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第范文

2022-05-19

第一篇:深交所第范文

上交所第70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 20160316

第一章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总 则 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2.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该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3.2.12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3.2.13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6.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6.5 上市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7.4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8.1.2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定期和临时报告)、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8.2.1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3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该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本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本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10.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0.2.12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0.2.10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第

(二)项至第

(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1.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

(二)项<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11.4.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11.12.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2.10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在调查期间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12.12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4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前述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实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公告本所决定并提示相关风险。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2.15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且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参照第12.14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1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二)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报告;

(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4.1.1条第

(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4.1.1条第

(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六)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七)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标准;

(八)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4.1.1条第

(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公司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三)因出现第14.1.1第

(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

(十四)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4.1.1条第

(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六)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4.1.1条第

(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七)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4.1.1条第

(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权分布在六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八)符合第14.2.6条或第14.2.7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情形,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二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其股票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对外披露。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6.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将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

第十八章释 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关联人。 顺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篇:深交所上市申报要求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即为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① 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②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③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原件);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

(8)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9)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方案备案文件(复印件,需与在证监会最后封卷稿的相关文件一致;请同时报送光盘,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0)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1)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13)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及网下配售股份锁定办理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 (14)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1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原件,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6)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8)上市公告书(公司盖章);

(19)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原件); (2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其声明与承诺书(请在本指引所附链接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交易所一份;请注意声明部分第12项需填写直接和间接持股股份情况;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2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书面文件(原件);

(22)招股说明书(10本);

(23)公司、中介机构情况一览表(原件,请在本指引所附链接下载电子表格,并请在业务专区上填写和提交相关数据);

(2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发审监管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 (2)T+6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发审监管部报送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书面文件);

(3)T+10日或之前

①保荐机构到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 ②保荐机构联系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

③公司到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5日至L-1日(L日为上市日,下同)

①披露上市公告书;

②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等于上市公告书见报当日在巨潮网站披露;

③保荐机构和公司做好上市准备 (5)L日(股票上市日) 按时参加上市仪式。

详情请参阅本网站“规则/指南”栏目“深交所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

第三篇:深交所中小板块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

第八条 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

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

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网下打新常见问题(深交所)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相关问题

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日期:2016-1-26 答: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新股发行改革后网下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日期:2016-1-26 答:具体流程如下:

(1)初步询价前,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3)T-2日,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4)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告。 (5)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T+1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认购资金(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8)T+3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最终配售结果。 (9)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划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 日期:2016-1-26 答:未发生变化。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2)询价前办理好深交所EIPO平台数字证书并能正常登陆。

(3)X-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4)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报价条件,且在EIPO平台被主承销商选为“询价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获配后未足额缴款的,有哪些约束措施? 日期:2016-1-26 答:网下投资者的资格管理和黑名单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具体可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网下投资者何时可通过何种途径获知自己的初步配售情况? 日期:2016-1-26 答: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两种途径获知初步配售结果并根据自己的获配情况来缴纳新股认购资金:一是T+1日15:00后通过深交所EIPO平台查询;二是查询主承销商T+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部分CA证书办理与使用问题 投资者如何办理CA证书? 日期:2014-6-11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申请通过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可启动办理EIPO平台CA证书相关工作。

除上述六类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即推荐类投资者)办理EIPO平台CA证书由其推荐的主承销商到深交所集中办理。主承销商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其推荐的投资者,备案通过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可启动集中办理本批次推荐类投资者CA证书相关工作。

主承销商对其推荐的投资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深交所将根据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顺序,为投资者办理CA证书。

已办理EIPO平台CA证书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重新登记备案后,可以继续使用原CA证书登录EIPO平台进行操作。

EIPO平台CA证书办理具体流程见《投资者办理EIPO平台CA证书业务流程》(网址http://eipo.szse.cn/main/eipo/gzyzn/)。

投资者使用EIPO平台前如何设置客户端? 日期:2014-6-11 使用EIPO系统前,请确认客户端电脑已按用户手册中的要求进行了正确设置。 a)安装移动CA证书相关软件

◇确认已安装“移动CA证书驱动程序” ◇确认已安装“数字签名插件” b)设置IE(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对于IE6,确认设置“工具(T)Internet选项常规Internet临时文件”的“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E)”生效; ◇对于IE7以上浏览器,确认设置“工具(T)Internet选项常规浏览历史记录->设置”将“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设为“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

◇确认已将*.szse.cn加入受信任站点,并将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低; ◇对于IE8以上浏览器请在“工具(T)兼容性视图设置(B)”中将站点“szse.cn”添加至兼容性视图网站列表;

◇确认已删除“上网助手”及类似软件。 如何登录系统? 日期:2014-6-11 有三种方式可以进入到EIPO平台的登录页面: 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

https://business.szse.cn/eipo/或https://business.szse.cn/szseAllotmentPortal/进入证书登录页面。

2.登录深交所官方网站(”,搜狐网“http:///”),如果速度也很慢,则请联系您所在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或电脑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4.如果您是在上传文件时感觉很慢,请您查看一下该文件的大小,如果该文件的大小大于1M,则请使用WinZip或WinRAR软件,将其压缩后再进行上传。由于互联网网络结构复杂,网速较慢,所以请不要上传超过2M大小的文件。 使用EIPO平台时,出现脚本错误,怎么办? 日期:2014-6-11 如果您在使用EIPO平台的过程中,IE浏览器弹出如下图所示的“InternetExplorer脚本错误”窗口:

请按以下步骤解决:

1.请确保您的IE浏览器上没有安装“上网助手”及类似软件。请参考《EIPO平台用户手册_主承销商V3.0》中“系统安装”一章中的“删除‘上网助手’及类似软件”一节,进行处理操作。

2.请确保您使用的计算机已经正确安装了“数字签名插件”。请参考“系统安装”一章中的“安装移动CA证书相关软件”一节,进行处理操作。

如果IE浏览器没有弹出选择证书的窗口,怎么办? 日期:2014-6-11 请按以下步骤解决: 1.请参考第十二个问题,进行处理操作。

2.请参考《EIPO平台用户手册_主承销商V3.0》中“常用维护操作”一章中的“在安装了网上交易系统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CA证书”一节,进行处理操作。

使用EIPO平台时,出现其它未知错误,怎么办? 日期:2014-6-11 请按以下步骤解决:

1.请确保IE浏览器上没有安装有“上网助手”及类似软件。请参考《EIPO平台用户手册_主承销商V3.0》中“系统安装”一章中的“删除‘上网助手’及类似软件”一节,进行处理操作。

2.请确保您使用的计算机配置完全符合“系统安装”一章中的“要求配置”一节中的要求。

3.请确保您使用的计算机已经按照“系统安装”一章中的“安装步骤”一节中的要求重新进行了配置。

4.请参考《EIPO平台用户手册_主承销商V3.0》中“常用维护操作”一章中的“删除IE浏览器的临时文件”一节,进行处理操作,然后关闭全部IE浏览器,再重新打开一个新的IE浏览器登录EIPO平台。

5.如果以上步骤都未能解决问题,请联系“EIPO平台技术支持中心”。 登录EIPO平台时,弹出的窗口被拦截,怎么办? 日期:2014-6-11 如果您在登录EIPO平台的过程中,IE浏览器弹出如下图所示的窗口:

请按以下方法解决:

方法一:按照页面提示操作。(如上图所示)

方法二:手动将站点“business.szse.cn”加入允许弹出窗口站点列表,然后关闭浏览器并重新登录。

1.进入IE“internet选项”设置页面,选择“隐私”项,并点击“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的设置按钮,如下图所示:

2.输入网址“business.szse.cn”,然后点击添加按钮,如下图所示:

方法三:如果窗口是被第三方软件阻止,如上网助手等。请咨询自己所在公司的技术支持。

第五篇:昆交所简介

云南素有“有色金属王国”的美誉。贵金属,作为有色金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云南的资源储量也位居全国前列。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贵金属的应用领域日趋广泛,贵金属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増。依托云南省丰富的贵重金属资源和国际大通道的区位优势,以及“桥头堡战略”和云南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交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机遇,乘势而上。2011年5月12日,昆交所正式注册成立,落户中国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6月6日,在昆明第十九届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合作企业之一,昆交所与昆明市人民政府签约并正式挂牌运行。目前,昆交所的产品主要包括银、铂、钯等贵金属产品。昆交所采用会员制管理模式,仅设有一类会员:结算商会员。在立足国内的同时,昆交所还率先面向港澳、东盟国家和地区发展国际结算商会员,积极拓展并融入国内外区域合作,也是国内首家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国际会员的交易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桥头堡战略”的不断推进,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将秉承“严谨、诚信、务实、创新”的理念,不断推陈出新、完善管理,成长为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实力的优秀企业,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昆交所交易产品:

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交易品种为贵金属类(银、铂、钯、铑、钌、铱)。详细信息如下:银交易品种为标准Ag99.99。铂交易品种为标准Pt99.95。钯交易品种为标准Pd99.95。铑交易品种为标准Rh99.95。铱交易品种为标准Ir99.95。钌交易品种为标准Ru99.95。交易所交易的产品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企业生产的符合交国家质量标准产品。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白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报价,铂金、钯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价。昆交所开户资料

一,开户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二,开户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照片三,由交易所填写开户申请表昆交所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白 银 Ag铂 金 Pt报价基准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报价单位元/克元/克交易单位500克/手、5000克/手、15000克/手;整数手,最小1手100克/手、1000克/手;整数手,最小1手最小变动0.001元0.01元手续费单边万分之八延期费万分之二/日买入价与卖出价点差0.01元/克1元/克最低开户限额无每日价格波动限制无交易时间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结算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最低交易保证金成交金额的10%交易方式多空双向,T+0交易,即时成交交割方式当日申报交割或延迟交割实物交割申报时间15:00~15:30合作银行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广发、深发展、华夏银行交易软件国际通用正版MT4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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