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2022-07-06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大学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所在部门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阅档单;利用重要档案(“两会”记录)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校长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二、本校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学生证及学院介绍信,在档案馆查阅,不能借出。

三、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馆长,方可利用。

四、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馆阅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需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且限期归还。

五、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六、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领导报告。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二篇:4.16.4.1病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制度

活体组织检查工作制度

1.认真查对标本及送检单(标本单姓名与标本瓶是否一致)。 2.认真做好划价工作,不多收、不漏收。

3.及时编号、登记,认真填写登记本,并查对是否合乎要求。 4.配合医生记录取材者,应将病理标本单上的内容告知取材医生。 5.病理医生,在取材时应对所取标本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标本大小、颜色、形状,各个不同切面的改变,必要时应称重。对于微小标本应用滤纸包好,或做特殊说明。

6.清点标本例数,取材后组织也应立即固定。

7.技术员每天应按规定时间将切片及病理单送交活检值班医生(对其切片质量及数量做详细的核对)。

8.对活检中的问题,应及时同上级医师及临床医师联系,避免延误诊断。

9.低年医生,应在每天规定时间内将当天外检进行初诊,并作镜下检查记录,配合高年医师进行最后诊断。 10. 病理诊断报告需及时发出。

11. 病理切片应及时分类、归档。对于需要进一步工作的病例,应及时做出处理(包括特染、免疫组化)。

12. 病理报告单、申请单、切片、蜡块及时清点,整理完毕、归档。 13. 保留标本须经常添加固定液,防止干涸、腐败。

病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制度

1.病理档案资料为病理科长期或“永久性”保存资料,是病理科医疗行为的重要医学证据。

2.病理科档案系指:病理外检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细胞学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外检登记本;细胞学检查登记本;特染/重切医嘱登记本等文字资料性档案(含电子信息资料)。病理外检蜡块、切片;病理大体标本。病理科专用的图书;各种学术会议的资料;各种设备仪器的说明书:病理科各种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等相关资料均为有价值的医学资 料,病理科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规定的期限妥为保存。

3.上述档案资料,病理科工作人员因工作和科研需要均可进行查阅和借阅。

4.查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不含蜡块资料)短时或在1个工作日以内,可直接到档案室自行办理查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原处。

5.借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2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到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但涉及科研课题,尤其是需动用蜡块档案时,使用者须提供课题说明,经科主任同意,科务会论证后,方可办理借阅及使用。 6.借阅病理档案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者应到档案室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7.院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者,仅限于查阅,即办即还,查阅者不许将档案资料在病理科 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阅。 8.院内外人员需要复制复印档案资料,需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并对复制复印的档案进行登记。

9.院外相关人员须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时(除病理切片另有规定的外)。须经医务处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或查阅手续。但对于不可复制的病理档案资料,根据有关规定一律不外借。

10.借阅或查阅档案资料时,应注意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清洁,严防损坏和丢失。

11.本科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病理档案借与其他人员查阅、复制。违者将扣出当事人一个月奖金。涉及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的档案,移交医院相关部门处理。

12.医院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病理档案资料进行临床医学总结、科学研究时,因根据实际应用的价值,与其签订科研协作意见,方可利用病理档案资料。

13.疗纠纷或事故发生时,病人的病理切片、病理蜡块、病理诊断报告底单应立即封存。涉及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病理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和查阅。

14.病理资料由科主任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病理检查资料的归档、管理、借用、归还和登记,并定期整理上述资料。

病理诊断及制片质量考核制度

1.每季度由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以下考评工作。 (1)随机抽取20份病理报告检查以下几方面: 1) 报告书写及及时发出是否按规范要求。 2) 字迹清晰,有无涂改。

3) 有无执行初查及复查制度、疑难病例会诊。 4) 签发报告人亲笔签名。

(2)随机抽取20份冷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病理诊断报告切片,检查 是否符合率≥90%、报告发出是否及时,并查找分析原因。

(3)随机抽取20份细胞学与活检或手术标本报告及切片,检查符合率及报告发出是否及时,并查找分析原因。

(4)随机抽取20例组织切片,检查切片质量优级率及优良率,并查找分析原因。

2.以上考评结果交科主任查阅并签字,并在科室会议上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相关记录及表格:

1、 病理申请单

2、 会诊记录

3、 报告迟发原因登记本

4、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 病理报告及石蜡切片质控记录

第三篇:档案查阅制度

1、已归档案案卷、材料、借阅和查阅,必须严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

2、借阅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并在限定借阅时间内归还;

3、借阅档案,不得擅自超越查阅范围,个人不得因私事借阅或查阅档案;

4、查阅档案人,严禁拆卷带走,涂改内容,勾划字句,折叠档案,在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烧毁受潮,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和随意转版篡改、公布档案内容;

6、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查阅档案时,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进行身份登记,且由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和查阅档案。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价值鉴定,决定着档案的存毁命运。为确保档案价值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凡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要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认真鉴定,准确划定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期限。

2、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档案室要提出存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3、经批准销毁的档案,销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待档案材料化为纸浆或灰尽,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4、为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将应销毁的档案材料作其它用途,更不能出卖,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档案利用制度

为了使档案更好地为机关领导决策、计划和利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室类案卷、资料的内容和存放情况,以便利用。

2、主动向领导和查阅者提供档案信息。

3、坚持做好档案案卷和资料的查、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室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遵守保密法规,从思想上树立保密法纪观念。认真履行档案借阅、保存、销毁和文件的收发、传递制度。防止“密从口出”,“密从手失”的行为。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严格按规定执行。

3、未经保密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带密级的文件和材料。

4、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7、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

第四篇:会计档案查阅制度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1998)第32号文《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局会计档案管理,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凡我局设立财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 第二条 财务室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有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或软盘、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 (三)账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财务室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加盖印章。要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厚度以3公分为宜,并装入会计档案盒,做到整齐美观。凭证由指定的管理人员

整理装订;账本由记帐人员负责整理装订;报表由主办会计负责装订;发票存根由票证管理员负责整理装订;作废支票由出纳员负责整理装订。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安全、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无缺。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档案馆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馆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本局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部门主管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一)由财务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 (二)局分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室、监察室共同派员监销。 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室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 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

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室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

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十八条 我局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010年3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帐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

5、明细帐15年

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 帐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帐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 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帐单5年

第五篇:档案借阅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单位工作和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我室所存档案资料,主要是为本单位工作服务的,不对外单位开放。凡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经单位档案室主管领导同意,可直接到档案室进行查阅。无论查阅或借出,均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2.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档案的,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经单位档案室主管理领导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室对外实行有偿借阅服务,

3.借阅人员必须十分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拆卷抽页、勾划圈点、涂改污损,更不能丢失,要坚持交接检查手续。

4.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本阅览室内进行,如需借出的,要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并按时归还,借出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星期。

5.需摘录或复制档案的,要经过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摘录复制的材料,要经检查核对,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6.借阅党组记录和机密文件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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