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业务内部控制

2022-10-26

第一篇:投融资业务内部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 — 2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

— 3 — 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 — 4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

— 5 — 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 — — 6 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 7 —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 8

第三篇:融资内部控制管理

融资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

2010-07-1

5上海南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上海南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融资管理,规范融资操作,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使融资工作具有计划性和可控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指融资是指集团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通过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各项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业务。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的融资借款行为。

(三)本办法中“集团公司批准”是指集团公司总经理在被授权范围内或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批准。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融资管理的原则

(一)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于每年初拟定全年融资预算,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核后,报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

(二)在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的全年融资预算范围内,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根据实际资金需要,综合考虑融资渠道、成本、效率及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融资计划与方案,确保资金供给。

(三)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超出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的全年融资预算范围外的融资需求,须另行提交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核,并报经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后方可予以实施。新区政府指令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在全年融资预算范围外承担的融资任务除外。

第四条 严格控制负债比例的原则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70%,以防出现资金风险。

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比例超过70%,则新增融资需报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审批。若集团成员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超过70%,则新增融资需上报集团计划财务部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操作。

第五条 确保流动性、控制融资成本的原则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开展融资业务或进行融资管理,应以加强流动性管理作为重要原则。

在确保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同类项目融资成本的平均水

平。

第三章 融资管理的职能界定

第六条 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一)在集团公司总经理被授权范围内,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具体的融资业务具有审批权。超出集团公司总经理被授权范围的融资业务,则应当提交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议,实行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按规定须上报浦东新区国资委审批的融资业务,则按相应程序办理。

(二)集团成员企业的融资业务由按其内部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超出集团成员企业审批范围的融资业务,则按有关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如须上报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核或浦东新区国资委审批的融资业务,则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七条 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工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一科负责融资工作的前台交易,二科负责后台结算及相关技术支持,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内审部门对融资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核查,具体融资业务最终由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计划财务部一科是集团公司融资工作具体操作与协调的职能科室,同时也是对集团成员企业融资工作管理与指导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对整体融资环境的分析,融资方案与计划的编制和设计,合作伙伴的比选,融资业务的操作与实施、融资业务台帐编制与统计、对集团成员企业融资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等。计划财务部二科是集团公司融资工作后台管理与协办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对帐户、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帐务核对等管理。同时,对融资工作中遇到的财务、税务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计划财务部直接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是集团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督和审查部门。具体负责对融资台帐、贷款合同、交易原始单据和会计账目进行审查核对,若发现融资运作过程中存在风险,应及时与计划财务部进行联系。内审部门直接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负责。

集团成员企业应参照集团公司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职能岗位,对融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章 融资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前期管理

(一)融资预算的编制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具体项目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由计划财务部汇总。

集团成员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同时,应统筹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年度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并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总。

计划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总体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统筹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议,并报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

(二)融资业务的谈判

融资业务的合作对象应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计划财务部根据融资需要,负责前期与相关金融机构就具体融资业务的合作进行谈判与沟通,以寻求合适的运作平台,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三)融资方案的确定

计划财务部在经浦东新区国资委审定的融资预算范围内,根据具体的项目或流动资金需求,拟订相应的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渠道的选择、合作伙伴的比选、融资期限及担保方式的安排、融资成本的设定、还款来源的保障等要素。

融资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确定后予以操作。

第九条 期间管理

(一)融入资金应根据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相关融资合同签订后,计划财务部一科负责保管并对主要的合同信息逐笔登记,并定期与计划财务部二科进行核对。办公室负责合同存档备案。

(三)计划财务部二科应于每笔融资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相关凭证或单据,并定期与计划财务部一科进行核对。

(四)如融资合同约定集团公司需定期披露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其他的职能部门或集团成员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五)计划财务部一科于每季度结束前15个工作日,对负债的利息部分进行统计,报计划财务部复核,确保按时安排利息支付。

(六)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集团公司融资业务的整个流程进行检查,以防相关风险。

第十条 到期管理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到期负债制定统一的还款计划,确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每一笔到期负债,计划财务部一科应于负债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落实或明确还款来源,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作还款单据,于负债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计划财务部二科。

(三)计划财务部二科根据一科提交的还款单据,按期进行还款操作。计划财务部二科应于每笔负债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相关凭证或单据,并定期与计划财务部一科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管理

参照浦国资委[2006]6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

集团公司财务信息、融资决策方案以及融资业务的相关操作资料,均属集团的商业秘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集团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融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5日起实行。

第四篇:企业内部融资

按照西方财务管理的惯例,企业的融资过程多始于内部融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市场机会,通过科学完善的管理手段,组织采购、生产、销售和获得利润等一系列生产经营过程,然后再此基础上实现企业内部融资,完成资本的初始积累,靠自有资金实现滚动发展。内部融资使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性,几乎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中小企业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会首先使用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基础,内部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一、 留存盈余融资

留存盈余融资主要源自企业内部正常经营形成的现金流,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方式,中小企业的收益分配包括向投资者发放股利和企业保留部分盈余两个方面,企业利用留存盈余融资,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确定企业留用的金额,为投资者的长远增值目标服务。留存盈余融资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滚动投资可以保证企业稳健发展,防范投资风险,并增强原始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保障原始股东的利益。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留存盈余融资最大的特点就是融资成本低、风险小、方便自主,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向股东配股。留存盈余不仅是最直接的资金来源,而且是提高外部融资能力的先决条件,一个内部融资占主导地位的资本预算,对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从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留存盈余融资是企业成长阶段的首选融资方式。企业在创业期间规模较小,赢利较少甚至为负,获取银行等外部融资渠道的资金比较困难,所以只有通过留存盈余融资才可以得到方便自主、风险小的资金。特别是那些前景看好的高新技术 ,股东也会为获得长期的利益而愿意放弃股利分红或者少拿股利分红而继续增加资本金。

二、 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贴现融资是中小企业可供利用的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贴现融资具有以下四大优点

1、票据融资保证充分,可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促进企业之间短期资金的融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标准与等级,难以从银行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加强风险管理后,又纷纷出现惜贷现象。这就使得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陷入两难的境地。而票据贴现则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将原本计划用于贷款却放不出去的资金不断输入这个较为安全的市场。

2、票据融资简便灵活,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而方便地筹措资金。银行目前的信用等级标准主要是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设定的,把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因达不到信用等级标准而不能顺利申请到贷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则基本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可以轻松地“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

3、票据融资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利用票据融资要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低得多。

4、票据融资可以优化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采用商业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还可以将贴现票据在同业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从中获取更大的利差收益。

此外,企业持票贴现,只需考察票据的真实性及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而无须考察企业本身的情况。所以票据贴现实际上解决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票据多是大企业开出的,中小企业收到票据后,按照票据的付款期通过贴现,企业可以尽早实现货款回流,取得资金。

三、 资产典当融资

资产典当融资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动产、财产权利或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而取得当金,当户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融资行为。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典当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当中小企业把有关物品用来质押典当时,典当行就会根据该物品的市场零售价及新旧程度、质量优劣,尽可能做出公平、合理的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典当发放的额度,并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

总体来讲资产典当融资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机动车辆、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是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若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的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对融资者的信用度没有要求,且典当行认物不认人使融资者免去人情之苦,只要质押品符合条件即可贷款。

四、商业信用融资 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过程中向客户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收取客户的预付款、押金、订金,给客户赊款、开具商业汇票等。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行为,是商业交易中由于钱与货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而产生的。

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具体方式通常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预收账款三种。应付账款是企业购买货物时暂时未付款而对卖方的欠款。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一种信用形式,它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商业信用形式。应付票据是企业进行延期付款商品交易时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一般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支付期限最长为九个月。预收账款是指销货单位按照合同或协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形式。

总的来说商业信用筹资具有及时、便利、外在风险较小的好处。1、商业信用容易获得。因为商业信用的载体是商品的购销行为,一般企业总会有一批既有供需关系又有相互信用基础的客户,所以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自然的、持续的信贷形式。2、企业有较大的机动权。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筹资的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同样要比银行借款方式灵活得多。如果在期限内不能付款或交货时,一般还可以通过与客户协商,请求延长时限。3、企业一般不用提供担保。通常情况下,商业信用部需要第三方担保,也不会要求筹资企业用资产进行担保。

商业信用在为企业带来及时和便利融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商业信用筹资期限短,还款压力大;商业信用筹资受外部影响较大,稳定性差;在法制不捡健全的情况下,若企业缺乏信誉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影响资金周转。

企业融资是一个随经济发展由内部融资到外部融资再到内部融资的交替变迁的过程。就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关系来说,内部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没有内部融资,也就无法进行外部融资。原因在于企业之所以可以进行外部融资,首先取决于企业内部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内部融资规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同样也能获得借入资本。从融资原理分析,企业负债经营,首先是企业自有资本实力的体现,自有资本为企业负债融资提供了信誉保证。而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投资回报率高,股东收益好,更应注重内部融资

第五篇:企业内部融资续签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因甲方发展需要,于20XX年X月XX日向乙方筹集周转资金元(大写元整) ,至20XX年X月XX日(转走、增存)本金元,留存本金元,留存部分按新利率从20XX年X月XX日起计息。

一、 融资存款不满X个月按月利率X‰计息;融资存款满X

个月不满XX个月按月利率X‰计息;融资存款满XX个月按月利率XX‰计息。

二、 到位资金以甲方财务收据为准。

三、 乙方如需提前退出资金 ,应提前XX天告知甲方。

四、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协议日期:年月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下一篇:土地租赁协议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