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财务管理

2022-07-19

第一篇:集团内部财务管理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以资本为纽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大、中型企业应按具体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制定各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小型企业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经企业董事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持有主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条 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的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筹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二十六条 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短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清理和核实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采取多领、少领存货材料等手段调节企业盈亏。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和应收款等净损失,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损失原因。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含企业自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涉及财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和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进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人员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比例14%、2%、1.5% 分别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亏损)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计缴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按照《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扣除经批准弥补以前亏损数,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 、法定公益金10% 后的余额全部上缴集团公司,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余额中20% 由集团公司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余下80% 留存于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五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员工发放。如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减少法定公益金,同时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项目工程成本分析表、应收(预收)工程款分析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表、合并报表补充资料表等内部会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会计报表给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给集团公司。

第五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篇:集团内部调动管理规定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红狮控股办〔2012〕240号

红狮控股集团员工内部调动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使人才在集团内有序调动,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集团及子公司(指区域公司、子公司,下同)员工(不含高管人员,下同)调动,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员工内部调动,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调动。

2、员工内部调动必须事先协商,形成会议纪要(附件1)或其他书面材料,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内部调动通知,必须明确报到时间、地点、部门及薪酬级档等内容,便于操作。

4、员工内部调动后,必须及时办理移转档案、社会保险、风险金、职务风险金或变更人员信息等手续。

三、职责权限:

行政人事部门(指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处、综合科,下同)负责内部调动手续办理等相关事项:

1、行政人事部:负责跨区域员工调动手续办理;检查指导区域公司、子公司人员调动;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2、行政人事处:负责区域内子公司之间员工调动手续办理;检查指导区域内子公司人员调动;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3、综合科:负责本公司员工调动手续办理;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四、具体程序:

根据调动内容不同,分为部门(含车间,下同)内部调动、部门间调动、子公司间调动及跨区域调动4类。调动程序:

(一)部门内部调动:

因工作需要,子公司部门员工拟调到本部门另一岗位工作。

1、调动申请:

(1)薪级5级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需部门内部岗位调动的,应填写《岗位调整申请报告》(附件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科人事管理员。

(2)薪级5级(含)以上人员(含化验室组长,除中控操作员),需部门内部岗位调动的,凭任命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执行。

2、调动审核:

综合科凭任命文件或审批后的《岗位调整申请报告》,按《员工薪酬级档调整管理规定》确定拟岗位调动员工的工资级档。

3、OA调动会签:

综合科开具《员工调动会签单》(附件3),并将《岗位调整申请报告》扫描后作为附件。会签流程:

(1)生产线:人事管理员发起—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2)管理线:人事管理员发起—部门(车间)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4、调动通知: 人事管理员根据《员工调动会签单》,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附件4),分别通知岗位调整部门、财务(计量)科、系统管理员和调动员工本人。

5、调动执行:

(1)调动员工执行事项:

①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②根据岗位变动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增补或退回部分风险金。

(2)调动部门执行事项:

①调动后,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新岗位安全、职责、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

②根据新岗位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公司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按规定开通OA、NC、HR或MIS帐号及权限。

(二)部门间员工调动

因工作需要员工从本部门调到本公司内另一部门工作。

1、调动申请:

因工作需要,拟从其他部门调动员工,应提交调动申请报告,或调动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后,送综合科人事管理员办理调动手续。

2、调动审核:

(1)人事管理员根据子公司组织结构及岗位定编、职责、招聘录用条件,审核调动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2)人事管理员征求拟调出、调入部门(车间)以及分管领导的意见,确定拟调动员工调动后的岗位工资级档。

3、OA调动会签:

综合科开具《员工调动会签单》,并将《员工调动申请报告》扫描后作为附件,会签流程: (1)生产线:人事管理员发起—拟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2)管理线:人事管理员发起—拟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4、调动通知:

人事管理员根据《员工调动会签单》,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分别通知调出、调入部门、财务(计量)科、系统管理员和调动员工本人。

5、调动执行:

(1)调动员工执行事项:

①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按时前往调入部门报到。

②根据岗位变动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增补或退回部分风险金。

(2)调入部门执行事项:

①调动员工报到后,调入部门应及时对调入员工进行新岗位安全、职责、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

②根据新岗位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公司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按规定开通OA、NC、HR或MIS帐号及权限。

(三)区域内子公司间员工调动

因工作需要,员工拟调到本区域另一子公司工作。

1、调动申请:

因工作需要,拟从区域内其他子公司调动员工,拟调入子公司组织双方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区域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通过电话、视频等开会,形成会议纪要,并发给相关人员会签。

2、调动审核: 拟调入子公司将会签后会议纪要发到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根据子公司组织结构及岗位定编、岗位职责,审核调动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3、调动会签:

(1)拟调动员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将《员工调动会签单》及调动会议纪要扫描件或电子版,通过OA一并发送至调动双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及区域公司负责人会签,会签流程:

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发起—调动双方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会签—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区域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备案。

(2)销售、供应、财务等中层干部调动,以集团任命文件为准。

4、调动通知:

(1)区域行政人事处人事管理员根据《员工调动会签单》,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通知调动双方子公司人事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薪酬核算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2)调出子公司人事管理员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通知调动员工和所在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填写《员工工作交接表》(附件5),发以下部门会签:

①调出部门:调动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本部门工作交接意见。

②五金仓库:核对工具、安全帽、工作服等领用物品归还情况。

③财务(计量)科:核对有无借款。

④综合科:核对借阅的公司文件资料及领用的办公用品归还情况,核对胸牌、考勤卡、上岗证等回收情况;根据会签部门的意见汇总扣款金额并报工资核算员扣回;若培训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把培训协议传真(或扫描)给调入子公司。

⑤员工调动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调出子公司综合科将《员工工作交接表》发给调入子公司综合科备案。

5、调动执行:

(1)调动员工执行事项:

①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主动与调入子公司联系,按时前往调入子公司报到。

②根据岗位变动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增补或退回部分风险金。

(2)调出子公司执行事项:

①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系统管理员停用调动员工MIS等帐号。

②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操作HR系统,将调动员工的人事信息转到调入子公司。

③综合科人事管理员复印一份调动员工的档案留存,原件密封后邮寄(或交本人携带)给调入子公司。

(3)调入子公司执行事项:

①综合科主动与调动员工联系,告知报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具体行车路线。

②综合科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调动员工前往的部门(车间)、安保科、财务(计量)科。

③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操作HR系统,将调动员工的人事信息转入本公司。

④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接收调入人员档案(或重新建档),补充、完善档案资料。 ⑤根据新岗位工作情况,调入部门及时向本公司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按规定开通OA、NC、HR或MIS帐号及权限。

(四)跨区域公司员工调动

因工作需要,员工从一个区域公司调到另一区域公司工作。

1、调动申请:

区域公司因工作需要,拟从其他区域调动员工,拟调入子公司应组织双方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及区域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通过电话、视频等开会,形成会议纪要,并发给相关人员会签。

2、调动审核:

拟调入子公司将会签后的会议纪要发送到集团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根据区域公司(或子公司)组织结构及岗位定编、岗位职责,审核调动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3、调动会签:

(1)拟调动员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将《员工调动会签单》及调动会议纪要扫描件或电子版,通过OA一并发送至调动双方子公司、区域公司分管领导会签。

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发起—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核对—调动双方子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会签—区域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会签—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集团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归档。

(2)销售、供应、财务等中层干部调动,以集团任命文件为准。

4、调动通知: (1)行政人事部人事管理员根据《员工调动会签单》,开具《员工调动通知单》,通知调动双方子公司人事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系统管理员、薪酬核算员等相关人员。

(2)调出子公司人事管理员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通知调动员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填写《员工工作交接表》,发以下部门会签:

①调出部门:由调动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本部门工作交接意见。

②五金仓库:核对工具、安全帽、工作服等领用物品归还情况。

③财务(计量)科:核对有无借款。

④综合科:核对借阅的公司文件资料及领用的办公用品归还情况,核对胸牌、考勤卡、上岗证等回收情况;根据会签部门的意见汇总扣款金额并报工资核算员扣回;若培训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把培训协议传真(或扫描)给调入子公司。

⑤员工调动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调出子公司综合科将《员工工作交接表》报调入子公司综合科备案。

5、调动执行:

(1)调动员工执行事项:

①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主动与调入子公司联系,按时前往调入子公司报到。

②根据岗位变动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增补或退回部分风险金。

(2)调出子公司执行事项:

①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系统管理员停用调动员工的MIS帐号及权限。 ②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操作HR系统,将调动员工的人事信息转到调入子公司。

③综合科人事管理员复印一份调动员工的档案留存,原件密封后邮寄(或交本人携带)给调入子公司。

(3)调入子公司执行事项:

①综合科人事管理员主动与调动员工联系,告知报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具体行车路线。

②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调动员工前往的部门(车间)、安保科、财务(计量)科。

③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操作HR系统,将调动员工的人事信息转入本公司。

④综合科人事管理员接收调入人员档案(或重新建档),补充、完善档案资料。

⑤根据新岗位工作情况,调入部门及时向本公司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按规定开通OA、NC、HR或MIS帐号及权限。

五、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制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内部调动会议纪要

2、岗位调整申请报告

3、员工调动会签单

4、员工调动通知单

5、员工工作交接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总经理、副总经理;OA公开发布。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17日印发

第三篇: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 调动类别 1. 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跨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人员调动,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2. 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 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2) 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工资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附表:

劳动合同 工资 社保 公积金 福利待遇 情况一 调出方负责 √ √ √ √

调入方负责

√ 情况二 调出方负责 √

√ √

调入方负责

3. 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公司会议中形成的调动员工的会议决议。

二、 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 因工作需要,集团所属各部门、公司可申请在集团内部调配人员。非工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2. 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部门办理。。 2. 调出、调入单位收到《调动通知函》后,就员工的借调期限、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及其他约定签订《借调协议》(附表5)。

3. 原则上,借调人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由借调单位负责。

4. 借调人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包括借调人的绩效考核、劳动纪律、考勤管理等。

5. 原则上,人员的借调手续在7天内完成。

6. 调动人按《员工调动审批表》要求的时间到新部门报到。 7. 资料表格存档:

1) 《员工调动审批表》集团人力行政部存档。 2) 《调动通知函》调入、调出方人事部门存档。 3) 《借调协议》调入、调出方人事部门存档。

五、任命程序 任命管理流程图: 集团公司

人力行政部 调入方 调出方 调动人 时间限定

2天

5天

5天

详细步骤:

1. 任命文件或会议决议发文2天内,人力行政部发出《调动通知函》(附表2)通知调出、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2. 由调出单位5天内按《调动手续办理表(1)、(2)》(附表

3、4)上的内容,办理员工调出的相关手续(工作交接、资料清单、办公用品归还、结清借款、应扣款、报账单据等),并将调动人员行政、工资、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个人档案和劳动合同等,转调入单位人事部门。 3. 调入单位5天内按《调动手续办理表(2)》(附表4)上的内容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4. 原则上,人员的调动手续在12天内完成。

5. 调动人按任命文件或会议决议要求的时间到新部门报到。 6. 资料表格存档:

1) 《调动通知函》调入、调出方人事部门存档。 2) 《调动手续办理表(1)》调出方人事部门存档。 3) 《调动手续办理表(2)》调入、出方人事部门存档。

六、注意事项

1. 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时要调动理由要详实,单位审核意见和领导签字必需齐备。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调动申报材料,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2. 各部门要按时办理已批准调动人员的调动手续,保证随转各项关系到位,档案、合同等资料齐全,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附表1:

编号: 员工调动审批表

申请公司/部门

申报日期

调动员工姓名

所属公司/部门

调动类别

□ 调动(期望到岗日期: 年 月 日)

□ 借调(借调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原工作岗位

新工作岗位

调动原因:

调入部门 领导意见

签字: 调出部门 领导意见

签字: 集团行政 人力部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附表2:

编号: 调动通知函

(调出方) 、 (调入方) :

关于 同志的《员工调动审批表》已审批完毕。

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 同志从 调动(借调)至 ,并于 年 月 日(前)到 报到,担任 岗位工作。

接到本函后,双方人事部门请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员工调动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篇:集团内部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内部兼职讲师管理办法版本:A版次:0

企业的内部兼职讲师制是为了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加大知识的分享与继承。内部兼职讲师不仅能激励员工加强自我开发,锻炼员工演讲能力、沟通能力、策划能力等,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培训资源的来源问题,降低培训成本,有利于讲师采用针对性的教学方法,设计适合培训需求的内容。培训讲师需要有关课程的实战经验,要有充足的理论基础,有良好的个人形象,有很好的口才,以别人为中心的思想模式,总之对企业来说,优秀讲师是很难找到的,也是很难培养的。

1. 目的:

1.1建立一支优秀的内部兼职讲师队伍,积极推动和完善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建设;

1.2实现集团内部兼职讲师管理的正规化和科学化;

1.3帮助员工改善工作及提高绩效,有效传承企业相关技术和企业文化,实现知识共享;

1.4有效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 内部兼职讲师基本条件:

2.1学历:一线人员,中专以上;管理人员,大专以上;

2.2本行业从业时间:入职本公司及本岗位一年以上;

2.3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2.4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感染力,口齿清晰,条理清晰,语言组织能力强。

3. 内部兼职讲师职责

3.1积极维护和树立企业形象,弘扬和宣传企业文化;

3.2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部门的培训需求,做好培训教学方案,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

3.3认真编写所授课程的教学方案和培训教材,并提前和培训部门进行协调和沟

通;

3.4积极支援开展所在公司或部门的各项培训工作;

3.5讲师上课时必须着装规范,精神状态饱满,授课态度端正;

3.6根据培训需求变化、业务变化和技术改进主动更新授课资料;同时应积极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工作中与课程相关的案例,并提供给培训管理部门,积累为课程资料;

3.7负责培训后阅卷工作、后期培训跟进工作,以达到预定的培训效果;

3.8对其他讲师的授课技巧、方法、案例、课程内容等提出改进建议;

3.9协助人力行政主管完善内部培训体系建设;

3.10积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

4. 讲师的等级

4.1讲师资格分为高层讲师、中层讲师和基层讲师三个层别;

4.2高层讲师: 董事长、副总裁、部长、总监、总经理,主要讲授企业战略管理、企业文化、各代理品牌的历史文化、品牌特征和发展战略特点,以及企业运营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4.3中层讲师主要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领域权威专家中产生,负责讲授财务、人力资源、销售、业务及生产管理等专业内容;

4.4基层讲师: 由一线业务骨干和具有专业背景并对内部兼职讲师工作感兴趣的员工担任,经评审合格者可担任讲师,配合对应专业中级讲师开发课程,努力向中级讲师晋升。

5.内部兼职讲师授课津贴标准和相关奖励

5.1内部兼职讲师可享受授课津贴:发放授课津贴的课程必须为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并经审查合格的课程。每月末由培训主管人员对讲师的培训课时进行汇总统计,报送给人力资源部薪酬组,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给相应讲师;

5.2根据具体授课课时,给予授课津贴:高层讲师:100元/课时;中层讲师:80

元/课时;基层讲师:50元/课时。如果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教授课程,课时费将相应增加20元/课时;

5.3以下情况不属于发放授课津贴的范畴:

(1)各类公司、部门会议、活动;

(2)管理层、部门经理等对下辖部门及本部门人员开展的例行的分享、交流、培训;

(3)试讲、其它非正式授课;

(4)工作职责要求的授课。

●对于无法界定是否发放讲师授课津贴的课程,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监最后界定。

5.4同等条件下,薪资调整、评优活动、升职等优先考虑内部兼职讲师;

5.5内部兼职讲师可旁听公司所有培训课程,优先参加公司内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如有必要,可申请参加与自身授课课题同类的外出培训;

5.6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企业培训师国家资格证书,经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可上调一级(内部兼职讲师等级),并由所在公司报销考试及学习费用;

5.7如果培训讲师利用业余时间对员工实施培训,将享受带薪补假,根据实际培训时间的1.5倍计算,可以累计统休,不计课时补贴;

5.8每年年底将根据授课情况和具体表现,评选出优秀内部培训讲师若干名,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嘉奖。

6.培训管理部门职责

6.1 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内部培训讲师队伍;

6.2负责和各培训讲师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成为讲师和学员之间沟通的桥梁,积极协助培训讲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6.3统一计划与安排内部兼职讲师的授课,抽查、评估与跟踪内部兼职讲师的授课情况;

6.4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各培训讲师进行积极的沟通,尽早通知相关讲师授课时间;

6.5督促内部兼职讲师严格按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开展授课,同时做好课程相应记录,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效果评估表》等管理表格,作为考核讲师的依据之一;

6.5培训部门应积极支援各培训讲师的工作,积极向培训讲师提供培训教学资源,并协助培训讲师制定相应的课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6.6人力资源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全体讲师的经验分享,并聘请资深人员或外部专家指导、培训。

7.年终考核

7.1 每年对培训讲师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安排在人力资源部门对各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绩效考核时同时进行;

7.2内部兼职讲师如在1年之内有3次课程的现场效果评估低于60分,即被降级甚至解聘;

7.3人力资源部为掌握第一手信息,将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访谈,了解真实的授课效果;访谈产生的结果将成为讲师绩效考评的部分依据,同时也为提高讲师授课能力安排培训提供参考;

7.4每年对表现优秀的讲师(课程效果评估平均在85分以上,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同),由人力资源部提名报集团公司,予以专项奖励。

8.讲师的培养

8.1讲师以自主学习与自我培训为主;

8.2公司将按计划组织对内部兼职讲师的培训、集体学习等活动;

8.3公司为讲师提供课程、讲授方面的资源与支持。

9.其他

9.1因授课需要而发生的以下费用提前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购买:

(1)道具、小礼品等,未使用完的物品由人力资源部保管,下次备用;

(2)课程需要的书籍和已经收取讲义及教案编撰费的课程教材,所有权归公司;

9.2本办法经批准后生效实施;

其他: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自实施之日起,现行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第五篇: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建审<2014>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34号)和《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集团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集团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内部审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发展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集团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500人以上的子企业,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在岗职工人数的4‰。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立和人员配备基本原则

(一)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含管理资产)在30亿元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

(二)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

(三)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应当以能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为标准,配备审计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监督、评价、服务的基础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工作范围应当覆盖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工作职责应当包括:

(一)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任职周期,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项目、基建项目等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六)参与企业选择、评估、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负责企业审计业务指导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内部审计规划应当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风险防范体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所在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对于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即时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定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审计报告在递交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权利机构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进行情况反馈,督促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定期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送本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批准后,及时提交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作方式上,在直接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加快推进建立联动审计以及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人员及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内部审计队伍。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应学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准入制度,严格准入条件;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择作风正、能力强、懂业务、讲原则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部审计部门,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

第二十四条 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征求集团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把内部审计人员纳入企业员工培训整体计划,保证每年必要的培训时间,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特点,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建立提拔交流工作机制,构建企业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集团公司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机制,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符合内部审计工作性质、特点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励制度,定期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内容,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贡献较大者应在干部使用、评优晋级、考核时给予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集团各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企业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审〔2008〕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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