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构研究

2022-09-30

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城中村改造中的失地农民和沿街商贩等, 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同雇主间的劳资纠纷、沿街商贩同城市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纠纷、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回迁纠纷等。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出台了各类文件来应对此类纠纷, 但作用有限, 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在于未能在充分认识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足的前提下统一思想, 重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当前农业转移人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 一) 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特点认识不足

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虽然开始出现在朴素法律意识下以非法手段追求合法权益、纠纷主体文化水平提高、年轻化以及通过网络舆论为自己“造势”等新特征, 但仍无法掩盖其传统的组织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 新特征和传统特点二者相互结合、发酵, 不仅加大了其社会的影响, 也加剧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 二) 对“依法治国”大背景认识不够深刻

笔者在参与一些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的论证工作中了解到, 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纠纷事件在初始阶段秩序还是比较好的, 但随着聚集人员的增加, 场面开始不容易控制时, 在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下, 对立就会迅速激化, 以至场面失控。

( 三) 矛盾纠纷解决程序过于繁复冗长

矛盾宜疏不宜堵, 想要切断以非法手段主张合法权利这一“维权”路径, 就必须疏通合法的权利表达渠道。在这一问题上, 表现最突出的要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变现为讨薪纠纷、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及各项保险待遇纠纷等。一方面,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条件较差、职业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 在经济实力和知识储备、法律素养上进城务工人员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 难以对抗实力雄厚的发包方、承包方甚至包工头, 因此此类纠纷在进城务工人员身上时有发生。

二、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笔者认为, 在重构新型城镇化中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时, 可以充分借鉴经久不衰的“枫桥经验”, 发挥社区组织、法律援助组织等在维护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稳定中的作用; 整合风俗、习惯和宗教规范; 坚持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律权威。

( 一) 纠纷解决的主体基层化, 辅以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维权

1. 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

“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就是“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依靠群众, 化解矛盾, 促进发展”的核心工作部门是基层组织。乡、镇、县级政府作为基层管理部门, 要直接面对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 但由于自身权力的局限性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 难以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 通过乡镇 ( 街道) 干部、社区工作者、民警、教师等构建的网格体系, 深入了解当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职业、生活状况、教育状况、面临的困难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精细而快速的回应和反馈有关情况, 对于事前预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 加强法律援助, 完善公益诉讼

唐·布莱克曾说过“群体比个人更爱打官司, 而且更容易胜诉。孤立的个人是组织团体状告的最好靶子, 相反则不成立。而且, 个人通常不愿意同组织较量。不管在什么地方, 组织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若能够广泛地投入到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运用中, 必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应当积极探索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主体和接受主体的范围的路径。经费方面, 在各级政府适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扶持的同时,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律协等机构也应当积极主动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诸如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 定额提取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团体组织 ( 如律师协会) 的活动经费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督促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解决资金问题。

服务原则方面,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于并非“非诉不可”的问题, 应当尽可能多地以调解等方式处理, 应尽力扮演好调停者的角色, 以维持双方关系为着眼点, 又快又好的化解矛盾纠纷。

配套措施上, 可以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网络等信息手段, 将“惯犯”予以曝光, 此举既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又能避免在知识、技能方面先天不足的农业转移人口误入陷阱。

( 二) 整合政策、法律与民间习惯, 丰富矛盾纠纷解决的渊源

由于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复杂多变, 文化水平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 很多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当地群众看来未必比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宗教规范更为合理, 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或民族聚居地区, 风俗、习惯、宗教的作用更为显著, 因此, 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 充分尊重当地特色, 扩大纠纷解决的依据,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威望的人出面挑定, 帮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 三) “对立消除型”调解模式的应用

在纠纷始发时, 第三方及时疏导、调停, 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是解决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对立消除型”解决方式以消除当事人之间对立为基本目标, 在纠纷解决成本与解决内容方面, 有时可以带来审判所无法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

( 四) 以司法裁判为中心, 辅以舆论引导, 维护法治权威

无论是对“枫桥经验”的借鉴, 还是“对立消除型”模式的应用, 都必须紧密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进行,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作的过程中, 必须重视法律的权威。

首先, 要坚持司法裁判的中心地位, 充分发挥法律的最后保障性。其次, 严格执行生效判决。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尊重。首先, 政府部门要尊重生效判决的效力, 对于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给付国家赔偿金等判决义务要及时、妥善、全面的履行;其次, 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工伤保险、给付各项赔偿金的判决, 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 必要时采用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情节严重的, 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理; 再次, 最敏感、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 绝不能因为忌惮更大纠纷的发生而任其逍遥法外。指望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必然是能够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判决下来了, 却始终没能够有效执行, 那么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 毫无意义。

最后, 由于我国的普法教育远不能满足群众对法治的需求, 往往敏感的案件会被群众误解甚至抵触, 因此, 在保证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下, 要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信息公开。要认识到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 不仅正确的信息传播的快, 人的心理决定了, 越是猎奇、越是丑陋的事情, 越容易发酵、感染。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 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在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引导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前提下, 占据舆论的制高点, 不给流言蜚语以可乘之机。对于群众提出的困惑和质疑, 要积极回应和解答, 而不是仅仅将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作为“党报”“内刊”。

摘要: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潮, 农业转移人口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第三元”。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重构

参考文献

[1] 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 2010.

[2] [美]唐·布莱克, 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4.

[3] 高传奇.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J].法治与社会,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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