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组工作规范试行

2022-09-25

第一篇:教研组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9〕19号

鲁教基字„2009‟1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督导,形成规范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研机构、教研员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作为

1 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工作行为,指导、检查、监督下级教研机构贯彻《规范》情况。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教研机构和教研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

(试行)

为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基础教育工作要求,遵循教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教研创新。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改革课程内容和教育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教研工作的科学发展,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不断完善教研工作制度,优化教研方式,形成开放、灵活、富有实效的教研机制。

(四)坚持教研工作重心下移,面向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引领和指导,组织和指导教师把握课程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机构和人员

(五)教学研究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本辖区教育教学研究与业务管理等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教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门类和课程要求以及当地实际配齐教研员。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员配置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兼职教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优秀教师可到教研室担任一定年限的兼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流动工作制度,教研员在岗工作满五年,要到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半年至一年。

(六)各级教研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教研方向,严格教研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立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引领素质教

3 育、推进课程改革。要在加强教学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视导、考试研究的同时,切实重视教育研究、课程研究、教学管理和质量研究。不得组织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统考、统练,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竞赛活动,不得违规编写和推销各种教辅材料,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给学校、学生和教师排名。

(七)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行政班子和教研队伍建设。推进教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领导班子的适应力、凝聚力、创新力。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教研员的专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

(八)建立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教研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组织能力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新进教研员要从在当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中选聘。

(九)教研员要热爱教研事业,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研工作规章制度。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终身学习的习惯与专业发展意识;具有较高的研究素养与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上示范课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良师益友和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领者。

(十)教研员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认真履行教学管理、教学指导、上示范课、听评课、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区域交流、网络教研、经验总结推广等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研活动。

(十一)教研员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统考、学生补课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得统计、公布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推销、摊派教辅资料等。

三、基本职能

(十二)教育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

(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

5 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四、基本制度

(十七)教研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学科教研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规范教研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实行学科教研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研机构的基本职能。

(十八)教学调研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教研员深入学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关注教育教学整体性改革,了解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动向和发展趋势,形成教研员调研制度和学科研究成果报告制度,强化对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对学校的咨询职能。

(十九)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建立各级教研机构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各学科教研员要发挥骨干教师、教学示范学校和联系校的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基于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定期开展网上教师研修、交流活动。

(二十)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教研员都要固定联系城镇和农村各一所学校,坚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兼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等方式,指导学校课程设置、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研训活动,加强对联系学校的课程、教学指导及教师的专业引领,帮助学校分析教育教学现状,提高联系学校课程整体实施能力。

(二十一)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

6 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教学示范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二十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诊断与引领,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监测公报。

(二十三)教学示范与助教制度。通过专题报告、示范观摩、经验交流、跟进指导以及培养骨干和树立典型等方式,做好教学引领工作;通过建立城乡联谊、送课助教、结对帮扶、联片教研、讲师团等为手段的薄弱学校帮扶机制,推动教研、教改均衡发展。

(二十四)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教学示范学校、教学能手、优质课、教学成果评选与管理制度,形成骨干教师和名师培养与使用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教研员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教研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研员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和质性评价。加强对教研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领导与管理

(二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研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教研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研工作领导责任制,引入学校和教师参与的教研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教研工作的

7 指导与管理,在加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好示范性教研机构的创建和教研员的评优、创优活动。

(二十七)重视和加强教研机构建设。省、市、县(市、区)均设置教研机构,加强乡镇教研组织和中心校的教研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学科教研组在教学研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教研网络。

(二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教研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其经常性经费、教研网络建设经费、教研员考察学习与业务进修经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研成果奖励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的投入,为教研工作提供保障。

(二十九)加强对教研工作的评估督导。建立包括教研经费、人员配备、条件保障、工作职能、工作成效等在内的教研机构建设定期评估与督导机制,将教研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评单位、学校和教师工作业绩,衡量一个地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篇: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大全]

企业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组织团员青年立足岗位作贡献,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和创新实践,参与青工技能培训、竞赛及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教育团员青年不断强化爱岗敬业观念,增强岗位奉献意识。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团籍注

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努力创造一流业绩。

三、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积极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三篇: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 中疾控卫发[2005]372号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 1.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 家庭死亡个案

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 并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同家属签名。

3. 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证》;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证》。

4. 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

(二)《死亡证》的填写

1.《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死亡证》专用印鉴。

2.《死亡证》的填写内容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

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现住址、(应填写具体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三)《死亡证》的管理

1. 《死亡证》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2. 《死亡证》第一联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县(区)疾控机构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规定长期保存;第

三、四联由出证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

3. 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证》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控机构。

4. 《死亡证》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省市级疾控机构统一负责印制,向县(区)疾控机构提供。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死亡个案报告程序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

(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的第二联,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 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1)对于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下同)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村(社区)医生出具《死亡证》,并定期将第

一、第二联报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在每月10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死亡信息核实

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对村(社区)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

2.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进行调查核实。

(三)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 1.省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同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对于发现的漏报信息,及时逐级反馈到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2. 县(区)疾控机构与公安、殡葬、妇幼、计生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

3.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定期与当地公安、妇幼、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4.村(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证》,并负责及时将《死亡证》的第

一、二联上报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由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负责将《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四)死因编码

县(区)疾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的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编码工作应由县(区)疾控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

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

死因编码人员遇到《死亡证》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的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死因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得随意编码。

(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证》的第二联。 2.县(区)疾控机构组织专人将经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 县(区)疾控机构每月20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同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4 .省级、地市级疾控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所有监测点及时上报死因监测数据,省级疾控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 5. 省级疾控机构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前将已审核并调整的上季度辖区内所有监测点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三、人口学信息的收集 (一)出生信息

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和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出生信息的来源:各地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

各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

(二)人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1.各级疾控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数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2.各级疾控机构也可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抄录最近一次辖区人口普查资料,并将所抄录的资料登记入册。根据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数,确定监测点第二年初人口数,并与派出所获得的人口资料对比,确定监测点准确的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 3.每年3月1日前,逐级将人口资料上报上级疾控机构。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一)统计分析

除卫统8表《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表》所要求的统计指标外,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对死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分析项目和内容包括:

1. 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水平:粗死亡率、死亡专率、校正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劳动人口死亡率等。

2. 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原因:死因构成、死因顺位、前十位死因占总死亡的比重。

3.其他死亡统计指标:寿命表、去死因寿命表、平均期望寿命、健康期望寿命、潜在损失寿命年数(YPLL)等。

(二)资料利用

1.各级疾控机构应对死亡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按卫统8报表要求产生年报表,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的死亡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撰写死亡分析报告,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对于申请使用死亡信息资料的,应对申请人以及信息的范围、时段和类别进行登记 4. 凡涉及个案资料或信息,未经家属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

5.对于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五、机构与职责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各级疾控机构是全国疾病监测点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全国死因监测工作的方案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定期进行系统评价和调整。

具体任务有:

1.制定、修订全国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 2.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全国死因监测工作会议;

3.定期组织开展对省级的质控,开展监测点现场督导,评价监测点现场工作情况; 4.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5.汇总、分析死亡资料,按规定编制各种报表,分析上报并反馈有关部门; 6.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疾病监测系统专用的死因统计数据库应用软件。

(二)省级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本省(区、市)死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具体任务有:

1.根据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有关方案,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

2.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各级各类机构死因报告与统计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对合格人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死亡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制定本省(区、市)的死因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5.及时收集本省(区、市)死因监测数据,审核数据质量,及时组织死因核实,并上报本省(区、市)数据资料至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定期分析本省的死亡数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及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三)地(市)级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对县(区)疾控机构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定期进行质控和评价。

1.组织和指导各县(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本省(区、市)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对县(区)疾控机构开展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3.制定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4.落实国家和省(区、市)死因监测工作各类方案要求,协助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和其他质控与评价,充分发挥在省和县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功能。

(四)县(区)疾控机构职责

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为: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当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防保站

负责对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与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具体任务为: 1.收集死亡个案信息,填报《死亡证》;

2.对辖区内的死亡案例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进行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死亡证》,每月定期上报县(区)疾控机构;

4.定期汇总死亡资料,并与当地公安、民政和妇幼部门核对、补漏;

5.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做好质控管理工作;

6.做好原始《死亡证》的保存与管理。

(六)医疗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院内死亡个案的信息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并报告。 具体任务为:

1.收集本院死亡个案信息,如实填写《死亡证》;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的《死亡证》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 3.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死亡证》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七) 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照本规范做好本机构内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外,还应根据出生监测数据,为死因监测工作提供出生个案资料和出生人口学资料。

六、制度保障

(一)例会制度

每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组织辖区村(社区)卫生人员,召开死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县(区)病控机构应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关系。各医院应定期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亡证》的填报质量。

县(区)疾控机构每月定期召集辖区各级医院、街道医院或乡镇医院责任医务人员,讨论死亡报告等相关事宜。

省级、地市级疾控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集下级单位进行工作研讨或统计会审。

(二)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三)核查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村(社区)卫生人员填报不清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辖区内医院上报的《死亡证》第二联;县(区)疾控机构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证》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四)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区)疾控机构要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五)人员培训制度

各级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

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村医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和村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死因编码人员以及各级疾控机构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

(六)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上级疾控机构定期对下级单位死亡报告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

县(区)疾控机构定期(每年1~2次)对辖区内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七、质量控制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全国各监测点死因监测资料质量,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

2.及时审核全国各监测点上报的死因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要求。 3.对全国各监测点上报的全年死因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如监测点以县(区)为单位报告的年粗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低于该监测点所属地区分类的上年全国平均水平,应要求省级疾控机构开展调查,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省级、市(地)级疾控机构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 2.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死亡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各监测点疾控机构。 3.省级疾控机构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报告及时率应为100%。 4.省级疾控机构应对各监测点上报的死因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监测点粗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低于该监测点所属地区分类的上年全国平均水平,应及时开展调查,找出原因;同时应配合开展国家级数据审核工作。

5.每年抽查核对各监测点《死亡证》填写质量和ICD-10编码质量,要求辖区内监测点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对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重点地区现场督导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6.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检查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死因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监测点现场督导覆盖率应为100%。

(三)县(区)级疾控机构

1.组织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培训(含以会代训),每季度一次,督导、质控和培训情况定期上报省级疾控机构。 2.在每月的20日前,负责将上月的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省级疾控机构,报告及时率应为100%。

3.负责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认真审核和录入, 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城市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8%;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进行补充或更正,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4.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核对死亡信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 7

儿死亡数一般不应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如发现数字不符,尤其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好补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实施并协调危重婴儿足岁结局追踪工作。

5.死因监测资料中,死因分类为诊断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亡个案占全部死亡个案的比例城市监测点不超过5%,农村监测点不超过8%。如超出该指标,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同时应组织对责任报告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6.根据省级疾控机构下发的方案,每年开展居民死亡漏报调查工作。

(四)各级医疗机构

1.《死亡证》上报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数量应相符,符合率应为100%。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5%以下。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应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应正确和完整,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应高于95%,项目填写错误率应小于5%。

3. 医疗机构对于不合格的《死亡证》应重新核实并按照要求填写;《死亡证》中的主要变量逻辑关系应成立。

4. 医疗机构应根据《死亡证》正确判断根本死亡原因。

5. 按时参加当地疾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定期召集例会,对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辖基层医生的工作质量。

6. 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7.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发生的在家死亡的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应达95%以上。

8. 开展危重婴儿足岁结局追踪工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认真完成收集各种场合出生的危重婴儿足岁的结局资料。

八、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根据监测点的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对各省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的抽查。

2.省级疾控机构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疾病监测点全面的工作考核一次以上,覆盖面100%。

3. 各监测点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报告人的工作考核一次以上,覆盖面100%。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1. 疾病监测组织管理工作(以正式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为准)

(1)各级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有无管理组织:有一名业务领导抓此项工作,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

(2)有无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计划、总结、督导及自查记录;

(3)监测资料管理情况:资料管理要求档案化,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要求分类并按顺序有专柜管理;

(4)有无定期的例会和培训记录;

(5)与相关机构协调工作完成情况。

2. 各级疾控机构各类数据库、报表上报质量和及时率。

3. 数据质量控制:卡片填报的完整率、规范率、卡片与病史符合率、录入符合率、死亡原因错误判断率、报告不明原因死亡比例、死亡报告总数与其他来源符合情况、报告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死亡漏报率等。

4. 数据分析:监测点死因监测数据分析完成情况。

5. 死因监测数据库维护:包括数据更正情况和保存情况。

第四篇: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业扩报装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业务收费、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接电、资料归档、服务回访全过程的作业规范、流程衔接及管理考核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业扩报装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公司供电服务“三个十条”规定,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 “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用电申请,承办业扩报装的具体业务,并对外答复客户。营销、发策、生产、调度、基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流程要求,完成业扩报装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内容。

第六条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推行“首问负责制”、“客户经理制”,严格按照《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十项承诺”要求的时限办理业扩报装各环节业务。

第七条坚持“三不指定”的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客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八条坚持“办事公开”的原则,在营业场所、95598客户服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统一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配臵自助服务终端,方便客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具备资质的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信息以及有关政策。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对供电营业区内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网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第十条加强对客户受电工程建设的安全服务,严格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审查,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工作,防止客户受电设施带安

全隐患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业扩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业务费用,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严禁代设计、施工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严格供用电合同管理,落实供用电合同分级管理、授权签订、及时变更的管理要求,参照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格式,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加强业扩报装与配电业务的衔接,统筹客户供电方案和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方案的制定,统一安排业扩报装接电和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计划,推广应用带电作业,加快接电速度,缩小停电范围。加强营销信息系统与调度、配网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业扩报装与配电运行信息共享。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客户业扩报装情况,包括客户分级、用电地址、装接容量、预计最高负荷及平均负荷、电压等级以及接入的供电线路等信息;配电部门负责提供配网运行情况,包括各电源点的供电线路、供电能力及可开放负荷、供电设施检修等信息。

第十四条深化营销信息系统业扩报装业务应用,全面推广统一的电子表单,严格业扩报装资料、业务办理等信息的录入管理,确保系统内信息与业扩报装实际进程保持一致,严禁客户业扩报装流程脱离营销业务系统自转,严禁擅自修

改营销信息系统内业扩报装各环节完成时间。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客户档案管理办法》,以各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单位建立标准化档案室,按照“一户一档”管理要求,统一客户业扩报装归档资料的目录、内容、格式,建立健全客户用电档案收集、存放、借阅制度,做到档案完整、归档及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强化业扩报装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行业扩报装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业扩报装同业对标及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稽查和客户回访工作,强化业扩报装过程督导及考核评价工作,促进业扩报装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第三章 业务受理作业规范

第十七条 为客户提供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报装渠道。供电营业窗口或 95598 工作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服务要求指导客户办理用电申请业务,向客户宣传解释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营业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报装。

(一)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客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告知办理用电需提供的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办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引导并协助客户填写用电申请书。

(二)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三)接受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应查验客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信息是否完整、检查证件是否有效。审查合格后向客户提供业务联系卡(格式见附件3)。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营业受理人员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清单。

(四)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五)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至下一个流程相关部门。

第四章 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作业规范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查阅客户用电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历次变更用电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条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客户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

勘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居民客户,应核定用电容量,确认供电电压、计量装臵位臵和接户线的路径、长度。其中,新建居住小区客户应现场调查小区规划,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分布位臵、低压线缆路径等。

(二)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应审核客户的用电需求,确定新增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

(三)对拟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应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四)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臵和受电装臵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在勘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对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的客户,勘查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及时报相关职责部门,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

第二十二条客户服务中心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

电方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提出初步供电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用电信息,包括:户名、用电地址、行业、用电性质、负荷分级,核定的用电容量,拟定的客户分级。

(二)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应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要求。

(三)客户受电系统方案应包括受电装臵的容量、无功补偿标准、客户电气主接线型式、运行方式、主要受电装臵电气参数,并明确应急电源及保安措施配臵,谐波治理、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要求。

(四)计量方案应包括计量点设臵,电能计量装臵配臵类别及接线方式、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等。

(五)计费方案应包括用电类别、电价分类及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等信息。

(六)告知事项。包括客户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下一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有受电工程的客户,应明确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

第二十三条根据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

级,供电方案的审批实行会议审查、同级会签、分级审批制度。经审批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由客户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客户。答复单格式见附件4。

(一)低压供电方案可由现场勘查人员提出,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答复客户。

(二)供电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供电方案,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经本单位相关部门会签或本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供电方案审核会审核后,形成供电方案答复单。其中,110kV及以上的方案以及特别重要电力客户,应报所属网、省电力公司审批确认后答复客户。

(三)审批时间要求:方案审批采取集中开会方式的,开会周期原则上半个月一次;会签方式的,相关部门应同步会签,会签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具体规定由各网省电力公司制定第二十四条供电方案应在如下期限内答复客户: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故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 1 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供电方案发生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因客户需求发生变化造成的,应书面通知客户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对因电网原因造成的,应与客户沟

通协商、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再答复客户。

第五章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作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受理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图纸资料时,应审核报送资料并查验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合格后应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至下一个流程相关部门。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低压供电的客户,报送的资料包括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高压供电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应依照供电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开展,审核结果应一次性书面答复客户(格式见附件6),并督促其修改直至复审合格。重要电力客户和供电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客户的审核工作应由客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发策、生产、调度等有关部门完成。各类用电审核重点:

(一)对低压供电的客户,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臵的配臵应符合《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进户线缆截面、配电装臵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要求。

(二)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主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线缆规格应满足供电方案要求;继电

保护、通信、自动装臵、接地装臵的设臵应符合有关规程;进户线缆型号截面、总开关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的要求;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臵的配臵应符合《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三)对重要电力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还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四)对有非线性阻抗用电设备(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客户,还应审核谐波负序治理装臵及预留空间、电能质量监测装臵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合格后,应在审核通过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并告知客户下一个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二)承揽受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正式开工前,应将施工企业资质、施工进度安排报供电部门审核备案。工程施工应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

施工。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应报供电部门进行中间检查。

(四)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进线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六章 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作业规范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在受理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发现缺陷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与客户预约时间,告知检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

(二)现场检查时,应查验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检查施工工艺、建设用材、设备选型等项目,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 7)的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整改。客户整改完成后,应报请供电企业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中间检查合格后,以《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形式书面通知客户(格式见附件8)。

(四)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隐蔽工程,应书面向客户提

出返工要求。

第三十一条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电能计量装臵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安装应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同步进行。

(一)现场安装前,应根据供电方案和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确认安装条件,领取智能电能表及互感器、采集终端等相关器材,并提前与客户预约装表时间。对需停电实施的工作,应与客户协商确定停电工作时间。

(二)采集终端安装位臵应依据终端通信信号强、铺设线路短、现场维护方便原则进行选定。

(三)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臵安装结束后,应核对装臵编号、电能表起度及变比等重要信息,及时加装封印,记录现场安装信息、计量印证使用信息,请客户签字确认。

(四)采集终端安装完毕后,应符合《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终端和计量装臵建设管理规范》的运行要求。

第三十三条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前,客户服务中心应牵头组织生产、调度部门,做好接电前新受电设施接入系统的准备和进线继电保护的整定、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时,客户服务中心应

审核客户相关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与客户预约检验时间,并及时通知本单位参与工程验收的相关部门。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竣工检验时,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竣工报验资料,对受电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发现缺陷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复验合格后方可接电。

(一)竣工检验前,应提前与客户预约时间,告知竣工检验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竣工检验工作。

(二)竣工检验范围应包括: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工程施工工艺、建设用材、设备选型及相关技术文件,安全措施。

(三)检验重点项目应包括:线路架设或电缆敷设;高、低压盘(柜)及二次接线检验;继电保护装臵及其定值;配电室建设及接地检验;变压器及开关试验;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检验;中间检查记录;电力设备入网交接试验记录;运行规章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检验;安全措施检验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7)书面通知客户整改。客户整改完成后,应报请供电企业复验。

第三十六条竣工检验合格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最终核定计费方案和计量方案,记录资产的产权归属信息,形成《客

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格式见附件 10),及时告知客户做好接电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准备工作包括:结清相关业务费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结受电装臵接入系统运行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启动竣工检验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收费及合同签订作业规范

第三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和客户容量计算客户业务费用,经审核后形成《业务缴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 11),书面通知客户缴费。收费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应的票据。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严禁主业与关联企业互相代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业务费的管理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到日清日结。对需要办理临时接电费退费的客户,在其临时用电结束、拆表销户并结清所有电费后,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为客户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应就客户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开展调查,根据公司下发的《统一合同文本》中有关供用电合同文本与客户协商拟订合同内容,形成供用电合同初稿文本及供用电合同附

件。

第四十一条对于高压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用电合同分级管理规定,由不同管理权限合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其中,对于重要客户和对供电方式及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应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最终文本。

第四十二条合同文本审核批准后,将供用电合同文本送交客户审核,如无异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文本应加盖双方的“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合同条款。

第八章 接电作业规范

第四十三条正式接电前,完成接电条件审核,并对全部电气设备做外观检查,确认已拆除所有临时电源,并对二次回路进行联动试验。增容客户还应拆除原有电能计量装臵,抄录电能表编号、主要铭牌参数、止度数等信息,并请客户签字确认。接电条件包括:启动送电方案已审定,新建的供电工程已验收合格,客户的受电工程已竣工检验合格,《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电能计量装臵、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已安装检验合格,客户电气人员具备上岗资质、客户安全措施已齐备等。

第四十四条接电后应检查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臵运行是否正常,并会同客户现场抄录电能表示数,记录送电时间、

变压器启用时间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接电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自受电装臵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章 资料归档作业规范

第四十六条装表接电完成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核对归档信息和报装资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如果存在档案信息错误或信息不完整,则发起相关流程纠错。具体要求如下:

(一)纸质资料应保留原件,确不能保留原件的,保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必须保留原件。归档资料清单见附件12。

(二)纸质资料应重点核实有关签章是否真实、齐全,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清晰;营销信息档案应重点核实与纸质档案是否一致。

(三)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相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一致,应退还给相应业务环节补充完善。

(四)业务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台帐并统一编号建立索引。

第十章 工作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建立业扩报装稽查和客户服务回访常态机

制。各级营销部门要全过程督办业扩报装各环节的工作进度,加强对业扩报装工作标准、政策制度和服务规范执行情况的稽查。95598供电服务中心开展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定期提出改进业扩报装服务的措施建议。高压客户回访率要实现100%。

第四十八条强化业扩报装考核评价工作,完善业扩报装质量考核制度,将业扩报装客户满意度、主要环节质量指标纳入同业对标体系;建立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治理长效机制,将整治成效纳入各级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通过持续评价,不断规范业扩报装,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实行业扩报装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重视并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建立健全业扩报装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嫌“三指定”、侵害客户利益的事件以及在业扩报装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应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范制定业扩报装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或作业指导书,并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客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前来办理用电业扩报装业务。为更好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业扩报装工作顺利进行和正式接电后的用电安全,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好相关资料按流程进行办理。我们将为您提供全过程服务,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1.业扩报装环节涉及用电申请提交、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编制,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送审、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臵安装、接电等环节,您还需要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交纳业扩报装相关费用。具体办理手续和流程,请见《××电力公司业扩业务办理流程指引》。

2.您可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 客户服务电话等报装渠道提交用电申请,并请您按照《××电力公司业扩业务办理流程指引》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如您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者您的用电设备中有非线性负荷设备,请在办理用电申请时一并提交相关负荷清单。对资料不完整的,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列出所缺资料清单,请在补充完整后再提交用电申请。

3.正式受理您的用电申请后,我们将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用电现场勘查供电条件,初步确定方案。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与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承诺时限内向您提供

供电方案书面答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供电条件的,我们将向您说明原因,希望您能够理解。

4.在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您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同时,请配合我们做好如下工作: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请您提供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时将设计图纸送审,严格按照审核合格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及时联系我们开展中间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我们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5.在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后,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您的用电需求、供电方案,与您协商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6. 在工程验收合格、《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您单位配备了具备相关资质电气人员后,我们将在承诺的时限内安排送电。

7.如果您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行业范围,您将被列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并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确认。对于您的保安负荷,请按照有关规定配臵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8.在业扩办理过程中,如果您需要了解业扩报装业务办理进度,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95598电力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9.请您协助我们对工作人员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如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意或我们的工作人员有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请及时拨打95598服务热线或电力监管机构12398监督电话投诉举报。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供电服务规定要求,竭诚为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五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范围 1 2. 工作目标和任务 1

2.1 工作目标 1 2.2 工作任务 1 3.检查内容和依据 2 3.1 检查内容 2 3.2 检查依据 2 4. 职责分工 2 4.1 国土资源部 2 4.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 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 5. 工作流程 5 5.1 工作部署 5 5.2 工作准备 5 5.3 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6 5.4 制发卫片 7 5.5 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7

5.6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9 5.7 整改查处 10 5.8 信息填报 10 5.9 督查 11 5.10 挂牌督办 12 5.11 排序 12 5.12 约谈 12 5.13 通报 12 5.14 验收 13 5.15 奖惩 13 5.16 组卷归档 14 6.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14 【附录一】名词解释 15 【附录二】地块编号方法 16 【附录三】判别标准 17 【附录四】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22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

2. 工作目标和任务 2.1 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 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 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 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 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 检查内容

3.1.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 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职责分工 4.1 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 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 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 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 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 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 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 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 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 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 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 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 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 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 工作流程 5.1 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

5.2 工作准备 5.2.1 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 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 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 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相应的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立案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 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 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 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 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宗地或块地(以下统称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 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 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 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将判定的违法用地按照统计要求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和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 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坑探、槽探、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类型”相关栏目(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5.7 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 信息填报

5.8.1 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 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及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 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 督查任务

5.9.2.1 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 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 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 提出整改意见。

5.9.2.5 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 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 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 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 通报

5.13.1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 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 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 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 验收 5.14.1 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 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5.14.2.1 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 依照管辖权限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 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 奖惩 5.15.1奖励 5.15.1.1 通报表扬。

5.15.1.2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 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 惩戒

5.15.2.1 通报批评。

5.15.2.2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 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5.16 组卷归档

5.16.1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要件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进行组卷归档。 5.16.3 电子归档。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

10、

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上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将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6.《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8.《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9.《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0.《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1.《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12.《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13.《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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