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率总结范文

2022-06-11

总结是一次反思过程,是一种记录工作情况、回顾工作不足的重要方式,在总结写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化的分析工作情况,这有利于我们的工作成长。怎么写出有效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税税率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注税税率总结范文

注税法律时间总结

一、行政复议中的期限

1、申请复议的期限:

(1)一般: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属于此种类型。 (2)特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理:

(1)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2)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最多延长30日。

二、行政处罚中的期限

1、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为6个月。

2、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通知当事人。

(3)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24小时、3日。

三、行政许可中的时间规定

1、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为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当场或在5日内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决定许可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了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3、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行政许可的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面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5、依法应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20日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

6、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证件。

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 强制措施: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

(5)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7)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并在24小时内讯问。

五、刑法中的期限

1、追诉时效的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刑罚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刑罚的适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2)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4)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缓执行的2年)

(5)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不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7)假释的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8)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期限为10年。

六、民事诉讼中的期限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查。

2、经审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4、普通程序

(1)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应在7日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际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 (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8、督促程序: (1)法院经审查,主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达到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债务人有权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9、公示催告程序

(1)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2)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复写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向法院看起诉。

10、执行程序: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七、破产法中的期限

1、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一般情况: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

(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A、同时指定管理人。

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

(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5、重整

(1)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6、破产清算

(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分配的权利。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程序的终结 (1)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意时间较短)

八、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期限

1、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遇特殊情形就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无人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7、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8、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9、单独或保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0、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1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3、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14、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16、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7、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9、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0、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九、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期限

1、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2)核准登记:

A、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B、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C、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D、公示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的清算:解散事由出现,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十、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别,那是30日内)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普通债权是2年)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十

五、合同中的期限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担保法中的期限

保证期间: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民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1、短期诉讼时效:指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最长时效仅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被侵害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第二篇:2.2014年营改增总结,营改增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主要还是记忆税率和征收率)

一,【营改增的税率和征收率】

1.小规模3%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4.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5.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0%

二,【营改增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未分别核算,从高)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多选题】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 )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对的)

B、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对的)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对的)

D、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按照各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分别计算

E、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低适用税 解析: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题目中已经强调“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所以,答案:ABC

第三篇:注税报名工作证明

注税报名工作证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XX市(县,区)人事考试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兹证明,X先生/小姐 身份证字号: XXXXXXXX 出生年月日: YYYY.MM.DD. 手机号码: 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起任职XXXXXX公司,担任XXXXX一职。

第四篇:注税报名工作证明

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xx市(县,区)人事考试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注会与注税的比较

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的比较

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的比较 一:行业前景展望

(一)注册会计师前景

除了老婆之外,你知道还有谁可以合法地侦查经理的钱袋吗?———答案就是会计师了。”一般人看来,会计整天和钱打交道,是一份稳定且收入不俗的职业。不过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将给国内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带来极大冲击,一般的会计人员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一项名为中国未来十年紧缺人才资源的调查中,会计师位居榜首,尤其是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事务的会计人才更为抢手,毫无疑问,会计师行业将成为未来人气较高的“金领一族”

(二)注册税务师前景学会计论坛

越是稀缺的东西,其价值越大,这是一个常识,而物品的稀缺程度既与需求有关,又与供给有关,人才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随着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崛起,国际贸易壁垒的消失等国内外因素,各行业对人才需求出现较大变化,衡量人才的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造成一些走俏专业人才稀缺。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在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14号令的颁布,赋予了行业使命,给注册税务师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薪情面面观(仅供参考,数字不一定都准确)

注册会计师(以下数据来源自职友集所有职位数据统计,仅供参考) 北京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9,719

上海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11,372

广州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12,913

深圳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9,422

南京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6,307

天津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6,864

杭州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17,859

成都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24,873

注册税务师(以下数据来源自职友集所有职位数据统计,仅供参考)

北京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7,595

上海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23,133

广州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22,571

深圳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6,785

南京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3,000

天津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3,000

杭州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6,200

成都地区: 平均月薪水平

¥3,625 三:执业范围

(一)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暂行办法》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今后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就业方向

(一)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分为执业的和非执业的两类,所谓执业的,就是真正从事注册会计师本行工作的,一般都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工作,负责审计和资产评估、会计资询等业务。积累几年工作经验后,大部分执业会员跃升为税务、审计、财管方面高手,其中一部分能晋升为审计经理或合伙人,另一部分,到企业做内部审计、财务、税务或财务总监。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本行的人加入中注协的非执业会员行列,成为财税及经管、教育、司法等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优秀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税务局业务骨干、律师和高校财税领域的优秀教师通过考试加入注协成为了非执业会员。

(二)注册税务师

主要职业方向为: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其他职业方向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如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在政府税务部门从事纳税征管和稽查等工作。 五:执业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

面对会计市场形形色色的造假,注册会计师吃的是风险饭,注册会计师能否抵挡来自环境与生存本能要求的夹击,做到清者自清,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有人说,每一家上市公司后面都有一本故事,是真是假无从考证,但这也印证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大环境的恶劣。注册会计师面对大环境。就像渔民面对大海一样,要生存,大风大浪是逃避不了的,最好的办法是能驾驶一只能„„

(二)注册税务师

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为:其

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

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虽然典型的税务代理纠纷案例尚未出现,但其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六:后续教育

(一)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二)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

七:适合CPA、CTA的职业倾向性分析(仅供参考) 1. 做事谨慎、小心,喜欢安静;仔细、精确、有条理,逻辑性强,注重书面内容,讲求实际、务实; 2. 诚实、忠诚度高,看问题注重事实依据;做事喜欢有计划,对于急速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太强,有时会有“一动不如一静”的想法,比较倾向于安于现状;

3. 工作努力、责任感强,不夸大,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而且明智豁达,是坚定不移的社会维护者。讲求实际、非常务实,总是孜孜以求精确性和条例性,而且有极大的专注力。不论干什么,都能有条不紊、四平八稳的把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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