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当逐步建立社保基金征缴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由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地税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检查部门应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的;

(五)未按规定、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六)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财政预算的;

(七)擅自设立收入过渡户或延押库款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本市以前公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46号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

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全区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组织存款,加大贷款投放,从信贷总量上保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为保证2005年自治区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的实现,金融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发放贷款,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全区金融机构存贷款预计增长18%左右,与生产总值增长率和物价上涨之和基本持平,因此,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总量上促进全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一)人民银行要保持支农再贷款的适度投放

2005年,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上年增长6%,支农再贷款累放额计划增长15%。各级人民银行要在认真研究辖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再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要通过加大地区间调剂力度,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的投入。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导向作用,在满足春耕生产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益。

(二)国有商业银行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要简化贷款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伊利、蒙牛、鄂尔多斯、草原兴发等龙头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认真总结伊利、蒙牛、鄂尔多斯、奈伦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承兑汇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具备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其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引导企业更多地了解商业承兑汇票知识,拓展新业务。对于龙头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应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再贴现。积极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和发展乳、肉、绒、草等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带动农牧民依托龙头企业,增产增收。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夯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发放扶贫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整村推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的新思路,做好信贷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努力提高扶贫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资资金供应和相关配套金融服务,通过不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KG(*9]创新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增资扩股,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办社方向,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继续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面和信用村镇数量,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农牧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额的35%以上,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拓宽支农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开办住房、助学和购买家电、大型农机具等消费信贷业务,为农牧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根据当地城乡一体化程度和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农牧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每年农牧业贷款投放量要达到80%以上;城乡结合部地区要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满足“三农”需求。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呼银办发〔2004〕135号)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水平,不得“一浮到顶”,减轻农牧民利息负担。

(四)政策性银行要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三农”的政策。一是认真做好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入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流通的信贷支持作用。继续做好跨和夏秋粮油收购工作,顺应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的形势,打破所有制界限,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开展粮棉油业务。对辖内国有粮食企业和粮棉油经营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好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各类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粮油生产订单,使农业发展银行支持范围向生产环节延伸。二是积极审慎地办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它粮食企业的贷款业务,加强对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对辖内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分类排队,尽快完成拟开户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做好客户营销和贷款前期的准备工作,重点支持优良客户,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改进贷款审批程序,对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良客户,可实行授信管理,在严格授信的基础上,提高经营行单笔贷款的审批权限和效率。同时,要对粮食仓储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供适度的信贷支持。三是以客户为中心,改善金融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要求,对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完成改造和重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强对国内外粮棉油市场的研究分析,坚持粮棉油价格信息定期采集和发布制度,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直补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适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三、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总量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政策导向,抓住机遇,结合实际,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7户重点工业项目的衔接工作。对符合行业信贷政策、股东实力强、资本金落实、偿债有保证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二是抓住当前国内煤电短缺、价格上扬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煤炭、电力、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煤电转化、煤油转化、煤焦冶金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跨区域、有特色的重化工基地建设。做好正蓝电厂、岱海电厂、大唐托电等续建项目和准格尔电厂三期、双欣煤矸石电厂等新开工电源项目,包头至乌海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神华煤液化项目等大型煤转油项目的信贷支持工作,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信贷资金要向自治区60户重点企业倾斜,向技术装备先进、投入产出比高、单位能耗少的企业和项目倾斜。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国道110线高速公路、省际大通道以及东胜至乌海等6条续建铁路的信贷投入,促进省际大通道和乌海至北京高速公路的全线贯通,改善自治区投资环境。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稀土和医药等自治区有一定优势的新兴产业,加大信贷投入,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四是加大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信贷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谐发展。五是增加短期贷款,一方面满足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完工后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逐步扭转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性。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许多大中型优质企业将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其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必然更多地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客户。金融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把握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合理调整客户定位,增强自身竞争力。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经贷款审查、评估后,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以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三是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合理评估,通过风险溢价来弥补贷款损失,覆盖中小企业风险。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均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进一步加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担保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包括民营资本),做大做强担保机构,逐步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和科学化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的联保和互保。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五是积极发展信托融资,更好地发挥其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开办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加助学贷款开办业务招投标(或议标)工作,中标后尽快与高校签订协议,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标银行要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健全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支出,为申贷学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服务。对于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助学贷款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效方式,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加快推动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拓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制度创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注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贴近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从严控制过度投资行业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规模小、高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电石、小硅铁、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坚决不予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对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变化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提高判断市场风险能力,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

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有关规定,促进自治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重点推进集通铁路、复华保护神科技股份等企业实现在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积极推进包头铝业、霍林河煤业、蒙西水泥、双岐药业等企业尽快发行上市,帮助其解决和协调在审批和发行过程中的困难。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高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发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夯实市场基础,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坚持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辖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抓住国家扩大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机遇,扩大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严格审核发债企业和融资项目,对所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偿债基金等偿债保障制度,形成企业债券融资规范、效益稳定、信誉可靠的良性循环机制。

八、积极拓展保险新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作用。一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险业要千方百计地融入到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要解决好农牧民养老、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农牧民养老年金制度。积极发展从事建筑、采矿业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深入开展奶牛保险的研究论证工作,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费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办农牧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是积极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种,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名优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五是积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开发适合县域消费,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挖掘县域保险市场潜力。

九、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信息的交流,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和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入手,搞好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了解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问题,维护银行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各种办法,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认真落实“不贷款、不开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的联合制裁措施。对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依法追究逃废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贷款收息,认真解决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金融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春节政府慰问网稿

**市领导慰问市分行员工

1月5日,**市常务副市长***、人大副主任***及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莅临我行慰问干部职工,市领导带来了新春的美好祝福和亲切关怀。在市分行党委成员及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副市长一行参观了我行营业大厅等工作场所,对我行2012年支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对2013年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并鼓励我行在支农方面要再创佳绩,为***市地方经济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四篇: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网站简介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在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关心、指导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协作建设而成的。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河南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公众与政府交流互动的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现开通“今日河南、河南概况、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专题专栏、互动交流”等栏目,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与政府业务相关的服务,逐步实现政府与企业、公民的互动交流。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这对于河南近1亿的亲爱的广大公众来说无疑是了解本土民情、政治、文化等最好最直接的方法。

网站大事记

2010年7月21日,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考察调研,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提出了新的、具体工作要求。

2009年9月4日,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郭庚茂在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省长孔玉芳等领导的陪同下,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调研,专门视察了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2009年4月29日,史济春副省长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视频直播间,谈我省“企业服务年”开展情况。

2009年3月26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就“己丑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的主题、亮点对省政协主席王全书进行了专访。

2008年12月31日,河南省政府代省长郭庚茂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表新年贺词,向全省人民、海内外朋友和广大网友致以新年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网友反响热烈。

2008年11月,省政府门户网站参与2008年度河南省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工作。2008年11月3日,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做客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播间,谈从严治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访谈结束后,副省长秦玉海等领导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视察工作,与编辑部员工亲切握手,并与大家合影留念。

2008年8月,省政府门户网站加强网站安全保障工作,对网络设备及系统进行多次安全排查,保证了奥运期间省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2008年6月27日,省政府门户网站邀请部分内容保障单位就政务动态信息报送、领导访谈、网上咨询及日常内容更新等内容保障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内容保障工作。

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政府副省长宋璇涛接受省政府门户网站专访,介绍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援四川汶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我省援川救灾工作情况。

2008年4月,省政府门户网站按照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对网站栏目进行了调整,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发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申请系统等。

2008年3月18日,省政府门户网站邀请郑州市副市长穆为民就“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了视频直播访谈,访谈当日,省政府门户网站论坛主题帖子被浏览近2万次,网友跟帖提问近500条,近3000名网友在线观看访谈视频并参与讨论;访谈受到省内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大河网、河南手机报等媒体对访谈发布预告并予以报道,其中大河报、河南商报均以两个整版篇幅对访谈内容进行报道,中国政府网还对

访谈进行了转载链接,访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12月31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一周年。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领导为省政府门户网站题写寄语。

2007年5月18-20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内容保障相关人员进行了省政府门户网站应用技术培训。

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显示,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全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位居省级政府网站第12名,较2005年提升15个名次,成为绩效排名提升最快的省级政府网站。

2006年12月31日,省政府举行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仪式,省委常委、副省长孔玉芳点击开通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1月9日至10日,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会议暨首届河南省电子政务论坛在郑州召开。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总编辑朱夏炎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赵建青处长到会指导工作。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对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内容保障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关键和重中之重,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同时,要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绩效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内容保障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2006年10月1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试运行。

2006年9月27日,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听取网站建设的专题汇报并指出: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我省政府对外宣传、外界了解河南的权威渠道,也是群众了解政府工作、政府为民服务和与群众交流的权威渠道。要求一定要把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好,建成国内一流政府网站。

2006年5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设备购置及工程监理招标工作。

2006年3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005年7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评审。

2005年初,省政府决定改版建设省政府门户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网站建设工程,确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为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作单位,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工作。

1999年,省政府网站开通。网址

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

第五篇:2014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招聘事业单位翻译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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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招聘事业单

位翻译人员简章

一、单位介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中心是呼市外事办所属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主要职责是: 承担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翻译和市领导出访、重要外宾来访的翻译工作;收集整理并翻译有关我市的重要涉外信息;承担重要对外交往函电、文书、协议的翻译工作。

二、招聘人数、岗位、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人数

根据岗位需要,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翻译人员2名。 (二)招聘岗位 英语翻译: 1人 日语翻译: 1人 (三)招聘范围

1、具有内蒙古户籍;

2、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

3、不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应聘:

(1)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 (2)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 (3)在内蒙古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以上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 (四)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应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和证书;在相应语种国家留学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9 月 22日至1996年 9月22日期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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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表》为准。

2、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定向招录培养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本次招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应聘人员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 22日9时至9月 26日17:00。

2、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者须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否则,将不予资格审查。

3、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应聘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应聘人员须用身份证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5、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后2日内(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提出审查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将及时在《报名登记表》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的,将及时注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资格初审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8日17:00(期间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2、招聘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呼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71-4606149 手机:15104717000) (三)报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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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内(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初审通过的人员要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应聘人员交费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22日9:00至2014年9月28日17:00,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应聘。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将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应聘人员将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务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8日17:00前传真至呼和浩特市外事办公室(传真号:0471-4606588),经审核确认后,免交报考费。

3.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研究生)免收报考费,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人员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应聘人员减免的费用在笔试结束30天后,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应聘人员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四)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将在报名网站上及时公布。

被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应聘人员交费的银行卡里。

(五)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须于2014年10月14日9时至2014年10月16日前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本次公开招聘除资格复审环节外,其他各环节均不递补。资格复审环节只递补一次。

四、笔试

(一)笔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上午9:00-12:00,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题包括外语、中文能力测试,总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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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政策: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四)笔试结束后,依据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和面试

资格复审和面试工作由呼市外事办公室负责。 (一)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资格复审时间将于笔试结束后面试举行前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按照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资格复审后,达不到3∶1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紧缺急需岗位,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属于企业职工,须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

7.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二)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上午8:30进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满分为100分,分听力和口语测试(各占50分)。当日内,同一岗位使用同一试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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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我办划定的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70分。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成绩+2.5分)×50%+面试成绩×50% 5.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应组织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

6.应聘人员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以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经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呼市外事办公室组织,到人事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呼市外事办公室实施。考察不合格的人员,报人事部门备案后,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和聘用

(一)呼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在报名网站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结束后,呼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2014年应届毕业生但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清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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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

(四)本简章由呼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考务咨询电话: 0471-4606149 15104717000 监督举报电话:0471-69449

11、4818499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2014年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neimenggu/20140924/50112_1.html ?wt.mc_id=bd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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