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口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廊坊市人口范文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邢瑞安 石磊 主编:政策法规科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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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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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一、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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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态度诚恳,并立即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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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人次(件)以下,无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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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实施违法行为四人次(件)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阻扰、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6 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视为情节一般,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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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8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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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3、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4、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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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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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限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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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3、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3 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认真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限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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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1、逾期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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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收取费用一千元以下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所收费用,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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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取费用在二千元以下的,经批评教育态度诚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收取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收取费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4、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对该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无故拒不退还的;

2、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相关违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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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法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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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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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2、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0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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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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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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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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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违法行为:育龄夫妻没有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5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五日内改正。已在限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1、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2次(或累计2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3、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3次(或累计3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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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考核内不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怀孕者,没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不符合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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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28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主动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经教育仍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日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对限十日内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对妊娠超过十四周后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

29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30 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或符合规定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逾期不备案的,经教育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本办法规定的符合四个条件的除外)。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31 止妊娠规定》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32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说服教育承认错误,主动中止人工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五百元罚款。

(三)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且对执法人员态度蛮横,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

33 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一般,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4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5

第二篇:廊坊市政府采购

询 价 采 购 函

LFGP20041060

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对一批办公设备进行采购,凡注册经营下述产品,承认并履行询价采购文件规定条款的经销商均可参与。

一、 询价采购说明:

1)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部分见报价单。

2) 如询价函中规定的产品无货,应在备注中说明,并提供性能相近或更高的替代型号。

3) 投标时,投标报价单须打印,并注明各设备的供货期限。

4)报价单上必须加盖投标方公章或合同章。

5)投标方可选报任一包或多包设备,但所选包中设备必须全报。

6)每包中标设备,中标价格高于1万元的,中标方须向政府采购中心交标书款50元,未中标的投标方免收标书款。标书款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注:投标报价前,各供应商应详查所需货物是否缺货。

二、 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原装正品且为全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具有国家鉴定证书。供方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内非因采购实体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修理或调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送货,并负责安装调试,在采购实体处交付采购实体验收。供方应在交付设备时向采购实体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的资料。供方将货物运到采购实体指定地点,运送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三、验收方式:

由采购实体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人负责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签字盖章)。

四、付款方式:

经验收合格后,由需方与供方商定付款协议。

五、保修及服务:

1、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修理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2、如产品发生故障,供方在廊坊市区范围的,应在 4小时之内响应,48小时之内解决。

3、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拿到此询价函的合格供应商请于2004年11月16下午2:30之前,将设备报价单送交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URL: http://

电话、传真:(0316)202410

5联系人:张殿峰 张万华

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11月12日

第 1 页

廊坊市政府采购 设 备 报 价 单

LFGP20041060

报价单位:(公章)

A

B包:

CD

E包:

F包:

G包:

注:

1、凡笔记本电脑,如无特别说明,报价中均须包括光驱、软驱、鼠标、电脑包等附件。

2、每包中标设备,中标价格高于1万元的,中标方须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标书款人民币50元整,未中标的投标方免收标书款。标书款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3、台式计算机如无特别说明,要包括光驱、软驱、音箱。

第三篇: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3-03-15 【生效日期】2013-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冯韶慧 2013年3月15日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廊坊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40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80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2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当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3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三)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3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当以图文或者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者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当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易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易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发展和河道水情变化,加强防汛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廊坊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防灾责任人、地址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建设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对城市立交桥下以及易积水路段等重点区域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房管部门协助区政府(开发区)组织对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本地和上游地区雨水情变化,及时组织防汛会商,根据河道水情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非煤矿山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加强巡堤查险,确保堤防安全,做好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储藏等企业视情停产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建议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廊坊市投资优惠政策

http://信息来源: 新廊坊 2006-7-1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提高廊坊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市外投资者兴办国内独资企业、联营企业(对方投资不低于40)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是指:以高新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知识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含高效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辐射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等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转让、服务、次咨询和高科技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

[199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高新技术领域。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来我市创办生产型企业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地点,减半征收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现有企业扩建生产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条件外,土地出让金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25,对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优惠50。对属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农业项目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第七条廊坊的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内外商联合、合资、合作的生产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廊坊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所征收的房产契税全部返还。

第八条凡在我市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企业或联营企业,从投产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

对投资能源、农业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汽车零部件行业,新型建材、电子行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九条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属工农业生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返还。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在同级财政返还50的基础上,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返还比例享受递增3的优惠,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80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

还。

第十二条 对

十、十一条规定的返还增值税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两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十三条以技术成果作为股本作价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省科委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出资比例可以扩大到占注册资本的35。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实行征后全额返还。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经营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愿带项来我市工作的,其项目完成后,除项目转达让费外,再由政府给予重奖,奖金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年利税达到500-8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利税达到800-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引进生产型企业的,由当地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奖励中介人。奖金分两次支付,在项目单位付给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支付应付出金额的50,其余部分待项目完工之日付清;减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的1奖励给中介人,待项目动工之日,由当地政府一次性付清。引进技术和资金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资金到位额的8‰奖励中介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或营业额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十九条凡应聘到我市内、外资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才,工作业绩突出,满二年以上的,由有关部门解决落户问题,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两名农转非(配偶及一名子女)。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在廊坊就读的,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条对廊坊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重点立市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宽松政策。

第五篇:廊坊市中考满分作文-难题

难 题

时值六月,天气晴好,东南风。

海边,劳工的号子响彻云霄,紫烟黄纸萦绕在船队的周围,波浪拍打着结实的船身,在祭坛上诵经声和钟鼓声的催促下,三千童男童女登上了准备起航的求仙大船,载着始皇帝长生不老的渴望,向传说中的蓬莱仙岛进发。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驾崩。

始皇帝的奢望始终没有实现,反倒是因为自己过度求仙访道,大量服食有重金属成分的丹药,早早地落了个一命呜呼。但是在以史为镜的历朝历代,却从来不缺乏这渴望长生不老、万古长存进而早早归西之士,也许正应了那句俗话:“人最大的敌人其实是自己”。

欲望和现实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子。膨胀的欲望和约束的现实在同一时空内总是二元悖反,却又时时走向统一的最终道路,不可否认,这不仅是一个人生问题,更是一道亘古的哲学难题。

记得母亲总是在抱怨自己的腿脚不好,走的比别人慢,事情干的比别人少,可是在旁人眼里,没有人比母亲走的更快,也没有人比母亲干活更多。逐渐的,母亲越来越不快乐,索性抱怨说:“要是能换双腿就好了”。我说:“妈,其实不是你的身体不好,而是你的心跳得太快。”有同学曾经问过我这么一个问题,世界上什么东西速度最快?我说,那必然是光啊,还有比光速度更快的东西么?同学摇摇头,是欲望。

佛说:“无欲则刚”,《金刚经》里的“金”、“刚”二字便是印证了这个道理的。人说,“金刚”是佛祖手中的法器,无坚不摧、无往不利、所向披靡。其实,佛本是无形无影而存于大道之中者,何来坚利之物?所以,“金刚”乃是“大智慧”,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最坚韧、最锋利的神物,正所谓:“大道无形”、“大隐隐于市”者。而拥有大智慧的前提,则是无欲,无欲而无求,无求则能冷眼看尽花开花落,心无所动而能断世间万物,超乎时空之限而达之于宇宙,进而跳出轮回,实现大智慧。佛也曾经曰过:“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即人之欲也,空即人之无欲也。欲与无欲在大智慧下被统

一、被消解,难题不再成为难题,最简单的便是最难的,最难的也是最简单的。

而我们这些凡夫俗子之所以依旧存在这么一个大难题,便是因为我们无法拥有实现欲望与现实统一的大智慧。曾几何时我们幻想自己会飞,飞到月宫去和嫦娥相会,而以千户为代表的先驱们为了实现这一欲望,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只是后来发现我们自己根本无力飞翔,只能借助于工具,但这之前,我们的梦想早已萦绕在月球上数千数万年。现在当我们可以用第一宇宙速度脱离地球母亲的怀抱时,欲望已蔓延到无边无际的宇宙中,漫无目的却又无比饥渴地搜寻着下一个目标,甚至连数亿光年外的遥远恒星也已然成为冠名对象。

“对欲望的满足只能换来瞬间的快感和永恒的虚妄。”不知是哪位高人曾经这么总结过,当我们回首往事时,这句话真真地刺痛了自己脆弱的心,人生观世界观突然有一种颠覆的冲动。当我们说不得已,当我们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当我们说世上本没有路,当我们用这些借口回避自己,是否欲望和现实的难题依旧像西绪福斯一样让人嗟叹,让人惆怅,一次次地推人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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