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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水利工程工期索赔报告
工期索赔报告
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工程
工 期 索 赔 解 释 说 明 书
建设单位: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 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编写单位: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工程概述
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工程位于巢湖北路与凤凰山路交汇西北角处,总建筑面积38.9万平方,合同造价为702396085元
凤凰之家小区工程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根据施工许可证要求,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9天。 工期索赔
一)、事件1:工地现场西侧河道从开工至今业主单位仍未解决改道问题。
造成的影响有如下几项:1)、致使地下车库
一、
四、七防火区大部分无法施工;2)、15#楼、19#、22#、23#楼也因河道影响无法施工,业主口头上通知施工方
15、
22、23号楼停建,19号楼改户型,但至今任未有正式书面文件通知我方;3)、现场西侧循环道路不能做,造成11#、16#、17#、18#楼、地下车库
五、防火区材料需要多次倒运方可运至该栋号,这样不仅费时且造成不必要的人工倒运费,制约了工程总体进度。4)施工至今,因河道改道问题已与村民发生多次纠纷(去年4次,今年1次,均报警并留有影像资料),村民阻挠现场施工、围堵项目部的现象时常发生。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业主未能解决施工红线内西侧部分用地的征用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影像资料、工程签证、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
1、此事件直接影响的单项工程
15、
19、
22、23号楼工程及地下车
库
一、
四、七防火区工程的工程工期应从征地问题解决后再从头开始计算工期。
2、此事件间接影响的工期索赔:31天
(计算如下)
开工至今(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27日)已有300天,扣除春节假期15天,实际工作天数为:300-15=285天。材料多次倒运造成的窝工计算系数按10%计,285天*10%=29天;村民阻扰施工天数:5天*0.5=2天
工期索赔:29天+2天=31天
二)、事件2:施工现场位于6#、7#、15#楼之间7根高压线杆迁移问题
施工单位自2013年6月4号递交关于“目前急需重点工程管理局协调解决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直到8月份才解决。高压线杆致使6#、7#楼约三分之一的土方无法开挖,后续工程也相应延后。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高压线杆业主协调供电局迁移时间过长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照片、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19天
(计算:如下)
申请时间至线杆迁移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3年7月31日)已有58天,未挖土方所占全部开挖土方比例为三分之一
工期索赔:58天*1/3=19天
三)、事件3:业主单位工程款拖欠金额巨大,时间过长
目前施工单位完成产值为18243万元(审批后),建设单位实际应付工程款
- 3
2、2013/9/16进账预付款1689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预付款+
6、7月份应付进度款=6623-3311-1689+1425=3048万元 时间间隔:2013/8/16~2013/9/16,计32天
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4天
3、2013/10/11进账预付款748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工程款+
8、9月份应付进度款=3048-748+434+727=3461万元
时间间隔:2013/9/16~2013/10/11,计26天
拖欠工程款346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6天=3328万元 索赔工期=当期工程款拖欠时间26天
4、2013/12/26进账3000万元,2013/12/27进账121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
10、11月份应付进度款=3461-3000-1210+1210+932=1393万元
时间间隔:2013/10/12~2013/12/26,计76天
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76天=9728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1天
5、2014/1/7进账443万元,2014/1/27进账20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2月份应付进度款=1393-443-200+1721=2471万元
时间间隔:2013/12/27~2014/1/27,计32天
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9天
6、至今无进度款进账,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月份应付进度款=2471+1674=4145万元
时间间隔:2014/1/28~2014/3/27,计59天减去15天春节假期=44天
- 5
第二篇: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致:*********人民政府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
我方承建**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根据业主方及施工合同的要求需2014年3月16日正式开工,于2014年12月31日完工。在此要求下我方于2014年年初开始筹备该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3月2日我部前期准备人员进场,2014年年3月10日我方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面进场到位。由于甲方对枫林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征地的延误、手续的未齐全及设计的更改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部至今未能开工,公司所有进场人员停工,机械闲置,工期延后。
根据双方签署的《**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四条项目实施责---“甲方负责出资壹百万元用于该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足部分从乙方合同履约金出资额中支付该款项及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停工10日以上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项的直接损失”-—根据该条款我方现对甲方提出前期主要经济损失索赔,索赔事项如下:
一、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
1、 挖机台班租赁费:966.67元/天*2台=1933.3元/天
2、 推土机安顿补贴费用:300元/天*2台=600元/天
二、人工费
1、劳工工资:3人(后勤+仓库材料看守) 80元/天*2+100元/天=360元/天
2、现场管理人员费用:8人(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项目管理人员)
150元/天*2人+200元/天*4人+400元/天*2人=1900元/天
3、生活费,:11人
18元/天*11人=198元/天
三、 场地租赁费
仓库+办公住宿房:16.6元/天*4间+40元/天=106.4元/天 综合前三项:2533.3+2458+106.4=5097.7元/天
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18日(暂定时间,实际时间以开工日期为准)共可作业17.5天, 总计费用:5097.7元/天*17.5天=89209.7元
(捌万玖仟贰佰零玖元柒角)
附件:、
1、项目部考情表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部
2014年4月18日
第三篇: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
质量、工期、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就以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抗辩。
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举证并不困难,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 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存在着以下难点:
1、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
2、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
3、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
4、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不计其数。 开工日的确认: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3、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
4、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5、人员、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等等。
问题是,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开工日;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机械、设备、主材和人员进场施工为开工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开工日: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开工通知、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开工报告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3、承包人什么证据都没有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时或者在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时,客观上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施工图尚未审查完毕;现场“三通一平” 和拆迁工作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尚未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此种情况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存在各自的风险。
对于发包人来说,开工日一到,承包人就可以以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对于没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往往只知道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是,对于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不知道以严密的手段进行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停工、窝工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还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工日还与工程预付款有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24条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就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竣工日的确认:
竣工日的确认涉及到承包人是否逾期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工程保修的起算时间、工程的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工期争议的焦点。
竣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人员,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的日期。
完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但尚未验收合格。因此完工日不是竣工日。
可见,按照程序是先完工,再验收,因此,在完工日与竣工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完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的不一致,经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是否应认定为竣工日期,是争议的焦点: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因为,
1、发包人已经擅自占用使用工程;
2、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二,发包人人为验收合格日,不是竣工日,因为,
1、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工程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2、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全部工程尚未竣工等。
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延迟提供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竣工文件,往往是造成承包人被动的常见原因。提交竣工文件是施工方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审查竣工文件,并组织验收是甲方的义务。合理期限的时间,法律并未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惯例一般是28天。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是推断工程合格。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应以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如只是临时存放物品,不能简单认定擅自使用。但是,如果建设项目是办公楼,建设方进驻办公的,应当视为擅自使用。
此外,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并通过的,应当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逾期验收的,应当顺延工期;同时,应当支付承包人保管工程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常见工期顺延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
1、 要了解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索赔并及时发现索赔事项
2、 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是习惯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是: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 发包人拒绝签收索赔被告的对策
一是不签收。如果发现发包方故意不签收文件,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留有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
2、发送快递
3、公证送达等。
二是不让适合的人员签收。发包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应当是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能是发包人单位的临时工,这样很难证明是否送达。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另外,工期索赔,建议一事一处理。不要等到完工以后一揽子索赔,这样时过境迁,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很大不便。
第四篇:工期延误索赔
一个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合同金额为
2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 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 1240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123 美元
小计: 2363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354 美元 2717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136 美元 2853 美元
加3%的利润 86 美元 2939 美元
(2)处理风化岩层的费用
人工费: 885 美元
材料费: 2389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487 美元
小计: 3661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549 美元 4210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211 美元 4421美元
加3%的利润 133 美元 4554 美元
(3)延期的现场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按月平均分摊的方法。
合同总价中的利润:
2000000×3÷103=58252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总部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 ×5÷105=92464美元
每月的现场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一92464) ×15÷115÷29=8318美元
延期17天的现场管理费:8318÷30X17二4714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49=3811美元
(4)延期的总部管理费
延期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Eichealy公式
分摊到被延误合同中的总部管理费A=被延误合同金额/合同期内所有合同总金额X合同期内总部管理费总额
被延误合同每天的总部管理费B=A/合同期
索赔的延期总部管理费C=B×延期天数
在本合同期的29个月内,承包商共承包了3个合同,3个合同的总金额为425万美元,3个合同的总部管理费总额为17万美元。
A=2000000/4250000×170000=80000美元
B=80000/881=91美元
C=91×17=1547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总部管理费:
1547-136-211=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12504美元
第五篇:工期延长索赔书
****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总承包工程
索赔书 – 编号:[
]
因工期延长之经济损失中期索赔书
业主方
[业主方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建筑设计顾问
[建筑设计顾问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总承包方
[总承包方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专业分包单位(
系统) [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专业分包单位(
系统) [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
年
月
日]
内容
页数
1. 第一章 :合同内容及单位 [
]
2. 第二章 :合同条件理据及索赔简介 [
]
3. 第三章 :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
]
4. 第四章 :总结 [
]
5.
第五章 :附件
1 第一章 : 合同内容及单位
1.1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
],(此后称之为〝建设单位或业主方〞) 于 [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委托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8楼(此后称之为〝总承包方〞)负责执行及完成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之总承包工程(此后称之为〝工程〞)。
1.2 建设单位委托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此后称之为〝
〞)进行供应、安装、测试完成及保修 [
]专业分包工程。
1.3 建设单位委托 [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
],(此后称之为〝
〞)进行供应、安装、测试完成及保修 [
] 专业分包工程。
1.4 其后总承包方与上述指定分包单位分别签订 [
] 工程(此后称之为〝
工程〞)的分包合同(此后称之为〝指定分包合同〞)。
1.5 [
] 为本工程之设计院。
1.6 [
] 为本工程之建筑设计顾问。
1.7 [
] 为本工程之结构设计顾问。
1.8 [
] 为本工程之工料测量师。
1.9 [
] 为本工程之机电工程设计顾问。
1.10 按照合同文件(详见[
]第 [ ] 条),建设单位/业主方计划于[
] 市兴建 [
]。
1.11 按照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总包工程的范围乃按中标通知书、合同函件、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以及其它合同文件内所要求、规定及描述为上述工程提供设计、物料供应、施工/安装、编制施工图、竣工图、测试、维护、验收及统筹。
1.12 按照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各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包括: a)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b)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c)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d)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e)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所有有关上述专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之选择、招标、协商及定标等安排由建设单位负责。
1.13 根据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 ,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开工日定为[
]年[
]月[ ]日,竣工日定为[
]年[
]月[ ]日, 总工期为[
]日历天。
2 第二章 :合同条件理据及索赔简介
2.1 本经济损失索赔书提供索赔理据、细则及估算,并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方按有关合同条款给予总承包方及各专业指定分包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2.2 由于下述事故妨碍了工程之原计划正常进行,[
] 工程之工期无可避免地被干扰对工程的进度及竣工造成直接的影响,并造成无可避免的延误及损失,因此总承包方曾提交下列工期延长的申请: 2.2.1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一(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2.2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二(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2.3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三(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及
2.2.4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四(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3 上述事件对总工期所做成的影响及延误为[
] 日历天,详见下述:
延误事件 工期延误(日历天) 工期延误,已考虑因延误事件同时发生所造成的因素及影响(日历天) 2.3.1 [延误事件一] [
]天 [
]天 2.3.2 [延误事件二] [
]天 [
]天 2.3.3 [延误事件三] [
]天 [
]天 2.3.4 [延误事件四] [
]天 [
]天 总累计 [
]天 [
]天
因此,总完日工期应由[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
2.4 总承包方不但经以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和条件,并作出最大的努力及加快措施(包括假期加班施工)预防和尽力减少延误。综合以上总承包方工期延长申请 [
] 至[
] 所述事故的影响,总工程 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及干扰,总承包方及各指定分包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可向建设单位要求作出由此延误及干扰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及经济损失赔偿。
2.5 第三章详述详列索赔的项目及赔偿计算。
2.6 根据第三章所述分析及计算,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约条件第[
]条,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因此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额外支出的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
] 。
3 第三章 :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3.1 由于前述的延误及干扰,总承包方因而承担了不可预见及无可避免的经济损失。在此索赔书,总承包方现提出以下的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3.2 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2.1 总公司管理费 3.2.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3.2.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3.2.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3.2.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所增加之费用 3.2.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 3.2.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2.8 [
] 工程指定分包单位的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2.9 利息 3.2.10 税金
3.3 总公司管理费 3.3.1 每一工地都需要为总公司提供费用以维持总公司之运作。由于延误的问题,此费用便不能如常提供。
3.3.2 总承包方设于深圳及 [香港的总公司] 办公室为工地提供服务、管理、支持及咨询,由于延误的问题,该等服务便无可避免地被延长,也因此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费用,须要给于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3.3.3 在一般情况下,总公司管理费都使用 “Hudson” 方程式计算: 总公司管理费
x 合同总承包金额
x 工期延长期
100
合同总工期
3.3.4 根据总承包方会计师于[
], [
] 及[
] 年度的审阅报告,总承包方于该年度的深圳总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
]%, [
] %及[
] %,即平均为 [
] %(详情附件 [
] ), [而位于香港的总公司管理费用则估计分别为[
]% [
]%及[
]%,即平均为[
]%(详情附件 [
])],即合共[
]%。
3.3.5 由于工期被延长了[
]天,因此总包方总公司管理费的计算应如下: [
]% x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4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3.4.1 按照原合约,任何暂定或永久工作项目均必须在原合约完工期内完成。原合约完工期为[
]年[
]月[
]日。
3.4.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 (共[
] 日历天),总承包方在原合约完工期内,准备了足够的管理人员及资源来进行工作。
3.4.3 如前所述,综合总承包方工期延长申请[
]至[
]所述主要事故的影响,总工程受到严重影响及干扰,总承包方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总承包方必需在工期延长期间保留原有管理班子以继续履行及完成相关工作。
3.4.4 额外工地管理人员薪金费用的计算
(2) 按照总承包方的地盘工程直接费及管理费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地盘管理人员之总薪金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2) 因此由[
]年[
]月[
]日起, 因工期被延长了[工期延长]天而引起的额外工地管理人员薪金费用为: 人民币[
] ÷[
]天 x [
]天 = 人民币[
]
3.5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3.5.1 在工程延误期间,总承包方需继续履行对建设单位、各分包、设计师、监理及各政府部门联系及协调之责任,支付因维持工地办公室的运作包括一切行政及管理所须的支出及费用。
3.5.2 额外工地工程管理费用的计算
(1) 按照总承包方的地盘工程直接费及管理费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地盘管理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的总支出为人民币[
]。
(2) 因此由[
]年[
]月[
]日起, 因工期被延长了[
]天而引起的额外工地管理费用为: 人民币[
] ÷[
]天 x [
]天
= 人民币[
] 3.6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3.6.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保固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即人民币[
] x [保固金之百分比]% =人民币[
]。
3.6.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因此保固金的发放亦将延期[
]天。利息损失为年息[
]% 3.6.3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的计算
人民币[
] x [
]% x [
]天 ÷ 365天 = 人民币[
]
3.7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3.7.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总承包方须有一间[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以总承包合同条件[附录内]指定的金额(承包金额的百分之[
],担保约履行总承包合同。按照总承包方的履约保证书费用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履约保证书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3.7.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日历天),因此履约保证书期效亦延长[
]天。
3.7.3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的计算 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8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3.8.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总承包方须投有及维持工程 [一切险及第三者保俭]。按照总承包方的保俭费用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保俭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3.8.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因此保险期效亦延长[
]天。
3.8.3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的计算 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9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9.1 因上述[3.3]至[3.8]各项额外的费用及支出,总承包方亦受到附带的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9.2 根据总承包方过往业绩纪录,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平均为年息[
]%。
3.9.3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的计算
(¥)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小计(暂定) [
] =人民币[
] x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平均年息]% x [
]天 ÷ 365天 = 人民币[
]
3.10 [
]工程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10.1 上述各项(包括以上由[
]至[
]之项目)总承包方因工期延长所受到经济损失的理据及原则同样适用于指定分包单位。
3.10.2 按总承包方之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已呈交上就其[
]工程部份因工期延长所受到经济损失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
] (详见附件 [ ])。
3.11 利息
3.11.1 上述的各项损失附带着额外的利息费用,银行借贷利率为年息[
]%。
3.11.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
3.11.3 利息费用的计算
(¥)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
] (8) 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
]
____________
小计
[
] = 人民币[
] x [年利率]% x [
]天 ÷ 365天 ÷ 2 = 人民币[
]
3.12 税金
3.12.1 总承包方须因上述额支出及费用另行缴付3.83%的税金。
3.12.2 因此, 因工期被延长了[
] 日历天而引起的额外税金为: 人民币[
] x 3.83% = 人民币[
]
3.13 索赔计算总结
综上所述, 由建设单位/业主方延误而引致总承包方额外支出及损失如下: 人民币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延期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
] (8) 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
] (9) 利息
[
] (10) 税金
[
]
总计
[
]
4 第四章 : 总结
4.1 在投标及议标的时期,总承包方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只能对已认知和可预见的事项及工序在其标价和进度计划作出合理和符合逻辑的预算和评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也不可能对那些未能预见的干扰和延误或那些在合同上没有明确地或暗示地提及和预见的事故负上任何责任。基于这个原因,建设单位应要对总承包方按以上所述作出赔偿。
4.2 由于业主方/建设单位 [多项设计变改], 致使总承包方及有关专业分包受到严重延误、干扰及影响,未能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总承包方及有关专业分包在收取相关设计图纸后即全面进行图纸深化及设备送审工作,同时在此期间亦及时与相关顾问单位进行技术沟通,并且亦安排施工人员在未有施工图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就展开了前期工作及在设备未有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了设备采购工作,更甚至在假期间安排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坚持在工地施工,为此,总承包方认为其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对施工顺利完创造了优良的条件。上述事宜为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所共睹之事实。同时由于总承包方不但经以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和条件,并作出最大的努力及措施(包括假期加班施工)预防和减少延误,因而现要求业主方/建设单位对被延误和干扰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于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4.3 根据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中所估算的延误,本工程进度及完工日被延误了[
] 日历天
4.4 由于上述之原因,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条,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总承包方因此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额外支出的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
]。
5 第五章 : 附件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