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

2022-09-11

一、隐名股东的含义界定及法律地位

(一) 隐名股东的含义

隐名股东也称隐名出资人, 是指借他人名义对股东进行投资。对于隐名股东的界定,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我国采表示主义, 认为公司股东为显明股东, 以股东名册及公司规范文件为准。但不禁止隐名股东投资行为。这是从公司的角度上维护了公司大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容易造成隐名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有悖于公平原则。

(二)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基础是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是隐名股东与其他所有主体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出发点。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通常情况下会签订双务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 因此, 其二者受民事法律调整。意思自治原则是处理此中关系的重要及核心原则。二者之间到底是借贷、信托, 还是债权债务、代理关系, 是由其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只要能明确其意思表示, 并且能确定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不管口头还是书面, 都能够确定其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若隐名投资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 达到非法目的, 则认定其无效。

2. 隐名股东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明确界定了显明股东的权利, 而隐名股东则无合法股东地位。公司与隐名股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因此隐名股东对出资的使用与控制、对利润分配的主张、以及对抽回资金权利的行使, 都不可以直接作出, 二是必须要通过显名股东才能得以实现。另外, 若出现出资不实, 公司与其他股东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补足, 显名股东再根据合同向隐名股东主张, 请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3. 隐名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若善意第三人对隐名股东的存在不知情时, 内部的隐名投资合同对其没有对抗效力。若善意第三人对隐名股东的存在是知情的, 但其与公司的交易是基于工商登记材料与规范性文件, 那么内部的隐名投资合同对交易争议也不具有对抗效力, 这种情况下, 公司股东资格归属于显名股东。但是, 当第三人合法权益因隐名股东抽逃出资而受到损害时, 隐名股东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护

(一) 隐名股东主要面对的风险

1. 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 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 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 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 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 根据外观主义原则, 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对股东资格约定不明确, 则隐名股东的出资额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

(二)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 隐名股东为了有效做好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 应与显名股东签署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内容包括明确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出资金额、约定通过显名股东间接行使公司股东决策权的程序、股东分红支付方式、显名股东如实报备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及违约责任等。

其次, 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应清晰地流向公司账户, 并保留完整的财务流转凭据, 以表明其已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第三, 适度参与公司经营, 建议尽可能在公司内部使身份显名化, 并达到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 隐名股东不仅应当对公司进行出资, 还需要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一定信赖关系, 被其他股东所接受。若破坏了公司人合性, 则对公司的稳定、存续会产生影响。

第四, 把握好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商人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利益主导和驱动的。当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受托人作为显名股东, 又具备着对外交易和对内决策的权利, 很难禁得住利益的诱惑。作为股权委托人应当依公司情况适时调整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 不要因为面子给予受托人叛变的机会。

最后,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的处理, 笔者建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出资人和他人进行约定, 以该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的, 二者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公司的;二是仅仅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进行约定, 隐名股东并不能获得股东地位, 但是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明知隐名股东实施了出资行为, 以及其以股东身份行驶权利已被公司认可, 并且其中没有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的除外;三是如果隐名股东还不具备股东的法律资格的时候, 隐名股东并不享有股东相关权益, 而是债权请求权;四是根据《公司发司法解释三》, 若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因显名股东的反对引起纠纷时, 笔者建议遵循善意交易高于登记的原则, 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交易有效, 同时, 根据“真意主义”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予以确认。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由于隐名股东的出现, 在实践中其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 并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学者的研究重点。笔者将对隐名股东及其法律地位、权利保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以促进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步。

关键词:隐名股东,法律地位,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范健, 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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