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2022-12-27

第一篇: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上河西村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

实施方案

各村民小组: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中共山丹县纪委山丹县监察局山丹县财政局山丹县农业委员会开展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11]165号)的要求,按照省、市、县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决定在我村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对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村级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和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务、账账相符。

2、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

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3、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动态化管理。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内容。

(二)范围。截至2011年6月3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如下: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式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内容

1、存量清查。对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实际存量和状况。

2、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帐内核算或无法取

得构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权属关系。

4、建立台账。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建立健全“三资”登记薄,对“三资”所有权归属、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等变动状况进行即时逐笔登记,实施“三资”动态化管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村级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自2011年10月开始,至2012年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

1、成立组织机构。及时成立村领导工作小组,配合镇下派工作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2、做好宣传发动。各社要充分利用村民小组会议、培训、党员冬训等有效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对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对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掌握政策,明确方法,熟悉程序,把握重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中旬-2012年4月下旬)

1、清理核实。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密切配合镇核资小组的工作。对“三资”管理混乱、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社,由镇清产

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参与帮助开展工作。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帐内与帐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已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按照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逐表逐项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产权界定。对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资源,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资产管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的原则进行界定;对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的界定结果有异议的,将提交县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对产权争议较大,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难以界定的,应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产权

界定申报表》,将逐级上报县以上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定。

4、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5、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及时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镇政府统一备案。

6、建立台账。依据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资金管理台账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管理台账使用《固定资产登记薄》、《农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台账使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薄》,具体版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8、汇总上报。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将根据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上报的情况,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汇总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总结阶段(2012年4月-5月)

1、工作总结。村要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于2012年4月10日前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事关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村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上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资产核资工作。村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具体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查指导。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工作组深入社进行检查;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好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产核资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对工作不到位,清产核资不彻底的,将严明责任,限期整改,确保“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篇:乡关于开展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总结[1]

韩院乡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清产核资工作的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我乡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对全乡各村集体“三资”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至5月上旬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宣传动员,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三资”清产核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乡党委政府于2012年2月28日专题召开了“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及时召开了“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宣传动员大会,发动村民积极参与“三资”管理工作,扩大了资产清理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加强领导,组建班子,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乡上成立由乡党委书记陈碧林任组长,政府乡长苏小强、乡人大主席陈军、乡党委副书记冉宋平、副乡长王彦新任副

组长、包瑞玉 毛爱平 董俊杰 周虎彦 隆玉龙 严水龙 欧阳焰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与要求,并在各村成立了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配合乡工作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乡村两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的成立,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并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项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

为了保证 “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就“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工作对象和范围、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工作要求等各方面作了具体的安排。同时,乡财政所组织各村“三资”清查核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和工作部署,使工作人员掌握了政策,明确了工作方法,熟悉了工作程序,把握了工作重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密部署、规范程序、全面清查

这次“三资”清产核资具体实施阶段分清理核实、全面登记、价值评估、产权界定、公示确认、审核备案、建立台账、汇总上报8个步骤进行。

1、清理核实。一是清理资金,即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核定。主要是以账面数核对实存数。对库存现金,采取现场盘点,特别注意了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对银行存款,以账面数核对开户“银行对账单”实存数是否相符。对货币资金账实不符的情况,对原因进行了追查。二是清理资产,即对对外投资(牲畜、农具、化肥、籽种折价款)、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固定资产,以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债券债务,在查阅核对账目、核查“三资”、检查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就集体经济活动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求证。三是对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清理。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了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我乡“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逐表逐项进行了登记。登记的内容做到了全面、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不遗不漏。

3、价值评估。由各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和理产小组,对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资源进行了价值评估。

4、产权界定。通过清产核资,对我乡各村的资产和资源的

产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逐项逐笔在5个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安排了专人,接受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了记录和解释工作,并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了《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上报至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备案。

7、建立台账。依据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由乡“乡经管站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了“三资”管理台账。资金管理台帐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固定资产登记簿》、《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8、汇总上报。“三资”清产核资全名结束后,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制了《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已上报县纪委。

五、清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村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登记不全面。个别村对近年来新打的机井没有及时登记入账。

二是各村债权债务化解较慢。各别村部分债权债务年久,无法查清原因。同时,各别村对清收债务重视不够,对部分固定资产利用率不够,给债权债务化解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是部分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较低。

1、全乡5个村由于寄宿制办学后,原学校校舍闲置,造成资产的浪费。

2、各村各组文

化室,只是开会时用一用,其他时间都闲置,日常利用率不高。

四是对重点工程签订的合同管理不规范。个别村对重点工程签订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并没有及时做账务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第三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

第四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7〕34号)和《中共集美区委、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集委〔2018〕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激发农村资源发展活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具体工作目标是:

㈠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

- 12 按照集美区统一安排,侨英街道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9月底基本完成,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㈠动员部署(2018年2月开始-3月底前完成)。街道办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由街道办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街道辖区内农村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协调组织和指导不同层级(村(居)、组)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工作。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㈡组织实施(2018年3月—7月中旬前完成)。按照省农业厅等九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同时,在街道办指导下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报送街道办;由街道办负责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并对不同层级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再报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革办”)。

㈢总结提升(2018年9月中旬前完成)。街道办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同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务问题进行处理,发现属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市级督促指导、区级组织实施、镇(街)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省市区部署要求,将此项改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综合考评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对清产核资工作做出统一安排,成立由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居)清产核资工作,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经管站。各村(居)要建立由“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等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

五、加强协调配合

街道办根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充实工作队伍,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经费,做到人员、经费、精力三到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工作指导机构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

六、加强宣传督导

街道办明确改革任务,把握时间节点。深入村(居)做好政

- 56

3、账外资产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是指未纳入 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账外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类资产,填列账外资产登记表、资源清查登记表等。

4、不动产权属调查。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专业测绘人员组织的权属调查组,以集体经济组织宗地为单位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

5、资产价值盘整。根据账内盘点、账外清查、权属调查以 及其他资料等对集体资产与资源进行逐一查实核对。

三、公示确认

1、编制集体资产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集体资产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 后,交由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公示结果仍有重大异议,可多次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调查及公示结果,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由村、组及农民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四、账务调整

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制度,对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经专业机构审计后,形成清 产核资后资产负债表、清产核资后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台账资料。

五、成果整理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由清产核资工作组向侨英街道汇交,侨英街道向区改革办上报。待区级检查汇总后,形成标准的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供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使用。

六、建立登记汇总表

侨英街道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汇总表

七、检查验收

逐村(居)验收。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区级组织的检查和市级组织的抽检。检查工作应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侨英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 9 -

第五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思路,按照市农委等11部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12号)和**区关于印发《**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成武产改领办发〔**〕1号)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就开展全面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切实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期汇交。

三、工作重点

(一)成立工作指导小组

1.成立街道工作指导小组。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社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成立社区工作小组。成立由社区两委成员、议事会、监事会、委派会计、民主理财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清查范围、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于**年6月20日前报街道工作指导小组。

(三)开展宣传动员。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充分调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发放政策汇编手册、新媒体、宣传海报、公示栏等方式,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宣传动员工作要在6月20日前完成。

(四)清查核实资产

1.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登记成果、已有的清产核资成果等,根据增减情况对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保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2.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各社区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明细01—20)。财务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汇总01)的汇总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推进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汇总02)的汇总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各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清明细01—20)确认无误后,经社区主要领导审定、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0日前报送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

(五)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的指导意见》(成农联发[**]11号)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指导社区做好权属界定,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督促,对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按类别、分情况,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对社会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等形成的资产,根据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明确资产归属;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六)结果公示确认。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形成的集体资产账面数、核实数等清查结果进行公示确认。各社区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用a4纸以表格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要做好群众质疑的核查处置和问题的解答,对有权属或价值争议的资产在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确认通过。

(七)规范数据档案。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资产台账、估价结果、会议决议、纠纷调处、公示内容及佐证资料和清产核资结果,要作为长期档案,永久进行管理并报街道备案。按照农业部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在统一的报送系统中录入、校验、审核,并导入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八)健全管理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要制定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

要制定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

要制定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九)验收总结。各社区要组织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管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0月20日前报送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街道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编写街道工作总结报告,形成街道、社区、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街道指导小组审定同意,报送区统筹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指导小组负责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各社区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意义,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指导。相关科室和各社区要认真对照省、市文件要求,确实抓好每一环节工作落实;

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由街道工作指导小组上报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

(三)加强监管考核。街道指导小组将会同纪工委对清产核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进行督查,严肃查处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社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注重提炼工作中的特色亮点,按月报送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篇二)

农经站:

按照《关于实行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平农改办字〔**〕7号)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组织成立方案制定情况

按照区、市、县关于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我镇积极组织、立刻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印发《宝丰镇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成立宝丰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宝丰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各村分别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核实小组和评估处置小组。

(二)宣传及培训情况

为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我镇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其中,参加区农牧厅培训两人、市农牧局培训9人、县农经站培训11人,我镇组织培训两次,共27人参加。为更好的宣传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我镇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宣传动员并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村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宣传。

二、清产核资开展情况

为加快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我镇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宝丰镇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表》,9个行政村“三资”清查同步进行,依据各村实际情况开展具体工作。为确保清查准确性,各村以实地盘点的方式完成现有固定资产的清查;

以确权数据为依据,以卫星地图为参照,采取实地测量的方式完成全村资源性资产的清查;

镇财经所结合“三资”平台和账本、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完成各村银行存款和账面现金的清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接下来,我镇工作小组将依据各村、各队卫星地图和各村上报的资源性资产清查底册对所有资源性资产逐笔核实,详细分类,确保清查的准确性和彻底性,为资产评估做好准备。同时,镇村联合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清查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和形成原因。对账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帐实对照,逐笔盘点,为固定资产清理做好准备。

(篇三)

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摸清集体“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

**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集体资产清查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

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3.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1.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2.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3.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

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

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三)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2.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3.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产所有权确权

根据《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37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1.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投入形成的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6.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五)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

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

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六)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六、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现任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小组、代理会计、村民代表、小组组长等及主要的固定资产形成时期的村主干、会计人员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数量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和集体资产规模确定。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由村(社区)两委会提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二)认真组织实施。村(社区)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组成立之后,应遵循本通知精神,及时开展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包括核查会计账簿记录、核查资产实物、对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审核债权债务、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协调处理清产核资工作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按规定调整账目等。上报资产评估价值等材料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对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的乡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七、清产核资完成时限和工作步骤

**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束。同时,还要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表格及指标说明见附件2)。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年3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年10月30日前完成)。按照清查核实、公开公示、结果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1.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社区)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

资源性资产,以村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

2.公开公示。及时公示清查核实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底,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公示期间,群众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社区)核查小组要组织复核并公示(再拍照存底),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行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社区)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要做好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字摁手印,并将会议记录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

4.建立台账。各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各村居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对各村(社区)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分别填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5.审核备案。各乡镇将审核无误后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备案。

6.汇总上报。县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业局。

7.平台管理。各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年12月30日前完成)。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全县工作总结报告。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要健全完善“县级总协调、乡镇负总责、村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各乡镇、村(社区)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村(社区)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

宣传、国土资源、住建、民政、司法、信访、教育、人社、水利、林业、卫计、文体新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村居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督查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力争到**年10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村居环境卫生整治简报下一篇:春节期间安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