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2022-04-29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做不同程度的结合,采取各种方法和减免税措施,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1:

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经过长期探索,不断]进。通过对其比较分析,从中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国际化

[收稿日期]2010-04-26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研究中心项目《县级政府职能与管理创新研究》(2010B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晓凤(1974-)女,山西太原人,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

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本文探讨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改革,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1]。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将其50%的附加折旧扩大到2009年投入使用的财产,以及2010年期间投入使用的某些运输工具和较长使用年限财产,还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比前3年平均增长部分扣除25%,1996年改为20%。2005年,美国曾颁布《国土投资法案》,给予美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汇回国内的收入减免税的优惠。

(三)中小企业的特殊优惠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3)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4)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5)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同时,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1,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四)农业生产单位的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2]。

二、日本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降低税率

从1998财政年度以来,日本的公司所得税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税率已经下降到与其它主要发达国家可比的程度:从1998年到1999年,日本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包括中央政府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事业税、居民税)从49.98%下降到40.87%,降低了9个百分点,公司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 日本在2007-2009财年进行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其中心是通过低税率刺激经济增长。

(一)以研究开发项目和设备投资项目为减税重点

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随着经济持续衰退,企业将大大减少研发支出。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40%。

原税法中规定的税额扣除制度,就企业增加的试验研究费用等曾经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具体规定是:以企业过去5年中,试验研究费用最多的3年平均值为基数,超过这一基数部分15%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项制度,曾使试验研究费的投资额从1965年的3兆9,000亿日元猛增到1988年的9兆7,000亿日元,增长速度令人吃惊。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即试验研究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重越高,可以扣除的比率就越大。另外,作为临时性措施,日本政府规定,在该项政策执行的前3年,可以从以纳税额中扣除的试验研究费用的比例追加2%,即在这3年中,企业可将试验研究费用的10%或1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措施与原执行的增加试验研究税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同时规定,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另外,这项鼓励措施自执行之日起3年内研究试验费用在规定的基础上追加3%,即15%的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委托研究领域,减税的对象不再仅适用于国内的研究试验费用,而且从技术更新的角度出发,为了使日本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政府决定将减税的对象扩大到海外的委托研究领域。

设备投资减税也是所得税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大企业对IT行业投资的力度,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措施,企业在购买与IT相关的设备时,可以从以下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其一,一是购买设备金额的50%可以进行特别折旧;另一种是购买设备金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之所以制定了两种可选择的税制,是因为亏损企业不需要纳税,会选择特别折旧的纳税方式。与IT行业相关联的设备所指范围很广,任何机械都可以说是与IT行业相关联的设备,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投资的设备均被包含在内。

免除日本海外子公司回流收入公司所得税的措施,被看做是日本版的《国土投资法案》。日本的减税措施预计是永久的,因为该措施并没有对优惠措施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三)关注中小企业

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降低税率,由22%降为18%。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税法规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交际费用上限为400万日元。税前交际费用中的80%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这次改革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

(四)对农业的税收支持

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对农业收入或所得作各种额外的扣除、税收减免,以及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法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税率下降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2006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建议把公司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

(二)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研发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法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的税收抵免立即获得退税,即2009年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以退还税款的形式代替常用的税收抵免;如果退税额大大超过公司纳税申报表中最终填写的金额,则要受到处罚。

(三)扶持中小企业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为15%,年利润超过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仍为33.33%。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四)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2003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用于净化工业用水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允许100%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有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的设备和电动汽车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软件设备,在使用的前12个月100%计提折旧。

(五)支持农业相关企业

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

四、美日法公司所得税变迁的特点

(一)各国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进入21世纪,各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纷纷下调了公司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各国公司所得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过去的近30年间,美、日、法各国的名义公司所得税率都有明显下降[3]。

在普遍降低一般公司所得税率的同时,各国也降低了小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特别是法国,减税的幅度都超过了10个百分点[4]。

降低了一般公司所得税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所得税收入减少。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税率降低一方面可以减少逃税激励,另一方面又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扩大税基。

(二)调整公司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又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已经开始从转变理念到付诸行动了。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规定。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近年来各国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所得税优惠政策[5]。

(三)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备,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五、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一)以扩大税基为先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既对内资企业减轻税负,也尽可能少对外资企业增加税负,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同时还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在既定税率下,通过扩大税基有效地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税制改革目标是许多国家期望的。事实证明,这是一个理想而现实的选择。当增加收入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时,扩大税基经常比提高税率更为可取;当减少经济的扭曲程度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而又不能使财政收入减少时,必须通过扩大税基才能降低扭曲的税率,缩小不同部门和不同征税对象的税收差别;扩大税基还能使税制变得更加公平。另外,通过取消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来扩大税基还有助于简化税务管理[6]。

(二)规范税收优惠

虽然企业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是很大,但也应当重视企业所得税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的方向。

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1.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化产业,是集技术、资金、知识要素于一体的密集型产业,也是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先导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导因素,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避免误导高新技术产业偏离研究与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方式要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税基减免强调税前优惠,只要企业实施了科技研究与开发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对象;税额减免则强调事后优惠,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度。确立了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的进口仪器、仪表等试验和检测设备、试剂、材料和其他技术材料免征关税。建立加速折旧制度,我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以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提高设备的折旧率以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收回投资,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推动产业进步有着极大影响。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及政策目标的偏差。

2.向中小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对所有新办中小企业都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按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

国家对国有农口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达到平衡税负,促进其发展,同时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

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反映在制度层面则呈现规则的趋同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趋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的。世贸组织代表着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机制。当前,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在其法律体系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企业所得税是这些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所谓税收的国际惯例。为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进程应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7]。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为使企业所得税制更加具有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还需通过改革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使税制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灵活多样;减少税制对生产、投资的扭曲性,提高企业纳税人生产、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地等我国当前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的避税行为,应当作出相关的防范和规制的规定。除此以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可以规定企业如果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反避税的程序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应当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以及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不仅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四)企业所得税的本土化

企业所得税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五)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在国外,法人偷逃税发案率较低,这既与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也与其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密切相关。通过实行源泉扣缴、实行纳税申报、实行税务代码管理、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对税源实行了全方位监控。我们应结合实际,有所选择地进行吸收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三是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四是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经济根据实际核定税额。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参考文献]

[1]孙雁冰.新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比较[J].江苏商论,2009(1):61-63.

[2]李刚,朱智跃.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08(6):96-100.

[3]王志刚.欧洲国家及OECD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划分[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4):44-45.

[4]安体富,王海勇.当前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铜陵学院学报,2006(5):2-9.

[5]Harberger, A. C. The Corporation Income Tax: An Empirical Ap-praisal. in Tax revision compendium[A].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86 Congress[C]. 1 session.1986.231-240.

[6] John Shoven, John Whalley.Applied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of Tax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 Introduction and Survey[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84(9):1007-1051.

[7]Slemrod,Joel.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of Taxation with Endogenous Financial Behavior. In Behavioral Simulation Methods in Tax Policy Analysis [M]. Ed.: Martin Feldstei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427-454.

[8]Rebelo, Sergio and Nancy L. Stockey. Growth Effects of Flat TaxRat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5(6): 519-550.

(责任编辑:张静一)

作者:刘晓凤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2:

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讨

【摘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 必然引起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 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 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做不同程度的结合,采取各种方法和减免税措施, 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中,如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现行所得税制框架下,利用税收杠杆来免除或减缓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思路、对策和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33 %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课征20 %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率高达46. 4%。(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实行25%税率后,实际税负率也高达40%)。重复课税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本结构,并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增长。同时,重复课税导致高税负和对投资行为的重税,成为投资领域产生大量避税现象和行为的主要诱因,不利于税收规模的可持续增长和正常税收秩序的维护。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为此,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来减轻针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属于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中的部分计征制。以此为标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动摇,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一、缓解或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

(一)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其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视同费用从公司利润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并入当年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负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发行股票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中的扭曲。其缺点在于减税对象为公司,个人股东无直接减税的感受,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利亦同样适用,导致在国际税收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双税率制是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 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留存公司的利润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双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现象。缺点在于已分配利润可适用较低的税率,会鼓励公司将利润分配于股东,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德国和日本在199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三)股东所得免税制是指股东取得的股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东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同时也可作为吸引、鼓励股东投资的一种手段。台湾1998年以前个人股利所得在27万元以内免计综合所得课税即属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税法。股利所得免税法的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四)部分计征制是指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常征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五)归集抵免制是指将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所得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二、世界范围内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实践经验

(一)东欧在这方面的改革力度尤其巨大,许多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了单一税制,以获得竞争优势,促进投资和经济的增长。中欧和东欧共有9个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单一税制,即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和乌克兰。较低的单一税率,使其中一些国家以前濒于崩溃的经济得以复苏。实行单一税制的这些国家也各有特色,其中进行单一税制改革最早的是爱沙尼亚。1994年,爱沙尼亚总理马尔塔发起欧洲单一税制革命,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都确定为26%,后来两个税率同步降低到20%。2000年,爱沙尼亚再次改革,将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免税。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从1995年开始,爱沙尼亚成为外国投资的吸铁石,年均增长率达到5.7%。2004年,罗马尼亚新总统上任不久即签署法令,以16%的单一税率取代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并于2005年生效。此前,罗马尼亚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分别为40%和25%。

(二)大部分OECD国家通过采取不同方法以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各国采取哪种方法,主要取决于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政治环境。1991~2000年间,OECD国家采取最多的方法是完全或部分的归集制,约有一半的国家在使用。2000年以后,一些OECD国家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

从表1可以看出:第一,尽管仍有1/3的OECD国家采用古典制,但这一比例已有明显下降,2001年之前采用古典制的国家为14个,占全体成员国的46.7%,2005年为10个,占33.3%,下降了13个百分点,同时,已有2/3的国家通过采用各种方法来不同程度地消除或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2001年之前的国家为16个,占全体成员国的53.3%,2005年为20个,占66.7%,上升了13.4个百分点。第二,OECD国家中,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开始大幅减少,但仍是目前一体化方法中采用最多的。2001年之前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15个,占到了OECD的半数,2005年这一数字为8个,占26.7%,下降了23个百分点。第三,OECD国家中采用部分计征制的大幅增加,具有较好的增长前景。2002年之前实行部分计征制的国家只有1个,占成员国总数的3.3%,2005年已达到7个,占23.4%,比2002年之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三、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现状、思路及配套措施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对股息征税既要考虑到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又要考虑到跨国公司投资对一国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还要考虑到各国的税收协调。目前我国既然已实行了部分计征制, 对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便可以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 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消除重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降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股息、红利的比例。在征管条件成熟和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允许的时候, 实行归集制度。

(二)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增加了人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归集制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均为综合所得税制,可见该制度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同时还是所得税制一体化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归集抵免制,把抵免环节放在个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其计算非常繁琐,否则,就难以在个人环节准确计算和确定归集抵免数额,也就容易产生通过扩大抵免数额以偷漏税的行为。因此,必须不断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与居民个人身份证相配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信息联网共享,提高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实施抵扣制。

(四)鼓励税务代理业、纳税筹划业、税务咨询、顾问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税务代理发展缓慢,存在许多问题,就委托税务代理纳税人的数量来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西方国家,由于其税制的复杂性,使得税务代理业成为非常必要的行业。由于“一体化”制度中具体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其顺利推行也需要税务代理的直接参与。同时,税务代理业的壮大发展也是我国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条件。

作者:付俊花

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篇3: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上市公司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改革会调整所得税率及征收方式等,可能引发上市公司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文章提出4个假设,并基于750家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统计结果显示,新税法实施后,劳动所得率、股东所得率呈上涨趋势;实际税负率、利息率呈下降趋势。回归分析表明,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与劳动所得率增加、股东所得率增加、利息率下降有显著相关性,与实际税负率增减不显著相关。

【关键词】 宏观调控;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改革; 收入分配格局; 回归分析

一、引言

在经济活动中,一方面要鼓励社会群体和个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各群体和个体公平地参与社会成果分配。只有兼顾两方面,才最符合社会发展目标。可见,收入分配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公司收入进行分配调节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同时,所得税的形成和改革对公司收入分配格局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

崔军等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组合体,各个利益相关者都以获取利润为目标[ 1 ]。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从企业利润中获取一定比例用于公众服务,实现企业资源和公共需求的互动。吕冰洋认为,企业分配者除股东、债权人以外,还包括员工、政府和银行等,他们分别以股利、薪金、税收和利息的形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2 ]。其中,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是“提供公共环境保证服务”,基本形式则是构建企业所得税制度并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当前,基于税收制度改革,为确保自身能够在收入分配格局中获取更多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不断博弈。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将企业所得税率从原来的33%调整为25%。这不仅对国民经济收益分配的大格局产生作用,而且对微观层面的企业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具有显著现实意义。

二、所得税改革对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一)所得税税负影响机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所得税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相比较于旧版本税法,新税法主要发生“四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的变化[ 3 ]。其中:“四个统一”是指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操作规范,统一优惠政策以及统一征管规范;“两个过渡”是指企业所得税率之于优惠政策覆盖的企业设定5年过渡时期,对经济特区(如上海自贸区)制定税收过渡性优惠政策[ 4 ]。

在税务理论研究中,会将企业所得税率分为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和边际税率。然而在税务实践中,企业通常基于实际税率对税务负担进行计算。本研究中,也将就实际税率变化对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

王娟基于50家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财务报表,对其新税法实施前后(2007年、2008年)的实际税率进行分析[ 5-6 ],结果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实际税率整体降低了约7.4%。刘嘉怡对50家上市公司2005—2013年期间的实际税率进行纵向比较,发现2008—2013年的年平均实际税率相比税法改革之前降低了约9.2%[ 7 ]。其他学者对新旧税法下上市公司实际税率进行对比研究也得出相同结论[ 8-9 ]。

基于已有研究,本研究認为所得税改革不仅降低名义税率,也降低实际税率,因而可降低上市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机理

政府为确保自身转移支付能力,就需要通过税制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8 ]。相对应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需要获取市场要素,其利益与政府利益会逐渐达成均衡。如果所得税改革,则会对原本平衡点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新的收入分配格局。

1.假设1的提出

新税法实施后,一方面可以将企业收入中的员工薪酬部分在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企业该部分的实际负担;另一方面,员工薪酬也可以获得弹性增加,从而更加积极地为企业提供劳务和智慧。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其他条件恒定时,企业所得税改革提升了上市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水平。

2.假设2的提出

通常来讲,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避税行为的存在,企业实际税率会低于名义税率。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名义税率由33%调低为25%,这使得名义税率下降。然而,此次所得税改革也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或者过渡取消)。那么,企业新的实际税率是否会低于原水平?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企业所得税改革降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也推动其实际税率下降。

3.假设3的提出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会降低对债务的依赖,从而降低其债务利息支出。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所得税改革会降低上市公司利息支付水平。

4.假设4的提出

新税法实施后,政府从企业收入“蛋糕”中分获的份额降低,股东能够获取的份额会相应增加。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所得税改革会增加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水平。

(三)税制改革前后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趋势

1.劳动所得、税、利息以及股东所得之变化

按照利益分配主体的不同,本研究将企业收入分配格局划分为人员劳动所得、政府税收、债权人利息以及股东股利[ 9 ]。所得税改革必将会影响政府税收,进一步会对其他3个部分的构成产生影响。本研究对750家上市公司2005—2007年、2010—2014年的劳动所得、政府税收、债权人利息以及股东股利构成及其变化进行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结合表1可知:相比新税法实施前(2005—2007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劳动所得率、股东所得率整体呈上涨趋势;税负率、利息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在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的4个部分中,劳动所得所占比例最高,达36.89%;其次是股东所得,比例为27.87%;利息占比最低,为11.61%。

2.劳动所得、税、资本所得之变化

如果将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简化为资本收益、劳动所得和政府税收,按照上述相同的方法,可得如表2所示的结果。

结合表2可知:新税法实施后,劳动所得率呈上涨趋势,资本所得率和税负率呈下降趋势。新税法实施前后,资本所得在三大结构中占比都最高,达39.65%;其次是劳动所得,占比38.02%;税负率则最低,为20.33%。

三、税制改革对收入分配格局影响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共选取750家上市公司,涉及27个行业。在选择样本时,将PT/ST、财务数据极端/空缺、处于亏损状态以及资产负债率超出[0,1]区间的公司排除。所有原始财务数据均来自2014年5月证监会数据库,收入分配格局的各个指标则由公式计算得出。

(二)研究模型与变量

对所得税改革、上市公司分配格局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后,本研究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式中各个参数的含义如表3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

1.Pearson相关性检验

在0.95置信水平下,本研究运用Stata 13.1对全部样本数据作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各变量与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有部分超过0.3,可能存有共线性。本研究进一步进行膨胀因子VIF检验,结果所有VIF<3.0,排除模型变量共线性风险。

2.样本变量描述统计

本研究选取部分样本,运用Stata 13.1软件对其各变量作均值、标准差、最小/最大值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样本公司的收入分配结构按比例大小如下:劳动所得率均值27.73%,股东所得率均值20.15%,税负率均值15.91%,利息率均值8.79%。样本上市公司税负率均值15.91%,要低于法定税率9.09%。

(四)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1.回归结果

运用Stata 13.1软件对EI、TI、CI和SI四个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2.结果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公司所得税税率(Etr)与劳动所得率(EI)、实际税负率(TI)、利息率(CI)和股东所得率(SI)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92、0.1964、-0.0806和0.1163。除EI外,其余被解释变量显著性水平都低于0.05。可见: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会显著提升劳动所得率3.92%,这与假设1相符;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与否和实际税负率显著相关,与假设2相悖;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会显著降低利息率8.06%,与假设3相符;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会显著增加股东所得率11.63%,与假设4相符。

四、结论

企业所得税改革是从宏观层面对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再分配,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效率保持平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企业微观收入的再调整,必然會引发其利益格局的变化。本研究在讨论所得税改革对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机理后,提出了4个假设。

实证研究表明,新税法实施后,劳动所得率、股东所得率呈上涨趋势,实际税负率、利息率呈下降趋势。回归分析表明,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与劳动所得率增加、股东所得率增加、利息率下降有显著相关性,与税负率变化无显著相关性。

总之,企业所得税改革会对上市公司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在降低公司利息支付水平的同时,会提升员工薪酬以及股东股利。然而,是否会显著增加或降低上市公司实际税负,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崔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29-37.

[2] 吕冰洋,郭庆旺.中国要素收入分配的测算[J].经济研究,2012(10):27-40.

[3] 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检察官,2011(3):77.

[4] 郭庆旺,吕冰洋.论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1(6):16-30.

[5] 王娟.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J].财会通讯,2010(4):100-101.

[6] 王娟.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财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0(11):46-48.

[7] 刘嘉怡.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在何方: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J].中国税务,2013(2):25-27.

[8] 杨晓妹,尹音频,吴菊.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收入再分配改善:基于2008年和2011年自然实验的微观模拟分析[J].税务与经济,2015(1):89-94.

[9] 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4):2-1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ZX006)

【作者简介】 连威(1982— ),女,吉林长春人,空军航空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微观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杨明(1977— ),女,辽宁开原人,空军航空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作者:连威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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