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2022-04-2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随着新时代各项改革措施不断落地,近年来我国商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商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而且在当下的各类法律中,商业秘密可以涵盖的合法权益要远多于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随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初稿的征集完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研究也逐渐成为了我国法学界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篇1:

回流农民工的健康问题研究

摘 要:健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愈发重视的话题,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之一,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在要求包括惠及全体国民的幸福生活。而现在越发引起重视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虽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但大多从宏观的角度来探讨这一特殊群体如经济条件,回流原因,权利和社会保障等,对农民工回流后健康问题研究甚少,本文初步探索了回流农民工的健康,希望能为探索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一点建设性努力。

关键词:健康状况;农民工;回流

一、回流农民工的健康状况

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描绘的劳动力转移现象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演绎出来,越来越被人们认可。从时间节点上看,2003年大量农民工回流导致沿海地区“民工荒”和2008“金融危机”迫使更多的农民工回流,直至现在,返乡生活的农民工越来越多。由于数量的急剧增多,农民工回流前后健康状况应该予以重视。本文农民工的健康我们定义为,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群体工作的环境安全卫生较为差,个人的防护意识较差,安全事故、传染病、职业病危害、心里健康、社会适应等方面存在亚健康状态。

长期以来,我国的健康保障模式是一种城乡二元分割的保障模式,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得不到与城里人相匹配医疗健康保障,发现农民工健康状况有如下特点:

第一,职业病。每一种工作都有各自相对应的职业病,农民工较低的社会地位造就了其恶劣的工作、居住环境,从而导致了职业病的高发,主要包括:粉尘类职业病;工业毒物质类职业病;噪声引发的疾病。

第二,传染病的发病和流行。研究表明,流动人口是城市里感染和传播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危人群。而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体,是传染病在城市传播和流行的重要载体,一些农民工本身既是疾病的患者,也是疾病的重要的传染源。

第三,食品安全问题,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很差,食物中毒的现象时有发生。供应农民工餐饮的食堂基本都是挑最不好的菜,就餐环境也很差,饮食安全堪忧。

第四、心里疾患。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受到城市的影响,产生极大的落差。导致部分农民工产生孤独、自卑、失落、压抑,愤懑等反社会的心态,以至于报复社会的方式宣泄,最后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上的这些典型健康问题,由于在城务工期间的种种原因,得不到相应的治疗,随着农民工的回流,几乎是将疾病带回了家乡,不仅加重了农民工自身的健康恶化,加重了家庭负担,也会危及身边的亲朋好友,特别是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因此加快研究和解决农民工群体健康问题,保护他们的健康合法权益,对建成惠及全体国民的小康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回流农民工的健康问题缺失的原因

第一,农民工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不惜牺牲个人的健康问题,选择健康无保障的工作。由于农民工受文化程度的影响,他们选择的职业多为苦、脏、累、险、差、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农民工劳动力度大,工作时间长,导致身体健康的透支严重。加之农民工卫生保健相对匮乏,生病不及时治疗,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多数农民工教育程度低,维权意识弱,签订劳动合同率不高,在上岗前没有与相关企业签署医疗保障及定期相关的健康体检,使得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掌握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三,农民工回流量大,工作不稳定,居住环境差,健康状况无保障,加之受户籍制度的影响进城看病出现了就医难、排队多、治病贵等现象。致使农民工在花费钱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心里受到伤害。

第四,农民工自身处于弱势地位造就健康问题频发。由于进程农民工秉性淳朴,思想单纯,与城市文化格格不入,加之现有的工会体系和各类社会团体无法有效覆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雇主蛮横张扬,素质不高,特别是建筑行业内对农民工进行压迫,无视他们对健康权益的诉求,这也导致了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频发。

三、回流农民工的健康问题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得出农民工在日常生活、工作、精神层次和权利保障上都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农民工回流后的健康状况就需要解决危害农民工群体健康生存的问题,而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全局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维护,需要政府和企业雇主乃至农民工自身群体的积极响应,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支撑和执法队伍的贯彻落实。

第一、农民工要想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除了依靠政府、社会、企业外,还需要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此提高自我的社会地位及心理健康。

第二、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支持。法律是国家的制度基石,加强对农民工健康方面的立法,从而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健康权益,这是根本的解决措施之一。

第三、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工会和社会团体机构要定期对企业农民工的健康服务设施及运行制度进行检查及评估,对运行制度较好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对运行制度较差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促使企业农民工的健康服务加以改善,形成政府、企业、农民工和社会在健康链上的良性循环,以此来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政府应加快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各种政策完善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及服务质量;动员各级医院增加义诊的次数,深入企业基层特别是建筑工地、一线厂房,为农民工送去健康,送去关怀。

第五、企业也应该加大对农民工健康的投入。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和管理意识都内在要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主人翁意思。有远见的企业雇主不仅要加大投入以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更要在精神层面予以相应的充实,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员工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才能发挥员工们的主人翁意思,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潜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增加健康投入,不仅是一个效益问题,更能帮助自身走上一个企业、员工和社会之间的良性循环。

第六、社会应该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农民工健康状况的关注程度。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受城市的影响往往产生消极的社会心态,一旦矛盾激化,就会扰乱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应大力的开展宣传、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增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及维权意识。

四、结语

农民工健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进程务工,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生活在社会的最低阶层,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健康模式,加之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政府机构监管缺失等,农民工健康状况更加严峻。加之农民工回流的持续加大,在农民工流动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改善其健康状况,形成长效的保护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这需要政府、个人和社会等各个层次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农民工健康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和构建伟大的中国梦会才会更有含金量。

参考文献:

[1]韩立明,冀南地区农民工健康体适能现状的调查分析,理论与研究,2013(25).

[2]蒋长流,高琳.“三位一体”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及其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3,08:32-36.

[3]邢海燕.农民工健康状况及其卫生政策研究[D].浙江大学,2008.

作者简介:罗菲(1989.10——):女,湖北襄阳人,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领域:农村治理。

作者:罗菲 谢恒峰

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篇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新时代各项改革措施不断落地,近年来我国商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商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而且在当下的各类法律中,商业秘密可以涵盖的合法权益要远多于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随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初稿的征集完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研究也逐渐成为了我国法学界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反不当竞争法

在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当竞争法中,反不当竞争法经过近几年的两次修订之后,在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反不当竞争法已经成为了核心的部门法,其次在刑罚、民法典以及劳动法中也有着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也是研究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的基石,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成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指定和实践。

一、反不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1.反不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2019年新修订过的反不当竞争法中,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做了一次新的更新,以便于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节奏,同时反不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切切实实地为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提供了侵犯商业秘密保护地行为地惩戒措施的法律渊源。

虽然反不当竞争法的修订为新时代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反向工程以及独立发现等问题上尚未做出很好的回应,这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文法制定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2.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

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重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已经给出了对审理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性民事案件的法律运行及其应用若干方面问题的详细解释,在这一解释中,针对不为公众知悉这一规定做了详细的说明,这样的说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完善。

但是从总体来看,商业秘密保护这一司法实践问题在反不当竞争法中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尤其是在惩处力度上,刑法的动用太过严厉,而民法典和劳动法又太过依靠民事主体的法律素养,对一些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犯不是很严重的行为更适合利用类似于反不当竞争法这样的行政法规加以行政处罚,而在当下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反不当竞争法中,却没有给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会形成虽然管辖面较广、管辖对象较多,但是惩处力度不够严厉、惩处程序不够完善的法律问题,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到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中,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完善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被执行行政处罚的司法复议以及诉讼程序,最大化地维护在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案件中双方和当事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其他法律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1.刑法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主要以刑罚手段为主要体现,并以反不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文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刑法中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刑事处罚的力度有一些轻,最高刑不过7年,但是在高科技并起的今天,商业秘密带来的价值远非21世纪初期商业秘密的价值所能比拟的,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建议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文中将最高刑提升一个档次,加大惩处力度,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2.民法以及民事訴讼法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诉讼程序设计不够严谨,同时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中很难做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民事主体想要合法维权只能凭借自己的法律素养去判断对方是否侵犯自己商业秘密,这就缺乏一定的客观上的保护,希望可以在民法典中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些详细的表述亦或是出台一部司法解释用以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同时需要完善在仲裁以及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序,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完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制度,最大化的保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被惩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劳动法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内部员工限制方面,具体主要以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线管法律条文作为对企业员工的约束,同时劳动法也为企业针对违反上述限制以及义务的劳动者做出惩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目前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够细致,有的企业甚至仅仅只在劳动合同中一笔带过,没有具体的约束,这就导致了虽然法律规定较为详尽,但是适用很难,太过于依赖企业本身法律部门的专业性,希望可以将法律规定更改成无需双方约定,劳动者本身就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这样可以更加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在限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力度上,主要以罚款形式以及竞业限制为主,但是如今,商业秘密带来的价值可能不能简单地为钱的金额所衡量,简单的罚款很难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被侵犯,所以希望可以在竞业限制方面做出更大的限制,提高竞业限制的年限,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

三、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的年代显得愈发重要,这也对我国当下比较散乱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也促使了我国实行商业秘密保护成文法的步伐加快。立足于现在,商业秘密的保护确实存在着范围虽广,主体涵盖虽然较多,但是惩处力度、保护程序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比较薄弱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只有在未来的成文法中得到补足,才可以使得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金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9,(08):223.

[2]陈清波.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视界,2016,(27):451+361.

作者:靳情情

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篇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革命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在21世纪,谁能更快,更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谁就获得了市场发展的先机,因此信息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作为上市企业,要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信息的使用人。会计信息的揭露是上市企业契约的基础,其也直接影响着上市企业的相关利益分配,在证券市场中,对于投资者而言会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上市企业公关的相关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该企业的战略方向和相关的财务运作情况,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至关重要的;不过当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仍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上很多上市企业基于企业相关信息保密的缘由,不愿意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所以在这一块存在着一些问题。那么,在我国作为上市企业到底在信息披露中哪些信息应该涉及,哪些信息可以不用涉及,我国当前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究竟是什么,暴露了哪些问题,本人总结相关研究,大致归纳如下: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首先,很多上市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一定的优势,不愿意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其次,大多数上市企业内部缺乏一套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体制,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在资本市场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尽管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不断的采取相关措施,并且逐步构建了一套适用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仍旧比较严峻,并且这个问题是上市企业违规操作行为中最最主要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大多数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真实。当前,信息披露失真,是很多上市企业常用的手法,信息披露失真问题是最为严重也是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体现在信息虚假、信息违法、信息误导等。某些上市企业为了筹集到更多的发展资金,往往会把相关的财务信息作得很漂亮,从而误导投资者购买其名下的股票;还有的上市企业为了股票上市,或者股价能够更高,都是片面的追求账面利润,而不会真实的披露实际发展中企业真正的财务运作情况。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信息披露不及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律规范约束不严。不遵守法定规范时间。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的充分性要求上市企业披露的有关会计信息必须要包涵所有会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不光要披露企业发展利好的信息,也要披露存在的问题。不过这一点在我国的上市企业中做得一点都不好,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运作起步较晚,相关的机制不完善,上市企业的自觉性不够高,往往会把企业的利益反正该第一位,而发生偏执的维护,避重就轻,尽可能的规避对于企业发展不好的信息;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弄虚作假,夸大相关利好信息,从而误导投资者。企业的关联交易披露也不充分,作为我国的上市企业其意识中总认为,如果会计信息披露过多,过真,那就会给自己的竞争对手透露太多机密信息,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让竞争对手获利。

(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谈到我国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问题,这个主要体现在相关企业对于信息披露存在着随意、违规披露,在上市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中可以大面积的显示出随意性,更有甚者为了企业能够上市之后发行的有关股票可以买到更高的价钱,方便企业募捐到更多的资金,就随意的散步一些小道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信息选择错觉;还有的企业不顾全大局利益,为了自身企业发展,在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公布一些国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制定的相关决策信息;此外还有些企业在公布的中期报告中过于敷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还随意的进行相关利润调配,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严肃性,也会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短期来看是会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误导其进行相关的投资行为。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立法滞后

信息披露的法律保障和约束表现是有滞后的倾向。首先,表现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在法律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主要是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比较少,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劳资矛盾不断突出,企业需要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共识,但是目前的发展现状是很多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只是进行简单的文字表述,内容空泛,缺少立法支持,这与先进国家的责任披露还有很大的差距。其次,上市公司的违法责任往往依赖于形成处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调查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存在很多违法现象,但是对这些现象问题的处理往往是采取行政手段,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比较少,这样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就会降低,从而对于违法披露信息就不会意识到其严重性。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从上文分析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若干问题,利益的驱动、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笔者分析出的主要原因,现针对各项问题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一些对策。归纳如下: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1)不断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首先考虑的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利益,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那肯定对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不太有利的,因此必须打消上市企业的这样的出发点,所以国家相关立法部门要强化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督促和约束上市企业如实的公布相关的会计信息。

(2)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针对上市企业违规披露相关信息,国家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给资本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有些上市企业违法披露有关会计信息,造成资本市场信息混乱,发现一起必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增强一种法律威慑力,引导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正常化发展。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持其原有公司股东并能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必须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制度,大力加强财会管理,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信息,以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从根源上减少或杜绝信息披露的缺陷。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真正防范会计舞弊,取决于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的控制意识和行为,尤其是管理当局,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三)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成本

首先,需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追偿机制。扩大上市公司的诉讼范围,取消一些诉讼的前置程序。改变以往的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利益损害却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现象,减少违法犯罪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引入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上市公司如果存在管理员违法现象给公司的股东造成了利益上的伤害,那么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提升处罚效率,完善处罚形式。在处罚过程中要集合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形式手段三种方式对违法现象进行披露,增加违法成本,并且提升行政处罚效率,完善执行程序。(作者单位:大泉源乡农经站)

参考文献:

[1]王霞.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月刊(综合),2005

[2]杨郊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究.[J].财会月刊,2005

[3]肖珊,唐筱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企业经济,2010

[4]刘旭瀛,张志明.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5

作者:焦宗杰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机械加工精度提高探析论文下一篇: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