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2022-07-28

第一篇: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篇: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编号:SM-LR-007版本号:A修改号:01共1页第1页

XX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集团发展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被精简下来或不适合在各部门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执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暂未处理并无法另行安排新岗位的上述员工,按待岗处理,属待岗人员。

第四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从接到通知到本人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又无法从内部调剂安排新岗位的待岗员工,应办理离厂手续,同时转走人事关系。

第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上班,由本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半个月回本单位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照常上班并完成临时工作的下岗人员,每人每月领取本人基本工资及房补、物补、工龄津贴,停发效益工资及岗位职务补贴等;

(二)待岗后三个月内经考核符合复岗条件者,经本单位许可后可重新上岗;待岗3个月内仍不符合复岗条件的,按辞退办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定工资待遇。

第八条 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一直没有复岗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所在单位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终止合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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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四篇: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示本)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深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适用条件

3.1 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公司管理,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2 工作态度消极,责任心差,作风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的;

3.3 不遵守职业纪律,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3.4蓄意违反安全规章或不遵守操作规定,以致危害其他员工安全的;

3.5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的;

3.6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司财物或在收款后不及时上交公司的;

3.7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含)的;

3.8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抄录或复印他人资料;

3.9公司认为具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岗学习的。 4 待岗程序规定

4.1待岗制度的处理程序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待岗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拟待岗人员送达待岗通知书,并于15日后在公司网站公布。

4.2待岗制度的救济途径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5 待岗人员的管理

5.1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回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和其原部门共同管理。

5.2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思想学习汇报,由原部门负责定期对待岗人员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

5.3 待岗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 待岗期满,是否应继续待岗或恢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上报相关主管公司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视具体情况确定。

5.5 待岗期间,如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

5.6 待岗期间,如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公司认为不当行为时,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可作辞退处理。

5.7 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按辞退处理。

6 待岗人员的待遇

6.1 自待岗之日起,待岗人员工资将做下调调整,具体工资最低不低于国家标准。

6.2 待岗期间停发公司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

6.3 待岗期间只发放午餐补贴和通讯费补贴。

6.4 待岗期间不能对所获得的期权行使权利。

6.5 依据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

7 其他规定

7.1本制度制定时间:2009年2月5日

7.2本制度颁布时间:2009年2月15日

7.3本制度修改时间:2009年3月9日

7.4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7.5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五篇:长安供电分局供电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0

2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长安供电分局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员工待岗人员的管理。

1.2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供电分局所辖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2 管理职能:

2.1农电科负责待岗人员的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调解工作、各相关供电所负责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待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3 工作程序:

3.1在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员工待岗界定增加工作透明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待岗人员的界定:由所辖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农电科核签认,上报分局主管局长批示后,由农电科建立待岗人员人事档案,下达岗位移动单将待岗人员异地移交相关供电所,由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 待岗人员的来源 :

4.1经过考试考核,暂未达到竞争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4.2由于职工本人原因,未被所长组合的人员;

4.3受行政处分的人员;

4.4因违章、违纪等原因受处理的人员;

4.5在转岗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转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4.6未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

5 待岗人员的组织管理:

5.1农电科依据待岗员工的个人专长、专业技能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待岗人员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待岗员工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相关人事调配手续。

5.2相关供电所及相关基层农电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待岗员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对待岗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教育、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和上岗考评。

5.3待岗员工必须遵守上级及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岗定向的指导,积极参加培训和安排的临时性劳务活动及其它工作。

5.4待岗员工在完成上岗培训任务合格后,可自行负责联系转岗部门,供电所提出该人员上岗申请,农电科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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