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与银行合作

2022-12-03

第一篇:装修公司与银行合作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现存问题及解决之道

日期:2010-6-4 14:20:39

从担保公司的角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成为市场生存的关键。尤其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必须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以及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对整体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扩大担保业务,找到更多合作伙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349555亿元,比年初增加45812亿元,同比多增32485亿元。但据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披露,自去年10月底放松贷款规模以来,中小企业受惠并不明显,对它们的贷款增速大大低于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从政府层面来讲,量大面广、占全国企业总数逾99%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就业和国民经济的主体,是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支柱,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刻不容缓。

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某些中小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后,一些企业主一走了之,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导致作为国内融资主要渠道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出现“惜贷”、“慎贷”,甚至“恐贷”的现象。

在向中小企业借贷需要承受较高风险的情况下,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就很自然地被引入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专业担保公司的介入一方面为被担保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一方面分散了银行信贷风险,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信贷的重要途径之一。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现存问题需要解决:

1.银行选择合作担保机构非常谨慎。

目前,国内担保业的发展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担保行业准入和退出

机制尚未建立,担保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有待加强,担保机构运作存在不规范行为等等。尤其2008年以来,担保行业的发展呈现明显特点。那些经营方向正确、风险控制能力强、从业人员素质高的优秀担保机构将赢来更多机遇。反之,一些资本金被挪用、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风险控制手段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容易在金融环境变化后受到较大冲击。

因此,根据我们的调查,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在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中受到青睐,成为银行合作的首选。鉴于中小企业在增加税收、实现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每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都要拿出相应比例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些资金首先会注入政策性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具体运作管理或以代偿补偿的形式鼓励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以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例,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特殊的企业群体,自2002年起中关村管委会指定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园区高成长企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或称“瞪羚计划”)等4个专项担保贷款业务,并规定这4个专项担保贷款出现的代偿,管委会给予中关村担保公司50%的代偿补偿。随着未来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公司的介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会得到放大,担保能力会进一步加强。

再以北京一家大型银行准入的3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例,其3家公司都是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而对一些民营担保机构,银行普遍认为由于缺乏行业的监督与约束,民营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合作风险相对较大,介入谨慎。2.担保公司与银行权利义务不对等。

由于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导致担保公司与银行权利义务不对等。大多数银行过分重视自身利益,不愿承担风险,银行与担保公司很难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多数银行都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与此相比,担保企业承担的风险太大,担保企业在与银行合作中除交纳一定

比例的保证金外,还要承担100%的担保风险。

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需要提升。

不难看出,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是建立在双方有共同的风险理念,双方均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可相互信任、分担风险的基础上的。

因此,从担保公司的角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成为市场生存的关键。尤其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必须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以及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对整体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扩大担保业务,找到更多合作伙伴。提升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首先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要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即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基本方面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更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及时修正、调整使其评价结论尽可能接近企业现实状况。

2、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规范的担保公司应主动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公司整体担保风险。

3、严格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从担保收入和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主要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为了防患于未然,担保公司可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自身应严格执行准备金提取标准并通过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量,增加自身抵御风险能力。

4、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担保公司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比如应建立审、

保、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

其次,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和了解,银行应主动扩大业务范围,有魄力与更多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担保公司也应勇于介绍自己,主动向银行提供包括审计报告、资本担保实力、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关键数据,让银行了解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银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加紧研究,对目前存在争议的风险共担、放大倍数、担保(反担保)认定标准等达成共识,形成操作标准,使小企业融资担保得以健康发展。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朱钢

第二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多元化

发布时间: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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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第三篇:《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

(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

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第三章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

(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

(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制订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银信合作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条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第二十八条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臵换。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买断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为该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制订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第三十一条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可以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作材料,核对双方账目,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篇: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申请书及合作协议

关于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申请

银行

我公司系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万元,目前在保余额万元,代偿率为,分与银行、银行、银行......建立了银担合作关系,目前合计授信金额亿,实现利润万元。我司慕名贵行在市网点遍布、实力雄厚,业绩有目共睹,因此我司希望与贵行在银担合作方面有发展的空间,我们坚信通过此合作,必将实现贵行与我司双

赢局面,为贯彻中央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衷心感谢贵行对我司的大力支持。

此致!

市担保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合作协议书)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公司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九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

第五篇: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 1

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

(三)乙方对外担保中故意出现不良情形的;或乙方在甲方存入的托管资本金未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弥补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托管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七)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八)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推荐信用良好的贷款客户,促进乙方业务开展和降低乙方担保风险。乙方也有责任为甲方推荐优质客户在甲方取得贷款。

第十五条甲方应积极提供被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协助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乙方为被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甲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帮助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从二〇年月日起至二〇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或其授权人签章: 二〇年月日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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