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困难

2023-01-06

第一篇: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困难

2021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会讲话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度秋冬季铁腕治霾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我县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一个目标,立即行动。

总书记指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今年以来,总书记先后到云南、浙江、X、山西、宁夏、吉林等省区考察,每到一地总书记都要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传递出了绝不能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放松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强烈信号。

根据以往多年的经验,秋冬季是决定一年空气质量状况的关键时段,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最为关键的环节,各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围绕不断改善空气质量这一目标,全面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县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也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和市委、市政府考核我县的重要指标,对我县综合目标考核有直接影响。2019年受天气不利等因素影响,我县2019年1月出现污染天气X天,一季度全县优良天数只有64天,直接影响了全年空气质量状况。2020年初我们认真汲取教训,县、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群防群治,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紧密配合、严格监管,分阶段重拳整治烟花爆竹燃放、秸秆焚烧、工地扬尘等,实现了2020年春节禁燃区烟花爆竹零燃放,确保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有所上升。

截止12月X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X天(优天数达X天),同期增加X天,PM2.5平均浓度Xμg/m3,同期降低Xμg/m3,有望实现历史最优。但我县属两山加一川地貌,空气扩散条件较差,污染物易聚集不易扩散,加之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分散,工作稍有松劲极易反弹回潮。

当前已进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高发期,特别是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近期省内局地可能出现轻度和短时中度污染,因此,各镇、各部门务必要立即行动起来,扎实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在确保完成省市考核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实现优良天数同比增加,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为2021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开好局、起好步。

二、坚持“两个原则”,压实责任。

防治措施千万条,履职尽责第一条。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没有什么窍门,最关键的还是履职到位、监管到位,要坚持“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两个原则,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要落实环保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员作用,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乡镇看得见管不了、部门管得了看不见”的问题,给部门执法做好放哨官、侦察兵。

一是抓好秸秆垃圾禁烧。

各镇对秸秆禁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全域禁烧,把责任压力传导到村组,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做到及时发现、耐心劝阻、快速上报;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暗访力度,会同公安部门对镇村上报的焚烧线索及时查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全县;农业农村局要继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下大力气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住建局要做好县城区垃圾禁烧工作。

二是抓好烟花爆竹禁放。

应急管理局要对禁燃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和店面开展摸排清理,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处罚;公安局要坚持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常态化管理,严格执法,处罚一个教育一片,提前着手安排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整治,巩固2020年春节零燃放成果。需要强调的是,电子鞭炮容易造成市民的误解,因此也要积极引导,进行制止。

三是抓好餐饮油烟治理。

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要分工负责,加大城区餐饮经营单位排查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治理,监督餐饮企业、露天烧烤和骑窗经营摊点安装和规范使用油烟收集处理和净化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是抓好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

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对重点区域的建筑工地实施全天候检查,督促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罚到位。要继续加强城区道路清扫、吸尘、洒水保洁力度,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调整作业方式,科学精准抑尘;交通局要始终保持公路扬尘治理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县乡道路和交通工程工地扬尘防控力度;交通、交警部门要持续加强渣土车带泥上路和“跑冒滴漏”监管,对渣土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高限处罚;其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都要加强所负责的项目工地扬尘治理。

五是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

冬季静风频率高,汽车尾气污染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加大对机动车路检力度,在重点路段、区域、时段开展常态化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推进柴油车治理工作;交警大队要在查处高排量机动车工作基础上,加大交通疏导治理力度,严防交通拥堵造成机动车尾气污染;交通局要加强汽修行业监管,督促汽修业户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六是抓好散煤治理。

冬季是用煤高峰期,在PM2.5平均浓度贡献率中,散煤占30%左右,可以说散煤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各镇积极配合,加大散煤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坚决杜绝餐饮店使用散煤现象,有的放矢削减散煤用量,巩固提升散煤治理成果。

除此之外,经贸局要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工业企业物料、废品收购站物料堆放管理;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矿山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气象局等各部门配合,要联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确保形成全方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三、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实效。

一要宣传教育到位。宣传教育是一项治本的工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镇、各部门要继续发扬宣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宣传车、电子屏、自媒体、召开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措施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教育广大群众从思想深处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宣传资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减少工作阻力。

特别要对渣土车公司负责人、司机进行扬尘管控培训,对餐饮店负责人进行餐饮油烟治理培训,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进行扬尘管控培训,确保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系统干部职工宣传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体科技局要在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让学生回家督促父母家长不焚烧秸秆、不燃放烟花爆竹,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公民。

二要督考问责到位。县生态环保督察巡查工作专班要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巡查,不定期开展巡查和暗访,发现问题要及时交办、限期整改。各镇、各部门对交办、反馈的问题,要迅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风险。今年县委、县政府已将生态环保列为单项考核,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各部门生态环保单项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

三要执法监管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业监管执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坚决克服执法“宽松软”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对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快速查处到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重点领域、关键时段要实施联合执法,形成强大震慑,让违法者认识到法律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

第二篇:省城冬季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方案

附件

省城冬季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省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彻底改变省城大气污染严重的现状,推进省城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特制订本方案。

一、省城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现状及原因

今年进入冬季采暖期后,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急剧恶化。今年11月份共出现16个三级天,上中下旬各出现一次连续三个或四个三级天。主要污染物浓度较非采暖期大幅度上升,其中,综合污染指数上升1.8倍,二氧化硫上升3.1倍,部分地区甚至超标高达20-30倍。连续的阴霾天气、持续恶化的环境空气质量和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入冬以来太原市区患心血管和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急剧增多,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

究其形成原因,一是由于太原地处晋中盆地北缘,三面环山,其盆地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低空污染容易形成阴霾天气;二是城市集中供热及城中村改造进展缓慢,市区及周边约14.5万个土小锅炉没有采取任何环保设施,肆意排放黑烟;三是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问题突出,大部

1 分建筑工地在扬尘污染治理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挡风抑尘和喷淋设施不够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没有完全遮盖。

二、开展联防联控专项行动的紧迫性

太原市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建成区面积快速增加,但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速度远远低于城市面积的扩展速度。旧的城中村尚未改造,新的城中村又出现,土小燃煤设施逐年增多,导致冬季采暖期太原市区环境容量严重超载。据测算五个月采暖期所排放的二氧化硫可达3.8万吨,烟尘达到4.9万吨,远远超过市区环境容量。

吕梁的文水县、交城县,以及晋中的榆次区、太谷县与太原市区同属太原都市圈范围,位于晋中盆地内,与太原市区距离近,气候条件相似,又互相影响。这一区域污染源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能在盆地内进行扩散,对太原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措施,推进太原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联防联控专项行动时间、范围及实施部门

(一)行动时间

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10日,为期100天

(二)联防联控范围

太原市六个市辖区、清徐县、阳曲县 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 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

(三)实施部门

本次专项行动由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

省环保厅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的调度、考核、监督以及指导。

四、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要使太原市区及周边地区在冬季采暖期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初步改善,达到在嗅觉上没有气味、扬尘得到遏制、阴霾状况得到缓解,实现提升二级天气质量、减少三级天数、杜绝连续三级以上的天气。

五、任务

(一)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排放

1、太原市

——对市区内所有在用的生活燃煤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罗列污染源清单,进行分类处臵。

——严格监管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实施“限原煤入市,送型煤入户”。对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行臵换。

——对已有的原煤堆场进行清理。

——禁止市区内城中村燃烧散煤,对城中村燃煤设施实施改造,或采用高效环保锅炉,或使用清洁燃料。

2、吕梁市、晋中市

3 ——联防联控区域内各县区城区内限制原煤使用。 ——对集中供热区域外的分散燃煤取暖设施实施改造,改用型煤、高效环保锅炉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太阳能、地热等清洁燃料。

——开展联防联控区域内城中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避免冒黑烟现象发生。

(二)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1、太原市

——对所有工业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明确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类部署监管工作。

——对重点污染源要责任到人,派员入厂,实行环保驻厂员制度,实施24小时跟踪监控,充分利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密切监管其污染排放情况。

——启动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对集中供热等涉及民生的设施以外的工业企业、用煤设施,如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视情况采取限产限排、停工停运等措施。

2、吕梁市、晋中市

——对联防联控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三)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太原市

——采取封闭、挡风、覆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对露天

4 物料堆场进行清理整顿。

——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所有施工场地必须设臵围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禁止在露天进行石材加工打磨作业。禁止露天装卸砂石、水泥、白灰、土方等建筑材料。

——强化城市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管理。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市区必须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杜绝道路抛洒现象。

——城市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必须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方式处理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2、吕梁市、晋中市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城区要求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减少道路抛洒现象。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方式处理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所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省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组,制定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联席会议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

5 府参加。

2、落实各级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联防联控任务负总责,要将联防联控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

3、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要加强对极端天气及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凡是连续出现三级以上天气,联防联控区域均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停工、停运措施。

4、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宣传单、讲座、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省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使联防联控的意义和措施家喻户晓,号召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宣传先进、曝光违法行为,从而营造有利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共同提升环境质量的合力。

5、加强执法监管。建立联动查处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于城区内冒黑烟现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于超标排放的燃煤设施,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产限排。

6、强化责任追究。对联防联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追究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未及时

6 查处违法行为的,对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立案提请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未按期完成联防联控任务、致使环境质量没有按期好转的,对相关县区工作及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实施一票否决。

省环保厅还将对联防联控区域环境质量每月进行通报,对环境质量最差的县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或持续恶化的区域实施区域限批,并提请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篇: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汾渭平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2018-2019年秋冬季,汾渭平原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42.9%,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汾渭平原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详见附件1)。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大力推动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动焦化行业结构升级,加快煤炭、焦炭运输“公转铁”进程,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压减工作。

2.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

主要企业集群包括焦化、煤炭洗选、铸造、砖瓦、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石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等。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布局,2019年10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

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

对保留的企业,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

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

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

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山西、陕西省煤炭洗选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关停、整合;

对保留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筛选、破碎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灵石县仁义沟和段纯镇、交口县双池镇、霍州市周边焦化、洗煤、氧化铝、煤炭采选等,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焦化、钢铁、石灰、洗煤等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推进企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等监测工作。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

各省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实施深度治理。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所有企业要挂牌生产、开门生产。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确定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

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山西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500万吨;

2020年3月底前,陕西省完成龙门钢铁公司265平方米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

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

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各省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重点治理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加快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7.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地应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各类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o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

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治理任务。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经济性好、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单一简易取暖方式。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年采暖季前,汾渭平原完成散煤治理198万户。其中,山西省60万户、河南省30万户、陕西省108万户。

9.严防散煤复烧。

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暂未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12月底前,陕西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研究建设物流园区,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山西省全面推进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

13.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

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应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各城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降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各省要加强降尘量监测质控工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的城市和区县及时进行预警提醒。鼓励各城市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市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

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城市周边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

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

17.严控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山西等地要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

建立统一的预警启动与解除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预测预报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发布预警提示信息,立即组织相关城市按相应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9.夯实应急减排清单。

各地应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地按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生态环境部对各地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实施评估。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

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工作,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运行。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各省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

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鼓励各地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23.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

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各城市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城市要将本地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2)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各省要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清理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

(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汾渭平原等倾斜,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做好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要继续推进“煤改电”实施,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合理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强监督执法,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依法依规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现汾渭平原城市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紧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煤改气”“煤改电”、群众信访案件督办、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等。同时加强对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荒野焚烧以及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等颗粒物污染管控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要切实增强帮扶意识和本领,帮助地方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攻关项目建立的数据、人才、平台等科研资源,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重点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污染成因解析、应急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攻关专家及时进行重污染成因科学解读。包保单位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共同参与监督帮扶,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

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预警并报告;

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污染治理方案,推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

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十二)强化监督问责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

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提醒;

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城市,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篇: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主要目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持续改善。各县市区要坚持“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下降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控制辖区内两高行业以及焦化行业产业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鼓励钢铁、焦化、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12月底前,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化解焦炭过剩产能160万吨,淘汰煤炭产能165万吨。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发改委)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12家炼焦企业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继续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火电、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

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对主城区及县城周边平原地区散煤治理;

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

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按照年初各县市区上报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0887户。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取暖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淘汰1139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县城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更低标准。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17台100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结构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主城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

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300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省公布的区县降尘结果加强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70%左右,县城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煤炭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督查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出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王村机场)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市区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

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67家重点工业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市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实现7天预报能力。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我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

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空气质量vocs监测,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市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观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配合国家驻我市“一市一策”工作团队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本方案印发15日内,各县市区要在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持续开展秋冬季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

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

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

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贯彻落实上级经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与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机场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要进一步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原则上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国企、央企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承担天然气供应的燃气公司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供电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将我市“煤改电”工程纳入全省“煤改电”工程规划,推进我市建设实施输变电建设工程,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强化督察问责。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问责,压实基层责任。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长治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排名情况要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篇:知识点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概述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知识点三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概述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大气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也较长。

大气污染的类型可分为:(1)煤炭型污染;(2)石油型污染;(3)企业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4)氮氧化物型污染(汽车尾气)。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3)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4)对动植物的危害 (5)对自然生态的危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主要法规有:

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

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

5、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 统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分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1)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 (3)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4)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如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

(5)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

3、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4、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制度;清洁生产制度;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除上述制度外,还有如下制度: 1.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总量控制的实施形式有两种:一是容量总量控制;二是目标总量控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硬性削减排放量实现总量控制指标

3.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4.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注:“酸雨”是指pH小于5.6的雨雪和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如雾、露、霜),是一种大气污染现象。

(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我国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防治大气污染应以防止燃煤所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碳氧化物为重点。

《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1、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发展集中供热

4、锅炉产品质量标准应含有环境保护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5、对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企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6、控制火电厂和其他大、中企业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污染

7、对属于“两控区”内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已建企业,应该依法限期治理。

(四)防止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了规定:

1、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控制车用燃油品质以及有害物质含量

3、加强对在用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五)防止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1、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排放

2、防止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

3、配备脱硫装置

4、防止含放射性物质气体污染大气

5、防止烟尘、扬尘和恶臭气体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6、对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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