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分析论文

2022-05-05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遗产税分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遗产税因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财富大量增加,居民收入水平差距逐渐加大,社会各界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意义、税制安排及相关制度准备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遗产税分析论文 篇1: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贫富差距太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会将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使贫富差距缩小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许多国家在解决此问题上采用的方法就有征收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社会公平;贫富差距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解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证分析表明: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富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而且政府未来还要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层级,这更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积性,进一步削弱该税对富人收入的调节作用。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两个目标:一是政府的财政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获取一部分财政收入;二是政治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达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适当缓和社会成员贫富不均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以及有没有必要开征遗产税,目前在中国社会各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需要综合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中国是否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来考虑,开征遗产税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从经济总量看,1978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1亿元,2002年达到13161.1亿元,增长了22倍多,2006年达到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字表明:中国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将达到11.5%。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看,1978年为615.0元,2002年达到12422.0元。增长了19倍多,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相应的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根本性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及个人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到达一定的规模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手段

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一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些高收入阶层;另一方面,现行税制对个人收入、财产悬殊的调节作用有限。至于在目前偷税、逃税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对开征遗产税是否有意义的疑问,这主要取决于制定政策的水平和管理方式。因为征税始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太低,不具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应该说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提高,依法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征税面逐渐扩展,征收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过程看,至少可以给遗产税的征管提供两点启示:其一是税收征管水平不是现成的,需要经过一个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二是不同时期对税收征管手段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并且正在迅速加强的情况下,应该说开征遗产税的技术条件是基本上具备的,所要强化的是纳税监控和管理。

(三)是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客观要求

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结构,税收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但是中国现行税制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制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主体税种所占比重过大,而辅助税种所占份额太小。其中财产税的收入额和比重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税制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国税制结构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是,一些需要用税收工具进行调解的领域,其相应的税制并未建立或者不够完善,如对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目前定位并不明确;又如财产领域的税收目前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交易和车辆、船舶、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涉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很不完善。在一部分富裕个人财富愈来愈多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完善财产税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税制,必然要求建立起健全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其中健全和完善财产税制必不可少,而开征遗产税就属于健全财产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就遗产税本身的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还可以说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应当说这样征税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另一方面,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证明,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的接轨,其中就包括建立并健全遗产税制。

二、关于开征遗产税的建议

(一)加强对遗产税的正面宣传

据调查,“目前我国有75%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83%以上的人对国家征收遗产税表示不可理解”。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类型的高收入群体,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这必然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阻力。遗产税的适用人群可能只有5%左右,最多不会超过10%。但是只有取得绝大多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遗产税才能顺利开征实施。

为了清除阻力,在遗产税开征之前,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正面宣传。要让公众理解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意义,知晓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两极分化、抑制高消费、矫正奢侈社会风气等方面的作用,是关系社会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防腐治腐、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从而形成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

(二)建立、完善与遗产税配套的有关法律制度

如何精确地确认和评估赠予财物,是一项困难的工作。而且,在我国既有的暴富者中,其相当部分财产或是来自灰

色收入,或来自不法渠道,此类财产的隐匿之深可想而知。因此征收遗产税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实掌握个人财产情况,有效地控管税源,只有实行财产实名制(不仅仅是金融资产实名制),才能正确统计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进而准确计算出应税遗产的数额。目前我国已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产权归属名不副实的问题相当突出,这必然增加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难度。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实名制。在财产实名制、个人统一代码制度及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各金融部门和个人财产登记认证机关之间,要尽快建立能联网操作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从任何一个网络终端对遗产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统计和稽核。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最大限度避免资产外流

有利的征管可以推动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反之,遗产税制度设计的再好也将难以实施。开征遗产税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会对吸引资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资本市场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开征遗产税时应积极防止资本外逃。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资本外逃有其自身发生作用的规律,我们要掌握规律并改变其发生作用的条件来治理资本外逃,而不是无视规律并企图运用政策去改变规律。资本外逃,是指由于资本持有者对一国的政治或经济形式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而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拉美国家和俄罗斯治理资本外逃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外逃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经济政策扭曲和制度缺陷的反映,政府能够干预和控制资本外逃的回旋余地是不大的。

(四)分布实施、逐步推进,适时开征遗产税

当前开征遗产税日趋成熟,应当在相关的必要配套制度出台背景下,尽快立法开征,以培养中国公民的遗产纳税意识,并达到逐步完善税制的目的。纵观我国税制改革的实践,没有一项改革是在100%的理想状态下出台的。新税种的正式出台固然需要营造和改善“税收环境”,但是旷日持久地等待各种条件的成熟会使我们失去本来可以得到的东西。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到万无一失的,关键是在实施过程中能不能“与时俱进”,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

虽然当前开征遗产税难以在财政上取得很大成效,但提早开征有利于培养人们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念。从长远着眼,中国的遗产税收制度将伴随着人们各项观念的变化而水到渠成。如果等到居民个人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再行开征,那么承受的阻力将远大于目前。所以,提前进行宣传,老百姓心理可以接受,具备纳税能力的人也好有个心理准备,同时,也便于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责任编辑 孙莉艳]

作者:张泉泉

遗产税分析论文 篇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分析

摘要:遗产税因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财富大量增加,居民收入水平差距逐渐加大,社会各界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意义、税制安排及相关制度准备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遗产税;调节分配;总遗产税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自1958年荷兰首次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此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私人财富的大量累积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迫切需要开征遗产税。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现行财产税制

遗产税是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财产课税体系中,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等。遗憾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开征遗产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税调节作用的发挥。遗产税的开征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设置到征收都未发挥其应有调节作用,所以开征遗产税,可充分发挥其对收入的再次调节作用。

(二)有利于公平社会分配

在“效率优先”、“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个人财富的积累日渐增多,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富翁和高收入阶层。同时,我国仍有数以千万计的人徘徊在贫困线和城市低保线以下,高收入者与弱势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中国人民大学博士顾严研究得出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8,早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公平社会分配,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遗产税的开征就成了抑制个人财富无限积聚、公平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鼓励继承人勤劳致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由于继承制度的存在,富人将其生前创造的巨额财富传递给后代,部分继承人由于没有亲身体验过父辈创业的艰辛,会过上令人唾弃的寄生生活。所以我国民间很早就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效益原理,一元钱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益高于富人,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财政转移支付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另外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疾病、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鳏寡孤独者需要大量社会善款。可通过设置遗产税中的优惠条款鼓励富人们向社会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维护我国主权和税收收益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采用属人兼属地主义原则,由于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这就使我国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也不符合国与国交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大,遗产税开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我国遗产税的制度安排

(一)模式选择

1、实行总遗产税制。遗产税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有3种税制模式。总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应税遗产总额征税,其特点是征管简便,易控制税源,但因未考虑各继承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有失公平;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继承的应税遗产额分别征税,其特点是税负较为公平,但难以控制税源;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总额征一次税,对继承人分得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遗产额再征一次税,这种税制形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是理论上最优的税制模式,但操作起来极为困难,征管成本较高。考虑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高,应采用总遗产税制,至于由此带来的税负不公,可采取设置优惠条款予以弥补。

2、遗产赠予合并征税。建立统一的遗产赠与税,以防止纳税人通过生前将财产大量转移而逃避遗产税。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个人收入、财产及赠与情况的监控制度,税务机关事实上很难掌握的纳税人在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避税,可以将纳税人死亡之前一定年限内的赠与财产额纳入遗产税的课税范围。

(二)纳税人

遗产税纳税人的确定采用属人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做法,设立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即被继承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应以其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为应税遗产;非居民即被继承人为在我国没有住所或居住不超过一年的,应以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应税遗产,具体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产继承人;两者都没有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不能选定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三)征税对象及扣除项目

原则上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拥有所有权的全部合法财产,以及死亡之前10年内赠与他人的所有财产。包括有形动产、不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具体应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票据;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机器、厂房等固定资产;保险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但是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下列项目应作为扣除项目:被继承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罚款;被继承人尚未偿还的债务;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和遗产管理费用;配偶之间遗赠允许扣除50%;被继承人无偿捐赠给政府、农村义务教育、老年康复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等公益事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财产。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

我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估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各种财产的总值。考虑到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社会分配,遗产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有一定的免征额。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状况,免征额应以不低于100万元为宜。遗产税免征额的制定是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状况动态调整。

(五)税收优惠

1、弱势群体照顾。实行总遗产税制模式的缺点之一就是不能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难以做到税收公平,而设置相应的税收优惠是解决这一缺憾的有效措施之一。应对下列几种情况予以照顾: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高龄老人;继承人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继承人经济条件极差且分得的遗产额又十分有限,通过减征或者免征遗产税予以适当照顾。

2、公益性优惠。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列为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是发达国家私人公益捐赠颇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完全可以通过遗产税的相关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私人公益捐赠,以弥补其不足。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即使我们像发达国家一样,允许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捐赠额也很难达到一样的效果。我们可以规定遗产总额中除可全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外,若其捐赠额达遗产总额50%以上的,可按原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六)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地区差异较大,因此遗产税应设计为中央税,使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一直不尽人意,这既有受传统习惯影响,又有征管制度缺陷的原因。而税款征收管理又是遗产税开征过程中最重要、最困难的环节。因此必须制定更为详细的遗产税征收细则,以保证遗产税的征收保持顺利和高效。在总体上应采用“轻税重罚”原则,让纳税人在守法与偷税之间权衡轻重,以增强国民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在申报上采用以个人申报为主的征收方式,以实现纳税人义务体与法律责任体的统一,避免遗产税款的偷逃现象。

(七)双重征税的避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遗产税,而且税制模式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双重征税的问题。必须解决这一问题,以避免因双重征税造成的税负过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通常可通过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通过签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避免签约国之间的双重征税;二是在不能签定或还没有签定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用税收抵免的方式给予单边免除。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制度准备

遗产税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开征遗产税却涉及到相当广泛的领域,在我国正式开征遗产税之前,必须抓紧时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充分做好相关的制度准备,以确保遗产税法的顺利实施。

(一)健全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准确掌握个人财产状况是控制遗产税税源,防止偷逃税款的必要条件。由于受历史传统和以前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尽管我国已于2001年开始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但由于现金交易、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的普遍性,各种灰色收入和隐蔽性收入仍大量存在。因此,为了配合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尽快制定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以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规定取得、转移财产的必要程序和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二)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遗产的市场价值为税基,所以遗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各种评估的方法、程序都处在探索阶段,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健全,评估事务所的业务主要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的评估,对特殊商品(古玩字画等)、无形资产等的评估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由于遗产评估工作的特殊性和综合性,对评估师的专业技术要求很高,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现行资产评估制度,不断拓宽评估范围,丰富资产评估实践,以适应遗产税开征的需要。可借鉴国际经验,由税务部门和民间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建立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权威个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不同类别,由不同专业领域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专业税务评价员来共同完成对财产的估价。

(三)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民法》、《继承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有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让方面的条款,但过于笼统和宽泛,对具体的操作过程及由此引起的相应的税务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遗产税征收缺乏相应的法规配合。为此必须对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有关条款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遗产税开征的需要,如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继承遗产,就是非常有效的做法。

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要求遗产税尽快开征,但遗产税开征牵涉方方面面利益关系,而且遗产税制复杂,征管困难,除在开征前需要相关制度协调外,遗产税制还需要在征管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海涛,王熙.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分析[J].中国税务,2008(9).

2、张炜.浅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07(3).

3、蒋晓蕙,张京萍.我国应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J].税务研究,2005(5).

4、伊丽娜.中国遗产税开征条件研究[J].财政研究,2007(3).

(作者单位:马长海,河北农业大学,作者为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刘梦岩,河北农业大学;段清伟,河北农业大学)

作者:马长海 刘梦岩 段清伟

遗产税分析论文 篇3: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摘要:贫富差距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一向被视为“均贫富”有力工具的遗产税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文章从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出发,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予以分析,并对遗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提出了框架性的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 可行性 税制设计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悬殊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恒的追求。现阶段,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税种的相互配合。但我国当前税制功能并不健全,开征遗产税正当其时。通过开征遗产税将部分财产收归国家,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可防止“马太效应”,防止贫富悬殊。

(二)有利于健全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目前作为辅助税的财产税种主要有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现行财产税主要是对财产征税,不涉及财产的转移方面,这就使得财产税存在很大的欠缺。开征遗产税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纳入其中,对财产进行最后一次的调节,起到了“总闸门”的作用。开征遗产税可以健全财产税种,是逐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一环。

(三)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手段

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一般是采取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遗产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交流日益频繁,如果我国不及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中国公民在国外的遗产、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会白白地流失,国家权益也会受到损失。因此,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改变这种不平等状况。

(四)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遗产课税与慈善捐赠的关系产生于税制中关于慈善捐赠扣除的规定。许多国家(比如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税制中都有此类规定。在我国,企业家、明星等富人恰恰不太热衷于公益捐赠。遗产税的开征,使得我国富人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交纳遗产税;二是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开征遗产税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而且对扩展名望有利。显然,遗产税的开征会刺激我国富人为慈善事业做贡献。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1、人均GDP

我国近5年来人均GDP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08年人均GDP首次突破了3000美元。从2006年到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11.2%,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47.2万亿元,根据2011年最新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估算,2011年我国人均GDP高达5548美元。

2、居民储蓄水平

据《2010年度全球财富报告》,2009年我国有67万户百万美元资产家庭,与2008年相比增长60%,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己经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而其中80%为占人口总数20%的富裕阶层所持有。明星、房地产开发商和科技界人士等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3、基尼系数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了0.465。2010年更有两位新华社研究员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5。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环境

遗产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其征收环节发生在财产所有人死后,因此其开征需要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目前,我国实行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存款实名制、对房产、车船等财产的登记管理办法、对部分人员使用的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公证办法等,同时,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都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物权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同时,税收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也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识,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机关的征管水平也稳步提高。因此,我国完全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法律环境。

三、科学设立遗产税征税制度

(一)征税模式的选择

按照征收方法的不同,通常把遗产税制度划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表1对三种税制模式进行了比较。

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便于税源管理,降低征管成本,遗产税制应选择总遗产税制,实行“先税后分”。我国应单独开征赠与税,避免纳税人通过生前赠与逃避税收义务,以保证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在对两税关系的选择上,鉴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遗产税和赠与税分别征收。

(二)纳税人的确定

税制模式的选择基本上等于选择了纳税人。纳税人的确定同样应本着便于征管的原则,力图源泉控制,方便税款及时入库。因此,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可以依照下列顺序确定:(1)遗嘱执行人;(2)继承人及受赠人;(3)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4)法定代理人。

(三)税基的确定

1、征收范围

原则上应将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纳入征税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税的内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体现税制的法定性原则,应根据《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界定征收范围。为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出现的新的财产形式作补充规定,逐步完善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2、起征点

学者们对于起征点提出了40万、50万、80万、100万元等很多标准。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税,起征点应该是很高的,这样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起征点至少应该在200万元以上,以后随着经济的增长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遗产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四)税率的设计

税率和税基作为税制要素的核心,决定了课税的深度和广度。税率过低,起不到“均贫富”的作用,税率过高,引起潜在纳税人的避税和偷税活动。几年前我国曾拟定的遗产税法草案中对税率提出的方案是5—5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税率的设计,可考虑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50%以下,但在同样税率起止范围内,级次可以相对多一些,这样能够使税负变化更加平滑。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构建遗产税立法体系势在必行。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立法机关应借鉴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经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法学家们应更深入研究,使我国遗产税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①禹奎.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②李金洪.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8(5)

③陈建国. 基于效用分析的遗产税设计初探[J]. 生产力研究,2010(4)

④潘雷驰. 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

(钟海燕,1986年生,湖北荆州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中级会计职称。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孙子茹,1987年生,陕西榆林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作者:钟海燕 孙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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