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低保政策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浅谈低保政策范文

低保申请政策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5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廉租房政策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经济适用房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而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2)居住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3)收入有规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4800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放宽到38280元。(4)财产设限额: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9万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财产放宽到

9.9万元。(5)近期没卖房:申请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5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年满30周岁。(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可以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如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需具备相应的购房能力。申请家庭需自行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能够获得贷款之外的剩余部分需由申请家庭自行筹款作为首付购房款,首付购房款比例最低不能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以下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夫妻应当一起申请,而且必须结婚满一年。(2)年满70周岁的老人(不包含孤老),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人一起申请。(3)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父母一起申请,如果父母都已经去世,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4)夫妻离婚后,如果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去世,而另一方不愿意和子女一起申请,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

第二篇:农村低保政策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记表》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服务

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地址: 县级民政部门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办理程序: 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三篇:低保政策解读

低保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多少?

城市:260元/月;农村:1600元/年

2哪些对象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 2.资助标准:

 ①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一档全额资助,二档资助60元; 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资助20元;

 ③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0元,二档资助60元。 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救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救助标准:

 ①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②共付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没有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付门诊每次按自负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资助标准:

 ①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全额救助(一年享受1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

 ②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年封顶线为6000元。

 ③特困人群。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5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员。  2.资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 1.危重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6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2.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3.突发意外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7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    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2.居住在本区境内;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江津区低保标准。

9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或三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万元的;

 2.家庭有门面(作为救助对象本人住房使用除外)或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 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至三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 15%的;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 4.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 5.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或使用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的; 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

(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

(三)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四)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低保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续保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低保户在复核期到的前一个月提交复核申请,续保应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前2个月水电费,家庭人口变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 1.入户调查把握的重点是:

 (1)由2名以上镇街或村居低保员开展调查。

 (2)核实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赡(抚、扶)养人和日常开支等情况,调查结果须调查人、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 (3)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 2.邻里访问调查的重点为:

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 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 (4)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 3.对申请对象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理: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疾病检查报告、残疾证等相关辅助材料时,由村居召集3—5户邻里进行座谈,形成材料,经镇街核实后可作为相关佐证材料。

12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是这样产生的?一般由多少人组成?

镇街,村居低保员、村居书记或主任、辖区部分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9-11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确定30名评议人员,随机抽选确定。

13低保申请由谁受理?受理时需把握哪些原则?

 1.受理主体:镇街民政办

 2.受理地点设置要求:要有明确的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指南,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 3.受理人员工作要求:受理时要审查申请对象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暂时不予受理。 14办理低保需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5如何确定低保申请家庭的保障人口?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含就读的大学生)

家庭月或年收入在低保标准的3倍以内的成年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有收入的父母和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可分户计算,无收入的父母与有收入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允许分户计算。

第四篇: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刑释人员无固定居所无正常工作该如何申请低保补充回答:

一、特困刑释人员的范围

特困刑释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为确保特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

要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特困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县特困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特困刑释人员过渡性的期限

必须明确救助对象,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无固定收入的。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缺乏一技之长,就业有困难的。 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居)委会;

2、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

3、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对象后,必须加强对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救助证》,每人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

对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街道办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对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办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编辑本段

三、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

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特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特困刑释人员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争取各级政府把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特困刑释人员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

第五篇:改进低保政策建议

一、创新低保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有效解决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大力度逐步规范城乡低保公示制度。统一制作固定宣传栏。为行政村和城市社区统一制作了户外固定宣传栏和室内宣传牌18内容要涵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救灾救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申请程序、办理流程等。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公示内容齐全。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致贫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公示地点范围广。要在所有行政村交通便利、环境开阔、人口集中、易于聚集、停留、观看的地方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除在村委会设立外,还在有条件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选择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公示管理严。在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完整,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工作人员及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进行公示。同时,对每次的公示情况都要保留存档,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举报电话公开。在各项工作内容公示时,直接公开县区民政局、乡镇及村级负责人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产生重要影响事件,实施责任追究。

按照城乡低保人员的初审、调查、审批和重要信息呈报的管理操作流程依次确定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责令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建议行政告诫、行政处分、离岗培训,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对城乡低保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骗取保障待遇的;以及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保障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有高度责任感的举报人,可以给予褒扬和奖励。

对因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保障资金流

失、工作资料损毁,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挤占、扣压、截留、克扣保障金、向他人索要财物的;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对因申请人出据伪证产生错误认定以及非主体连带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追究责任。

对产生重大影响的责任事件,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建立家庭财产核算系统

对居民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缘起于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的目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这项工作不但要做实,还要追求做“大”。为了得出真实可靠的数据,需要对社保、房管、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部门之间信息垄断(如房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与社保部门共享)、信息管理失范和重复建设。从长远看,应将居民家庭财产核查的工作主体从部门层面提高到政府层面,通过更规范、更权威的操作手段,推动建立统一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低保评定中推行低保“五不入”制度,这五条标准是,家庭成员中有县财政供养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但有工作单位,工资能够正常发放且工资水平较高;经商办企业的家庭;房产较多或拥有豪宅者;拥有并使用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建立健全低保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低保户档案。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管理,一旦不符合低保条件,则停止低保待遇。

2.实行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年度审核制度。对符合退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停发保障金,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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