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求关系的农业科技论文

2022-04-14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基于供求关系的农业科技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伴随着新一轮互联网技术及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同时,互联网已融入到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之中。

基于供求关系的农业科技论文 篇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创新性对策建议

【摘要】基于对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发现存在主体不强、链接不紧、效益不高、服务不优和制度不适等五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措施以及有关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方面的创新性建议:积极矫正某些流行的发展理念、思路与做法,回归科学、理性发展思路;深化重点难点领域改革,形成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顶层制度规范;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优先序,提高规避规模经营风险支出;激活农业创业潜力,创新农业服务内容。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问题;创新性对策

2014年8月至11月,受天津市有关部门委托,笔者对天津农户承包地流转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进行了调研。虽然选取的调查对象大部分是有代表性或相对较好的典型,但仍然发现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也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补充的创新性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

(一)主体不强问题

主体不强主要是指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发展时间短,素质和能力相对较低,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如下。

1.规模经营户急需发展提升。据天津统计年鉴(2014)记载,2010—2013年,天津市农户户均家庭承包地4.95亩、4.65亩、5.1亩和3.9亩,户均耕地规模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7.5亩)。据天津市农委统计,2013年天津农户承包地流转率为24.5%,略低于2013年底26%的全国平均水平;符合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2013年年底颁布实施)的家庭农场1510户(其中注册登记的只有111户,自愿登记)。根据调研,造成土地流转率相对较低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从转出方村集体土地承包户看,农户家中有50多岁的劳动力以及妇女未能长期外出务工,他们能够很轻松地种植承包地,甚至可以再转包小块地以增加收入,种粮收益稳定、劳动量较小,全程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每亩很轻松就能获得1000多元纯收入,有的能达到1500元(含家庭人工)。同时,蔬菜种植户相对较多,户均经营规模不可能太大。二是从转入方规模经营户看,主要是缺乏能够获取稳定的较高收益的好项目,设施蔬菜种植的风险较大,效益相对下降,规模经营户主要发生在粮食种植方面,并且在水稻种植或者人均耕地较多地区耕地流转需求较大。

2.合作社急需提升和规范发展。从发展的要求和潜力看,合作社整体还很弱、很不规范。截至2013年,天津市注册登记的5136个合作社中,停止运营的占11.2%(576个),半经营状态的占27.4%(1405个),正常开展活动的占51.4%(3155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仅占7.6%,实施标准化生产的仅占20.8%,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仅占10.7%;创办加工实体的仅占1.3%。整体判断,运行较规范、带动力较强的合作社不超过20%,不少合作社建立的目的就是获取优惠政策的投机,等等。

3.农业企业自主持续发展能力急需加强。农业园区、农场、庄园、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各种名称和组织形式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是现代农业的主导,虽然政府对园区的土地费用、生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大量高额投入补贴,但由于规模大,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管难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设施运行费用高,产品的档次、效益与成本不匹配,人才短缺、营销与管理落后等原因,调查的大部分园区经济效益不高,不少亏本经营。

(二)链接不紧问题

产业链各环节、各主体利益矛盾冲突大量存在,关系不紧密、不和谐。主要表现如下。

1.产销衔接不畅。生产经营者主体众多,关系不稳定,坐等销售的传统方式为主,农产品生产者处于被动地位,传统销售渠道占到近90%,有固定、稳定的销售渠道的比例不超过10%;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时空结构不完全匹配,物流成本仍然较高、务农收益相对较低,农产品滞销、降价、亏损的风险主要由生产者承担等。

2.横向合作不实。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户、合作社等基本上是孤立经营,基于各自优势、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共赢缺乏,大部分农业企业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合作社的税收、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叠加获取扶持;合作社实质带动农户、真正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到服务的农户比例仍然较低,横向实质性合作、能够获取实实在在长久利益的合作社联合缺乏。

3.纵向联合不深。农产品生产者与加工商、运销商、服务商等产业链的其他主体缺乏实质性深度合作。加工企业带动农户不足,存在利益冲突,难以实现一体化;农产品运销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基本是市场买卖关系,生产者处于被动地位;农产品生产者与其他生产资料供应者、经营性服务者基本是纯粹的市场买卖关系,农户是被动的市场价格接受者。

(三)效益不高问题

农业效益低而不稳,既有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等主观原因,也有基于产业特性而产生的客观原因。

1.价格难测。某地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不是由当地的生产者决定的,而主要是由某种产品(以及整个行业)的全国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全国精细化的生产和市场信息系统未能建成并发挥有效作用之前,价格波动的经常性发生是必然的。关键是作为生产者很难预测、预防,尤其是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滞销卖难风险和损失主要由生产者承担,不能给生产者长久稳定的发展预期,影响产业的持续经营。

2.成本上涨。农产品成本上涨是总趋势,人工成本、机械作业成本刚性上涨,土地成本预期性刚性上涨。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造成的雇工价格较高,且农忙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力,一般男劳动力每天的雇工费在100元以上,农忙时有的重活甚至达到300元左右,有时尚难以雇到人。土地流转的加快,导致对土地增值的期望提高,流转成本不断升高,很多地方已经由每亩300多元上涨到500元、800元,有的达到1000多元。尤其是对于基地、园区等规模化集中生产,单位产品成本不降反升,不如小规模有优势。如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一样,赔钱的可能性就很大。

3.保险缺失。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偿标准太低,保障对象和范围较窄,并且需要区县匹配,难以调动投保积极性并形成良性循环。例如,中国人保公司天津分公司2014年对于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每亩保险金额最多不超过设施建造成本的50%(不保设施内产品、收入),并且是发生灾害到保险期满的设施折旧后一定比例的损失,不是全部设施投入或实际价值的损失(包括建造的人工等都不算),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赔偿与实际成本支出差距太大。农业保险缺失,导致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影响进一步放大,缺乏投资收益的保障,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农业,不利于相对较小的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形成了一种现代农业发展核心要素短缺导致的低水平循环。

4.基础不牢。粮食烘干设备或晾晒场地、水利设施和灌溉方式、农业建设用地供给与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求不配套。如粮食经营规模扩大后,大型烘干设备没有,购置不起,不可能用传统的自然晾晒方式(占地太多)。喷淋、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缓慢,部分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少,年久失修。据天津统计年鉴(2014),2013年年末,天津实有机电井比2012年减少了5.9%,有效灌溉面积减少8.3%,节水灌溉面积减少39.3%。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农业设施增加,农用地管理办法与发展的需求越来越不适应,规模经营户管理用房、仓库、晾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一直解决不了。

5.品牌不响。大部分农产品有商标但无品牌,商标、品牌的传播影响范围很低,难以成为吸引固定客户或者获取品牌收益的手段;大部分产品属于没有品牌的一般大路货,难以实现优质优价,不利于建立稳定高效的产销关系和客户关系,易于出现滞销价低问题。

(四)服务不优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公共服务体制反复变化,工作艰苦、待遇较低、经费短缺,造成人员不稳、体系不全、素质不高、功能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

1.体系不全。目前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均存在缺位问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偏离,严重缺位。生产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发展不均衡,相对于政府农机补贴以及需求推动下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种植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育苗服务等相对缓慢,全市合作社中只有17个植保服务合作社。金融服务更是严重滞后,农业贷款条件苛刻,产品创新少,风控手段单一,对抵质押品的依赖性强。截止2012年6月末,天津市仅有天津农商行等7家银行机构为43家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合作社融资覆盖率仅1.65%;合作社每年的信贷融资需求保守估计为20亿元,但实际贷款余额为6125.78万元,融资满足率仅为3.06%。2014年天津市由市财政、各区县共同出资成立了市级农业担保公司,但项目实际贷款时需要区县财政担保,财政困难的区县难以有效利用。

2.效率不高。现有的机构、体制机制难以满足日益个性化的农业服务需求,如发展某些高档特色产业的技术、品种、生产资料的服务,民间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需要的综合性投资创业公益服务严重缺乏;乡镇公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萎缩,经营管理服务严重缺位等。

(五)制度不适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需要相应的制度变革与之相适应,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制度不适问题。

1.扶持较弱。虽然天津市每年用于农业的发展资金不断增长,2013年农林水事务支出达到123亿元,但与政府应当承担的农业发展职责、农业的多功能性作用和发展的要求比较,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比较,农业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的项目、力度等方面差距较大。

2.体制不顺。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的各管理部门之间不协调,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政策的执行与创新等方面难以形成合力,资金使用细碎化现象普遍,附属配套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政策措施在基层难以得到落实等。

3.管理不精。管理不精细大量存在于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以及政府的调控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政府调控及行政管理方面,主要存在职能漂浮、重心偏离、监管缺位等问题。例如,政府的很多职能、工作受制于体制、人员、理念、经费等问题在乡镇基层缺位、断层;项目建设重投资、轻监管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发展的创新性对策建议

(一)积极矫正某些流行的发展理念、思路与做法,回归科学、理性发展思路

自21世纪以来,虽然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等各种要求不断提出,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总体改革各个方面的方向、要求做出了系统的顶层设计,但从现实看,各种与改革精神不一致的理念做法仍然大量存在,急需加快矫正。一是政府对农业发展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大量扶持建设高投入、高标准、大规模、多功能的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等现代化项目(经济效益普遍不好),而生产经营者普遍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却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农业风险保障很弱。对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监督、管理和问责、追责制度,已经并仍然在对宝贵的财政资源造成浪费。二是制定并追求高指标、好典型的赶超情结。不顾现实基础条件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区域的差异性等,往往将发达国家或者国内个别最发达的地区的水平及其某些典型和做法作为普遍可以模仿的对象推广,将预测性指标作为约束性任务指标,导致最终数字造假以形成目标任务如期达到要求的假象。例如,全国不少地方制定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倍增计划,要求一村建一个合作社等。三是不计社会成本和负面效应的地方短期政策。政府的不少政策以及做法已经成为社会不公、不合理差距的重要原因,部分政策措施、做法忽视了社会整体为此承担、支付的成本,违背了财政资金受益要尽可能普遍、广泛的要求,导致机会主义套取财政资金牟利在农业领域也大量存在。对土地流转进行补贴的做法,往往导致的是短期的土地流转率虚高等。四是官本位的领导个人决策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在地方农业发展中,主要领导的看法、观点往往作为重要的行动或者政策措施,其所属下级领导、部门往往用大量时间想办法推行、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不是反映实际情况、大量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相关下属更是无人提出质疑、反对意见。专家学者、社会科学评奖等更是将主要领导的批示作为衡量论文、报告水平、应用价值的重要标准,有些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五是反映客观状况、发展动态的信息不全、不真、不公开问题。我国农业农村信息体系很不完善,原有的统计系统抽样调查体系能够提供的信息有限,不适应决策、研究的需要。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不系统、不真实、不公开等问题普遍,信息获取渠道方式难以保障真实性。很多村、镇都是凭印象、经验估计(没有动力、时间仔细统计调查),“拍脑袋”填数字应付上级,可以说几乎没有完全精确真实的全面数据。

(二)深化重点难点领域改革,形成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顶层制度规范

自2004年以来的连续12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有系统的政策,已经形成了一套基本的政策制度体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改革的大政方针进行了顶层制度的方向性设计,土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正在全面试点。但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新型经营体系建设的其他制度性障碍,本文对此提出以下补充建议。

1.通过强化农业“五年规划”功能、制定“农业法案”等方式,形成具有较长时期指导价值和较强约束性的顶层政策制度。中央每年出台一号文件作为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制度,每年的主题、政策措施力求有新的突破,地方政府每年也要紧紧围绕中央一号文件出台相关的政策,在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局限性日益明显。例如,每年都调整重大政策与农业生产力发展因素的系统性、长期性特点不相宜(忽视过去政策的连续性),政策主题多变导致工作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部署、举措,短期迎合上级政策的工作较多,忽视各地发展阶段、面临问题的差异性,不利于调动地方主动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的积极性,政策性农业不利于农业法制化推进,农业规划缺乏约束力等。建议取消将农业农村问题用一号文件方式指导(但不是取消根据需要制定农业政策),提升5年一个周期的“农业发展规划”的作用,或者借鉴西方国家制定适用于一定周期“农业法案”的方式指导农业。

2.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方式的多样化创新。在国家整体试点推进的同时,还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1)研究制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条例”,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城市资本下乡。制定规范性法律条例,根据工商企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的不同性质和各种流转方式的特点、潜在风险等综合因素,在有效保障农户权益和农业用途的基础上,以提高土地农业产出率和增加农户收益为目标,约束农业用地经营主体的行为。(2)用承包权、经营权资本化改革办法解决人口增减变化的土地调整困境。法律应当赋予村集体根据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权利,不应当限制(事实上也限制不了)。同时,可以试点承包权、经营权等土地权力资本化、市场化,改变因人口增减频繁调整承包地,用价格手段调整利益关系。即因人口减少需要减少土地的,交纳费用给村委会(相当于流转费),实际承包地不变,由村委会交给因人口增加需要增加承包地的农户,其承包地也没有变化。(3)落实和扩大土地集体所有的“全面支配权力”。选择耕地较多、人地矛盾较少的村庄,尝试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更多权力交给村集体,即强化集体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权利”的实现形式,“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只要不改变农业用途、保护耕地生产力,村集体多数成员同意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包括扩大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或者机动地的规模等。

3.改革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建立持续长久的统一制度。现实中不少合作社的实际运行特征就是企业,有的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三合一”,目的是投机获取不断变化、不断出新的扶持政策,政策的叠加享受不利于经营主体集中精力研究市场、产业等发展问题。(1)重视并规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部分地区规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采取自愿方式,有的规定不需要注册登记,不登记就不是真正的市场法人主体,就不能对承担的优惠、项目等进行有效监管,区别其与专业大户。不能以发展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等为由采取“先乱后治”的传统思维,而应当从开始就强化制度的规范约束,避免不良后果。根据现行工商登记条例的有关条款内涵,对家庭农场应当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2)制定适用于所有农业主体的优惠政策体系。改变政策随意性大、政策易变问题,梳理现行的各种针对不同主体的优惠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优惠政策体系,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只要是农产品生产无论主体名称一律适用,适用于合作社也适用于其他,有效避免机会主义获取政策“叠加”,激活内生发展动力。(3)实行“唯一性质”主体注册登记制度。以一定面积的土地资源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依据,只能注册登记为一种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主体名称,促进诚信、规范、持续经营。鉴于农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保护支持的必然性,可以将农业企业单独分类,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是三种基本形式。也可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独立于工商管理系统,统一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指导管理和监督。

4.综合推进整合财政支农资金与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碎片化、部门割据、重投入轻监管、官本位决策等导致的支农效率较低问题长期广为诟病,但实质性改革没有。整合支农资金的供给体系,创新政府资金分配供给的财政体制机制,必须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部门职能整合、政府机构调整联动一体化进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涉及到各级政府农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界定、履职方式、监督考评、奖惩等系列制度,改革更涉及到人员的安排等棘手问题,需要找到解决实质问题的切入点系统推进。例如,适应政府与市场职能分开,由管理为主转向服务为主,建立财政投资补贴项目的选择、评价、决策与监督考核机制等制度改革问题,包括信息的公开、公示制度,竞争承担项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优先序,提高规避规模经营风险支出

1.着力解决好土地规模经营的现实问题。(1)探索大型烘干设备购置和使用的机制和模式。扶持在一定面积的粮食主产村镇,由主要种粮大户、农场、合作社等共建共用粮食烘干及储存库,支持大型烘干设备的金融租赁。(2)完善水利设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采取自下而上全面排查申报的方式,全面掌握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运行情况以及需要投资完善的工程,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工程方案,尽快分阶段完善。加大政府补贴推广膜下覆盖技术、喷灌、滴灌技术等。

2.改革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尽快实现全覆盖。以收入保障为核心重新设计制定保险标的、保费标准、保障水平、赔付额等制度;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将所有农产品生产全部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全过程、全环节的全部成本作为保障的底线;取消农业主产区县的补贴比例要求,由国家和省级财政共担;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消除垄断,形成竞争。

(四)激活农业创业潜力,创新农业服务内容

1.多种途径鼓励扶持各方人才在农业中创业。将投资经营农业作为事业而不是谋生手段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1)打破城乡界限,吸引城市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改变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只能是农业户口(或村民)的认识局限,改变过分夸大工商资本下乡负面影响的认识,制定规范、加强监管。只要保障土地的农业用途和土地产出率,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城市居民就可以通过流转土地成为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家。(2)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领办新型主体。按照鼓励全民创业的思路,制定方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农业行政改革、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在基本待遇、保障不变的条件下,鼓励扶持有能力的人员从事规模化生产,创办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领办合作社。

2.调动各方力量,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多服务。(1)推进教育科研机构更好地满足现代经营主体对经营管理服务的需求。在全市各类经济管理类等课题立项导向等方面,增加应用性项目比例,将经营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等成果列入科技成果范围,促进更多的专业人才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发挥其作用;建立公益性农业品牌助推工程和平台,聚集相关专家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诊断、指导、策划等,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新要求。(2)根据新型主体的多样化需要,搭建新型服务平台。主要是:农业创业(投资)指导服务中心,为投资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科学、公正的公益性服务;市、区县农技服务中心与新型主体零距离对接服务平台,强化科技特派员工程;区域(跨乡镇)特色(支柱)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工程(技术、新品种、农资等),为特色产业提供全程全产业链的“一揽子”服务支持。

【责任编辑:梁小楠】

作者:于战平

基于供求关系的农业科技论文 篇2: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路径探析

摘 要:伴随着新一轮互联网技术及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同时,互联网已融入到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之中。基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互联网+”产业融合的新视角,分析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重要性,梳理了目前我国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所面临的问题及不足,并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构建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路径,以期提高社会经济活力。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制度保障

伴随着新一轮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契机。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到我国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环节均有运用。电子商务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载体,已日益成为培育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如何继续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已成为转变传统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亟须破解的难题。在现实农业生产中,经常出现农产品增产却不增收、农产品滞销、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困难等问题,探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信息化水平发展迟缓、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对市场需求做出正确评估和决策。农村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农产品交易流通渠道的瓶颈,弥补了上述缺陷,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直面市场,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农村电子商务正改变着农村劳动力、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关系。所以,基于我国农村经济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探讨出适合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路径,对于改善城乡区域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必要性

(一)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是打破城乡信息壁垒的重要手段

城市、农村两者间的差距,往往体现在居民收入和公共服务的不平衡,但在信息产业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信息资源获取、处理、占有的不均衡,不断加深了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对于城市而言,大部分农村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受教育程度、获取信息渠道、处理信息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劣势。农民收入增加困难,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信息缺乏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尤其是在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鸿沟”的存在,使农民无法全面了解市场信号及需求,加剧了农业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我国农产品的“结构性过剩”。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截至2018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72.7%,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36.5%。”互联网在城镇的渗透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可以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衡化,对农民而言,亦是实现市场信息畅通,增强市场决策能力的重要工具。

(二)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构建是实现我国农村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转变的内在要求

目前,随着科技、农业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导致农村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农村经营主体在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获取上缺乏相关的渠道;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缺乏对市场信息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效率,但在某種程度上也阻碍了农民的联合互助,使农民间信息共享传递性较差。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应该熟练掌握和使用互联网,能从中获取农产品市场需求和先进农业技术,并将其顺利转化到现实生产之中。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出台有关的政策,鼓励各地方、各行业经营主体从事和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中有部分经营主体尚未从事过农业相关行业,有些则是从其他行业转到农业领域进行投资或创业,对于这部分经营主体,更加需要农业信息的服务和指引,以便其了解农业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综上所述,构建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不仅是服务于传统农民的需要,更是发展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内在要求。

(三)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培育农村经营主体市场决策能力的客观要求

近些年,农产品市场价格持续波动,粮食市场上出现了“粮食产量越来越多、粮食进口量越来越多、粮食库存越来越多、粮食自给率越来越低”的“三多一低”和“结构性过剩”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信息不畅通导致价格失灵,扭曲了粮食的供求关系。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增加财政补贴、实行价格支持等措施刺激粮食的生产,这种农业补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也造成了市场供给量的增加,按照供求和需求弹性理论:市场价格必然随着市场供给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但是,统计近些年数据,我们发现,我国粮食越增产,价格亦随之上涨,市场层面并未反映出粮食供给增加的信号。原因很简单,我国不断增加粮食收购的最低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使得增产的粮食从农民手中收购后退出市场,粮食增产也仅仅表现为库存量的增加,加之长期实施的农业补贴政策,给予了错误的导向,使得农民长期种植单一作物,无法满足市场更高层次的需求。综上所述,我国粮食市场的“政策价”代替了市场价格,并长期指挥着粮食的生产。在部分粮食生产大省,此情况尤为突出。因此,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不仅为可以为农民传导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提高农民的市场决策能力,也可以为农产品的买卖提供一个优质的交易环境。

(四)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是联结“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桥梁和纽带

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最初一公里”是指信息的创造方与供给者。“最后一公里”是指信息最终传递到农村经营主体手中所发挥出的效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正是联结“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之间的纽带。信息传递是否畅通有序,将直接影响信息所发挥的效用。

二、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一)资源整合力度乏力,缺少区域特色

一方面,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各级部门长期以来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市场信息、资源信息缺乏有效的统筹和调配,农业信息资源的整合无法突破瓶颈。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农业信息平台,内容质量一般,规模较小,无法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率,无法全面快速地反馈市场信息,对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缺乏利用的效率。同时,现有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仅提供与农业有关的原始资料,没有对农业信息、市场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更深层次的发掘,低质量的重复内容大量存在,分散了用户。所以,造成了用于引导农民进行生产的有效市场信息匮乏,也使得农民过滤信息的困难,无法真正指导农业生产,解决农村经营主体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现行的信息平台内容存在着重复性、同质化及单调性的问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及品牌效应,无法全面突出我国农业的区域特色。

(二)农民对“互联网+”接受能力有限,平台利用率不高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较为缓慢,信息化及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覆盖还存有较大发展空间。由于空间的限制,漫长的冬季也在现实上拉高了网络覆盖的成本,阻碍了农村网络化的发展。此外,由于教育的地域性差距,我国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缺乏主动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和筛选信息的意识。根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年12月底,农村网民的数量占比为27.0%,规模为2.09亿。农民自身上网技能的缺失和文化水平的限制仍是阻碍农村非网民上网的重要原因,有53.5%的农村非网民表示“不懂电脑/网络”是其上不了网的主要原因。

(三)缺少技术和资金的支持,造成信息平台运营能力孱弱

大部分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运营的目的也更倾向于扩大社会效益,所以现行的信息平台更多地带有公益性或半公益性,自身盈利能力较差,无法吸引外部投资的进入。对于合作建设的平台来说,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利益分配驱动机制。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展,用户流量的增加,信息平台的内容需要优化,系统需要升级,由于没有形成具有区域特色且可性行强的盈利模式,运营缺乏有效的服务目标,没有长效的分配机制,直接导致现存的平台信息更新较慢,内容质量一般,难以传递市场信息和培养农业经营主体的决策能力。

(四)我国的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一般

电子商务发展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商品的标准化。商品标准化使得大规模生产和流通成为现实,然而农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标准化成为制约农产品规模生产的障碍,进而成为以农产品交易为主体的农业信息平台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首先,由于长期以来农户的分散生产,许多特色的农产品缺乏统一的标准,不能顺利实现“线上销售”,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信任缺失,在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市场中,只有依靠农户的诚信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其次,品牌意识的欠缺,导致我国大部分粮食产区的农产品在包装效果、农产品质量、宣传营销方式等方面形式单调,无法统一,市场竞争力有限。

三、推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为主,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

政府应该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制定出符合不同地区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法规、条例,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支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运行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信息运营商、互联网技术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式参与到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当中。

(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整合我国农村现有的信息化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各省、市县、乡(镇)的农业信息、涉农网站、技术服务等资源,建设层次分明、條理有序、功能齐全的综合平台,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

(三)创新融合,综合服务

我国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在丰富涉农信息内容的前提下,深入创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长的农业信息、市场信息需求和不同地区之间个性化的需求。在围绕农业、农村经济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功能,基于互联网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

切实挖掘各地区的区域优势,以目前的网络资源为基础,实现省级各地区农村网络与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以农村经营主体需求为核心,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机制。政府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承担渠道建设和内容运营任务,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农村经营性问题。

(四)开放有效,安全可控

在平台的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开放性、扩展性、包容性,不断丰富和创新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信息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农信息服务需求和农业经营主体个性化服务的需要。坚持综合防范、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可信可用水平。

四、推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制度安排

我国农村信息化起步较晚,目前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规模仍有待提高,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开展了完善的农村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建设外,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受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信息化水平仍不高,配套的基础设施尚无不完善。因此,在对“互联网+”的背景下,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对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制度进行探讨。

(一)投资、融资制度

一方面,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坚持“政府参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平台构建的初期,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政支撑。在建设的中后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流动。同时,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以推进农村信息平台建设。另一方面,农村信息平台的建设离不开金融系统的支撑。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的转型升级,因此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是构建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完善农业产业链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在鼓励农户信息入网的同时,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平台,逐渐完善农村的征信体系。同时鼓励银行、中小型金融机构针对农民需求开发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进行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对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支撑力度。

(二)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强力有效的平台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组织、管理和运营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好与其他平台参与者的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共赢”的模式。一方面,要解决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要打破原有部门之间的管理壁垒,解决好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范围和界限问题。建立分工清晰、行为规范、协同一致,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平台发展规划、信息安全规划等,逐步探索适合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平台的服务运营效率。

(三)资源配置制度

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过程中,资源的占有问题和利益如何分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形成资源共享的局面:首先,要加强通道资源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互联网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网络覆盖率,从而全面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网络技术水平及信息传递能力的提升。其次,研究制定推动农村网络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的办法,从而实现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最后,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内容建设,联合国家各部委、各省市农业机构。依靠国家开展的各项新农村建设工程,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内容,建立具有“等级性”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体系,提高平台质量。同时,不断扩展适应农村需求的各类数字平台,发展新兴业务。

(四)安全保障制度

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是向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管理部门、农业企业等用户提供农产品在线交易、农村在线业务管理、企业间农业业务协作的应用平台。由于大部分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一般,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意识不强,所以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构建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尤其是信息内容安全,一方面,政府应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内容安全的管理意识,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划分,提高协调配合水平,加强农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的流程监管,保障信息内容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民的信息安全意识。

五、推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推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网络覆盖率是影响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性因素。而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提高网络覆盖率的关键因素,如果网络设施不到位,信息平台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居民人口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互联网在我国的应用起步也相对较晚,从网络空间分布来看,我国农村网络设施的覆盖率远远落后于城镇及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

第一,完善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体系。我国部分区域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有限、信息化进程缓慢、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很难吸引互联网产业集聚并开展服务。要实现资金和人才的双向流动,就必须在农村地区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从而推进农村地区的城镇化发展。首先,完善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不仅能为农村信息化提供良好的发展氛围,也能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其次,完善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金融服务、医疗文教、高新科技等服务产业与农村地区紧密结合,形成建设农村信息化的“支撑体系”。

第二,梳理整合农村物流运输,打通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农村信息平台建设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能跨越农户与市场交易的鸿沟,整合农村到城镇的物流配送体系,使小农户集聚后将大宗农产品可以顺利投放市场,建立“农村—城镇”高效快捷的物流体系,这也是当前我国发展农村信息平台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农村物流体系尚未得到系统整合,农产品的配送环节效率低下,必须构建能够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体系。一是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格局。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渠道的畅通,必须对农村交通运输网络格局进行合理的建设和布局,不断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运输畅通是实现农产品流通的基础渠道,加快实行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提高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的承载能力。二是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物流体系,既在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形成多个物流中心,并向周边城镇辐射发展的物流配送模式。三是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的农村物流平台建设,提高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组织化水平。鼓励第三方物流应用的推广,利用农村物流信息平台进行物流信息资源的发布、整合及共享,进一步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上游与下游的沟通、使农村物流配送的各个阶段环环相扣。

第三,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信息平台发展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程度来看,农村地区的信息化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网络覆盖率有限,通讯设施不足,农村发展的差异性也使得网络设施建设投入厚薄不均,带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首先,不断提高农村地區的互联网接入率,增加农村的网络宽带端口,扩大互联网的覆盖范围。其次,积极推进4G网络、无线互联技术、手机APP等新技术的应用,为农民提供更方便、更高效的信息服务,以提升农村地区整体互联网服务水平。

(二)优化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支撑环境

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基础设施不断完备的基础之上,需要对支撑环境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推广和普及必须要转变发展理念,厘清思路,完善金融、财政等政策支持体系,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等。农村信息平台发展的有力条件之一就是优化支撑环境。

第一,构建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农村经营主体作为交易主体的应用能力。一方面,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必须培育信息化专业人才,围绕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实际问题,通过技术培训、岗前实习、对外交流、远程教育、面对面授课等方式,培育掌握“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同时,加深与各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发掘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技术人员,鼓励大学生返乡就业、创业,减少因人才外流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互联网意识与上网技能。政府应该积极利用新媒体、手机APP、网络直播等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的正面宣传,减少农民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陌生感。提高农村经营主体信息获取、信息分析及信息决策的能力,在县、乡(镇)、村各级干部中普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知识,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对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的认知水平,定期展开相关培训,提高互联网的应用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培训机构、院校机构等参与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农村经营主体的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二,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交易格局、打通农产品进城和消费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一方面,提高农民通过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购买消費品比例。电子商务企业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者信息平台实现与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的对接,依靠现存的资源和地方企业、政府开展合作,在各省市、县、乡(镇),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激活农村互联网发展的生态环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信息平台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整合市场有效信息,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系统构建筛选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消费服务。另一方面,扩大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在农产品进城的效用,形成“线上交易”和“线下配送”融合的交易格局,鼓励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基地,搭建集“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批发—电子商务销售—质量监督—农业科技培训”为一体的农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方企业、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的展示和销售,扩大知名度,鼓励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等借助信息平台获取和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

(三)创建农村互联网应用主体的要素支撑体系

首先,加大金融服务业对“互联网+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良好有序的信用体系是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的必要保证,针对目前互联网信用体系保障的欠缺、网络违法违纪问题丛生等现象,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力度,大力建设互联网信用环境。同时强化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优化互联网法律环境,弱化因失信造成的道德风险。其次,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云技术”及大数据的优势,在逐步完善我国广大农村区域的征信体系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期限短、数额少、频率多的特征,开发与其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依托农产品进行期货等金融工具创新,支持对涉农互联网金融采取政府背书、合理监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农业众筹”经营活动。

(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在三大产业的应用

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在三大产业的应用不仅可以扩展农村经济的多方位发展,也可以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聚合发展。同时,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提高互联网技术及农村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参与及推广,可以多方位扩展市场,推进旅游、文化、商贸等第三产业服务方式的转变,从而构建“线上和线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互动发展的行业模式。

第一,打造符合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依靠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双向互动的信息平台,在鼓励相关涉农企业、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网上交易的同时,支持农业企业开展农林特色产品的网上销售,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种植地、养殖地等建立直面市场的交易模式,实现“远程订单—物流配送—农超对接—质量监管—信息回溯”的农产品电子交易体系,减少因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村经营主体决策错误。

第二,推进第三产业的协调发展。现代旅游业和商贸业是目前现代农村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依靠不同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资源,大力打造旅游信息平台相关应用,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商贸流通是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将传统优势产业向线上转移,并利用农村信息平台的优势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第三,推动农村三大产业的聚合发展。以农村为基础,农产品加工为核心,通过农村信息平台有效连接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流通业、休闲农业等多个产业,促进工农贸、产加销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依托互联网科技构建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常态,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郭美荣,李瑾.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8):185-189.

[2]  王沛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中州学刊,2016,(9):43-47.

[3]  赵洪亮,谢立勇.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业信息服务发展思路探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7,(11):117-121.

[4]  张鸿,刘修征.“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探析——以陕西省为例[J].江苏农业科学,2018,(3):324-328.

[5]  蓝海,周振.我国“互联网+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8,(7):31-38,65.

作者:赵宇新 陈凯

基于供求关系的农业科技论文 篇3:

农业特性与农业规模经营之再认识

摘要:农业经营模式关系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和农业安全。在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中,农业规模经营被认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以农业的社会学特性为理论依据,结合实践深入分析,发现农业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和农业的公共产品性质相悖,规模经营并非是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合理方向。

关键词:农业规模经营;公共产品性;农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研究”(11AZD095)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郁世平(1989-),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2013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营模式;朱启臻(1957-),男,北京房山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关于农业经营模式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对农业经营模式的分类到目前尚存异议。在以城市化和工业化为主的现代化发展潮流中,传统的小农农业模式受到现代农业发展的排挤,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成为被很多人呼吁的现代农业的理想模式。有学者认为农业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农业经营大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1]而且,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农户向专业大户转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这符合了集约经营的要求,也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农业产业分割与市场经济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走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农业发展道路。[2]因此,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崇尚促使这种模式近年来得以大力推广。但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普及一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合理方向吗?本文以Y县规模经营为基础,试对此问题作一回答。

杨•杜威•范德普勒格以农业产品、劳动力、生产资料是否市场化为依据,将农业模式归为小农农业、企业农业(entrepreneur agriculture)、资本农业(capital agriculture)。[3]基于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朱启臻认为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有农户经营、集体统一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四种形式。[4]本文把农业生产的内部要素之一——土地,作为规模经营的分类指标,尝试探讨农业规模经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不同的分类方式在农业经营的实际情形中具有重叠之处,企业经营、农户经营中就可以同时存在农业规模经营这种模式。具体来看,规模经营主要包括种植专业户、机械化家庭农场、机械化集体农场、农工一体化等形式。[5]但是,农业土地在多大面积上才算超大规模、适度规模呢?这是一个经验性的动态概念,是受到多种因素决定的,在此不做赘述。本文讨论的农业规模经营是以市场盈利为导向,投入大量种子化肥等生产要素,雇佣自由劳动力的专业种植大户和企业/资本农业的大规模经营模式。

一、Y县的规模经营

A村位于江西南昌的Y县,整村共有耕地3334亩,其中水田3052亩,本村居民共2760人。该村从90年代起,就有村民外出务工,同时村里也开始了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后来,随着外出务工的趋势愈演愈烈,留守人口多为老弱妇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庄的种植模式。外出人员的增加促使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逐渐从原来的村庄种植业转到了在城市二三产业的打工收入,村民减少了对村庄种植业的投入,一部分田地被种粮大户统一流转,县里也希望把田包给种粮大户来种。2003年左右,村庄出现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到2011年,该村共有3个大户——两个B县人和一个本村人,所谓种粮大户,在这里至少承包100亩土地,并能够享受到国家柴油补贴的待遇。

小C是本村人,种粮大户之一,他于2009年元月份返乡种田,共种有田地800亩左右。投入种地后,他却感叹道:“我上当了,现在连房子都盖不起”,因种地投入过高,而收入甚微。2011年,他承包的土地租金是200-220元/亩,2012年是260元/亩,租种田地必须将出租人的好田与坏田一起承租。签署农田租种是他的另一个难题:“田是一年一年签的,结果田要荒半年,下半年本可以种的明年收的作物就不敢种了。下半年不敢去翻土地,等谈妥了之后时间上又来不及了。本可以种油菜、玉米等下半年的作物都不能搞,只能等过完年的时候再与人家谈,人家给不给田都是问题。”机械设备是他投资田地的另一大笔开支:喷药机2800多元,喷了不到100亩就不能用了;拖拉机41600元,国家补贴15000元,购买之后还要买油和维修。而本地机械市场太小,没有服务站,买机械后难以找到维修工人,大型机械配件也要去南昌才能买到。人工资本的投入也居高不下,“现在(2011年)人工上涨得太厉害,插秧80-85元/天,还要请吃一顿饭,算下来就是一亩100元左右的人工费。”另外,缺乏技术人员也是一大阻碍,由于小C自己不懂技术,具体到植物生了病该怎么治,土地需要什么肥料,都只能瞎蒙。“种子、农药等都只有听卖种子和卖农药的,自己只有一点一点试验,跟赌钱一样,输了就输了。”而发生自然灾害时,损失更是雪上加霜。

Y县的另一大规模经营模式是由企业主导的,称之为“Y县人的地主模式”。外来的投资者利用其权力背景,通过当地政府强行租田,驱赶当地种田人。群众忍无可忍,一部分群众通过上访,最终保留了自家田地的耕种,未上访者的土地还是收归“地主”。“地主”老板自己从不参与农业劳动,是开着车穿着皮鞋的“庄稼人”。他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租赁Y县各个相邻村庄较为统一的田地,租种面积从2010年的4300亩扩展到2011年的1万多亩,雇佣管理人员和8对邻县的种田夫妇;种植的作物大部分为双季稻。然而,当年4300亩田地的收入总共只有23000元,收入极其微薄。而其之所以要坚持租地种田,就是希望通过大规模的承包经营来套取国家的高额补贴,据他口述,补贴数额为每亩田200元左右,那么1万亩地就能得到200万以上的国家补贴。

二、解析农业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

狭义的农业是指农、林、牧、副、渔中的农,即种植业,它依托于土地、阳光、水、生物等自然资源,需要投入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以及农业劳动力的精心耕作,从而产出农产品。从资源来源和产品销售的角度看,规模经营的最大特点是“亲市场”性——租用大面积的耕地,雇佣农业劳动力,投入从市场上购买的生产资料,最终产品完全面向市场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然而,农业的本质在于其公益性或公共产品性,[6]这就决定了农业是不同于其他盈利行业的生产部门,农业之所以具有社会公益性,首先是因为农产品是每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必须保证每个人都消费得起而且消费得够。因而农产品的价格并不完全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强调国家价格控制,受到国家的低价限制、价格保护,不可能任由市场来调节,这就可能导致其价值和价格并不完全对等。其次,农业生产所提供的产品除了物质产品外,还包括丰富的非物质产品,即农业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正外部性效应,比如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提升土壤肥力、农业剩余物的循环再生产等等,使得全社会得以受益。最后,正是基于农产品的低价销售和农业生产的正外部性,农业急需得到国家的投入和社会的支持。因此,农业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也是与环境息息相关的社会活动。然而,规模化的种植大户或企业农业生产是市场资本侵入农业生产过程的体现,导致土地、种子、农药、化肥、机械、劳动力等农业生产的要素都被市场化了。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规模农业在一定程度上和农业的公益性质是相悖的,基于这一矛盾,下面将从农业生产投入到产品销售的过程,对农业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实现农业规模效益是土地集中经营的根本目的,但是土地集中带来的租金增加使得规模经营的实际产出往往并不如其所愿。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促进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总产量。但是,近些年来,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在农村以“扫荡”的姿态出现,全球资本主义市场逻辑迅速渗入农村,农村、农业自身的循环模式几乎被彻底打破。农民被迫卷入市场,农业生产收入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导致很多农民撂荒土地进城打工,或者在当地谋求其他的生计活动。为了集中利用撂荒土地开展生产,土地流转在80-90年代推行并逐渐兴盛起来,同时,很多地区主动推动规模化经营而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土地的集中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这也增加了农业投入的成本。根据地区差异和土地质量的优劣,租金大致从200元/亩到1000元/亩及其以上不等,面积较大的规模经营租金成本总体较高。Y县的小C所承包的800亩土地中,投入在租地上的成本就成为他投资种田的大笔开支,而且随着租金年年上涨,其种地成本越来越高。由于规模农业前期投入较大,以致有些企业因为资金难以周转等原因而出现拖欠农民租金的现象。2011年,福建漳州市漳浦县官浔镇锦江村出租657亩集体土地,承包商C公司抛荒一年,并且拖欠了大约350户村民的土地租金。[7][9]

第二,在规模种植中,农药、化肥的施用相对较多。由于大规模种植通常采用单一种植,因此作物内部的生态系统是极其脆弱的,这就需要喷洒大量的农药以防虫抗病。据四川省X县Z村的当地农民讲,其在单一化的蔬菜种植大户那里打工时投入生产的农药有他们在自家耕种蔬菜时投入农药的两倍之多。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产出,规模农业通常施用大量的化肥以提高产量,导致农作物中重金属残留超标。江浙等沿海地区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使用权的股份制开启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先河,正当人们引以为豪时,有学者在江苏调查区的调查表明,当地蔬菜和稻米中铅超标率分别达60%和46%。[8]大量人造肥料(化肥、杀虫剂、除草剂、化工饲料、转基因种子)的过度使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土壤肥力退化和水污染,打破了环境的有机循环功能,且以农民的自主性丧失和消费者的健康作为规模农业发展的代价,带来农业生态安全和食物安全的双重危机。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高科技运作创造的农业高产量让人惊叹,于是有人主张把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农业的榜样,但这显然是不可行的。美国的现代农业发展是以大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难以避免经济重负和生态灾难。在消耗上,美国每年生产3000亿公斤粮食,要消耗6000万~7000万吨石油、800万吨钢铁,以及大量的磷、钾等肥料。同时,美国农业污染也相当严重,有31个州存在化肥污染地下水的问题,每年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为45亿至5亿磅。[9]因此,损耗大量资源和环境的规模化经营使农业自身成为环境污染源,违背了农业的正外部性,不利于农业安全,不适合我国农业的发展。

第三,企业化的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大量雇工基础上的,而雇佣自由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必然会增加农业生产成本。不仅如此,农业工人和雇主的雇佣关系中,存在雇工难、工人偷工减料、雇主对工人进行压榨等问题。有雇主抱怨道,“第一我雇不着,第二我好不容易雇着一个还贵,贵也就认了,他还不好好干活儿。”Y县的一位种植大户说:“请人最大的问题是不努力做,给自己做的话一天插15亩秧,给别人做的话一天就只插八分田了。”工人在雇主的土地上打工,大多只是为了完成一天的工作任务以拿到相应的收入,而不会精心呵护土地,这样就导致他们做工粗糙,影响土地的产出效果。同时,规模经营面积大、雇工多、督促成本大、雇主监督难,使得“大锅饭”时期搭便车的行为再度出现。有些雇主为了防止工人“搭便车”,就用绩效的方式——按照雇工所耕种土地的收成,来付给相应的工资。除此之外,劳动力短缺是雇工的另一难题。由于农业具有季节性和时令性,雇工难通常在农忙时出现;劳动力短缺还表现在有些农事活动不能完全依靠机器得到解决,比如水稻倒伏时,就需要劳动力下田扶起;而在作物收获之后,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搬运和销售。最后,在规模农业中,还存在雇主对工人剥削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提到,“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夺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10]当农民把地租给企业经营时,能从中获得微薄的工资收入,那么,为什么农民自己种地不挣钱,把地租给别人就能挣钱呢?这和企业规模经营中的资金运作相关,农业规模经营的大笔资金投入来源于政府对农业投入资料的补贴、种粮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销售的贷款补贴以及农业保险等优惠,有些企业或个人即使亏损惨重也坚持规模种植的原因正在于此,他们寄希望于国家补贴来弥补亏损,甚至有些企业或种植大户起初就试图以规模经营为名义来套取国家资金。Y县“地主”的公司农业种植所获的微薄利润导致其经营进入入不敷出的境地,而国家供给的补贴却使其坐享规模经营带来的收益,以全社会承担的补贴成本为其规模经营买单,这与农业的公共产品性质背道而驰。

第四,大规模经营中机械化的使用导致机器取代劳动力,依附于农业生存的劳动力被排挤出农业生产空间。精耕细作的劳动力成本是种田大户难以支付的,为了降低成本,规模经营通常会引进机器,同时,国家和省按照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贴,这也刺激了规模经营对农业机械投入的积极性。相反,小规模的农户家庭经营追求不计入生产成本的家庭人工劳动。若从市场上购买机械,由于经营面积较小,产出有限,家庭生产可能收不回购买机械的成本,因而单个的农户家庭对机器需求较小,农业机械化的程度较低。而且,农业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而言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弥补货币性支出不足的生存手段。对于部分难以外出务工的农村人来说,依靠土地能满足货币性收入所不能满足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如今,年富力强的农村青年涌入城市打工,留下年纪大的老人和要照顾家庭的妇女,她们主要靠种地为生,家庭农业就有效地承载了这些劳动力。倘若规模化种植在中国可实行的地区普遍开展起来,那么农村劳动力就会受到排挤,而又不被其他的就业缺口所容纳,那么这部分人可能沦为“废弃的生命”。也就是说,土地之于农民是一体两面的:仅仅依靠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维持生活所需要的货币性开支,支付不起其被卷入商品化的乡村生活,但是完全放弃对土地的直接经营,就会进一步增加农民的货币性支出,所以,农业规模经营的普及会危及部分农民对土地的生存性依赖。

第五,主张发展规模农业的论调中大有以其规模效应来抵抗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理由,事实上,规模农业同样不可能抵御这些风险。首先,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具有一段生长周期,在这段时间内,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致使农作物在收获之时可能并不适合当时的市场所需。而且,市场信号的传递需要一段时间,生产者获取到的市场信号通常是去年的供求信息,对今年的市场难以作出正确的预测。因此,当规模经营中种植作物与市场需求不相吻合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于小农经营将会更大,加上规模经营的前期需要大量投资,可能导致投资者赔得血本无归,甚至陷入破产窘境。重庆“粮王”曾租用朱沱镇2632户农民的106万亩稻田种植水稻,但自始至终面临劳务成本高、农田基础设施薄弱、自然风险大等困难,其设计的集约化模式未能解决这些问题,种粮3年多,最终于2012年破产,累计亏损200多万元。[11]当然,很多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为了避免市场风险,通过和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直接以对口对销、加工食品,或采用订单生产的方式来降低风险。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形成对农作物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垄断现象,企业成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主体,而小农户和消费者却受控于企业,而沦落到边缘地位。此时,农业成为企业谋利的手段,而非为大众提供基本福利的产业了。

总之,在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各种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被待价而沽,而忽视了其潜在的循环再生产的能力,用“投入最少产出最多”的逐利逻辑垄断了农业生产,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而忽视了农业安全和社会承担的整体成本,这些都是背离农业公共产品性的表现。甚至有些企业家为了盈利,利用资本变相发展出其他产业,比如,把所租土地作为非农用地,在农用土地上建度假村,发展乡村旅游。有的则因为粮食作物卖不出高价而改种其他经济作物,把粮地挪为他用。这将导致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业安全受到更大威胁。

三、结论与思考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农业不同于一般产业,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要素,其本质是公共产品性。具体表现为农业的弱质性,因难以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它不能成为农民增收的途径。同时,农业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农民的农业劳动是为全社会造福而农民自己难以获得直接补偿的活动,[6]比如,合理的农业生产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正外部性的贡献,而农民不会得到与此对等的物质收益。因此,公共产品性决定了农业的发展路径不能效仿工业。但是,具有资本性质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或种植大户,他们用工业化的发展思路来发展农业,尤其是当商品化潮流对农村的渗透日益增强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被卷入市场,农业日益成为资本投资的一块“肥肉”。于是,马克思和考茨基主张的资本主义农业终将取代小农农业似乎有了现实合理性。

然而,当资本家成为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的商业化生产时,是违背农业的公共产品属性的。农业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石,必须保证每个人都消费得起基本农产品。与此同时,农产品的提供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其价格和生产种类受到国家的限制,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需要国家的补贴,因而它是不适合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来谋利的。在《粮食战争》中,韩国农民应对世贸组织对农民生计影响时回应道,“农产品应该被作为人权而保留。人要活着就必须有吃的。你不能把它商业化。粮食商业化是一种反人类的行为,它不仅仅是反社会,而且还是反人民的行为!”[13]此外,农业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社会生产活动,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等多种亲自然的功能。而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会进一步加强市场对农业的介入,打破农业内部的有机循环,破坏农业的多样性和生态的可持续性,这必然危及我国的农业生态安全,造成环境污染。农业规模经营投入比重相当大的物资是石油产品,如化肥、农药、薄膜等,带来了现阶段大面积的农业面源污染。因此,这种主张在市场上谋求持续不断的利润作为最终目的、雇佣自由而廉价的劳动者作为主要劳动力、以最为合理化的方式组织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规模经营是不符合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

另外,农业的公共产品性与农业融入市场也是相矛盾的。我们应该避免将土地和人民的命运交由市场安排,因为那样将无异于对他们的毁灭。[14]规模农业是面向市场而经营的生产,进入市场的程度更深,农业活动的投资和消费对市场的依赖度越大,就需要政府更大的经济支持,比较而言,农户家庭更容易在农业内部实现循环再生产,而规模农业会加重全社会负担农业生产的成本。美国农产品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竞争优势,是基于美国政府每年给农业的高额补贴。美国对农业领域的投资历来比工业领域的投资大,每生产1美元的农产品,约投入8美元,在联邦政府预算中仅次于国防开支,占第二位。[9]美国的农业补贴是以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的,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的。中国政府没有美国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有条件进行高额农业补贴的区域也仅限于经济状况较好的部分地区。因此,过度迷信现代西方发展规模农业的思路,是不适合我国农业实际发展情况的。上述“Y县地主”的案例也表明,追求规模化的农业经营是以套取国家补贴、对农业进行粗放经营为风险的,倘若这种行为被普及,将严重危及我国的农业生产安全。当传统的农业精耕细作的技术,如为了保持地力可持续利用而施用有机肥、除草保水的土壤耕作,以及为了提高土地生产力而采用的套作、间作模式,都被挤出现代规模农业生产的模式,传统的农耕文明呵护土地的精髓被以化肥、农药、少耕的现代技术所取代时,我国的农业生产是难以合理延续的。

参考文献:

[1]杨国玉,郝秀英.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理论思考[J].经济问题,2005,(12).

[2]曾福生.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及其创新的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1,(10).

[3][荷]杨•杜威•范德普勒格.新小农阶级[M].潘璐, 叶敬忠,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2.

[4]朱启臻.生存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46-47.

[5]百度百科[EB/OL]. http://baikebaiducom/view/816296htm.

[6]朱启臻,鲁可荣.农业的公共产品性与农业服务体系建设[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7,(1).

[7]漳浦数百农户土地出租600多亩农田抛荒地租被拖欠[EB/OL].东南网,2011-04-18.

[8]陆新元.对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06,(2).

[9]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吗?[N]. 南方周末,2012-09-16.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3-694.

[11]重庆粮王“破产记” “集约化”处处碰壁年年亏[N].中华工商时报,2013-10-28.

[12]朱启臻.农业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83-85.

[13][美]拉吉•帕特尔. 粮食战争[M]. 郭国玺,程剑峰,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27.

[14][英]卡尔波兰尼. 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 冯刚,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13.

【责任编辑:张亚茹】

作者:郁世平 朱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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