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

2022-07-24

第一篇:没有剥夺政治权利

论政治权利不可剥夺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是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从奴隶制社会,经过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人类才第一次实现了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这种统治的社会基础在本质上不同于前几种社会类型,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度上注定要不同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前几种社会类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政治权利制度也必须发生与资本主义社会截然不同的变化,那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都不可剥夺。用以往的法律观念来看待这种观点会觉得不可接受,但它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必然要求。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来看,在原始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强权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从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及剥削,人们的政治权利就不再平等了,为了压制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在数量上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者的强势地位,统治者制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以及其他维护强权的制度。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制度作为统治者的有力统治工具一直存在着。但是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于前几种类型的社会制度,多数人重新取得了统治地位,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作为社会制度的本质飞跃,社会主义会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的中国人应当在思想上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拘泥于传统,敢于对旧的制度质疑,勇于接受新的思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障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使人们在质疑和创新之前没有心理上的恐惧。真理愈辩愈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中国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佳环境。

王春峰email:springlord@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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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经验交流:不要剥夺孩子感受世界的权利

近日看到莫言的《用耳朵阅读》感慨颇深。一个处在缺少书本的贫困山村的孩子有多么的可怜啊!他们没有包装精美的课外书,看不到电视网络带来的精彩世界;但是他们又多么的幸福,因为他们可以用自己的眼睛去看世界,用自己的耳朵去听世界,用自己的手去抚摸世界,用自己的心去感受世界——

现在的孩子宛如一只只金丝雀,被关在舒适的鸟巢中,享受安逸的生活。人们只看到他锦衣玉食,花衣美服,却没有人知道他们离开大自然的悲哀,离开天空的苦痛。

小的时候生活在农村是我最大的幸福。那时候,家里种地,爸爸养了马和牛。我和弟弟在夏天的午后,去给小马梳理鬃毛,小马眯着眼睛幸福的样子让我们特别的满足。家里还有一头大奶牛,我们最喜欢它了,你骑上它的背感觉好温暖,搂着它的脖子,看着它笑眯眯的眼睛,感觉那么亲切。农忙的时候,每到周末我们定会和大人们一起去田里,大人们除草,我们就满地是抓小虫,藏猫猫——渴了掬一泓清泉,累了躺在大地的怀抱酣然入睡,一觉醒来,或许已经日落西山,那又如何呢?正好坐上老牛车,任老牛车“吱吱扭扭”的唱着歌儿一路载我们回家。那时我们都极喜爱坐牛车,那头温和的老奶牛真的很可爱,就像我们的亲人。每次坐车我和弟弟定有一个要爬上老牛的脊背,搂着老牛的脖子幸福的伴着牛车的“吱呀”声,踏着最后一抹夕阳,幸福的走进梦乡。而老爸呢?绝不会因为我们这样而生气,更不会担心的战战兢兢。让我们觉得好自由,好幸福。也让我和弟弟越加的放肆。(后来,老爸在山村里第一个买回来四轮车,坐着与老牛车相比风驰电掣般的四轮车我却在也没有体会到那种恬静的乡村气息了。)

我家前面有一条小河,河水悠悠的唱着欢快的歌。每当雨季来临,小河的水很肥的时候,我们就会穿着老爸买来的漂亮雨靴,到河里去趟水。赶到天气很暖,通常那漂亮的雨靴就会下岗了,因为我们更喜欢光着脚在水里走来走去,光滑的鹅卵石在脚下的感觉好像奶奶轻轻的瘙痒,我们一边拎着裤脚,小心的在河里嬉戏,一边忍不住笑声,那笑声随着小河流淌在小村周围。待到玩累了,在河边坐下,挖一块泥巴做掴炮,(也就是一块正方体的泥巴中间扣空了,然后在使劲的甩到地上,谁的声音大,谁的炮响了以后漏的洞大,谁就会赢得别人的一块泥巴用来补漏洞)掴炮此起彼伏的“咣咣”声就会在一次的让我们幸福的不得了。

我是个特别喜欢水的人,夏天的时候,每当下雨,我都会在窗边伸手去接雨水。由于我小的时候身体不好,大人们通常不会放我去淋雨的,这也许是我现在特别喜欢淋雨的原因吧。不过那时候好像没有过淋雨的经历。但是只要雨一停,我的快乐时光就来了。跑进被雨水荡涤的一尘不染的世界里,呼吸着纯净的、呆着泥土气息的空气,忘情的在小水洼里踩出飞溅的欢乐。满世界的孩子没有人担心衣服脏了怎么样,鞋子湿了又如何,有的只是忘乎所以的玩耍——

且不说春天在山林里捉迷藏,夏日在小河边捉鱼虾,秋天在落叶中的七彩梦,冬季里放飞的冰爬犁。单单那份忘乎所以,单单那份毫不在乎恐怕现在的孩子永远也不会有了。女儿在下雨天偷偷的往小水坑里走的时候总是用眼睛瞄着我,唯恐弄湿了昂贵的鞋子,漂亮的衣服,可岂知衣服有价,快乐无价。女儿居然不知道马和牛到底多大,因为她是从书上看到的,真正的马和你她没见过。女儿周末要去舞蹈班,所以她没时间去乡下体会大自然的魅力,(女儿说:妈妈,舞蹈班里我嘴幸福。我问为什么。女儿说:只有我不上补课班。天呀。这也叫幸福)得到的与失去的那个更多呢?

十一长假,我带女儿去农村。我看到了女儿退去伪装的本性。她玩的真的恨开心。我与女儿约定,寒假去农村过,我一定要让女儿体会一下我童年的快乐。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要给女儿机会,也希望大家都给孩子机会。还记得淘气包里面孩子空洞的笑声,还记得女儿在老爸家快乐的,发自内心的笑。那两种笑我永远也不会忘记的。

第三篇: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2007年03月06日 星期二 08:31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来自: 时间:2006-0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

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八)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第三章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考察档案。

第十九条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第二十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

第四章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或者就医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

(一)骗取保外就医的;

(二)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三)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四)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你没有权利

——《健康成长》之“珍爱生命”读后感

你是否为石缝间那一簇簇,一团团无名的小草、小花而惊叹?它们虽然渺小,不起眼,但是却凭借不屈不饶的毅力在石缝间挣扎,它们演绎着一个个壮丽的生命故事。它们的点缀的使大山有了灵气。

我们呢?妈妈怀胎十月生下了我们,我们不需要费一点儿力气就来到人世间,而妈妈却要承受撕心裂肺之痛。我们来到人世,什么都有不用干,吃了睡,睡了吃,好不惬意!父母却要为我们忙碌操劳。我们渐渐长大,衣食吃穿都不愁,父母却要为家中的新成员多挣份钱,而且时刻为我们提心吊胆,生怕我们出一点儿危险。

我们上学后,觉得学习压力大承受不了,一些同学甚至想要自杀获得解脱。据调查:有近一半的中小学生认为自杀可能是一种解脱,死了就没有痛苦了,就解脱了。但是我们现在遇到的学习上的、社会上中的、学校里的压力。这一点挫折根本算不上什么,我们的承受能力岂能一击就破?

“生命不等于永远快乐,也不是永远痛苦,快乐和痛苦是相生相成的。等于水道要经过不同的两岸,树木要经过常变的四季。在快乐中我们要感谢谢生命,在痛苦中我们也要感谢生命,快乐固然兴奋,苦痛又何尝不是美丽?”这是冰心奶奶告诉我们的。生命本就是甘苦与共的一段旅程,挺过了,前面就是百花齐盛开的草地。

而且,生命属于你,却又不仅仅是属于你的,是谁十月怀胎将你带到这个世界?是母亲。又是谁和母亲一起含辛茹苦将你抚养长大?是父亲。是谁教你读书写字,为人处事?是老师。是谁陪伴你渡过难关,在你伤心痛苦时给予鼓励、安慰?是同学、是伙伴。是谁从小就关爱着你的成长,疼你、爱你的程度不亚于你的父母?是亲人。当你萌生出想要放弃生命的念头时,有没有想过他们?你生命的六分之三属于父母,六分之二属于老师、同学、伙伴和亲人,

只有那剩下的区区六分之一才真正属于你自已,你说你有什么权力放弃你的生命?

当你想要放弃生命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一粒细小的种子就能珍惜上天的赐予,正不断努力,想要破土而出,渺小的蚂蚁就能珍惜自已难得的生命,勤勤恳恳,忙忙碌碌碌,墙角的壁虎为了延续自已的生命,可以不惜巨烈疼痛舍弃自已的尾巴..........渺小的动植物都知道要珍爱生命,人作为万物之灵,你说有什么权利放弃你的生命呢?

当你遭遇困难,灰心丧气,选择放弃时,你有没有想过,生活中遭遇不幸的人有很多,贝多芬双耳失聪,却凭借自已的毅力和信念创作了很多首世界名曲,大诗人白居易自幼家境贫寒,四处飘泊流浪,却写了许多质朴自然、通俗易懂,流传千古的不朽诗文,海伦.凯勒一个禁闭在盲聋哑世界中的人却凭借对生命的热爱,对知识的求知欲掌握了四门外语,并在哈佛大学毕业,你四肢健全,耳聪目明,你说你有什么权利放弃生命?

青少年时期,正值人生最美好的阶段,要学会珍惜生命,错过了就不可能重来,珍惜他人与自已的生命,让我们的生命绽放出鲜艳美丽的朵花。遇到任何挫折,遭受任何压力都要坦然面对,以一颗平静淡然的心来解决一切问题。我们应主宰自已的人生,不要让挫折压力等毁了你的一切,面对困难,不要认为活着太累,不要轻易放弃生命。因为你,没有权利!

姓名 :

班级 :

指导老师 :

张 馨 月 六(2)班 兰 晓 萍

第五篇:弱者没有微笑的权利故事

弱者没有失败的权利,只能够成功,没有退路,往后退是死路一条啊。强者可以经历失败,两次三次,有退路可走;弱者只能往前。我的博客记录过一个女孩的事情,她全身被烧伤,戴一个大口罩和眼镜,来敲我家门。她说她去一个地方被城管抓起来了,因为长得丑,人家说她会不会是上访的。女孩特别难受,发誓要学法律,去告诉抓她的那些人——我即使丑也有权利到街上走。我跟她讲,弱者根本就没有生气的权利,你只有一个权利就是去奋斗。把所有的精力放在和城管斗上是没有意义的。我问她有什么特长,她说想写作,我说好,你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写作上,等社会上承认你了,你才有权利再去追求你的法律地位。

弱者没有权利去摇摆、放弃。我给大家举另外一个例子:我们班有一个同学,26岁学了第一个英文字母,可是后来他在美国斯坦福读了两个博士,现在是北大的党委书记。他就是一步一步往前走的。世界上只有三件事是人做不到的:第一条就是克服死亡;第二条永远年轻;还有第三条,就是不能让老婆不背叛他。除了这三条其他都可以做到。比如说你现在设定一个目标一定可以实现,如果你毕生都是做这件事。

我说过弱者没有微笑的权利,因为一笑就很丑,一累就犯病,一高兴就犯错误。人类没有大象、老虎那样的牙齿,奔跑速度非常慢,所世人类在几百年的进化过程当中永远是弱者。正因为这样,人产生了特别大的恐惧心理;也正是由于这种恐惧心理,人就成为万物的主宰。这叫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比如一只小老鼠,爬到旗杆上面之后,突然感到巨大的恐惧,就爬下来了,从此过着幸福的生活。第二只老鼠也爬到旗杆上了,但因为它是做了外科手术的,没有恐惧心,于是在旗杆上面特别高兴地跳舞,最后摔死了。

所以,乐观者未必是幸运的,悲观者未必是不幸的。上辈人给了你忧郁的气质,就享受忧郁吧,因为,忧郁是一种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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