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2022-05-12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法学博士论文范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环境法学代表着整体主义而民法学代表着个人主义,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也就是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由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差异较大导致了民法和环境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严重的冲突。现今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在范式上也出现了时代性的危机,所以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需要范式整合。

第一篇:法学博士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的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法学本科阶段外国刑法学的教学质量,笔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在全面分析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明确教学目标、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张恺(1981- ),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强奸、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三是以小组的形式翻译并讲解英文资料。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一般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的通过了六级考试,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是实际运用能力不强。笔者认为,在外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阅读、翻译英文资料的能力,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英语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具体的做法是将本班的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组人数在4~6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周课上随机抽取一组,教师向其布置下一周的讲解任务,即英美刑法教材影印本的一部分,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全组成员分工进行翻译和讲解。下周上课该组成员讲解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就讲解的内容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目前笔者向学生提供的英文资料为法律出版社的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West Nutshell Series.实际效果很好,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动积极性、开阔眼界、提高表达能力、增强英语运用能力,收获颇多。

四是要求学生撰写论文并参加答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为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笔者在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学术论文并参加答辩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在开学第一次课上就把撰写论文与答辩的任务布置下去,题目限于外国刑法某制度(或理论)研究或者中外某制度(或理论)比较研究,字数在5000字以内,观点明确,结构清晰,题目不要大但要求把问题讲清楚。对于必修课的学生作为平时成绩,对于选修课的学生作为期末成绩。要求学生在期中时把论文交上来,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审阅论文,就每篇论文提出2~3个问题,然后在下半学期课外的时间每周组织若干同学进行公开的答辩,根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各占50%的原则给出成绩。对于其中优秀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完善、发表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华.论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8).

[2]李茂华.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

作者:张恺

第二篇: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探讨

摘 要:环境法学代表着整体主义而民法学代表着个人主义,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也就是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由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差异较大导致了民法和环境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严重的冲突。现今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在范式上也出现了时代性的危机,所以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需要范式整合。

关键词:民法学;环境法学;范式整合

现如今,人们对“绿色”非常看重,环保可持续几乎成了发展的目标,由此人们对于民法学的绿色环保也越来越重视,环境法学的研究似乎也走入了困境,两者之间也存在有许多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这些方面都促使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所以只有对这两者的对话加以研究重视才能推动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

1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原因

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无疑是非常重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所做的一切都必须要与环境相挂钩,都要争取做到环境友好,但是仍然存在有很多对环境污染极为严重的现象出现,比如说某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对野生保护动物和自然资源的破坏等的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推进了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1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如今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除了环境保护相关的人员,其他专业的学者也在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某一部门的问题而是成为了全民的问题,于是,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越来越活跃,因此出现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2 民法典立法的推动

对于民生的关注,民法典的立法越来越详细越来越贴合民众,为了使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有所区别,使得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进行,这是最有效最简单的坚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1.3 环境法学调查者的推动

环境法虽然针对环境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日益严重,环境法中却没有什么切实有效具体的方法对其进行抑制和解决,然而立法较广的民法中有与其相适应的内容进行处理,因此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积极有效的对话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很有效的方法,也是环境学的重要的一步发展。

2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

(1)两者同属于中国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两者同为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的性质和结构方面都有一定的共性,它们两者虽为不同的学科但是学科的分支中的内容有相似的地方,所以说,民法学和环境保护法学之间可以进行对话。

(2)两者之间的历史关系。因为我国环境法出台较晚,在此之前所有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都是由民法负责解决,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说我国的环境法学中的有一部分内容是从民法学中继承过来的,但是它们之间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要在两者对话的过程当中,对两者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划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环境法学民法学之间的冲突不是因为两者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在环境问题处理中如何选择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对话也是为了明确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选择哪部法律,哪部法律更加的贴切

3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进行对话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挑战指的自然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而危机则是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危机。

首先,对理论范式进行简单的理解,它是指学者们对某一学术研究的方法和模式等的统称;其次,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显而易见,环境法学的历史较短,如果使用标准的理论范式来描述环境法学会发现我国的环境法学目前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这便是我国的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然后,民法学的范式危机的出现也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人们对于“绿色民法”的呼声较高,整体主义较为明显,但是民法学的基础是个人主义理念,由此便出现了矛盾产生危机。最后,范式结合也该从实践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理论发展的根本。在范式危机中应该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用实践来验证,用理论来实施。目前的形式,法学需要进行“绿色革命”,傳统的范式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就可以进行范式结合构建一个全新的理论。

4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内容和现状

有时候,环境法学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试着转移到民法学上进行观察,并且往往也可以从中得到解决,这其中的一些原因包括环境法学的起源和发展都与民法学密不可分,这也是民法学对环境法学的一方面的影响。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对话也是一种分清和界定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不同的地方,使两者的自身价值和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也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范式整合。两者之间进行对话还可以督促两者相互学习互相进步实现创新发展。

当然,环境问题也给民法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们对于绿色民法学的期待使得民法学中个人主义理论受到了挑战,而这挑战使得“绿色民法”的出现变成了一中机遇,不仅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也使环境法学的一大进步。

5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法和民法之间的范式对话是目前情形所推动的,并且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立法本质的角度出发都能说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是可行的,现今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也使推动其整合的原因之一,而且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整合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不管是环境法学还是民法学都面临着一定的危机,只有进行整合才可以解除危机。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的功能也是很利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两大法学的发展的。所以运用合适的方法比如说是“公序良俗原则”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范式整合以达到二者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珂,竺效.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2]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3]陈金美.论整体主义[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4).

作者:张娜

第三篇: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思考

摘 要: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向来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各国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模式。本文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育目标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局面。然而,面对这种空前的、盲目的、大规模的发展,法学教育除了有“泡沫成分”的虚假繁荣以外,其中的诸多矛盾也显现出来,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精英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 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 而非精英教育。

面对法学普法教育的现状, 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实行精英教育是当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所谓法学精英教育, 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 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在现代社会, 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 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 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

法学精英教育, 本质上是针对法律人才的高质量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在法学教育近乎“ 泛滥” 的当下, 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首先, 是法学院系的精英化。为了实现法学精英教育的理想目标, 应当遏制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制订《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没有达到标准的高校不得设置法学专业。具体的院校精英化标准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及法学教育设施。其次, 对于现有高校已开设的法学教育, 要按照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法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优秀评估法案》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测评标准, 进行严格评估, 对各法学院校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核心指标不达标的学校, 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评价机制, 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课程设置随意、教学管理失范、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限定合格的法学院系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晋级到优秀级别, 对到期不能实现的, 采取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甚至撤消该法学院(系) 等强制性措施。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纷繁的法律事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 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 就难以准确预测法制化的规律和进程, 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他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 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 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因此, 法律职业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 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法学职业教育的导向下, 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变传统的培养模式, 确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比如英国和欧陆的LLB 模式、北美的JD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学士模式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 “专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这样的课程体系对于培养适应各类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 “ 通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宽泛, 缺乏针对性, 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 同时兼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专业基础课的充实到位, 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而选修课的多少对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大有裨益。在教育部所定的14 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增加通选课的比例。比如, 把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社会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作为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应用文写作、美学基础、音乐、美术、心理学等作为选修课程。复合型法律人才只有具备社会、经济、哲学、历史、心理、艺术、文学等丰厚知识储备, 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实务, 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精英。与此同时, 注重实践教学课程, 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 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经之路, 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此外,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准也是在法律实践中经潜移默化逐渐形成的, “ 司法伦理一定是训练出来的, 这种训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因此, 我们要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 完善模拟法庭审判、大力开展案例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等模式, 充分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发挥实践教学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中国法学教育既要考虑本国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国际环境,应当实行“素质教育为基础和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同时,合理、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方法的采取,包括法律职业教学方式的借鉴,有关教学计划的设置,师资队伍的培训等,将是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须。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2]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7).

作者:梁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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