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2023-01-16

第一篇: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证券投资)

杭州蝴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

制度及从业人员

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蝴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

1 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

2 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表》,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账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第十九条 员工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的,应在首次投资该基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备案手续,之后不再需要每次备案。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发生变化(如金额、扣款周期改变等)、中止或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中与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相关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其他公司员工应于每半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进行个人股权投资的,应事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报送备案,详细提供拟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对象名称、性质、主要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持有时间、是否兼职、是否领取报酬等。员工因继承、赠予等被动的非交易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并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报告和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4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第

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风控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风控总监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风控总监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季度、半和)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风控总监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5 第二十九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风控总监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三十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风控总监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风控总监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风控总监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风控总监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风控总监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风控总监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

6 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蝴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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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附件: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

一、案情摘要

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二、风险提示

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

一、案情摘要

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提示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

一、案情摘要

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二、风险提示

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一、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五:非法基金疯狂敛财

一、案情摘要

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风险提示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六:‚海外上市‛骗局

一、案情摘要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二、风险提示

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

一、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

一、案情摘要

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

一、案情摘要

‚××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 ‚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

此后,朱某拿到的软件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账户经所谓的‚王牌投资总监‛实盘指导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公司当初信誓旦旦的收益承诺,事后看来只不过是打着神奇高科技软件旗号的又一起非法证券活动。

二、风险提示

经查实,该公司的炒股软件,不过是在现有行情软件基础上简单改动的粗制滥造品。公司明里以销售软件为名,实质却是未经证监会许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最终公司的非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并由证券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层层设套,摆下连环计

一、案情摘要 在营销人员的不断鼓吹下,于某缴纳5000元成为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但是在接下来三个月中,‚高老师‛推荐的股票均处于亏损被套的状态,让于先生非常气愤。因此于某将股票亏损情况进行了投诉,对方称所推荐的股票都是涨停股票,对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

两天后,于某接到自称为‚白总监‛ 的电话,称为了弥补于某的损失,公司现推出一项‚秘密‛行动,准备联合几家机构拉升几只股票,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可以获取巨大利益。鉴于前期余某的损失,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将于某升级为高级会员,只要再缴纳 18000 元就能享受到 38868 元高级会员的待遇,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能获取 50 %以上的收益,并要求余某保密,‚白总监‛信誓旦旦,再次骗取了于某的信任。在于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18000元后,‚白总监‛也人间蒸发,杳无音信了。于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中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设计的连环计。

二、风险提示

在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利用投资者已处于亏损的尴尬局面,采取各种‚话术‛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投资者亏损越来越大。

案例十一:‚私募基金‛的大忽悠

一、案情摘要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 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二、风险提示

经过调查,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十二:‚山寨‛合法机构网站

一、案情摘要

张某在某财经网站发现一栏消息,标题是‚揭幕明日即将拉升的股票‛,点击一看,是国内非常著名的一家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一个户名为 ‚陈某‛个人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 4380 元, 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 %,总获利不低于 360 %。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为诱骗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对于那些不能提供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务必高度警惕。同时,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更要格外小心。

此外,实践中还有不法分子假冒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进行诈骗,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

第三篇: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

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 %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实力很强,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接着陈某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抓住的涨停机会,并承诺15个交易日可以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的个人账户汇了服务费8000元,同时也收到对方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不料却连连下跌,损失惨重。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电话联系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并无法登陆网站。 手法分析: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是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活动,要求投资者支付一笔会员费,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投资者风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

投资者准备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首先了解哪些证券公司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此外,自2012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已经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投资者也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如果遇到有假冒、仿冒证券经营机构网站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举报。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三)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二、非现场开户案例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设立植入木马程序的非法网站,并引诱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以此获取客户资料及账户信息。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网站,或诱导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网站链接登录合法证券公司网站,盗取相关信息。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看到股市回升,打算开立证券账户,由于周围没有柜台网点,他决定采用网上开户的方式。张某在某博客上看到某第三方网站关于开立证券账户的优惠信息:通过本网站进行证券账户网上开户,证券交易每笔手续费返还50%。该第三方网站上设置了国内部分知名券商的网上开户链接,并有数百条开户记录,以及多达千余条的用户好评反馈,形式与返利网站类似。为了获得手续费的返还,王某通过这种形式办理了网上开户业务。一周后,张某发现其证券账户下购买的股票和留存的现金都被盗取,张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手法分析: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第三方网站利用返利名义吸引投资者通过该网站链接,登录仿冒证券公司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通过植入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开户人王某的电脑,窃取了其账号、密码、电子证书,从而转账套现。

投资者风险提示:开立股票账户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办理。进行现场开户时,账户开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股市交易时间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和资金卡,开户前需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测评。个人开户需签订一系列开户文本,开户文本一式两份,主要包括:《开户申请表》、《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自助/电话委托交易系统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客户协议》等,须由客户认真阅读后填写并亲自签名。如指定有代理人的,还须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自2013年4月起,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时须准备的证件和文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正常使用的手机,配备有摄像头,能够上网的电脑等。投资者必须确定是直接通过正规的证券公司的网站进行开户,在网上开户时,须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面图像,并拍摄本人头像照。按照规定,投资者申请开户还必须和公司网上开户见证人员通过网上视频进行实时视频见证,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员将对投资者上传证件资料和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见证视频进行录像。之后是申请数字证书,开立资金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进行非现场开户时,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官方网站办理,避免通过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合法机构网址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此外,应避免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办理网上开户,谨防木马程序等软件对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证书的窃取。投资者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和仿冒网站获取个人相关账户信息。防止上述情况的做法包括:使用安全令牌;使用私人电脑,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不轻易泄露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参考法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

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开户代理机构网站,按要求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记载的投资者信息与投资者开户申请表填报的投资者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开户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数字证书应在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基础上发放。本公司数字证书的颁发及使用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

(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十五条【投资者教育】会员单位应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案例

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网站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网站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实际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比如不法分子先给20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一半发送“涨”的推荐,另一半发送“跌”的推荐;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10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做反向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500人打电话。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吸引他们成为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而他们网站上的所谓“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提资者提示: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因此,这些不法分子所提供的所谓内幕信息是虚假的,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 “内幕消息”; 特别是对那些推荐 “屡荐屡中”股票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避免受骗上当!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第三点规定: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案例

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2012年,投资者张某向某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陈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张某描述,其看到某网站视频节目“涨停最前线”,受邀嘉宾“陈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张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资顾问“陈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陈某”的指导下,张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陈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张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张某与“陈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陈某所在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陈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该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张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张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随后该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张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手法分析:该案例为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或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骗取投资者钱财的案例,投资者一旦上当,不法分子便销声匿迹,投资者被骗的钱财也难以追回。我们告诫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人员”或“专家”所说的高额回报和收益承诺,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确认专业人员执业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其执业注册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机构先进行核实。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通过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就其资料真实情况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在节目中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第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三、《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严格把关,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等情况,并在节目中进行公示。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四

案例

四、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接到一个电话短信,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公司,询问张某的炒股情况。张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其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张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000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没过几天,张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张某的股票已获利2000元,并称如果张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将会赚取更高的利润。欣喜之下,张某又汇去3万元。此后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定期给张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张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20万元。张某此时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的电话,最后张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经监管部门核查才获悉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张某的对账单均系伪造。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骗取投资者信任,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投资者同意由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事实上,这些骗子基本上采取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非法侵占投资者的财产。

投资者风险提示:我国《证券法》规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理财服务时,应当注意识别真假,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法机构的名称和具体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不要盲目轻信网络、陌生来电中所谓的“专业公司”。通过提供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的所谓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属于限制经营业务,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

案例

五、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广告,公开招揽客户及委托理财。

案例简述: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张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

经某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并将20万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一年来,张某每月均收到投资公司关于理财收益情况的信息。当张某认为收益达到预期,并决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时,却无法联系上该投资公司。经查证,该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姆式理财服务”纯属子虚乌有,每月账单信息均系编造,20万投资款已被该投资公司全部卷走。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会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这些非法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汇款后,就变更公司名称或电话号码,消失的无影无踪。导致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投资者缺少证券投资知识,对法规不了解等特点,冒充所谓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以“高额收益”、“利润分成”“稳赚不赔”等方式诱骗投资者将资金全权委托给他们,骗取投资者财产。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并遭受经济损失。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六

案例

六、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让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推出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法规:

一、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三、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关于开展防范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党委工作部署,按照****文件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有针对性地提示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引导存款人和消费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履行本支行的社会责任,我行开展了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现将本活动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通知后,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于****日召开工作会议,学习***文件内容。同时,经过讨论,结合行实际,制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并成立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宣传活动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汇总本次活动各阶段活动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工作联系部门为 。

二、开展情况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迅速将本次活动方案内容下发到各网点,同时,利用网页宣传栏,由领导小组牵头,认真组织学习,使全行上下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全行员工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2、形式多样,加强宣传。一是在各网点宣传栏张贴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内容,张贴有关“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有条件的网点充分利用电子广告屏幕,不间断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标语口号,开展对客户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二是一线员工向客户宣传增强金融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发放宣传单、向客户讲解等方式,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融资理财理念,提高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能力。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开展相关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如何判断非法集资的特征,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第五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

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 1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 ;

(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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