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众人物隐私权诞生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2022-09-11

一、美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形成与发展

( 一) 真实恶意原则美国公众人物享受的隐私权受到限制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属性, 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就同公众的知情权, 言论自由权相冲突, 在美国, 言论自由权是直接写在宪法之中受到宪法保护, 而隐私权却未在宪法中明确写明, 而是通过一系列判例来进行规制, 那么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时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的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下面的一个重要的美国司法原则, 即真实恶意原则。这个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 或是政治人物, 只有在他们举证, 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 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诽谤诉讼。真实恶意是指, 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 ( 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 或完全漠视, 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 (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根据上面的论述, 我们不难发现, 真实恶意原则其实是对政治人物隐私权的一种限制, 是为了保障媒体的言论自由, 是对相冲突法律利益的一种衡平。这一原则最开始是仅限于公众人物的, 在1964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在此案中因政府官员作为原告无法提出被告报道具有真实恶意的证据, 而被判决败诉。此判例出现以后, 对公开公众人物的真实事件, 隐私权的保障程度较低, 公众人物于诽谤罪中很难获胜。真实恶意原则大大减轻了新闻媒体在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时候的责任义务乃至风险, 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 以防止寒蝉效应。美国法律之所以确立真实恶意原则乃是为了鼓励媒体对政治人物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以更好地对政治人物进行监督。因此, 美国法律在权衡政治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时, 对言论自由进行了倾斜, 以防止寒蝉效应的出现。至此, 美国法律完成了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定, 但是这种限定也是粗糙的。但真实恶意原则的产生, 打开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大门, 确立了公共人物原则的雏形、公众事务原则的雏形。

( 二) 从公共官员到公共人物

此后案件中, 美国司法界将公共官员这一概念的边界进行了延伸与扩张, 最终形成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 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 1966 年的罗森布拉特诉贝尔案对“公共官员”作出的扩张性解释; 1967 年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沃克案, 联邦最高法院将纽约时报规则中的“公共官员” ( public official) 概念扩充解释为“公共人物” ( public figure) , 以及1971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罗森布卢姆诉梅特罗美迪亚公司案 ( 1971) 的判决中提出的“公共及普遍利益”这个概念; 1974 年发生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诽谤案对公共人物的概念作出分类。诽谤私法随着上述规则的确立而诞生, 诽谤公法的边界也得以划分。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 美国联邦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人物的范围, 并且还为这一概念加上了时间要素。

二、美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形成过程给我国的启示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 而且, 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 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现象, 即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滥用。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诉讼产生的结果可能会完全取决于判案法官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影响力。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公众人物起诉媒体的胜率确实是远高于美国的。所以, 加快推动隐私权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是十分有必要的。美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但我们也应当明确, 美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规范是建立在美国发达的司法体制与上百年的法治传统之上的, 完全对美国制度进行模仿, 显然是不可取的, 甚至会画虎不成反类犬, 造成我国对相关权益保护的退步。但是, 美国在确立这些制度中所反映的精神与原则, 以及相关的方法都是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与学习借鉴的。比如在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冲突时, 确立真实恶意原则背后所进行的思考与价值权衡, 这些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方面。此外, 我们也应当像美国一样, 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清楚, 并且对所谓的公众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 以免发生以此为借口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情况出现。因此, 完善隐私权立法, 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任重而道远。

摘要:美国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规制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 其确立的真实恶意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障了言论自由。美国对这种法律价值的权衡, 其总结出的判决原则, 以及对公众人物边界的界定, 都值得相关法律近乎空白的我国审慎的学习借鉴。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真实恶意原则,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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