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搅拌桩施工合同

2022-10-19

第一篇:水泥搅拌桩施工合同

水泥搅拌桩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

甲方: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L7项目部 乙方:贾永宏(身份证33022576072034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施工工程内容:水泥搅拌桩。其中包括水泥搅拌桩、配合钻芯取样、资料等完成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一切工序。

1.2、工程施工地点: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L7一工区K35+044~K35+182水泥搅拌桩,约3.7万延米。

1.3、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甲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样必须履行,甲方受到的约束乙方也同样受到约束。质检站、业主、监理等对甲方的指令、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1.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时间内两台搅拌桩设备进场,7天之内另外一台搅拌桩设备进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课以10000元罚金。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检验

2.1、乙方必须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由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监理细则、设计技术交底、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及交通部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试验、测量放样等工程技术工作。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2、乙方须服从甲方委派的现场质检员管理。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存在隐患质检员有权决定其停工及返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业主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及监理程序乙方同样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安全施工

3.1、在施工中,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及防护设施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包括危及第三者)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工程结算

4.1、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5 元/m(本单价为综合单价,已考虑各种因素)。

4.2、以上单价包括乙方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费、劳务费、临时工程和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施工用电由甲方免费提供,设备进退场时甲方提供吊机供乙方设备吊装。

4.3、工程结算按乙方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完成该项工程后甲方在7天之内支付8万元,剩余工程款在甲方在获得该工程业主计量付款后及时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良工程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工期要求

6.1、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于2007年6月5日至2007年7月15日完工。

6.2、乙方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延误,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其他上述未包括事项,均按照相应的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条款办理。

7.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第争议、合同修订及补充。

8.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后仍未能取得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向金华人民法院起诉。

8.2、本合同如遇有与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发生抵触时,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通过协商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条款内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L7项目部 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水泥深层搅拌桩施工合同

水泥深层搅拌桩

发包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杨铭凯(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常州太湖东路、龙汇路道路工程工程地点: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工程内容:水泥深层搅拌桩施工图内容承包范围:水泥深层搅拌桩软基处理

二、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三、质量标准:常州市新北区质监站、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

四、执行标准:现行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纸标准

五、合同价款:以元∕延米的单价包干(包括施工、水泥原材料、柴油发电机组、食宿、验收检测),工作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及审计后数量计算。

六、付款方式: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农历年)付款至工程总价的50%余款分两年结清。(付款时须提供相应成本发票)

七、其他事宜:

1、 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技术交底、施工图纸的发放、施工现场平整、施工便道的畅通。

2、乙方施工用水泥必须符合图纸质量要求,要提供厂家质检报告及合格证。水泥进场施工前必须经过业主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3、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上报详细的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并做好现场施工的维护并且要接受甲方、监理组及新北区安监站的安全验收,以保证施工安全。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按建设单位及新北区质监站要求做好检验资料。

5、乙方必须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技术工种必须持有效地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施工。

6、在施工工程中乙方要及时做好文明及安全施工工作,如出现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工伤事件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对施工工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直至达到业主(或监理)满意为止。如乙方不负责处理,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免除乙方责任。

9、甲方为了保证“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在常州市龙汇路道路工程 的声誉,促进乙方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全面达标,甲方将对乙方施工现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如乙方在某一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整改,影响到甲方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时,甲方有权责令其清场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甲方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代表: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诉讼,则管辖权归发包方所在地。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水泥搅拌桩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编号 ;

甲方:湖北兴达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紫洞路改建工程项目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将紫洞路改建工程中的水泥搅拌桩施工任务交给乙方施工,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工程范围:佛山市禅成区紫洞路改建工程软基处理指定地段。

二、承包工程内容:按地段划定的水泥 施工或 施工。

三、承包施工工期:按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和竣工日期要求执行。即 年

月 日进场开工,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天。

四、双方职责:

㈠、甲方职责:

1.工程的总体部署、计划调度、质量监控及对业主、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联系。

2.桩位的放线验线,施工材料的到位。

3.安派施工员现场指导施工,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提供生产、技术支持,无偿做好服务工作。

5.保障乙方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费借支,组织工程的验收和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㈡、 乙方职责:

1.根据施工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2.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整理上报计量资料、协助检测验收。 3.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4.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返工,费用自理。若乙方质量达到要求,甲方不得扣工程款。

1 5.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期间不论发生任何事件或大小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其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桩位、桩径、桩长、浆液比重或喷粉用量、搅拌遍数符合验收要求,确保检测验收合格。否则,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六、 材料供应及使用保管:

甲方提供的各类施工材料一律由乙方办理签认领用手续,凡进入施工现场物资由乙方派人妥善保管使用并实行昼夜看守,严防损坏、遗失、浪费。否则,按原价值予以赔偿。

七、 承包单价及总价款:包用电按 元/M计算,不包用电按 元/M计算.完成总延米数乘以相应的承包单价为结算总价款.

八、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结算办法: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30日之内办理书面结算手续并双方签字认定有效。

2.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人工费的 %做为工人基本生活开支,全部工程完成后支付至70% ,待质量监督站检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乙方出具总劳务费收据同时提供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由甲方支付剩余的30%。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款项结清之日止自然失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第四篇:水泥搅拌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水泥搅拌桩防渗墙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SG38-FB-002-2017

工程承包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嫩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部 专业分包人: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黑龙江嫩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部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嫩江干流治理工程 住 所:黑龙江省

专业分包人: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住 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资质证书号码:A1054112000001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资质专业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16年复审,有效期5年 营业执照号码:12022200002029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津)JZ安许证字0002016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黑龙江嫩江干流治理工程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黑龙江省嫩江干流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堤防水泥搅拌桩防渗墙施工(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主要施工内容

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有:准备工作(注:由承包方负责无偿为分包方进行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包括目前交叉于防渗轴线区域内进场道路开挖平整与修复,同时也包括所有施工区域内地面及地下所有有机物如玉米秸秆、树木等清除和清理,并满足施工要求)、开挖导浆槽、桩机就位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测量放样、浆液配制、搅拌喷浆下沉至设计深度、搅拌喷浆提升至地面、单元成墙、移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辅助设施建安、进退场、安全、

2 环保、文明施工等。

三、分包单价、计量方式及分包价格

1、分包方式:本合同为单价承包方式。

2、计量方式:本合同工程量约90000m,实际结算以承包方确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验收合格的有效截水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3、承包单价:109.69元/m(水泥掺入量为12%),此单价为含税后综合单价,此单价中已包含为本合同项目施工所花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检试验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以及其他所有费用,除此上述以外承包人的业主要求承包人应缴所有费用均与专业分包人无关。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1。

四、工期

4.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2017 年 9 月 11日开工; 4.2 完工日期:计划于 2018 年 11 月 20日完工; 4.3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1 年。

五、主要技术要求

水泥搅拌桩采用喷浆工艺施工,水泥搅拌桩成墙厚度为0.3m,深10m。

墙体抗压强度大于1.0Mpa,渗透破坏比降大于200,渗透系数小于1×10cm/s。桩间搭接长度不小于5cm,垂直误差不大于0.3%。

固化剂主剂采用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入量一般为7%~20%,实际施工中根据试验最终确定水泥掺入量。

防渗墙工程施工作业开始前,应进行拟处理土的室内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的堤基的岩土性质,通过试验确定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评定标准。

七、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 2条。

八、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

52

2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分包人执 肆 份。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分包人:(公章)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 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5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法律、法规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6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 分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分包合同:指第 2 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 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 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

7 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 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 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 书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 7 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7 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8 1.28 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31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10 4.2 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 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 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 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 3 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 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 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11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 指令和决定 8.1 承包人指令

8.1.1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 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 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 7 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12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均需项目经理签字或授权方才有效。

9.2 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分包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或双方往来的书面材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10.承包人义务

10.1 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 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臵;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 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 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 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 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

13 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所有费用支出。

11.2 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 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 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

14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2 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3 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11.13.1 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 3 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 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由分包方全部承担

11.13.3 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 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1.15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分包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 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分包方单位公章)送交承包方备案。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 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签约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 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5 12.3 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 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全部承担。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 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原件及复印件给承包人审核并备案。

13.2 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 工作 )

14.1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

14.2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 CI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 标识。分包方人员、机械设备使用承包方标示时,不视为其人员及机械设备归属发生改变,即其人员、机械设备不因此与承包方产生任何隶属关系。

14.3 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臵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 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臵及采

16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全额赔偿。

14.5 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 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不需征得同意。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工作时,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对因分包方延报、漏报或采取的措施不当而引起的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16.水、电供应

16.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臵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 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 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

17 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所有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20.3 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 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21.工程的照管

21.1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因此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

21.2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

18 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 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 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 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 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 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 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

19 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 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 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 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 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 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 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 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臵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 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 29.合同工期 29.1 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 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 41.1 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按第47.1 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 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 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 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 29.3.1 条款不适用。则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 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此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

29.4 暂时停工

29.4.1 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 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

21 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 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 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臵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 3 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22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 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 28 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按工程进度提前 天报送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供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需要分包方自行采购材料时,要以分包方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分包方采购材料应达到工程所需的质量要求,对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若分包方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时,发生的价差、量差和必需的材料实验费由分包方自负,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不合格材料承包方要求更换时,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分包方将对其负责采购材料的质量、数量、供货、仓储、保管运输及权属瑕疵(包括知识产权事宜)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23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 28 日或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 25 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 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 质量目标

24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 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 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除非分包方有证据证明非其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否则所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 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 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 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25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 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承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口,并安装计量装臵,接口至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水电线路采购、安装、维护替换及修理均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26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约定倍数*∑(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 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 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 3 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27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2)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款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 预付款保函 33.1.1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 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的 7 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 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

28 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 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 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 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 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 37 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29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 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

(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

(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 (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

(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 28 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0 34.7 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且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

(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

(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 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 28 日内,承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并支付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34.10 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规定应由承包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方在分包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 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

31 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4.13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分包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承包方违约。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 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 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臵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

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 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 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

32 等。

35.5.2 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 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检验签字不免除分包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承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3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36.1 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无条件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6.2 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36.1 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 36.4 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6.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6.4 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34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6.5 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6.6 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7.索赔

37.1 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7.2 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7.3 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5 37.4 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承包人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8.计量 38.1 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8.2 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38.3 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 ] 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8.4 工程计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承包人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承包人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8.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36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9.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9.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9.3 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9.4 竣工结算

39.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 14 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9.4.2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承包人确认后 28 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0.质量保修 40.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0.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37 41.违约 41.1 违约责任

41.1.1 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1.1.2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1.1.3 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1.2 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1.3 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分包方退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承包方收购其自有设备。

42.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38 43.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43.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43.3 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4.保险

44.1 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4.1.1 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4.1.2 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4.1.3 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

39 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如因分包方原因致使出现保险事故无法通过保险途径有效解决的,或承包方代为购买的保险生效之前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

44.1.4 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4.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臵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4.3 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臵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4.4 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4.5 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4.6 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

40 费用。如因分包方原因致使事故无法通过保险途径有效解决的,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5.不可抗力

45.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5.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5.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5.3.1 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5.3.2 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5.4 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5.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6.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并就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与其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1.2 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6.2 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

41 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7.1 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7.1.1 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款第 21.1 条。

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7.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7.1.3 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7.1.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7.1.5合同执行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承包人可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分包人无条件退场:

(1)分包人工程进度连续三个月不满足承包方进度考核指标; (2)工程质量无法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或出现严重质量事故;

(3)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或未得到业主及监理书面停工通知,分包人擅自停止施工; (4)分包人组织其雇员或串联其他承包人恶意罢工或严重扰乱工地及承包人办公现场秩序; (5)分包人恶意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

42 (6)、对承包人下达指令不予执行,不服从正常生产经营安排,影响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 对以上重大违约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生将立即进行清退,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47.2 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 47.1.1 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 14 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无条件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 3 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 7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3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5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3、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 3 日内。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1 套。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吴法宪 职称: 高级工程师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海梦醒 职称:高级工程师 10.承包人义务:

10.7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负责水泥搅拌桩防渗墙施工场地的平整与清理。

(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 天内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 其它工作: 无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6 分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分包人应完成的施工内容及工期等详见协议书部分。

45 11.7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工程进度计划为相应的提前3天;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相应的到期第二天。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分包人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1.8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分包人向项目经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 11.11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1)分包人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内的水泥搅拌桩防渗墙所有的试验检测费用,并负责填报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及所有验收评定资料。

(2)分包人自行组织并管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并承担所有费用。

(3)分包人须保证配臵满足施工工期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且机械设备完好率85%以上。 (4)分包人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均服从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5)分包人必须保证按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11.13 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1.13.2 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16.1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其中:

①施工生产用水直接抽取嫩江水,生活用水利用当地居民的生活供水系统或打井解决,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②本工程大部分施工区远离县城和村屯,工程施工用电主要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电解决。分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解决施工、照明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46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

(3)分包人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严禁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 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 ISO14000 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28.2 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 100000 元,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9.合同工期

29.1 具体开工日期以本合同签署后分包人现场通知为准(提前5天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编排详细施工进度。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 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 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2 万元的违约金。

30.1.5 分包人将由承包人供应材料计划上报承包人的时间: 提前1周 30.1.8 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 每月底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 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31.7 技术及质量资料

47 31.7.1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负责填报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及所有验收评定资料。 31.7.2 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 ISO9000 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口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本工程承包人不提供任何设备及临时设施。工程所需住房或营地均由分包人自行解决,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并接受承包人监督、检查,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2.1.7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

(1)承包人提供工程用水泥至施工现场,分包人负责卸车、使用并承担费用,单价450元/t,水泥标号为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2)承包人提供工程用外掺剂,分包人使用并承担费用,按市场价承包人加收3%的采保费。 (3)其他材料由分包人自行组织采购并承担费用。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 本合同采用 单价承包 方式。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 工程结算时间:

工程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结算报表。 34.5.2 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支付时间。当月结算单经双方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月进度款按照不低于或等于业主支付给承包方工程价款的额度比例进行支付(若遇业主资金问题,分包人应理解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应配备满足施工的流动资金,不得以此提出任何索赔或停工、罢工等,否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 10 %,在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后付质量保证金的50%(无息),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剩余的50%(无息)。

B.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 2 %,若分包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于完

48 工清算时无息返还。

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代分包人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在的结算金额中按照实际缴费比例扣除,但保险的缴纳不能免除分包方因违规生产、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机械设备险由分包方自行投保,在设备进场后及时将投保资料提交承包方审核备案。

D.税金:各类税费均由分包人承担(暂定3.41%),承包人从每月结算中代扣代缴。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10 %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付质量保证金的50%(无息),但要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无息)。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34.9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费用。

34.10.2 代扣代缴款项:税金。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 检验费用。

分包人承担本合同中的所有检试验费用。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9.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要求,共提供 6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 壹万元 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28天内退还分包人。

41.违约 41.1 违约责任

41.1.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9.2.2 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3000元/天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 。

41.1.1 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

49 分包人违约。

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①分包人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分包人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00 元及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

②由于分包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0000 元及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分包人履行情况推断出分包人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7 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分包人还应承担违约金 100000 元及由此造成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41.1.1条执行。

④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并被承包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返修及赔偿损失责任;当分包人质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约保证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专用合同条款41.1.1执行。

⑤如发生分包人拖欠雇员工资,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从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分包人雇员,同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00 元。

⑥如分包人煽动所使用的农民工闹事或因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解除合同,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41.1.2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1.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 41.3 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1 %作为违约金。若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的期限撤出施工场地,逾期视为分包方放弃在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承包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43.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50

第五篇:水泥搅拌桩施工小结

监A-0

集美灌口小城镇渔孚路道路工程

水 泥 搅 拌 桩 试 桩 小 结

编制人:

审批人: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3日

集美灌口小城镇渔孚路道路工程水泥搅拌桩试桩小结

水泥搅拌桩试桩小结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渔孚路BK0+640~BK0+710段,原设计为清淤换填砂处理。由于BK0+600~BK0+640、BK0+710~BK0+800段原状高岭土,此前已被多次盗挖,造成雨水及周边村庄污水汇聚于此路段。雨水冲刷的土方经长期浸泡,与污水混杂后,变成流塑软弱土。经参建各方现场实际勘探,BK0+600~BK0+800段土质为“流塑软弱土”,冲积厚度达3~4.5米,采用清淤换填砂方式处理难度大,且不够经济、环保。2013年9月18日下午,由业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各方研究确定采用水泥搅拌桩进行渔孚路BK0+600~BK0+800段软基处理。

搅拌桩直径设计为500mm,按等边三角形进行布设,桩间距1.2m。软基加固的横向范围为30m,纵向范围K0+600~K0+700处理面积3424m2,处理深度7.5m,根数2784根。K0+700~K0+725处理面积750m2,处理深度8m,根数624根。K0+725~K0+756处理面积930m2,处理深度7.5m,根数754根。K0+756~K0+800处理面积720m2,处理深度7.5m,根数588根。总根数4750根,总设计桩长35937m。水泥搅拌桩应穿透素填筑土层,打入地基持力层不小于70cm。

水泥搅拌桩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配浆水泥掺入量为被搅拌土的15%。水泥搅拌桩单桩承载力不小于140KN,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Pa。设计桩身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1.5mpa。

二、搅拌桩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场地平整、清除障碍。

2、准备好搅拌桩桩设计桩位图,原地面高程等测量资料。

3、布设桩位: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绘制桩位点状网格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依据布桩图及路线中桩、控制桩。现场用钢卷尺定出每一根桩的桩位。用竹签插入土层标定位置,并用石灰加以突出(桩位误差不得超过5cm,桩间距误差不得超过20cm)。

4、原材料施工用水泥为P.O42.5,需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依据配浆水泥掺入量为被搅拌土的15%进行计算,水泥用量为50kg/m。

5、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搅拌桩施工机械型号为SP-5B深层水泥搅拌桩机,配备电磁流量计及记录仪一台,搅拌机一台,提浆泵一台,250KW发动机一台。

6、须确定的施工参数:钻进速度、提升速度、水泥浆比重、送浆压力、喷浆量等关键参数

三、搅拌桩试桩施工

于2013年10月26日对桩号195-

1、197-

1、199-1三根桩进行试桩;

1、水泥浆制备:试桩采用每延米水泥掺量50kg(掺入量分别为15%),水灰比0.45。 水泥制备先加水,后加入水泥,搅拌时间不少于4min。每盘拌和均匀后,用比重计测量水泥浆比重,符合要求储存在储浆桶内备用,浆液注入储浆桶时加筛过滤。水泥浆随拌随用,备用浆不超过

集美灌口小城镇渔孚路道路工程水泥搅拌桩试桩小结

2h。储浆桶内的水泥浆随时搅拌,以保证浆液不离析。

施工过程时按搅拌筒每次的搅拌量,计算水位高与水泥袋数进行水泥浆拌和的控制。

2、桩机就位至195-1:校正桩架垂直度≤1%,桩位偏差≤5cm。

3、启动搅拌机电机,钻头在原地搅拌1~3min待搅拌头转速正常后放松起吊钢丝绳,使搅拌头沿导向架边喷浆边搅拌边钻进,钻进速度按1m/min控制,钻进过程中电流表进行监测,正常工作电流在15~20A之间,当遇硬土层时电流达到50A,若达到设计高程再钻进70cm即可停止下钻。记录员按规定的表式填写下沉速度、深度和相关的技术参数。

4、钻进到达设计深度(标高)后,按0.8m/min的速度边喷浆边提升钻头记录员按规定表式记录喷浆每米提升速度(s/m),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均应注明。

5、钻机移位,进行下一根桩197-1施工。施工完毕,整平场地,测量标高,整理施工记录。

6、现场施工数据详见施工记录表。

于2013年10月29进行对试桩195-

1、197-

1、199-1三根的顶部2米范围内的试开挖后,其整体成桩效果良好,无缩颈,灰土搅拌均匀,色泽一致(见后附图);

四、试验小结:

通过对195-

1、197-

1、199-1的试桩施工,确定的施工工艺参数如下:钻杆下钻速度1m/min、提升速度0.8m/min、水灰比0.

45、水泥浆比重1.7

2、注浆出口压力在0.4~0.6Mpa、工作电流在15~20A之间、突变电流50A、水泥用量50kg/m。

以上述施工工艺参数进行施工可满足水泥搅拌桩的现场施工要求。

集美灌口小城镇渔孚路道路工程水泥搅拌桩试桩小结

试桩成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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