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2-09-06

在工作与学习的过程中,受到各种信息的启发,我们可能会获得一些心得体会,将这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可使我们更好的成长。怎么样写出好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

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条例和案例多,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明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视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修改当中不断完善。在学习中要关注有关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围绕修改在进行的各种学术研讨,以丰富我们的知识,同时掌握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现在对公司运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

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而且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者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例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学到事物的本质,工作中才能灵活运用。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第二篇: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学习心得(2):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第三篇:《公司法》学习心得

通过对《公司法》系统的学习,尤其是阅读了张勇教授关于公司法的精辟注释使我受益良多,在这里阐述我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希望获得更多老师指导的机会。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合法经营渐渐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任何企业漠视法律、甚至打法律的擦边球,就如同悬崖之间徒手走钢丝一样,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鉴于此,企业经营者知法守法变得尤为重要。不知法如何守法?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极大的增强了我个人的法律意识,加深了我对《公司法》的理解。

《公司法》中对一些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却违法的公司行为做了规定,譬如总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等。这些为今后更良性的经营我的企业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更坚定我守法经营的决心。

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明白了《公司法》不仅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而且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是指向且的矛也是保护企业的盾。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去运作就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政策和司法风险。

通过本次学习,我明确了公司建立、变更的合法条件及合法程序。对于每一个投资人来说,不断的拓宽业务范围以分散资金投资风险,直白的说也就是更安全、合理的增加收益是永恒的目标。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股权式经营的合法程序、注意事项,要向其它公司注资的注意事项、与他人共同入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上市、搞股权式经营是做大企业的有力手段,《公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合法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发行债券是常规手段,《公司法》中对发行债券的程序、债券管理等细节规定非常明确,这些规定都是具有指引意义的,这对我未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起到了指导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学会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技巧,掌握了处理公司突发状况、特殊情形的法律知识并从中体会到了我们国家公司组织的规律。《公司法》中对很多公司运营程序都做了规定,比如股权变更、董事会议召开、公司人事任命等。

张勇教授的很多批注一针见血的指出了一些《公司法》条款的本质,比如主宰公司命运的三大事由67%的股权决定等等。这种认识和理解对于我司法理论能力的提升是质变性的。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启发了我推动公司内党组织、工会发展的思路,给别人说话的平台甚至左右企业决策的机会,这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尽管这样做会削弱我对公司的掌控力,但是倾听不同的声音、吸纳多方面的意见恰恰可以最大化的保障企业运营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我本次学习《公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张朝华 2015年4月3日

第四篇:公司法学习心得[推荐]

通过公司法课程第

一、二章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点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识.

第五篇:学习公司法的体会

摘要:在国美事件的纷争之下,黄光裕和陈晓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中国家族企业在逐渐转型过程中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重视公司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股东大会以及各大小股东的权利划分和限制。更让人们从长远的角度去学习了解现代公司的经济法律制度,使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关键词:控制权、管理、股权、企业制度

随着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这个事件的意义是在于为我们学习公司法提供了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学习公司治理背后的公司法律制度,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

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

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

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

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

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陈晓引进美国著名私募资金贝恩资本,

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去攻击黄光裕。贝恩是陈晓一手引入的的资本机

构,是陈晓坚定的支持者。由于国美注册于百慕大群岛,在香港上市

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

解决。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

黄陈之争,不会打断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步伐,相反,它

会让人们重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守规则,更加科学稳健地去转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

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

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能实现共赢。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

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

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

法律。

我们希望家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走向世界,仅

有美好愿望还不够,必须从加强法治做起。如果公司所有的争端都能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解决,即使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利益也

能得到保障。

对于黄光裕与陈晓而言,但从国美创下两月来新低、被严重低估

的股价,品牌声誉的影响等,已经给广大股东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

因此,对于黄光裕、陈晓,以及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

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将是最佳选择。

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

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

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

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

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陈晓认为,忠于上市公司是真正的忠诚,为公司利益着想,而不

是为某个股东的利益着想,是为真正的信托责任。但是公司不是具有

人格的自然人,公司的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在理论中规定公司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包括管理者、工

人等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陈晓的公司利益论调,就与理论

的描述有些相似。

由于物质资本容易被过度利用,并且具有专用性,因此就需要资

本去雇佣劳动,假如资本利益得不到优先保障,那么投资者的积极性

就会受到伤害,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我们很多人,现代公司制度常挂嘴边,但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并没真正领会。殊不知,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作为职业经理人,要尊重股东利益,服从股东意志;要承担信托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股东利益至上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原则。股东利益至上,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有最终保障。而且股权决不是越分散越好,必须有一定的集中。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主要职责之一。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上市地点在香港,这两地均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边界的界定大不一样,一般来讲,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则奉行“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比如国美事件中,在股东大会已投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大权在握的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其依据正是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中的表述: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但如果仔细追究后,并未明确在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是否有权对此决议进行否定。国美董事会当天的再否决,正是根据英美法系“未明确禁止即合规”的原则。但此事件发生之后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国美董事会在股东会当天就通过了明显违反股东投票意愿的决议,是“开了一个恶的先例”。

黄光裕家族与陈晓一方的“胜与负”天平倾向何方,长远看对国美的未来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经此嬗变的国美如能就此在法律的框架内理顺公司权力关系,会更有助于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也会为下一步发展打下更牢固的基础。就国美事件的社会意义而言,则有助于我们在更深刻的意义上诠释和理解当今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及精髓究竟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源自西方国家,我们更多是从产权关系、法人制度、有限责任、政企分开、经理人制等显性的层面来认识的。其实,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除了在其表面上所看到的那些具体制度建构之外,其精髓所体现的是西方文化中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制衡思想,也是西方文化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

现代企业制度例如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本质上反映出对企业社会性的确认,股权的分立与多元化既要求同股同权,更要求兼顾不同股东的利益诉求,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承认作为公众企业的利益主体多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话,承认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且常有冲突的话,那么现代企业治理无论在其内部还是外部,一如一个国家的政治与社会治理,都需要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同样不能出现绝对性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解决企业被一方力量所控制的问题,在公司内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了产权关系上的制衡机制,如中

小股东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他们的比例投票权制衡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同时董事会的表决机制、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业经理人制乃至工会都可以被视为分解和制约企业实际控制人权力的有效手段。在外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如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社会服务组织则为政府和公众获取真实的企业经营信息提供了保障,同时,政府的监管都可视为对企业行为和权力的一种制约性手段。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则不难发现,虽然我们也借鉴西方企业制度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规范,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经理人损害股东利益、企业侵害职工利益、垄断企业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究其根本,症结就在于企业内部权力关系失衡与外部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多制度架构徒有其形,股东大会形式大于实质,监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并没有真正发挥权力制衡的机制作用。

就国美而言,虽然距离现代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依然有诸多差距,但至少通过这场控制权之争,可以肯定的是,“获胜”的一方虽然在表面上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但未来其掌控企业的“权力”行使如果不能以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话,其将受到的制约也会是巨大的,在这一意义上,洗牌后的国美距离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合理权力关系又走近了一步。

参考文献:谢作诗《浙江日报》

《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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