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2022-05-08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探讨和分析了现行增值税下的纳税筹划点,展现出了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点一、引言在我国,增值税是纳税环节中实行税款抵扣制时重要的流转税之一,自然它的纳税筹划上,务必会被各市场经济参与者着重关注。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篇1:

浅析我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

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

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

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

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

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 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 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赊销;

一种是现金采购。

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

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 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 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

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

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 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 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 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 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

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

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

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

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作者:成芮汶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篇2:

对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分析

摘 要:这篇文章主要探讨和分析了现行增值税下的纳税筹划点,展现出了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点

一、引言

在我国,增值税是纳税环节中实行税款抵扣制时重要的流转税之一,自然它的纳税筹划上,务必会被各市场经济参与者着重关注。特别是在 2009年 1月 1日后,实行了新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这直接影响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给取消了,消除了之前通过纳税筹划而形成的利益效应和规定。

2.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增加了,让之前不可纳税筹划的地方能够进行纳税筹划了。

3.将税法漏洞给补全了,让企业把相应的筹划权利给转成了纳税的义务。

4.将纳税条件的进行改变了,让征税时间与环境以及纳税义务的范围产生了变化。

三、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在对增值税进行了转型和改革之后,导致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思路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就企业经营的角度而言,大概的分类以及整理了下,企业转型后可用的纳税筹划方法,大概有几下的几种。

1.利用身份的选择

(1)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在计算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和应纳税额的方法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它们有一点的计算上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税额计算中确定销售额,即都是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因而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会因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造成其税负的不同。这样就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利用,就可有了纳税的筹划的空间。我们进行一个假设,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能够让身份不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等的税负,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能够比较该平衡点与其实际的税负,进而将有效的筹划方案给制定出来。

就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身份上的选择,要对增值税税负考虑的同时,更要着重对企业的利益进行考虑。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当中,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以及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在实际运用中要和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从优选择纳税筹划的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企业在采购当中,应当着重的考虑到税款因素。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使用权的。这就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购买货物,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就无法进行抵扣。因而,供应商的选择不同,企业在税负上也是不同的。所以供应商的不同选择能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选择供应商身份上,立足点一定要是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是作为采购方,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是时,一般纳税人自然是首选,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能够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在销项税额扣除其购进的货物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方式更加的適合,如果它的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进货中所含的税额就会比较的多,从而将企业的成本给加重了。但是,问题不会这样的简单,如果供应商在纳税人的身份上是不同的,在提供的货物是相同下,其价格是不同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2.利用运输费用。根据有关的规定可知,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而销项税额不包含在其中。根据有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也包含在价外费用当中,但是同时不包括与以下条件相符合的代垫运输费用:一是纳税人将该发票在最后转较会向购买方;二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最后会开给购买方。实质上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在支付方式上是不同的,但是装卸运输费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负担的税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能从支付运费的方式角度上,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举例比较说明:

为一般纳税人的某水泥有限公司,该企业因为没有属于自己的装卸运输队,负责装卸和送货上门只能雇佣外部的运输公司来进行,其销售水泥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运输费30元,装卸费2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装卸运输费50元的收款收据另外开,然后在货物到达之后,和运输公司结算时要依照自己开具的收据。

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其他应付款 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27

借:销售费用 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设对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进行考虑,通过对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优劣很明显能够看的出来: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 =41.27- 5.1=36.17(元)

由此可见,税负较轻的为方案一,比起方案二每吨水泥可节税2.17 元。

与此同时,在会计进行处理当中,方案一也更加的便捷,再者,将给购货方开货运发票,购货方很愿意接受用此来进行抵扣,对购销双方业务的合作都十分的有利。

综合的考虑净利润以及应交税费两个因素,方案一所缴纳税费比较的少,能够有更多的营业利润,因此,就一般企业而言,最佳方案为方案一。

3.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就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包含这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此同时也有兼营着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根据有关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是兼营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应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别的核算,应该按照各自所适用的税率来对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来征税增值税,依照所适用的税率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来对营业税进行征税。如果不能准确核算或者是不分别核算,其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起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可知,就一般纳税人来讲,要是想将纳税减少的话,最好是进行分别的核算但是这对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无论是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 3%还是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前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后者更加的有利。所以对纳税筹划来说没有什么空间。

就混合销售行为而言,税法进行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性单位、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性单位、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有混合销售行为的出现,都视同销售,对其进行增值税的征税;其他个人与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被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只用进行缴纳营业税就可。“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且兼营着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两者的销售额以及营业额多的合计数中,销售额在50%以上。,这也就意味着,其筹划要想有意义,就需纳税人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基本相等时。在实际的经营当中,企业时常同时进行着兼营以及混合销售,企业能通过控制应税劳务以及应税货物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和将混合销售业务完全的进行分离出来,来达到其的目的(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能直接的与营业税的税率比较。现在分析的着重点在于一般纳税人应税劳务以及货物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和分立问题。

我们选用税负平衡法。通过对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的差异的判断,来对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营业税税率和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相等的条件下,不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没有差别;如果营业税的税率比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小的话,则优选缴纳营业税;反之就选择缴纳增值税。

4.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1)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可知,销货方在应税劳务或者是销售货物时,因为购货方在数量比较的大或是其他的一些原因,在价格上提供了一些优惠,这被称之为商业折扣。在税法上,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有着很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规定纳税人在选用折扣方式来进行对货物销售时,如果在同一张的发票上分别注明了折扣额与销售额的,能够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开具發的票,无论其在财务上怎样进行处理的,都不能够将折扣额在从销售额中减去。所以,对商业折扣上的纳税筹划,要想达到对税款节约的目的,就必须要利用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同一发票,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纳税的政策。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可知,销货方在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之后,为了让购货方能够尽早的还款而进行的给对方一种折扣优惠的协议,被称之为现金折扣。通常还款的时间和优惠的程度都是用固定的形式来进行表示的,如:“2/10,1/20,n/30”,税法也明确的规定了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即因为是在在销售货物之后才发生现金折扣的行为,在理财的费用上是属于融资性,所以,无论在会计上是怎样进行处理的,纳税人在增值税进行计算时不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来。

就企业的税负上来讲,很明显商业折扣的方式要比现金折扣方式更加的好。所以,企业如果面对客户有着很好的一个资金信用,有着更大机率较货款收回,那么企业能通过对合同进行修改,用商业折扣来替代现金折扣,并且同一张发票上写上折扣额与销售额,这样的话,企业就能够同时获得纳税筹划效益以及商业折扣。

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 2/10,1/20,n/30,现金折扣的前提下,甲企业的销项税额为3 400 元,如果是在对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进行综合的考虑下,用商品价格打折 2%销售替代现金折扣,这样的话,销项税额=(20 000- 20 000*2%)*17%=3 332(元),节省下来了68 元的税,并且购货方也无在还款上的压力,对于这种方式也比较的容易接受,当然,这种方式还有一点值得重视的就是要对本企业收账成本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等因素给考虑进去,不能单单只将税负给考虑进去,将对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给忽略掉了。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在对货物进行了销售后,因一些质量之类的原因,购货方不进行退货,但是要求销货方在价格上进行一些折让,这就被称之为销售折让。依照税法的规定,销货方能够从税务机关那里取得了销售折让的证明单后,其余额能够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折让在纳税筹划上的空间是很小的。并且发生销售折让是因为其货物的使用价值出现了减值,但是不需将货物进行退还,因此,从税负这一方面来讲,销货方是希望折扣能够更多一点,以此将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少,但是有一个要求就是一定不能超过购货方的容忍范围,因为增值税在我国所实施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进行销售折让时,销售方销售额的减少正好就是购货方所能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增加的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货双方谁在销售折让能够占据着优势,主要的取决因素就是市场上货物的销售状况。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反之,则有利于购货方。但是对于要求有着很高的技术性以及工艺性的货物,在价格上的弹性是非常的的,只要购货双方能够将市场的情况正确的掌握住,还是存在对某一方面节税的可能性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实物折扣是企业的营销工作当中很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然而从表面上来看,实物折扣是一种折扣方式,但是,在实质上其实就算是无偿的将货物赠送给他人一种行为。根据税法中的有关规定,无偿的将货物赠送给他人,无论所赠送的货物是委托他人加工的还是自己所生产,都被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货物收入进行计算。但是,假如用商业折扣来替代实物折扣,可達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5.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来进行纳税筹划,所强调的就是在营业活动期初企业尽最大的力量去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给增上去,这样的话,期初的一段时间内就能够少缴纳甚至于不用缴纳增值税,虽然在总体上的角度上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会降低,但是其却乐意能够将纳税的压力给暂缓一下,取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筹划目的的其中之一就有延迟纳税,以此为目标,使企业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的经营活动当中,有很多的方式可以实现此目标,现就简谈一下购进固定资产与存货入库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在进行了转型之后,有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被进行抵扣的优惠政策。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在保持这固定资产购置的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了各期的折旧额,增加了各期的利润额。与此同时,还明显的改善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因为在消费型的增值税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将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给减少了,这对企业资金成本的减少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可以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给减少,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尽量的放在年初的话,也能够到达将缴税延缓的效果。

(2)存货入库。企业将增值税税负降低的一个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购进的存货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税法有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后想要申报抵扣税额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验收入库后,因此,企业最好在年初购进存货,同时将入库手续在进行规范的时候还要做到精简,及早的进行办理入库,以此来达到将缴税延缓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国家实现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有助于增值税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纳税。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和收益,不可以任意选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通过对各种方法组合,从而实现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秦淑媛.浅谈我国增值税的转型[J].科技信息,2009(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S].2008.

作者:高婷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篇3:

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摘要】 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流转税之一,其纳税筹划必然受到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关注。尤其是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实施细则》实行以来,对增值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文章主要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供应商的身份选择、运输费用、兼营与混合销售方式的选择、销售折扣方式的选择、购进扣税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采用平行式结构,在每个筹划点的论述之后都附上了典型的案例,以使读者更清晰地理解该筹划方法或思路。并且在论证说明过程中应用了数学、经济学和财务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常规的理论知识,并将这些理论与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相融合,试图在基础理论的研究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以期丰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内容。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 纳税筹划点

一、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转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增加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原来不能进行纳税筹划的地方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取消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原来通过纳税筹划形成的节税效应及利益不复存在。

3.改变了某些纳税条件,使得纳税义务的范围、征税时间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4.填补了税法漏洞,弥补了税法缺陷,使得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转换为纳税义务。

二、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思路也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转型后可利用的常规筹划方法进行简单的分类和整理,大致有如下几个纳税筹划点: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

(二)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比较:

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无自己的装卸运输队,雇佣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其水泥销售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装卸费20元,运输费3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然后在货物运到后凭自己开具的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我们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其他应付款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7

借:销售费用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定不考虑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我们很明显地能够看出优劣: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41.27-5.1=36.17(元)

可见方案一的税负较轻,每吨水泥比方案二节税2.17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方案一也较方案二简便,再者,将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购销双方业务合作。

综合考虑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缴纳税费较少,营业利润较多,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方案一即为最佳方案。

(三)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当然,此处的非应税劳务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3%,不分开核算没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此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企业完全可以将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或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可以和营业税的税率直接进行比较。现在着重分析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与分立问题。

我们采用税负平衡法,即以应纳税税额占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作为税负平衡点。通过判断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税负的差异来选择纳税方案。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与营业税税率相等条件下,不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样的;如果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反之,应选择缴纳增值税。

(四)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折”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实物折扣等几种处理方式。

1.对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购货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上有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固定的形式来表示优惠的程度和还款的时间,如:“2/10,1/20,n/30”,对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客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 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条件下,甲企业销项税额为3 400元,假若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将现金折扣修改为商品价格打折2%销售,如此一来,销项税额=(20 000-20 000*2%)*17%=3 332(元),节税68元,并且购货方没有还款压力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收账成本等因素,不可只考虑税负而忽略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让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不是要求退货,而是要求销货方给予其一定的价格折让,根据税法规定,销货方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并且销售折让的原因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了损失,并且不需要将货物退还,所以从税负角度看销货方为了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总是希望折扣多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度,即在购货方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销售折让时,销售方的销售额减少恰恰是购货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购货双方谁能够在销售折让上占优势,主要取决于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对购货方有利,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但是对于工艺性、技术性很强的货物,其价格的弹性是很大的,只要购货双方正确掌握市场的情况,对于某一方节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实物折扣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实物折扣表面上看是一种折扣方式,但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使用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商业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例如,客户购买100件商品,给予5件商品的实物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05件开具销售数量余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5件的折扣余额,这样处理后,便可以收到商业折扣同样的节税效果。

(五)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强调的是企业尽量在营业活动期初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在期初的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也正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依照这样的目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在此就存货入库和购进固定资产方面进行略谈。

1.存货入库

企业购进存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税额,因此,企业对于购进存货,应尽量在年初购进,并且规范精简入库手续,及早办理入库,以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2.购进固定资产

利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企业如果尽量在年初购入固定资产,则也能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三、展望增值税纳税筹划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总有筹划的空间,并且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介绍的纳税筹划只站在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进行,一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都作为不变量而未作论述。例如,纳税人的身份选择,税法对于身份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够随意选择;选择运费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实际情况。纳税筹划应遵循整体综合性原则,而笔者只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其他税种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等许多外在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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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作者:柴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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