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涉税风险分析

2023-01-08

第一篇:大数据下涉税风险分析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研究

摘要: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金融都是时下最火热的词汇,大数据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完美运用无疑将带给整个金融行业以巨大的变革。但互联网金融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它的风险因其与网络的融合比传统金融业更大,做好金融风险预警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风险预警 引言

当前,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数据的大量积累和迫切需要数据处理的时期,大数据分析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涉足金融服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出现,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大量客户为获得高投资回报将金融资源转向互联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的研究得到广泛关注。

(一)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特点、优势

大数据分析就是通过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数据中有价值的东西,以发挥数据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把传统的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带给大家全新的体验,互联网金融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具有自身的优越性。

互联网覆盖面积大,各个系统间相互联系,信息共享,其便捷的数据传递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信贷、存款等各领域均有创新,快捷的交易突破地理距离和时间的限制,便利人民大众的生活,冲击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传统金融业务。

(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毕竟还属于新兴事物,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体系构建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企业的资格审查要求不如银行严格,准入门槛也参差不齐,客户身份识别上也有漏洞,不能排除一些注册企业资质不够,发生违约的信用风险,甚至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主流的互联网金融软件,如支付宝,采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但还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各方面原因,本身不具备第三方支付能力,信用风险极大。 2,隐私风险

在网络中,数据信息可以快捷流动的同时也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如开户资料中要求投资者详细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如果泄露出去会给投资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还有一些软件要求绑定手机,用手机验证码完成系列交易,那万一手机丢失,则隐私泄露,威胁财产安全。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必须以互联网的正常运作为前提条件,网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网络金融犯罪问题突出,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网络技术故障等情况下,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给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的风险。而且这样的风险规模巨大,难以及时控制。

(三)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 1,预警信号的分析 早期预警信号往往是金融风险的先兆,关注早期预警信号可以再风险到来前预测时态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早期预警信号有的很明晰,比如企业的信誉受损、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等,可以做出很清晰的判断。有的信号如财务报表、政策变化等就需要决策者判断、分析、做出正确的解读了。总之,对早期预警信号的分析判断风险还是机制中的一种较为直观的方法。 2,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

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是金融风险预警分析的首要基础,我们希望能通过对一系列的数据进行分析,把握金融风险爆发的前兆,在风险发生前做出预警,规避风险。指标的选取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可测、可控、相关、抗干扰、有代表性等,方便得到数据,并且灵敏的反应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可以从宏观经济金融指标、中观经济金融指标、微观经济金融指标三个方面分别建立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系统做出预警。

(四)风险预警措施

1,科学的数据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科学的风险监控体系考核评价体系都要要以数据为核心,以定量描述的指标为检测标准,对达到预警值得指标要及时处理。具体步骤就是,首先选取合适的指标,建立一套与金融风险变动的相关性较强的指标体系,再根据经验及预测选取各个指标的预警值,最后用数值监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参与者各项评估检查也要依托数据体系,量化考核机制,严明奖惩制度,对各项指标均在目标值以内的参与者给予奖励或适当减小检查频率,对指标达到风险预警指标值得参与者采取增大检查频率,约见谈话,要求反思原因,要求制定改正措施等特定性处理措施。

2,三位一体的风险预警监控网络

对风险预警的监控要靠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相互制约,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行业内部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互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风险预警监控网络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监管部门起到引导作用,制定目标和规范,统筹该预警机制的建立和维护工作。金融部门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具体执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工作。当然了,要使该预警监控网络发挥巨大作用还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

互联网金融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运行,还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投资者的相互监督、自律管理。创造健康、公平的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政府要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管,制定的规定要具体化,比如建立大额资金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对突发事件或可疑事件可以采取技术加以暂停或延迟成交等措施,要规范各方的行为,比如开户时的客户身份核实需要的具体证件等都要做出具体的规定,督促各个参与者自觉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对违法违规的参与者处罚措施要做到实处,提高监管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制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

第二篇:精准营销下的大数据分析利用

大数据模式下的精准营销

于大部份营销者来说,网站再定向(onsite retargeting)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营销手段,所谓网站再定向的意思是对曾访问您网站的用户进行宣传,在他们浏览网络时向其展示广告。此手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第一次接触中真正转化为购买的只占2%,而没有产生购买就离开网站的人群体高达98%。网站再定向的威力在于它能够帮助你吸引很多的潜在客户,由于这些用户之前已经访问了您的网站一次,这意味着他们确实对您的产品和服务感兴趣。当你不断向这些用户显示相关的广告,将能够吸引他们回访并完成购买。理论上,网站再定向技术听起来完美,但执行起来,却可能让很多广告主走入死胡同,因为它只能够覆盖到旧有的访客,而无法接触新访客。对于广告主来说,网站再定向是一把双刃刀,它虽然能带来绝佳的ROI,却由于覆盖度不足,会在无形中扼杀销售机会。

其实无论是广告数据或购买行为数据,网络都能记录下来,而网络的实时记录特性,让它成为当下广告主实现定位营销的不二之选。随着技术不断革新,广告主精细化定位的需求也不断得到满足。在随后的篇幅中,我们会简单地对比几大定位技术,并通过电商案例分析来讨论如何让这些数据技术协同起来,促成客户从浏览广告到掏钱购买的转化,实现广告主的收益最大化。

网络营销的精细化定位潜力只有在大数据的支持下才能完全发挥出来。图中的数据金字塔划分出了数据的四个层级。最底层是广告表现数据,是关于广告位置和其表现的信息。具体而言,就是广告位的尺寸、在网页的位置、以往的点击率、可见曝光(viewable impression)等指标。

再上一层就是受众分类数据。如今,市场上的数据提供商可以通过用户的线上和线下的行为,来收集到广告受众的兴趣、需求等数据。这些不会涉及个人真实身份的信息会被分析,并划分为不同的群組,例如性价比追求者、网购达人等。有了受众分类数据,广告主可以在互联网上按自己的需求和品牌的特性来投放。受众分类数据的针对性更强,也能带来比单纯依赖广告表现数据更好的点击率与转换率,因为它提供了消费者行为和偏好等宝贵信息。

第三层是搜索动机数据。搜索再定向是个用于发掘新客户的技术。它的出现让我们能够发掘出那些很可能会购物的用户,因为他们已经开始搜索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信息了。那些具有高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进一步被筛选出来,广告主可以将具有高购买意愿的人们再定向到自己的产品信息上来。

而位居数据金字塔顶端的是站内客户数据,这指的是用户在广告主网站上的用户行为数据,包括了用户浏览的页面,下载的信息,以及加入购物车的商品等数据。网站用户通常是那些已经了解过品牌并且对公司也熟悉的一群人。

对于广告主来说,金字塔四层的数据都独具价值。举例而言,广告表现数据是每个广告主都首先会关注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在大多数广告管理平台和广告交易平台都能轻易获得的。同时,那些与用户需求和偏好相关的数据,能够助力广告主更好地实现精细化营销。因此,要想针对性地影响消费者购买路径的每个过程,我们就需要把这四层的数据分析整合,才能制定一个更全面的营销方案。

以下,我们将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让广告主明白应当如何打通各层数据,制定覆盖消费者购买路径的精准定位的营销方案。

案例分享

背景:爱点击的客户,国内最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希望能提高ROI(投资回报率)和线上交易数量

挑战:客户已经使用了网站再定向技术来实现一个较好的ROI,但是,从再站内定向所带动的交易数量开始有下降的趋势。

优化策略︰利用多重数据的整合,提升转化漏斗每一阶段的人群数目,以提升总转化量

第一步:网站再定向

广告主会发现网站内再定向带来的购买转化量有限,这是因为大部份广告主只会再定向曾经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的访客。要想提升网站再定向的效果,最优的方法是根据用户浏览过的页面进行属性分类,并呈现具有针对性的内容。具体参考下图:

有了全面的追踪和分类,再定向受众数量的基数大幅增加。在短短两个星期内,交易数量显着提升,尤其是来自老访客的成交量更是大幅提升44%。

第二步:搜索再定向(search retargeting)及购买第三方受众分类数据

一方面,再定向可以有效地召回老访客,增大重复进入网站及购买的可能性。但同时,广告主还应该考虑怎么能增加新访客,以保证转化漏斗有足够的新增流量。

首先,我们利用搜索关键词捕捉有兴趣的用户,然后储存有关的用户数据,最后,在交易平台上将合适的广告呈现给该用户。此外,我们还会关注第三方受众分类数据中那些有着同样行为特征的用户信息,整合在一起进行精准投放。

在进行搜索再定向及购买受众数据后,新客户所带来的成交大幅度上升254%,广告效果花费CPA下降29%,同时增加该网站整体的浏览量。

第三步:利用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进一步扩大客户的数量

用户来进行定位广告投放。XMO的算法可以对比客户的CRM消费者数据与第三方受众数据,并预测出哪些网络用户会有特定的购买倾向。在这个案例中,XMO能通过机器学习来不断产生新的受众,平均每周能够细分出一个有着230万样本的人群。通过将广告投放到我们已有的目标受众群和由机器学习锁定的新目标受众,我们可以看到非常喜人的广告效果,虽然CPA轻微上升14%,但新客户成交量大幅增长26%说明了机器学习能有效地为广告主发掘新客户。

什么是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 (摘自维基百科Wikipedia) 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核心,根据数据或以往的经验,通过设计算法来模拟背后机制和预测行为,并获取新的数据。这是一个重新组织已有的知识结构使之不断改善自身性能的过程。研究者可以

通过机器学习来抓取现有数据的特征来预测未知的概率分布,找到新的具有相同特征的数据并加入库中。机器学习中最关键的就是开发出能智能识别复杂模式并能智能化决策的算法。

观点总结

多渠道数据的整合可以在两方面帮助广告主提高广告表现。

首先,此举可以增加广告受众总数,并会为广告主赢得源源不断的访问量。第二,多渠道数据整合后的定向还能促进消费者购买漏斗的每一个过程,广告主通常利用网站再定向技术来召回“购物车放弃者”或者流失的老客户,但实际上,广告主应该把注意力放在现有客户和新客户的比例。 总而言之,从搜索动机数据,到受眾分类数据,到最终的机器学习,都能促进购买漏斗的顶端访客数量的增加。结合上创意的策略定制、精准的位置选择,客户的转化率将会提高,广告主也将挖掘出更多的商机。

第三篇:“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代购材料”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用于甲方的建筑工程,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此部分材料金额。

“合同外供料”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即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装饰劳务。

“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票开具、营业税计算、增值税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其总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并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如上例,该项厂房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为(100+600)×3%=21万元,但施工企业仅就合同中列明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则由于施工方不用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18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如果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此问题,施工方除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要被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筑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果建设方将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等在建工程项目,而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提取销项税,则会降低工程成本,一方面偷逃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房产原值,会偷逃房产税。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建筑材料,材料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应注意付款方必须是乙方,而不应由甲方直接向材料商付款,否则会产生“票款不一致”及材料款挂往来帐,抵顶工程款等涉税问题。

三、发票开具的涉税风险分析乙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含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情况,乙方应全额计算工程结算收入,全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依据合同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材料价款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列明甲方“自购材料”,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建筑材料内容,即甲方“合同外供料”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全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应该按不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合同金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因为甲方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工程成本核算,若乙方再按照包括料、工、费在内的金额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会导致甲方虚增工程成本,待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后可以多提折房屋旧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征管建议建筑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时必须将“甲供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金考虑并计算在内,不管合同如何签订,发票如何开具,税务检查时“甲供材料”部分一定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将“甲供材料”并入工程结算总收入中申报交纳营业税,被检查出来后,不仅会造成滞纳金罚款损失,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怎样进行价款结算,都必须先考虑税收因素,再考虑企业利润,无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必须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从而规避涉税风险。

第四篇:典当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和涉税风险分析

在国内银行业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收紧各类贷款融资的背景下,古老的典当行业迎来了勃勃生机和发展动力。为了及时掌控典当行业税源情况,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避税收管理风险,我们对典当行业税收征管进行了全面调查剖析,探讨其发展趋势,以其为特殊行业税收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提高行业税收监管水平。

一、典当行业征管现状

目前,无锡地区的典当行业就开设家数、经营规模、典当品的范围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全市共有35家典当企业和14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逾9亿元,2010年典当品总额达到了45亿元。无锡市国税一分局征管的典当企业为11户及分支机构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户、小规模纳税人10户,约占全市典当征管企业的22%。其余均分散在其他各区域征管。典当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增值税仅限死当物品的销售。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典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典当行业认定其他金融业,现归类为其他服务业性质,新开办的典当公司的所得税由地税征管。而新开设的分支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大多回总机构统一核算,汇总缴纳。2008-2010年共征收入库增值税45.53万元,企业所得税992.09万元。

二、典当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经营风险

1.典当业处于高速平稳发展的通道中。典当作为中小型企业融资、个人投资的补充平台,具有一种银行外的金融工具职能,灵活,手续简便的特点作为短期借款的优选,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随着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的齐头并进,今后几年,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将会继续维持平稳的速度增长。

2.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吸引了更多企业的加入。一些新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都是一些知名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大提升了典当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抗风险能力,但是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呆账和坏账损失,小的典当公司难以生存。由此,典当公司会不断进行洗牌。目前房地产受控,典当的房产部分存在滞后性的隐患。加上运行资金多样化,费率高,公司收益有所下降,典当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有所下降,对所得税征收预期带来一定影响。

3.典当行业纠纷较多。由于典当公司市场准入严格,典当公司的开业须由商务部核批,时间至少要跨一至两个,因此许多想进入而拿不到证照的公司,通过借壳,或者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较多,有的甚至诉于法庭。目前我分局征管的典当公司就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增加了税收征管风险。也给当今的典当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思考。

4.典当行业正面临着多种转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理财工具,古老的典当业逐步转型,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经营模式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近几年的典当行业的收入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类产品业务增长显著,当下的房产新政促使了典当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必然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考虑新产品设计,开发一些新产品,比如说权利质押等。这对税务部门对典当行业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典当行业征管难点

1.增值税税源小。因典当行业收入结构的重大转变,传统的动产典当已不在是典当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死当物品的销售同比在逐年下降。增值税入库税金明显减少,与所得税收入相比,入库的增值税处于微小劣势。

2.业务经营大中小并存。典当企业因各自经营发展不同,经营规模、经营品种也各不相同。有注重做“小额民品”、“过桥

贷款”、“房地产抵押”的综合类典当公司,也有以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为主业的单一典当公司,还有依靠拍卖、中介等相关产业链,与物流中心合作做仓单质押业务的全产业链典当公司,更有类似个体经营和合伙人性质的小型典当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3.异地分支机构逐年增加。因典当企业实行市场核准制,监管程度较高,异地典当公司纷纷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开展业务,由于分支机构在人员配备、业务结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等方面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四、典当行业涉税风险点

1.典当业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当金收入(典当利息及综合费)和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当金收入依据当票记载的综合费率与借贷金额计算。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完全凭典当票据记收入。典当票是企业凭省商务厅开具的批条直接从印刷厂购买,而商务厅对购买数量没有限制,对当票的领用也没有进行登记,而且当票也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只有企业完全掌控自己收入的多少。这样缺乏监督的收入必然形成漏洞,容易造成收入申报不实。

2.典当综合费用存在随意性。典当法规定的综合费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企业自身调控余地较大。企业收回质押贷款的日期,综合费率的设定,只根据当票上企业自己填写的时间,究竟综合费用收入在何时截止,综合费率高低,没有相佐证的有效资料,难以确认。企业的综合费率随意下降,有可能存在帐外运转,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可能产生逃避税收现象发生。

3.内部管理缺陷突出。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多以手工笔记本记录作为业务台账。新当、续当时,由典当行自行填写当票、续当票。赎当时,当户拿着新当时的当票就可以赎当,若提前赎当,退回部分预售的费用。一笔业务当期长短、综合费用收入情况、是否续当、续期长短、赎当的确切时间、是否提前赎当等,其连续性无法体现,只能从典当行内部手工登记的内容逐笔核实,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处理也不够健全。

4.目前典当行业征收的增值税全部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集中在金银首饰这方面的动产上,绝当物品销售有时开具发票,有时开具收据,销售绝当物品的时效性难以控制,实现销售的日期完全由企业决定。是否存在部份销售不开票、不入账的行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待证实。有关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否内部低价处理等现象也有待佐证。

5.根据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所有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改按查账征收执行。虽然这一规定使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水平和税负率同以往相比明显上升,但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经营者对利润的最大化,加上自身财务制度的漏洞,典当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少申报、不实申报的原动力和相应手法,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五、典当行业涉税风险应对管理措施

1.针对典当行业的差异性和特征性,实现行业管理。一是根据行业特点,对所分管行业进行税源风险识别。结合典当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政策的引领和导向、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该行业税收风险点。其二是对征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关注典当大户,保证税源的正常均速发展。加强经营起伏波动大的企业的督导。分析确认税源风险源,提前介入,强化控制。

2.依托信息平台强化税收分析。利用各类税收风险管理平台等多个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典当企业的经营数据,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明确该行业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按照风险等级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实行在高度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提高化解税收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情报,建立较为规范的典当业务收入管理流程。不断完善典当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处理规程,使

每一笔业务能完整体现收支金额。同时,对典当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票据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全面体现领、销等动态情况,使票据管理呈现有序状态。为体现整个典当业务的连续性,要求在典当、赎当的同时,应把典当票、续当票、赎当票、当金收入发票等连续性的票据集中粘贴到一起,相互佐证,确保真实核实收入成本和利润。关注典当行业死当物品销售的合理定价和登载时效,确保死当物品的应纳增值税能及时完整和足额的申报入库。

4.加强宣传辅导,提高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典当企业取得当金收入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典当票只是一种合同性契约,并不具备发票性质,对于当金收入,应开具地税服务业统一发票;对于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必须如实开具国税商业发票。国、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加强辅导、监管,提高典当双方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开具或索取正规发票,才能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5.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对典当行业的一些大的融资业务,应积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掌控大典当业务的动向和流程,对由于各种情形造成的影响企业经营和税收征管的情况,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沟通联络,搞好税收服务,保持税企畅通,有效地保证税收征管。

6.加强自身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是税源管理员要加强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征管业务水平,满足专业化管理的实际需求。二是税源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税收职能部门积极联系,紧密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提高遵从度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篇:新税法下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一、人治与法制的矛盾

(一)权大于法,税务稽查的结果和处罚往往因人而异。

(二)法律漏洞多,给税企双方带来太多的争议。

【思考】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是否要纳税调整?如:股权的成本价500万元,按20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方。国税发【2009】2号:销售或转让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所以,上述业务税务机关无权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属于生产企业,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但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后来,从供货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1万元的返还资金。国税局要求必须按销售返利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准确?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需要的原材料全部由乙企业提供,但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及时,双方约定,乙企业生产出原材料要直接运往甲企业的仓库,由甲企业代为保管,待甲企业使用后,按实际的使用数量向乙企业支付货款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抵扣。甲企业在支付货款时,按结算金额的1%扣减保管费。

问1:甲企业少付的1%保管费是否属于销售返利?是否应当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2:如何降低税负? 问3:乙企业移送到外地的原材料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笔交易合同,为了避免乙企业违约,要求乙企业缴纳了10000元订金,甲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10000 到交货期后,乙企业说不买了,甲企业没收了订金10000元,并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问: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思考】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1.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2.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还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税前扣除。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问题:如何将甲企业的费用归集到乙企业?归集到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或的广告宣传费应当按30%扣除还是按100%扣除?

(三)要树立法无明文不征税的理念。

【思考】甲企业2010年3月份,购进一批设备的零配件组装设备后,移送本企业生产车间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思考】某商场将采购对外销售的办公桌20张(每张成本200元,售价300元)用于本企业办公使用,且自己为自己开具了普通发票入帐。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4000 贷:库存商品4000 问:是否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查帐与办案的矛盾

(一)树立办案意识

1、税务稽查的权限 (1)查账权;

(2)实地检查权(生产经营场所、仓库等);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要道检查权(车站、码头、机场、邮政); (6)银行帐户检查权。

2、税务机关不能行使的权利 (1)侦察权 (2)搜查权

(3)人身强制权

(二)树立证据意识

直接证据:原材料购进发票、销售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盘点表、银行结算单等。

间接证据:询问笔录、录音录象等。

【思考】税务稽查时发现甲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处有一本“发货单”既有存根联,也有记账联,税务机关一般如何处理?

【思考】以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税务稽查中发现多数外购的货物、劳务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思考】某国税局按照某面粉生产企业耗电量进行检查,发现2009年共耗用电费23万度,当地国税局测定的评估指标为加工一吨面粉平均用电76度: 应生产面粉数量=230000/76=3026(吨)

检查“产成品”借方入库数量以及仓库保管账反映的入库数量均为1480吨。因此,要求该企业按照出厂价每顿1800元补缴增值税=(3026-1480)×1800×17%=473076(元)

问:国税局这样处理是否存在问题?证据是否充足? 【思考】询问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思考】李某在外地工作,将老家的一处位置较好的沿街房租赁给他人使用,收取的租赁费一直没有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达5万元之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在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李某外地的居住地,并取得了邮政部门的送达回执。但回执上签字的并不是李某,而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某没有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李某得到消息,以送达回执不是本人签收为由提出抗辩,认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问:李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三)树立保密意识

三、程序与实体的矛盾

(一)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二)税务稽查的调账程序

(三)封存程序

(四)扣押电脑问题

第二讲 税收政策执法运用常见争议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常见争议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入方面的体现

思考:2009年5月1日,甲企业将自有资金100万元贷与乙企业使用,贷款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3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合计136万元。甲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什么时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收入取得方面的体现 3.收入确认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的具体运用

思考:甲企业2009年8月份销售给乙企业产品一批,开具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价80万元。合同约定,待乙企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80 贷:库存商品80 问1:上述业务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问2:上述业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4.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运用:成本费用必须是可以准确计量的,估计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1)利息;(2)租金收入;(3)预提的修理费;(4)企业预提的或有损失、预计负债、各项减值准备等;(5)办公楼评估增值提取的折旧等。

5.暂估价值的税前扣除问题。 6.滞后开票问题。

(二)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理解存在的问题

(三)应付账款调增征税存在的问题

(四)关联交易的界定与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是居民企业,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设立,各占50%股份。乙企业属于香港企业,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关联方关系。甲企业2009年底的净资产为7000万元。2009年12月份,A公司与香港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将其持有的乙企业的50%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A公司核定转让价格征收企业所得税? (3)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4)规避渠道

【思考】如上例,假设A公司改为自然人股东李某,其他的内容不变,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李某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思考】甲企业属于厦门一家企业,乙企业在上海,属于关联方关系。甲企业将其拥有的座落在北京的一处房屋无偿提供给乙企业使用二年,后税务机关查账时认为,由于位于北京的房屋由于没有收取租赁费,因此,本着收入与费用相关的原则,甲企业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问: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准确?

(五)企业政府补贴收入征税存在的问题

【思考】某企业2008年取得用于污染治理的专项补贴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需要补缴所得税并予以处罚。问题: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正确吗?

(六)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思考】甲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不征税,但一该财政拨款购置资产的折旧等必须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以免税的股息购置的资产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七)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理解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欠乙企业104万元货款(含税),2010年3月份,双方约定,甲企业以2006年购置的一台旧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抵债。 问1:上述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2:上述业务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八)没有取得发票的资产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九)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及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存在的问题

(十一)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十二)合作建房及房地产项目资金合作分红征税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出资1000万元,乙企业出资500万元,合作建房。合同

约定,按2:1分配商品房。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三)软件生产企业获利的判断原则问题

(十四)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理解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属于劳务公司,与乙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从甲企业聘用员工50人,每人每年支付5万元(其中,由劳务公司转付的工资薪金2万元,住房公积金0.24万元,社会保险费0.4万元,管理费2.76万元)。 问1:甲企业会计上应当确认的收入=? 问2:甲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问3:甲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十五)权益法核算下的股权投资及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所得税问题 【思考】

(1)甲企业和乙企业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2009年1月1日以产品一批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40%股份。该批产品的成本80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率17%。合并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 (2)2009年12月31日,乙企业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企业采取权益法核算: (3)2010年3月份,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 (十六)增值税的免抵退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是一家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收到退税款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但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要求甲企业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招待费、会议费、福利费、考察费等的区分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9年申报所得税表附表一第1行申报“销售收入合计”1000万元。2010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其少进一笔销售收入15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查补的销售收入15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2009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十八)收入时间确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九)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视同销售问题

(二十)以前资产损失补扣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固定资产问题

1.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的扣除问题 2.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二十二)汇总缴纳和预缴办法 1.就地预缴办法:

(1)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一致:

①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会计利润-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该分支机构适用税率

②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该分支机构无形资产)/(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各分支机构无形资产合计)]×0.3 ③该分支机构应当就地预缴所得税=①×②×50% (2)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

①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会计利润-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②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该分支机构无形资产)/(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各分支机构无形资产合计)]×0.3 ③该分支机构应当就地预缴所得税=①×②×该分支机构适用税率×50% 2.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1)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但如果该职能部门的三项指标与管理部门的三项指标不能分开核算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可以筹划)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3)上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问题:应当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书。)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5)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3.就地预缴所得税应当注意的其它问题:

(1)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列举的铁路、邮政、银行、石油等14家没有纳入中央与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就地预缴所得税,而是由总机构直接缴入中央金库。

(2)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当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如不足一月或一个季度等。

(3)总机构在2007年底前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时尚未弥补的亏损,允许在剩余弥补年限内由总机构统一弥补。(包括预缴或汇算清缴)国税函【2008】635号

(4)总机构应当在终了后的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手续,各分支机构不需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应当补缴的所得税由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多交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不实行抵顶下所得税)。 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

4.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221号)

5. 总机构不提供分配表时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

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

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国税函【2008】747号)

6. 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8]747号)

7. 总分机构多预缴或少预缴所得税的处理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国税函[2009]221号) (二十三)多预缴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理解上存在的问题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四)不征税的财政拨款孳生利息是否纳税问题

【思考】甲企业取得一笔用于环境保护专项治理的财政拨款500万元,按规定不征税。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2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工资薪金会计核算口径与税前扣除口径变化问题 (二十六)超支福利费冲减教育经费余额存在的问题 (二十七)民间集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二十八)投资者未到位资金同时发生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二十九)福利企业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三十)投资者分得2007年底前利润是否补税问题 (三十一)合伙企业纳税问题

1.合伙企业的类型 2.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②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因政府规划停止经营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9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三十三)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问题

【思考】甲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该企业2010购置一台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设备属于财税【2008】118号文件所列范围,是否可以享受设备抵免优惠政策? (三十四)建筑业所得税重复课税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施工行为非常普遍,即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往往主要是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从所得的来源地看,建筑企业的所得来源于施工项目所在地。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由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开票并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因此一些项目所得地的税务机关为争夺税源,往往在为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企业所得税。而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被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扣了企业所得税后,在回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建筑企业异地缴纳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又不认可,导致了建筑企业重复纳税。

为此,国税发[1995]227号曾经明确了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无外经证的,在施工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地对于税源的争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税收征纳秩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第一:如果施工合同由总机构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并以总机构名义来项目所在地进行施工的,如果总机构能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及相应身份证明的,所得税应当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应当注意:

(1)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当然,尽管有这个文件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管方法上可能还会有所差异。有些地方在文件下发后在开票环节就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严格要求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些地方从强化管理的角度考虑,可能在开票环节仍实行按一个固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终了,会根据分支机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这个,企业应关注当地的相关规定。但是,企业必须要牢记一点的是,无论当地实行哪种管理模式,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超过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应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否则总机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即分支机构在当地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作为已缴税款而减少总机构应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影响到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权益。

(2)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其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221号: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施工资质等各种原因,建筑业中的挂靠经营非常普遍。有些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都合总机构无直接联系,仅仅是某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施工资质,借有资质建筑企业之名设立的。因此,这些不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必须是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从管理角度考虑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或合同段,都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因此,如果这些项目经理部是总机构直接设立的,则汇总到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如果这些项目经理部是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则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文件重申了税收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五)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

(三十六)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政策理解存在的问题 1.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按规定可以不设账的; (2)按规定应当设帐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帐,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注意: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本办法。(总局另行规定)

2. 不能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国税函[2009]377号) 3.核定征收方式 (1)核定应税所得率: (2)核定定额。 3.核定征收注意的问题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 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5.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从2009年1月1日起: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国税函[2009]377号)

【例题】某小型企业,自行申报2009的收入总额160万元(其中包括从投资方分得的股息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合计为16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较真实,但收入总额无法核准。假定对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20%。试计算该小型企业2009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160÷(1-20%)×20%=40(万元)

2)2009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6. 下列情况需要重新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A.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B.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C.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

【思考】对于无法准确提供成本费用或收入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思考】核定征收对税收环境的影响?

7.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申报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2)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8.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前,纳税人暂按上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所得税,鉴定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执行。

9.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严禁“一刀切”。 10.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1.在一个纳税内,符合了查账征收条件的,可以随时改为查账征收。取消了原规定一定一年不变的规定。

12.核定征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1)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不得用查账征收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2)但核定征收前发生的生产经营亏损,可以结转到再次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所得弥补,但弥补的年限不得减除核定征收的,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十七)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政策理解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常见争议问题

(一)股权转换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思考】A、B二厂均为独立法人,两个工厂都由李某和王某控股,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权。为了实现A工厂的上市,2008年,双方协议,李某和王某分别将其持有的B工厂的股份按一定的折股比例出资增加A工厂的注册资本,改制后,B工厂成为A工厂的全资子公司。B工厂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3000万元。

问:李某(2000*60%=1200万元)和王某(800万元)因转让股权取得的增

值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公司税后利润向投资者个人分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思考】甲企业由李某和王某分别出资100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打拼,企业净资产已经达到1000万元。但该企业一直没有分配,其中未分配利润达到600万元。

1.如果分配给个人,应当按“股息”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筹划:如果李某和王某分别将其持有的甲企业的股权以成本价100万元转让给李某和王某控股的乙企业,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转让价格?

3.甲企业将600万元利润分配给李某和王某控股的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三)员工外出考察旅游费用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欠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9年1月1日起进行工资调整,但由于资金紧张,调整的工资薪金一直没有到位。直到2010年7月1日,才一次性补发6个月的调整工资。

甲企业将7月份补发的工资薪金除以6加上7月份的工资进行计税。但地税局要求,将补发的6个月的工资薪金加上7月份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税。是否正确?

(五)外出经营建筑工程个人所得税重复交税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是北京市一家建筑安装企业,2009年到山东省从事工程施工。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向劳务发生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地税局除扣缴营业税外,还要按开具金额附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甲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在北京市发放,已经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如何处理?

(六)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征税存在的问题 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2. 董事费个人所得税问题

(七)股东借款不还个人所得税问题

(八)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

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6、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8、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年金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

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4、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应扣缴税款。

6、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转租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

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十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增值税常见争议问题

(一)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思考】某商场将部分笔记本、钢笔等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并给自己开具普通发票入帐,成本价5000元,同类货物的售价7000元: 借:管理费用5000 贷:库存商品5000 税务机关要求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思考】2009年10月份,某企业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且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赠送给灾区,原值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 (1)这笔业务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批财务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总计金额30万元,并已取得供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进的这批软件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思考】供电企业的水泥电杆的水泥垛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思考】加油站购置的储油罐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1

【思考】甲企业2009年3月份从花卉中心购买一批绿化用的花草、树木,有些摆放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有些摆放在职工宿舍、食堂等部门、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物赠送视同销售增值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四)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征税存在的问题

(五)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理解存在的问题

【思考】食品或药品过期无法销售的,是否应当作为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额转出?

【思考】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一批,售价100万元,成本价80万元(其中,按17%税率计算的材料成本占50%,运费成本占10%,其他成本占40%),委托丙企业运输,丙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该批产品报废。丙企业赔偿甲企业17.55万元,甲企业处置报废的产品,取得收入11.7万元。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正确的是哪一项? (1)按销售

借:现金17.55+11.7=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 (2)按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87.4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0%*17%+80*10%/(1-7%)*7%=7.4 (3)都不对。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6、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7、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3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8、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思考】李某2009年承包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平时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24

增值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该企业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要求按一般纳税人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认为自己是承包人,又是个人,应该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纳税。如何认定承包人纳税主体?如何征税?

(七)第三方开票错误理解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都属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进货物1万元,货物尚未到达,甲企业又将该批货物转让给丙企业,并与丙企业合同约定,由丙企业将1万元货款直接付给乙企业,并向甲企业支付差价1000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乙企业开具1万元专用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11000元给丙企业。甲企业和丙企业均抵扣了进项税额。

此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赔偿收入视同价外收费征税存在的问题

(九)销售折扣与折让问题

(十)买一赠一及购物券争议问题

(十一)售后回购问题

(十二)上市公司停牌后整体转让资产涉税问题

(十五)外购货物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问题 (十六)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

【思考】某外资研发中心2010年3月份外购国产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已经按规定认证,并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1.符合财税【2009】1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

2.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 3.具体的退税程序及办法详见国税发【2010】9号:

(1)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研发机构在此期间采购国产设备,应熟悉新出台的退税申报时限,规划好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该办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

25

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同时,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内外资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第一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第二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第三类是外资研发中心,特别要注意设立时间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是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如新设立时间不足两年,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如设立时间在两年及两年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是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由此可见,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存在不同之处,在于该办法只限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能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而且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要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可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该办法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将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具体分为三大类二十四小类:

第一大类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清洗循环

26

设备等八小类;

第二大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等八小类;

第三大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等八小类。

(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还要注意税收管理风险

一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二是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如果研发机构将已退税的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是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是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且企业对已退税的发票应注意做好留存备案。

五是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给予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十七)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定时间问题

国税函[2009]617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比对时间进行延长。

1、出台背景。

27

2、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认证时间延长到180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80天的不得扣税。

3、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扣税期限基本相同。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未在规定期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扣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丢失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7、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涉及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时间的文件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思考】工程物资进项税额如何才能抵扣?

28

(十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问题

【例题】甲企业2008年12月1日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商场代销商品100件,单位成本80元,协议价1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增值税率17%)。

(1)12月20日收到40件商品的代销款,乙未开具代销清单;

(2)其余60件于2009年6月20日收到款项,乙开具了100件的代销清单。请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1)《会计准则——收入准则》规定:收取手续费方式下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与会计准则一致。 (十九)销售旧货与销售废旧物品适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9年3月6日将2006年购置的一台旧设备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该设备的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思考】甲企业2009年10月将2008年2月份购置且已使用过的旧设备拆件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该设备的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 问:上述10万元是否可以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思考】甲企业2009年10月将当年2月份购进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台生产用设备用于本企业的兼营的饭店使用,该设备的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 问:

1.该笔业务是否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是多少? 四.营业税常见争议问题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存在的问题

【思考】某房地产公司下属一装修公司经过竞标,2009年1月与某宾馆签署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宾馆自购装修材料300万元,设备200万元。由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并安装设备。宾馆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包括装修收入100万元,设备安装收入50万元,会计上单独核算)。工程已于2008年1月完工,工程款已收启。装修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正确的是? A.150*3%

29

B.(150+300)*3% C.(150+300+200)*3%

(二)总包人与分包人重复课税问题

(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问题

(四)增值税及营业税混合销售处理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属于玻璃幕墙生产企业,2009年3月销售给乙企业1000万元玻璃幕墙,合同约定,由甲企业负责施工安装,另外收取安装费200万元。甲企业具有施工资质。下列纳税办法正确的是? A、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200万元缴纳营业税 B、1200万元全部缴纳增值税 C、1200万元全部缴纳营业税 D、都不对

【思考】甲企业生产锅炉设备,2009年销售给乙企业锅炉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格200万元,合同约定,由甲企业负责安装,另外收取安装费20万元。甲企业开具普通发票金额=234+20=254万元给乙企业。会计上没有分别核算。 问: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一种税还是两种税?怎么缴纳?

【思考】某装修公司主要从事装修业务,2006年10月份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为某企业进行装修,合同注明:材料款100万元,装修费30万元,工程款合计130万元。下列纳税方法正确的是? A、100万元征收增值税,30万元征收营业税

B、130万元全部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材料款占工程款达到50%以上 C、130万元全部缴纳营业税

(五)兼营业务纳税争议问题

【思考】2009年甲企业属于面粉厂,兼营一家饭店,但饭店收入与销售收入没有准确的划分。 问:如何缴纳两种税? A、全部缴纳增值税 B、全部缴纳营业税

C、按面粉销售收入与饭店收入孰大原则确认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D、都不对

30

(六)劳务抵债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

【思考】甲企业将自建的一处房屋用于本企业办公楼使用,是否属于营业税的视同应税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契税? 【思考】甲企业是一家装修公司,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一直没有能力归还。恰好乙企业有一项装修业务,双方约定,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装修劳务,抵顶甲企业的欠款。问:甲企业是否应当就其为乙企业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缴纳营业税?

(七)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八)集资建房营业税征税存在的问题

【思考】某单位集资建房,员工按照内部规定缴纳一定的集资款后,可以分得住房无偿使用。土地由单位购置,计划立项也是以单位名义。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集资款为预售收入。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内部设立的职工食堂等机构相互提供劳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十)营业税劳务范围界定问题

(十一)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十二)仓储费被要求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三)无形资产、不动产差额征税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条例第5条:下列业务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1)运输业务:

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允许减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2)旅游业务

允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3)建筑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按减除分包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1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思考】某企业将位于市中心的市政府大楼以3000万元购进,装修后对外转让,发生装修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2000万元。转让价款共计12000万元。 思考:该公司应纳多少营业税? A、(12000-3000)×5% B、(12000-3000-2000)×5% C、12000×5% D、转让使用过的旧房子不征营业税 E、以上答案均不对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2005年销售给甲企业办公楼一栋,并开具发票给甲企业,2008年5月,甲企业又将办公楼销售给乙企业,但没有给乙企业开具发票。乙企业于2008年12月将办公楼销售给丙企业。

问:甲企业、乙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全额缴纳还是差额缴纳? 【思考】从土地的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时,应当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全额缴纳营业税?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十四)探矿权、采矿权纳税问题

【思考】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十五)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抵顶拆迁补偿费及房屋调换营业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与某拆迁户李某达成拆迁补偿费协议,约定如下: 1.以相同面积65平米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调换。

2.由于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房屋位置因素,等面积的部分,每平米李某按协议支付给房地产企业200元的差价。

3.超过的面积80平米-65平米=15平米,按如下规定处理: (1)10平米内的部分按5500元/平米结算 (2)5平米部分按6100元/平米结算。

4.房地产企业换出房屋的不含地价款的成本价2100元/平米,含地价款的成本价为3600元/平米。

问1:甲房地产企业抵给李某的房屋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32

问2:甲房地产企业抵给李某的房屋应当按含地价款的成本价还是按不含地价款的成本价缴纳营业税?

(十六)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五.其他税收政策执法运用常见争议问题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5年购买一块土地计划建造办公楼一座,将土地购置价值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50年平均摊销,直到2006年才开始施工并于当年12月31日完工交付使用。2008年地税局查账时,发现甲企业没有将地价款的摊销余值计入办公楼的原值,遂要求将土地摊余价值计入办公楼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二)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

【思考】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的售楼处的临时性建筑物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职工宿舍使用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问题

【思考】企业购置一栋高档商品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使用,有些职工收取低廉的房租,有些高级专家则不收取任何的房租。问:应当如何缴纳房产税?

(五)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六)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七)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限问题

(八)土地增值税核算单位理解及利息计算存在的问题

(九)展期贴现按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存在的问题

【思考】某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到期后,由于资金紧张,尚有800万元未归还。经与金融机构申请,同意办理一年展期,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及办法。税务机关对此合同800万元展期合同认为属于贷款合同,要求补缴印花税。同时发现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也要求企业按贷款合同补缴印花税。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正确?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33

(十)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

(十一)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十三)改组改制契税问题

第三讲 执法程序税务处罚运用不当常见争议问题

一.处罚不及时告知、不听取陈述申辩问题 二.偷税定性计算比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三.处罚超越法定时间存在的问题

【思考】2008年甲企业接受省局稽查机关检查,检查发现2002-2003年因按照地方政府规定,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收200万元。省级税务机关拟决定按《征管法》规定处罚50%,并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500多万元。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是否正确? 四.处罚不公正不公平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7申报亏损80000元,2008税务机关在检查中,查补所得60000元,弥补亏损后,实际发生亏损2万元。企业及时调整了亏损额。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64条规定处以5万元的罚款,是否合适?

【思考】2008年甲企业利用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偷逃增值税等达到200万元,应纳税总额为1000万元。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超过10%,构成偷税罪。

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补缴偷逃的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除以2倍的罚款。问是否正确?

五.同一税收违法事项重复处罚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2007接受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多列支成本费用100万元。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一情况后,认定企业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属于偷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作出如下处罚: (1)按偷税除以一倍罚款;

(2)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罚款1万元; 问题:税务机关处理正确吗? 六.发票越权处罚存在的问题 七.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存在的问题

34

【思考】某企业1月1日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限期在15日内缴纳税款。处理决定载明:纳税人在按期缴纳税款之后的60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于2月1日缴纳税款,同时提出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认为,因企业逾期缴纳税款,所以不受理复议申请。根据税务复议前置的规定,企业同时也不能向法院进行诉讼。税务机关的处理及意见是否正确?

八.增值税滞留专用发票税收处理存在的问题

【思考】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外经营隐瞒含税收入1170万元,同时隐瞒进项税金150万元,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据规定认定偷税170万元。纳税人认为只偷税20万元。谁的认识是正确的? 九.关联交易调整的处罚适用条款存在的问题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关联方,甲企业主管税务机关2009在对甲企业2008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甲企业固定资产卡片中包括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但却没有取得任何收入。经检查企业的合同并进行外调,得知,该房屋无偿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要求甲企业将提取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正确?

十.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是否必须处罚的问题 十

一、工商注销未办税务注销纳税义务的履行问题

35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对企业信访工作的思考下一篇:吊索具标准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