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土建施工合同

2022-11-28

第一篇:综合楼土建施工合同

综合布线施工合同

供 方:

一工厂地址:

二工厂地址:

商务部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需 方:

收货地址

电 话

邮 编

收货人

要求发货日期

改变合同货运方式是否付费

□同意 □不同意

合同内容:

今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计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整 ¥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额

开票日期

开票金额

支、现、电汇、其它

支、现、电汇、其它渠道部签字:

商务部签字:

财务部签字:

营销中心主管签字:

备注

出库单号

订货条款:

1.本订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原件必须在一星期内寄回公司商务部。

2.本订单传真件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好范文 网www.DIYIfanwen.Com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3.货物所有权在货款支付清前属于供方,付清后转移给需方。

4.供方在受到需方盖章确认后, 天内发货。自发货之日起(以货运公司运单为凭证),一周内供方未收到需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则视为收到订货。

5.本订单同时遵照供需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内容执行。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弱电综合布线施工合同

施 工 合 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鸣凰镇农贸市场新增监控系统设备 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新增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四、工程金额:

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如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增减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取费用,计算标准按本合同单价执行。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全款费用,金额为:贰萬捌仟叁佰零柒元整。

2、结算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结算工程款。

六、完工时间与工程进度

按甲方工程进度,本合同工程于5月15日完成设备安装,5月18日完成调试,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如停电、天气原因等)顺延。

七、甲方的职责

1. 遵守本合同的付款方式。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为乙方顺利实施工程提供良好的工程条件。。

3.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与质量,进行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

1

4. 负责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八、乙方职责

1、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现场脏乱造成的甲方及自身的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出现任何损坏及时修复,因检查不合格出现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5、必须服从甲方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乙方应履行合同约定并与项目作业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九、材料、设备供应

1、施工所需的物料由乙方负责提供。

2、如涉及甲供材料,乙方应合理使用,因使用损坏或材料浪费,乙方应双倍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验收;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由甲方安排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定系统验收报告,若甲方接到乙方验收报告七日内不安排组织验收,则视为认可乙方工程验收合格。

2、工程保修

a、该工程免费保修期年限为 壹 年。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 3日内 到场维修,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b、免费保修期过后,如发生设备故障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十三 质量标准及施工要求

1. 工程质量按江苏省相关质量验收标准施工,以甲方验收为准。

2

2. 乙方在安装施工中需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操作。 十

四、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如因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和其它经甲乙双方认可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导致工程延误,则工程顺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取得甲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完工的责任。 十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等)由败诉方承担。

2、如甲方不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将在所在地法院起诉;如因甲方不如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约定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并约定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全部合同条款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2. 本合同所属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任何变更需双方签订补充协义方可生效,否则视为违约。

4. 如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方应承担 5 ‰的违约金。 5.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表: 代表:

第三篇: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YTHG-GC-17028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地: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2017年3月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

1.2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1.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

1.4工程内容: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东侧沙地至沙拉沟开挖一条宽为1.5米,深为1米,长约1.5公里的防洪沟。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工程工期: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2.5 乙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 因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第三条 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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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3.2本工程不允许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4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3.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与分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原则

4.1 合同价款: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29,250.00元), 固定综合单价9.75元/米(开挖宽1.5米,深1米的应急排水管线),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税率为3%),合同价格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4.2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甲方审核金额的70%,乙方提供应付金额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及等额的收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付款至95%时,提供等额收据及结算价剩余部分金额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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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5%作为保修金,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最新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为依据,并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正式开工前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6.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日内予以批复。

第七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7.1 本合同合同书

7.2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纪要 7.3 中标通知书(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4 投标书及附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5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6 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决算书 7.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8图纸

7.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双方义务 8.1甲方义务

8.1.1 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保证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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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配合乙方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问题。

8.1.3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8.2乙方义务

8.2.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8.2.2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 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文明施工;

8.2.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7 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2.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甲方及政府指定的地点。负责己方现场临建的搭设及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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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 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之日起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乙方在开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但变更后工程量减少的除外;

11.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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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必须就延误的内容、期限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及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2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修复后并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覆盖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请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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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3.1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任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乙方提出变更的,须向甲方驻工地项目办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及要求,未经审批、备案的变更项目竣工时不予结算。备案由甲方工程管理部收到甲方驻工地项目办的变更理由后进行管控和备案。

13.2 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13.3 工程变更确定后,该变更通知影响合同价款或工期的,乙方应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等情形,在14天内书面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调整工期报告,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方能实施,否则不得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和调整工期的依据。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原合同价款编制原则,重新组价。

13.4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批准。

13.5 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证明文件等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4.1本工程图纸内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供应。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等物资均应手续齐全、质量可靠,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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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

14.2乙方采购工程所用材料批量进场前14日,将样品、样本送交甲方,待甲方及监理公司选择并确认后三方对样品、样本进行封存后方可批量进料。封存的样品、样本作为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3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6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及监理公司同意方可代换,代换材料价格最高限额为被代替材料的最高限价。

14.7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材料设备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 15.1 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第三者以及己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5.2 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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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除甲方另有特殊要求外,均由甲方承担。

15.3 事故处理

1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试车

16.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6.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3 甲方及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6.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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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工程试车中双方权利义务

16.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6.5.5 甲方及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及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17.1 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10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项目办、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15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如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乙方负责。

17.2 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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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移交甲方。

17.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一式6份,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15日内应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核无异议后,扣除已付工程款及乙方施工用水电气费用等,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甲方违约责任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并补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 乙方违约责任

19.2.1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迟竣工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

19.2.2 因乙方原因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或经两次维修(返修)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或满足甲方生产需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返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9.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工程分包,应当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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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赔偿甲方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9.2.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赔偿甲方 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6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现场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5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 0.1%的违约金。

19.2.7 乙方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9.2.8乙方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除赔偿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9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赔偿甲方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10 乙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2.11对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应承担的费用、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条 工程保修

20.1保修范围:乙方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20.2保修期限: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1年。 质量保修特别约定:

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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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本项目竣工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未签订质量保修书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行业规定或依照双方约定执行。

(3) 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 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B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承担修复的费用。

C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乙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乙方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条款

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2.3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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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6份,乙方执2份。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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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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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MYKJ(2004)建第 号

签订日期:二 OO 四年六月 日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A 公司

(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B 公司(以下称乙方)

经招标甲方现将 A 公司办公楼等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 为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 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A 公司办公楼等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二、工程地点:A 公司厂区内。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A 公司办公楼等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总日历工期为 35 天。

2、由于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记录,自发生之日 起 24 小时内报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工期则相应顺延。

3、乙方必须按工期编制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和关键控制日 期表提交甲方,甲方以此为依据检查乙方的施工进度,如达不到要求,甲方将督 促乙方加班加点完成进度。

第三条 合同总价和承包方式 本工程合同总价按中标价 99.8 万元包干(即人民币玖拾玖万捌仟元整),此 价格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在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此价格均不得调整。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乙方 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并保存复验纪录。

三、进场的设备、材料,供应方应提供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并委托 A 公司 进行检验和验收。 对于不合格材料, 乙方不得使用, 并由此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

一、乙方必须按 GB/T50321-2000、DB44/114-2000 所规定的施工标准和验收 规范进行施工。

二、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按工程进度及时向 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报表。

四、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后,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记录,并提前 24 小 时书面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签字验收。 如现场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到 场检查,乙方有权检查隐蔽,但应做好隐蔽检查记录,甲方应予以确认;如甲方 事后提出复查时,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 重新验收,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六、本工程全面完工后,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十天内 组织交工验收。乙方按××总公司规定整理交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含竣 工图二份)。交付给甲方,甲方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后返回乙方一份,存档备 查。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负责保修,保修期及有关责任按国 务院令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如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 因,属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质量问题时,由乙方无偿修理。 第六条 售后服务及培训

1、乙方接到甲方要求服务电话后,先提供电话支持,在甲方要求现场解决 时,乙方要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超过 4 小时还未到现场的,用户有权请第三方 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具体费用(以维修发票为依据)从乙方交纳 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综合布线和网络的培训。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审核乙方进度报表,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开工前申请办理好建设工程许可证,做好施工界区的“四通一平” ,按审定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将水电源接到指定地点。

3、协助办理动火证和施工人员、车辆进出场证。 2

4、负责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5、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签署会议纪要,并在五天内送有关单位。

6、负责协调乙方与相关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配合工作,有权对乙方的施工队 伍进行监督,有权对不能满足甲方管理需要及安全、质量、进度要求的现象提出 警告,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部分合同工程,直至取消全部合 同工程。

7、派出 同志为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进行 监督检查,按规定办理工程签证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 A 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断路、断水、动土、动火等必须严 格按规定办理手续,经 A 公司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确保生产及施工 的安全。

2、遵守 A 公司厂内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和环保的管理规定,沿道路 施工包括道路边堆放材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做好乙方施工 范围内的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乙方的工作不 对其它建、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害。如乙方未履行上 述义务而造成对上述物品的损坏和对人员、车辆等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 生的费用。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在每天下班前需清理干净,保持办公楼道 的干净、整洁。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准备计划一式三 份报甲方。工程正式开工后,每月 22 日向甲方报下工作月(本月 23 日至下个月 22 日)进度计划,并向甲方报本工作月(上个月 23 日至本月 22 日)工程进度完成 月报表。

5、有义务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施工的工作,在交叉施工期间做到随叫 随到。

6、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按规定清理好场地。

7、根据国务院令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发生的质量问题 3 要查明原因,属施工程质量问题时,乙方接到通知后 3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 可委托第三方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 分由乙方交付。

7、竣工后 5 天内乙方退场完毕, 退场前自行清理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做 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甲方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 在结算时扣回。

8、 竣工验收后 20 天内向甲方报送本工程结算书。

9、执行 A 公司办字[2000]89 号文关于工程签证、预(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算。

10、自行办理地方政府规定的手续,如有困难,甲方予以协助。

12、派出 第八条 同志为施工现场总代表,处理日常事宜。 工程价款拨付 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 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 同总价的 90%,余款待办理结算后支付 5%,留 5%作为质保金 5%。竣工验收满一年 后, 经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证实没有质量问题后, 将保修金一次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方按有 关规定负责赔偿。

二、由于乙方原因使合同工期拖延,每逾期一天,按 500 元/天偿付违约金。

三、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尾款或没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应按银行有关 逾期付款办法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处理。

四、本工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其它工程如需分包时,必须报甲 方同意,分包工程最多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20%,否则甲方取消乙方该工程的承 包资格,追回已付给的工程款,并按合同总价的 20%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 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 4 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下述原则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设施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

1、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厂区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入厂安全 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办理入厂证后,才能进入厂区施工。

2、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必须严 格遵守国务院第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司 QG/MPCC 13-99 、A 《安全行产管理标准》的规定。

3、乙方在开工前,必须编写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报 A 公司监理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A 公司××号文《关于印发〈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 全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必须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

6、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标书面答疑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如与主合同相冲突的,以主合同为准。

三、本工程委托 A 公司××部门对本工程建设实施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乙 方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 时,提请有关部门裁决。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

六、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12 份,甲方执 10 份;乙方执 2 份。 5 发包方: A 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 承包方:B 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 经 办: 经 办: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二 OO 四年六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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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章合 同

合同编号:

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方:团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计划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

6、承包范围:本标段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 工期。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年月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内保证开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总日历工期: 120 日历天。 第三条 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本标段主要项目工程及数量见工程量表(详见附表)

第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双方责任: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质量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第六条 合同价款:本标段工程项目实行固定价格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工程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指按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验收合格,发包方按施工合同所应支付的工程承包款),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增减变化的工程量,按现场甲、乙双方的签证及监理工程师和设计院设计变更认可的文书,依据本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经农发办办公会审核下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价款。沟、渠、路、塘以及土地平整严格按规划图施工,不得有“无中生有”工程。

第七条 竣工结算办法。

1、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所列条款执行。

2、竣工结算以本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具体结算以监理工程师核准和业主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和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为依据。

3、工程增减竣工验收按变更通知单和乙方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决算。

4、合同内的增减工程量决算按招标时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计价和本合同中的第十九条第二项技术规定执行。

5、合同外的增加工程决算按乙方投标时同类工程的综合单价结算,缺项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甲方标底结合投标时下浮比率进行结算。

6、所有工程量套价完毕后,一律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7、在本标段工程实施期内,所有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及费用不予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本标段工程开工后预付工程30%,国家和省农发办验收合格后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后壹年内无任何质量事故予以付清。如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金的付款时间顺延。

第九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在签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返还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条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条件;

2、洽谈、变更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4、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6、国家和省、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协议签证资料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甲乙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2、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全权负责甲方委托该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合同及信息管理的全权监理。

第十四条 甲方工作。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将施工现场的水准点或田面基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3、对施工中的有关情况负责记录、签证。

4、对乙方项目经理、“五大员”等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第十五条 乙方代表(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1、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

2、乙方代表不得易人,特殊情况易人(不可抗力),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上岗,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乙方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1、由乙方负责办理的施工手续和外劳、暂住、工商、税务登记及相关费用、税收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按时交纳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按国家标准全额代收代缴。

2、向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按旬、月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在施工期间,应综合考虑项目区及周边的自然条件和人居环境、习俗等因素,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发生,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因此而发生的经济赔偿、人身伤害及其它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加强安全宣传与安全措施,施工中和施工以外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4、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要求,并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有关方面的罚款。

5、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承担在国家和省正式验收合格前不论什么原因发生损坏工程的修复和费用,接受甲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6、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等会议。

7、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类人员上岗证的原件,交甲方备查。

8、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安全施工与文明教育,切实加强场地材料、设备安全检查和保管,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9、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法定工作日每日上岗不得少于4小时,并书面承诺,交纳保证金,如未达到要求,中止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11、按要求参加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 第十七条 材料供应

1、清单内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但水泥制品涵管、U型槽及预制压顶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定点的政府采购企业采购,不得自行外购。树木和水泵水管及机电设备、闸门及启闭机设备由县政府采购部门统一定点采购。

2、乙方应按照甲方设计规范的要求购买优质材料,在材料到货24 小时后通知甲方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现场人员验收签证。对按规定应抽样检测的材料应经甲方代表、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于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材料和成品,乙方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搬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成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和工期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和责任

1、项目工程施工要求:

1)严格按图纸(图纸确需变更的,按批准变更程序和变更说明及“补充说明”)施工。

2)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变更设计。

3)乙方必须全面完成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取消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按对应工程造价的三倍进行扣款。

4)乙方施工必须按程序施工,先报监理审验、下达施工许可,方可进行下步施工;否则,因不当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不予计量、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2、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力争达到优良工程等级。

3、乙方必须成立项目施工专班。项目总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现场全面负责组织施工。

4、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本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5、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工序、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监理人员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人员复工令后方可复工,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检验程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进行合同段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控制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执行下列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1)在规定的项目开工前,报送“开工申请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2)每道工序完成后,向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报送“工序交验单”,并附上按规范进行的全部自检资料(自检必须合格才允许报验);

(3)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对报验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质量验收单”,本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4)工程达到规定的阶段填报“中间交工证书”(附上所有被包括工序的质检资料),作为乙方工程计量、支付依据。

7、隐蔽验收。需要覆盖隐蔽的工程项目,乙方都必须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并在隐蔽工程检验单上签认后再予以覆盖隐蔽。对未经检验签认而擅自覆盖者,乙方必须清除覆盖,经检验合格重新覆盖。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检查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8、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标准时,乙方必须迅速返工,采取补救措施建设,达到合格标准,否则不予计量支付工程款。

9、安全生产要求:本工程安全要求按照《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达到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安全达不到上述标准时,若属施工方的责任,则施工方须支付给建设方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违约金。

10、中标单位承担本工程的环保、环卫、检测、建筑材料和砼结构检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11、乙方负责处理周边各项关系且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处理周边关系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施工技术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甲方招标时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2、乙方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为施工所需要的图纸和文件,经业主批准后执行。

(2)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及说明、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措施、测量成果及用于本合同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及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3)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

按合同规定须经甲方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通过监理机构后再由监理部上报甲方审核签章后方能施工(乙方自行设计图纸、擅自施工,一律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先斩后奏,否则,不予计量支付工程款。

4、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

(1)乙方项目经理应及时参加监理机构和驻现场代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和专题会议,接受检查乙方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2)乙方应在每周或每月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每月在25日前报送),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或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5、现场临时设施

(1)乙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 (2)场内施工道路

乙方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场内施工进出道路。 (3)施工用电

本工程施工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4)供水、排水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排水工程自行解决。

(5)照明

乙方应自行解决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6)通信

乙方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甲方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乙方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人员电话必须保证畅通。

(7)临时生活设施

乙方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

6、现场施工测量 (1)测量基准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测量所需的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甲方、乙方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甲方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

(2)施工测量

乙方应按照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负责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放线工作。 乙方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甲方审核,必要时甲方可直接监督复核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应编写入竣工资料。

乙方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乙方应对测量控制点的后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7、质量管理

(1)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乙方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甲方的驻场代表和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所有取样(含材料、试块、土料)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见证取样。

(3)试样的试验应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现场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核验,如需要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

(5)单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甲方的驻场代表和监理机构检查复验。

(6)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改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乙方自负。

(7)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8)未经批准,乙方擅自更变图纸或超出实物工程量,发包方一律不予计量。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由乙方自负。

(9)本标段工程实行的是总承包方式,无论工程量额差异、运距远近、施工条件、生产环境等甲方未加以考虑的相关因素(除不可预见的天灾外)一切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8、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乙方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2)乙方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乙方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

(3)乙方应负责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以及材料防盗保管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乙方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和所进场材料自行保管,如出现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9、环境保护

(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施工时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2)乙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3)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经得监理机构的同意外,乙方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甲方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处理办法。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建筑物及遗址、国家保护的动植物以及地下建筑物和军、民用设施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妥善解决,并承担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

10、计量要求

(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量,严格按图纸施工并满足设计功能与要求,对地质和高程的变化,乙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综合单价,在结算中不予调整。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由乙方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1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流程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为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质量和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示乙方或批准乙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施工。

二、技术规定 (一)土地平整工程

1、本施工技术根据农田水利工程行业技术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编制技术条款TD/T1011-1013-2000。

2、土地平整的平整度应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土地平整首先进行表层土转移,确保耕作层回填,平整后的水田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30cm,水田田面高差不超过±3cm,旱地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20cm,旱地坡比不得超过1:500。

3、田埂、坎及格田划分形状应达到设计要求。

4、平整后的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成方成块,便于机械耕作。

5、平整范围内的一切杂物由施工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再另行计费。

6、单元工程完工后,土地平整以设计田块编号为单元工程,乙方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甲方的驻场代表和监理单位检查复验。

7、经监理人员检查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照监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负。

8、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整理全部施工资料,分类汇编装订成册后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准备竣工验收。

9、实物工程量经监理人员和甲方的驻现场代表共同签字以后在甲方指定工程量中作为支付的依据。

(二)水工建筑物工程

1、本施工技术根据 GB5202-2002《建筑物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砖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TJ041-2000《砼桥涵施工技术规范》5D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建筑物几何尺寸、轴线、高程放线必须精确,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进场的砂、石、水泥、预制件、钢筋等材料必须经过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并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外购预制构件必须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出厂合格证方可安装使用。

4、质量要求:水工建筑物工程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准擅自变更设计。严格按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每道工序必须报请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土方工程、砼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安装工程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并按规定留置试块、材料送检。各建筑物工程的几何尺寸偏差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5、对不合格的建筑物,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加固或补强,对拆除重建的重新进行验收。经设计验算可加固补强的按设计提出的方案加固补强,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自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排灌沟渠工程

1、本实施技术要求根据5D23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标准编制。

2、主要工程内容

(1)疏挖沟、渠工程:疏挖沟槽及边坡土方,排除施工期内的明水、暗水、清理沟渠施工范围内的障碍、整理边坡、整理疏挖、开挖堆放的弃土。

(2)硬化沟、渠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理淤泥、夯实边坡基础,排除明水、暗水、清理施工障碍。

3、规格与质量要求

(1)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施工前认真搞好测量放线工作。沟渠线型必须顺直,“三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总的要求是沟渠顺畅、渠成路就,边坡稳定,坡面美观。

(2)硬化(衬砌)沟渠构件的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构件质量必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构件拼装必须规范。基础浇筑、砌筑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外观质量要求精细美观、边坡稳定。

(3)硬化灌渠:线型顺直,接头止水严密,分水口、过路涵(板)符合设计要求。

4、单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和甲方的驻场代表复验。对不合格沟渠工程乙方无条件返工,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否则,不予计量。

5、工程计量:纵横断面严格按图纸施工并满足设计功能与要求,对地质和高程的变化,乙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综合单价,在结算中不予调整。

(四)田间道路工程

1、本施工技术要求根据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 JTJ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GBJ-97-87《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编制。

2、主要工程内容 (1)水泥路工程:主要包括路基、挖填土方、灰土层、路基碾压整平、砼路面施工及砼路面两边路肩培土夯实。

(2)泥结石路面施工用压路机压实、整平、清理边坡余土。

(3)砂砾石道路工程,土路基必须碾压密实、路面要求平整,临田面边坡余土要妥善整理好。临田边坡线要求整齐、顺直。

3、规格与质量要求

(1)水泥路工程:路基宽度、平整度、密实度、路面宽度、厚度、砼强度号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几何尺寸误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线型顺直美观。

(2)道路工程(田间路、生产路、修复路):麻骨土路基要求碾压、平整,磨耗层石屑面层宽度、厚度、密实度、均匀度达到设计标准,几何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田间路、生产路、修复路表面平整光洁。沟渠余土要求清理整成直线,线型顺直美观。树蔸及建筑垃圾转运出施工场地,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擅自变更工程量一律不予计量。

(4)进场材料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砼施工按规定留置试块并送检。

(5)每道工序应报请现场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磨耗层石屑必须是直径10mm以上的瓜米石子平铺、满铺、龟背型。 (7)单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提请监理检查复验,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驻场代表和现场监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隐蔽。

4、工程计量:纵横断面严格按图纸施工并满足设计功能与要求,对地质和高程的变化,乙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综合单价,在结算中不予调整。

(五)桥、闸等砼工程

1、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2)《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预应力砼用钢绞线》GB5224—85; (4)《预应力砼用钢丝》GB5223—85; (5)《预应力砼用热处理钢筋》GB4463—84; (6)《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7)《热轧钢筋》GBl499—84;

(8)《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92; (9)《预制砼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10)《粉煤灰砼应用技术规范》GBJl46—90; (1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ll3—87, (12)《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 (13)《砼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1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l8—96: (15)《水工碾压砼施工规范》SL53—94; (16)《水工碾压砼试验规程》SL48—94; (1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8)《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

(19)《水工砼外加剂技术规程》DL/T 5100-1999; (20)《水工砼试验规程》SDl05—82;

(21)《水工砼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水规总院、水电总公司1992年3月);

(22)《水工砼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

2、 模板

(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砼或砼等模板材料。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 钢筋和锚筋

(1)钢筋砼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砼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4、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砼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砼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砼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5)砼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砼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砼试件的试验成果;

lO)砼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5、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砼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砼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砼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砼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砼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5)各砼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 计量和支付

1)砼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砼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砼及其它砼,以及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砼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由乙方和监理方计量,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砼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砼每立方米单价中。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交付

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对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

2、项目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部分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3、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材料(包括乙方竣工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书,竣工工程分布图,监理相关签证以及监理验收报告)。甲方收到乙方和监理方验收报告后,应在15天内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以及镇村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按验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整改损失。

4、乙方(承包人)整改达标后,向监理方提出申请复验,甲方根据监理复验报告,组织中介审计机构通知乙方进行审计验收决算。

5、项目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开出使用通知书后,乙方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修

1、项目工程经国家验收后,其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2、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重修或重建,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加强已建和在建工程的保护,对在国家验收前发生的成品或半成品的损毁,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指定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超过乙方最后提出的竣工验收期限验收,承认乙方的竣工日期。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单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除负责无偿重建、返工或修缮外,处以重建、返工、修缮部分价款10%罚款,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

2、甲方在施工监管中若发现设计错误,如因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整改,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3、乙方要确保工程质量,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除责令乙方无偿返工、重建、修缮外,处以返工、重建、修缮部分总额10%的罚款,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和一切事故,乙方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5、工程如延期竣工,乙方应按每延误一天处以罚金500元付给甲方逾期竣工违约金。

6、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如发生工程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转包工程造价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乙方由于资金和技术上困难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的,除赔偿停止施工标段合同价款外,还支付甲方停止标段工程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措施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按每提前一天奖励乙方5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图纸与说明、会审纪要等有关资料是工程施工的有效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因设计与实际有差异需要修改的,提出方应在该项目施工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对方。经批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是乙方新的施工依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3、对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各项目区增加或减少工程),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方式结算。

4、塘堰工程及塘涵管按设计图纸、工程设计参数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不得变更。

(二)现场签证

1、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甲方现场代表初审后报业主指挥部审核并经领导批准盖章认可后生效,原件一式三份,作为工程量变更增减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2、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单独计量、不予签证。

3、维修浆砌石渠中的“浆砌石修补”项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总量控制,按实际需要施工,据实结算。

4、各标段的涵管、下田埠及盖板涵等田间配套工程的工程量是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总量控制,按实际需要施工,据实结算。

5、各标段的水泥制品涵管、U型槽及预制压顶砼由乙方按照县政府采购定点的政府采购企业采购,按照实际需要施工,据实结算。水泵水管及机电设备、闸门及启闭机设备、植树等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总量控制,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集中采购,分标段施工。设备安装运行到位,树木保栽保活。

(三)工程调整条件

发生承包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并增加了工程量的,甲方有权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现场联系人员: 开户银行: 电 话: 账 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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