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2022-08-13

第一篇: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乎在叙说一个电影摄制组拍摄跟踪法官宋鱼水的办案过程以及案外故事,但真实再现了宋鱼水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影片也无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表现手法平实朴素、表现风格如清水观鱼,却讲透了宋鱼水法官办理的几个普通案件的法理和情理。也许,影片中的人物对白的语气和语调有太明显的“话剧”味,以至于其中的台词留给我的印象超过了故事情节、场合背景、音乐烘托和人物造型,而正是这些台词,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一、法理和情理

有一句“台词”虽然只从宋鱼水口中说了一次,“法理和情理之间难道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但这句话的意蕴涵盖了电影里的每一个情节,也串联起了影片中的每一个案件。

面对高中汉案件,宋鱼水的同事李法官因证据不足判高败诉,高心中委屈、认为无处可以说理,便从广告牌上跳下致残;宋鱼水和她的法官同事除了同情关心外,一次次地问自己,何谓“公理”?面对林老板的案件,宋鱼水法官很清楚,这个工厂的老字号商标“荷香园”被对方抢注,现在反而被对方告上法庭;凝聚着数代人心血、有上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依法将判定属于对方,“理”在何方?“荷香园”的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是因为法官们找到了该案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调解。但高中汉案件呢,虽然宋鱼水和同事李法官一直关心、关注高中汉,并用真诚让高对法律有了那么点希望,但他内心的怨恨还在,虽不是针对法官,但能说仅仅是怨恨自己吗,就不会针对法律、针对社会吗?法理和情理在高中汉案件中似乎并没有融和。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办案法官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业困惑或者说心理窘境:依法判决的话不合情理,成全情理的话则会违法裁判,进退两难,无所适从。有人还为此冠以一个并不确切的哲学名词“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似乎从法律(或者说司法)产生时起就相伴而来。宋鱼水法官也在办案中遇到了这个千古难题,以致于她和她的同行们会为之追问“难道法理和情理之间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

法律来自于人定,本因循于人情、合乎情理。但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化的人和类型化的事,具有普适性;而人有不同,人的性情、性格各异,人的经历、境遇有别,故人的心理和观念也有差异。所以普遍适用的法在个案中就会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之事。此非法律之祸,乃司法之难。司法之难,难在如何使个案解决既在法理之中,又在情理之内。

事实上,我们每个法官都会遇到那么几个法与情相悖的案件,虽困惑而不气馁;我们都曾努力寻找法理和情理之间的通道或结合点,并成功地在个案中使这两者兼容相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使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只是那些特殊案件的法理和情理的通道难找、结合点不同罢了。

法官是一个很难的职业。法官之难,是因为法官之职就是为解决人世间的难事而设,如果社会上的各种纠纷非法官者都能化解,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官职业受人敬重,并非权力象征,也非官员地位,而是作为司法者,法官能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纠纷化解中,能将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能破常人不能破之难题,能解常人不能解之死结,使法律成为“活法”。法官还应该将法律内在的公正性宣示出来,将法律之中蕴涵的人情味展现出来,通过司法中的法理和情理的融和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也许,这个目标本身就很难,但它应成为我们每一个法官毕生的职业追求。

二、看得见的公正和看得懂的公正

影片中有一句不太令人留意的“台词”,宋鱼水法官跟她的年轻同事说:“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我想,她说的意思一定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法律的公正,也要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律的公正。宋鱼水所以有感而发说这句话,是因为她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张先生代表的公司因侵权而被判败诉。宋法官知道张先生心里不服,所以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张先生打电话,试图通过“判后释疑”,能让他理解判决的道理,让他明白法律的公正。有意思的是,几天后,当宋法官遇到这位张先生的时候,张说他看了一本书,叫“法律的尴尬——谁动了中国人的奶酪”。当时我就想,这书名的风格很象英国大法官丹宁的写书命题,但没听到过这本书。我看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等,但他没有研究过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以中国“奶酪”作副标题,是不是我国的学者写过该书名的专著。如果我是宋鱼水,我也会到法律书店去找寻这本“书”。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张先生“忽悠”了我们。其实,他也不是为了捉弄谁,他的本意是想告诉法官他从败诉中看到了我国法律的“尴尬”,看到了一些中国人的利益(奶酪)被一种莫名的力量搅动着。最终,宋鱼水法官的自信坦言,虽没有让张先生明白一审判决的法理,至少让他明白了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明白了他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也让他明白了宋法官多次打他电话想与他交谈决不是怕他上诉,而是想让他看见法律的公正、看懂法律的公正。此时,我们与宋法官共鸣的是,判决只是在今天用现在的法律针对目前的这个案件的最佳选择,五年、十年后的法律可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选择,这不等于说今天的判决错了,而是说明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法律进步了。

常言道,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谁看见?当然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亲眼看见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或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曾经说过,法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延伸能力,一是展示“看得见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解能力等,都应当是在塑造“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法官在驾驭庭审时要“静心听讼、兼听各方”,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过程中看见公正。二是展现“看得懂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所以,我们法官的审判工作,决不是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让老百姓看得到公正,也要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公正。

三、“瘦”的调解和“胖”的诉讼

针对“荷香园”商标纠纷案的特殊性,宋鱼水对她的年轻同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只有深临其案,才会真正体会此言的真义。

影片中反映宋鱼水承办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两个“荷香园”官司打得难分难解。那个司掌着百年老厂的林老板认为,他们的产品是老祖宗打出来传下来的品牌,凭什么不让生产;但对方却先行注册了商标,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林老板以为凭良心就能打赢官司,庭上庭下都显得“理直气壮”。即使通过宋法官的努力对方愿意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这林老板还是“蛮横无理”,坚持不愿调解,任凭法官如何规劝,就是“抱着死理不放”。宋法官心里很清楚,依法判决的话林老板必输无疑。按理说宋法官依法下判当无愧疚,但她于心不忍,她很清楚,这个案件这样判是合了法理却失了情理,失却情理的法律(判决)则无公正可言。宋鱼水说:“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让我们再努力一次。”终于,经过宋法官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明,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使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又有了发展的希望和生机。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可谓不低,原告也付出了本来“依法”可不需支付的那笔补偿费,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拟作出的“公正”判决。

西方法谚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缘其意循其理,就是说调解解决纠纷程序简单,程式简化,即使一方当事人有所让步、有所吃亏,但只要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实际上就是化解了矛盾,解开了纠葛,这要比通过复杂程序、繁琐程式最终以判决解决案件更经济,更有效果,何况判决结果还可能使败诉一方大不满意,甚至使双方都不满意。调解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四、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

记不得为哪个案件、在什么场景下,宋鱼水说过,“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逻辑,还要考虑老百姓的逻辑。”什么是“老百姓的逻辑”?就是普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是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无理纠缠式的倾述。

你看影片中的那个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鱼水,说是要立案,为她1951年被单位开除之事打官司。起先,宋鱼水还对她作法律释明,后来她知道了,大妈只是想找个人——一个她信得过的人——倾倒五十多年来的心中苦水。于是多少个傍晚,在法院门口那长长的似乎跨不尽的台阶上,宋鱼水与大妈或拾阶而坐、或挽手漫步,一个倾听、一个倾诉。为何宋法官有这份耐心和细心,因为她深感老人的孤寂和郁闷,为何宋法官对普通群众如此关心和爱心,因为她理解了老百姓的逻辑。

由此我想到,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还要有社会人的群众思维。法官不仅要会说法言法语,还要会说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言语。法官不仅要深谙法律之真谛,还要身感群众之体会。法官要时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法律的公正需要法官去宣示, 还要群众来“体感”,老百姓的“体感”公正比法官的宣示公正更重要,否则,法律将失去公众的支持,法官的判决也将失去社会的认同。

宋鱼水作为人民法官,她懂得人民大众的逻辑,与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电影里她说过,“法治的进步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句话发人深省。法治的发展固然会以牺牲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但不能以牺牲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社会底层的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任何一个时代,失去人民大众支持的法治改革和进步都会受挫,都会无功而返。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业,更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离开了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改革难以成为善举,法治难以成就伟业。

这部电影不只是宣传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而是借用了她的形象,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法官的一组群象:他们崇尚法律、尚法而行,他们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他们情系群众利益、倾心司法为民,他们理性而不理想化,讲情理而不情绪化。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纠纷,他们不畏艰辛,攻克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和司法需求,他们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挑战难题、敢于碰撞,一次次开辟理想与现实的新通道,一次次探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真正肩负起了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第二篇: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

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并不少见,在各国中都有发生,不同的国家对待帮助自杀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同一个国家对待帮助自杀的案件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其发生在思想行为较为传统的中国还是发生在现代思潮更为浓重的西方国家,都会引发人们对这种行为违法性以及量刑问题的讨论。下面这个案件就恰好说明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平衡。

唐新农,江苏省人,2003年来到苏州某纱厂打工。2007年8月,老板家狼狗咬伤人,老板便支使唐新农将狗杀死。杀狗过程中,唐新农为恶犬所伤。唐新农没当回事,用清水冲洗伤口后草草了事。当天夜里唐感到被狗抓伤的手背隐隐作痛,第二天肩膀出现疼痛症状。唐新农以为是肩周炎犯了,便找来风湿解痛膏贴在肩膀上。疼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加重,唐新农遂回老家治病。

2007年8月17日唐新农回到家中,被家人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唐新农坚称只是肩周炎,拿了止痛药后便回到家中。当天晚上,唐新农病情加重,出现抽风现象。家人再次将他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其病情很像狂犬病发作症状,并从唐新农口中证实他曾被犬只咬伤。唐新农被安排到了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狂犬病确诊,结果为其患狂犬病。

唐新农知道据死亡已近无力回天,便自行拔掉医疗器械,坚持回家等死。唐新雨、唐新海为唐新农两个弟弟见无法说服大哥唐新农,知道将其留在医院也是徒劳,便打电话通知了3个姐姐,然后于8月18日凌晨5点前后租了辆车将唐新农送回老家。回到家中后唐新农向儿子唐加伟交代了后事,并与亲人一一道别,之后便以疾病传染人为由要求亲属离开。 唐新雨和唐新海把家人们都送走,然后回到唐新农身边,发现他已浑身直冒冷汗。唐新农央求两个弟弟把他送到南小屋吧,称其在那里了结自己。唐新雨和唐新海兄弟含泪答应了大哥的请求。在南小屋,唐新农先叫唐新雨将他锁在屋里等死,后来怕经受不了病痛折磨,便让唐新雨帮他自杀早点结束痛苦。唐新雨和唐新海不忍大哥自杀,苦劝他不要绝望,但唐新农坚持称自己痛苦难当,要求唐新海唐新雨看在兄弟一场的份上帮助他结束自己的生命。

唐新农边说,边让唐新雨用绳子帮他上吊,又让唐新海到屋外把守不让他人靠近。唐新雨流着泪一再央求,不要自杀,想让唐新农让自己离开。但唐新农却一再要求看在兄弟一场的分上帮帮他。并且说只要帮他把绳子挂到梁上就行。见大哥一阵紧似一阵地抽风,且脸色越来越难看,唐新雨按照大哥的话办了……唐新农便让唐新雨出了南小屋,挣扎着把门关上。

东海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实施火化操作时,发现了死者脖子上的缢痕,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传讯了唐新雨、唐新海,此案很快告破。鉴于犯罪嫌疑人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当地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唐氏兄弟作出了从轻判决。

帮助自杀,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每当出现一起涉及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法理于情理的冲突。

一方面,人的生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简单的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能不分情况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处罚。

有种观点认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应全部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时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仅指实行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还有种观点认为全部的帮助他人自杀行为都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理由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在我国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不是犯罪,

不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传统限制正犯概念的体系下所作出的解释结论。这种正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是正犯,如果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仅仅具有因果关系,而非亲自实施,不能称为正犯,只能视为共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中的帮助行为既非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也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因此,帮助犯即非正犯。如果贯彻“实施构成要件者方予处罚”的原则,则帮助者无处罚的根据。然而立法上有处罚帮助犯的规定。按照限制的正犯概念的理解,正犯与帮助犯在本质上显然不同,因而必然产生如何区分的问题,同时,正犯因为是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者,其可罚性不言自明,但帮助犯则为非构成要件行为实施者,因此,必须对帮助犯的可罚性做出合理性的说明,即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通说提出了共犯从属性原则,即正犯所实施之行为具有侵害法益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而帮助犯所实施的行为,则仅具有侵害法益之潜在的、一般的危险性行为,因此,当共犯行为存在时,由于尚未具有值得处罚未遂犯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必须等待正犯着手犯罪之实行后,始具有处罚未遂犯之可罚性。也就是说帮助犯的成立基础从属于正犯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相应的,其违法性也从属于正犯的违法性。

也就是说,在这种体系下,只有亲自实施构犯罪要件的行为即实行行为的人才是正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或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都不是正犯;帮助犯的违法性及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当正犯即实行者的行为欠缺违法性和处罚根据时,帮助犯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所以,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因自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而不受处罚,除非这一帮助行为可以评价为类似正犯的“间接正犯”,或者刑法直接规定这种帮助行为等同于实行行为,并且规定有帮助自杀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

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在一个普遍接受了的前提下,一种行为被演绎为非违法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事件中又是被刑罚处罚的。就如唐新农案件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得帮助行为因为哥哥的自杀行为在刑法上根本未被规定为犯罪,就不具有违法性和处罚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却被处以刑罚处罚。原因何在?

我认为,一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不单单局限于一种规范,或者说不能拘泥于现行体系,而应该考察这种行为在自然意义上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绝对)违背一般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势必触犯法律,如偷盗行为为道德所不齿,刑法规定有盗窃罪;杀人放火被道德所唾弃,刑法亦规定有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就现在的中国而言,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还或多或少受传统的伦理道德所约束,不管这种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是出于什么原因,是日积月累被广大的人民群众自然而然的认可,还是在封建时代统治者有意灌输于人们心中,现有的道德体系都无时无刻不维持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第一章如是所云。可见自古以来故意损伤身体发肤行为为道德所不齿,自杀行为就更加违背了道德上的要求,帮助他人自杀便带上了“助纣为孽”的色彩。虽然这种结论是在现在已有些淡化的道德层面得出的,但从这种自然意义上来说处罚这种行为虽不如处罚直接的故意杀人来的“有根有据”,却绝不是妄加施刑。

再考察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而不能被非法剥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一切故意非法使他人的生命陷入危险状态或者造成死亡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其中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杀人行为以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法理学上有自然主义解释和规范主义的解释,如果采用规范主义的解释那么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上面的行为都是从积极主动地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的角度考虑的。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帮助自杀行为可以分解为帮助行为和放任行为两个行为。帮助行为使得自

杀者有条件实施自杀行为而使生命处于一种陷于死亡的危险状态;帮助者则因为其帮助行为而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这是一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帮助者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危险结果即将发生,然而既然帮助杀人案件得以发生就说明帮助者未履行这种义务,主观上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针对于帮助者就应当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都应当周到刑罚处罚。但在量刑方面,我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不一定要按照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来量刑。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理由是除却了法理,世界上还有情理,但不是私情,而是人本之情。

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况大多是在自愿放弃生命之人的请求下发生下发生的,自愿放弃生命的人或出于极度痛苦,或出于极度无助,又或者是自己在心理上难于结束自己的生命才委托或求助于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中,自杀者和帮助者之间或近或远的都会有感情上的联系,或者是亲属,或者是邻居朋友,在帮助他人自杀之前一定又会进行劝阻,但这种案件既然出现那么必然是最终自杀者强烈的要求战胜了帮助者苦心的劝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帮助者主观而言是不希望发生的,主观上上没有恶意,甚至有时是出于好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法律是一种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一帮法学家或者立法会的议员坐在屋子里杜撰出来的”。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习惯,社会习惯便以世俗人情为基础。纵观古代中国的法律,从来不把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汉代“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唐代“以礼入狱”、“以礼入律”,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到了宋代,更是把“天理、国法、人情”一并倡导。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就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法律更加关注人情。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保持稳定性也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缘起就是为了弥补法官对当地风土人情的不熟悉。考虑到情理,兄弟二人确实情有可原。

现在回到案件,唐新海受病痛折磨意图自杀,但痛苦难当难以成功,便要求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协助,弟弟二人苦劝无效,便答应了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弟弟二人实施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所以减轻处罚也合情合理。所以才会有法院的从轻判决。

第三篇:爱在宽容与原谅之间

瑞金四中 谢燕清

在这个夏日缠绵,秋意纷飞的九月,在这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校园,我迎来了自己教书生涯的第四个教师节,心里却颇不宁静,思绪不断的翻飞。

如此明媚的盛夏光年,我从我单薄的青春里打马而过,穿过紫堇,穿过木棉,穿过荷香,穿过海棠,穿过人群,穿过周遭的纷纷扰扰 ,一天、两天,一月、二月,一年、两年、三年。。。。。。似梭的岁月,穿行在忙碌的时光机器上。不知不觉,才发现原来自己已工作满满三年了,在那个太阳升起的地方,在那个群山包围的地方,在那个远离喧嚣的地方——日东初中,我已安然度过轮回的四季,切实感受着它的春香。夏暖。秋瑟。冬凉。

四年前,从师范毕业就分配到瑞金较偏远的初中——日东初中。当我满怀憧憬去到那所学校时,眼前的景象让我傻了眼,低矮的几排小屋和一幢教学楼就是整个学校,心情一下跌倒了低谷,“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不无道理。

报到后的那几天,心里一直很纠结,这样的学校以后怎么办呢?我胆怯了。在无奈中一直等到学生报到,由于学校给我安排了初一(1)班的班主任工作,只能硬着头皮上。当我走进本班教室时,眼前的景象使我很受触动,在那间破旧的教室里端坐着一群衣着朴素的学生,脸上带着稚气,眼中透露着渴望,看着他们,我暂时忘却了害怕。为了能对得住这些农村的孩子们,我不断给自己加油打气,满怀信心地站上讲台,每天都精心地设计自己的教案,想引领学生在语文的世界里遨游。可干了不到半年,我才知班级管理并不如我想象那般充满情趣,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常常让我举步维艰。且不论如何去面对家长的评头论足,如何去穷于应付各种繁杂的事物,班里的那几个“顽皮”学生就弄得我焦头烂额,更何况自己还要花更多精力进行语文教学的探索。于是,当一个又一个难题压来,我真的不知所措,只好滥施强权简单粗暴地应对学生。然而班级非但没有因我的专制和高压管理有所改变,反而愈加杂乱无章。到后来,我有些怕进教室,怕自己日益滋生的坏脾气会忍不住出口出手伤人。还好,由于自己的勤奋和虚心讨教,总算顺顺利利地当了一年的班主任,但我还是有意无意地伤害了一些学生,我以为他们会怨恨我。记忆最深的是来自龙井的曾志伟。由于他不爱做作业,爱顶撞科任老师,还经常破坏课堂纪律甚至几次三番和同学大打出手,我只好三天两头就把他的家长请来学校,或亲自扭送他回家,夸大其词告状,结果他常常被父亲打得青一块紫一块。为此,第二个学期他父亲便不然他来学校了,我想他肯定是对我狠之入骨。可有一天在日东圩上,我隐约听见有人在喊“谢老师”,茫然四顾,却在一个角落发现是他,那个曾经捣蛋的学生,那个我曾经“讨厌”的学生,那个曾经我以为会恨我的学生,那一句简单的问候,让我知道他并没有怨我。让我现在想起这事心里都十分酸涩。

为师第二年,新的学年新的气象,在新的班级我怀着极大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但因缺乏先进理念的引领,在班级管理上收效甚微。正当我茫然困惑之时,我有幸看到了全国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写的《班主任工作漫谈》一书,智者的引领,犹如暗夜中的灯烛,一下子打通了我闭锁的心智、狭隘的眼界,唤醒了我创新的勇气。为让学生享受成功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我创造了班级名言,设立了每日杰出学生,改革了班干部的任用制度,以惩戒违规学生写反思取代了先前空洞的说教和严厉的斥责……这一系列的有益尝试,不仅让班级面貌焕然一新,师生间产生了亲和力,而且更唤醒了我直面教育教学的热情,初步建构起了“让学生幸福地走过每一天”的管理理念。不过,在探索从专制走向了民主的路上,尽管我已经意识到了对学生尊重、理解、信任是教育的前提和保证,但师权意识并未从我的脑海完全清除,因而在自己成长的路上又伤害了些许,来自陈埜的张京就是其中最让我愧疚的一个。就因为他在课堂上冲我说了句脏话,我竟然强行把他从座位上抓扯起来示众以维护所谓师者的尊严。尽管我也曾努力地弥补自己的过失,但直到现在我都不能原谅自己当时竟然默许了这种残忍的体罚,我以为他会怨恨我。

安静而缱绻的初秋,依然浮云白头,在这个静谧的小山区,日子过得平淡而安详,没有太多的惊喜和意外。尽管晚休的电铃扯着嗓门声嘶力竭地驱赶着校园的兴奋和聒噪,但是对于刚刚返校不久的少男少女来说,他们并没有使校园迅速恢复老师们所期待的宁静和安谧。推门声、放水声、断断续续的歌声、溜达学生叽叽喳喳的私语,使星夜笼罩下的校园增添了几许松散和无序。

也许是开学伊始一切尚未真正步入正轨,也许那天本该是一个如此特殊的日子。

当我伏案工作的的时候,听到了敲门声,起身,打开门,好几个去年带的学生齐刷刷的站在我的面前诡秘的笑,让我吃惊的是张京也在。他们变魔术似的从身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礼物和鲜花高举在我的眼前,见我一脸茫然的样子,孩子们倒从容的说笑起来。“老师,节日快乐!”、“师傅大人在上,小小心意,请笑纳。。。。”“美眉老师,我最喜欢看你笑了,像是有种魔力让人不禁跟着嘴角上扬,所以要像鲜花一样永远笑的这么美哟。。。。。。”“老师,以前和您在一起的每分每秒都成了我们今后最亲切的怀恋,虽然我们上初二了,可我们心里都装着您,您对我们的好我们永远记着。。。。。”“老师,谢谢您以前对我的不放弃,我会好好努力,为了山那边的那片“海””“老师,你胃不好,每天一定要记得按时吃饭,好好照顾好自己,身体可是革命的本钱呢!”。。。。。。看着一张张写满祝福和关切的小纸条,不觉湿了眼眶。

没有心灵之间的碰撞和沟通,没有煽情的言语,心瞬间暖暖的。夜深沉,风乍起,指尖微凉。回想一年所经历的事,有过害怕、有过抵触、有过担忧、有过欢笑、有过感动、有过隐忍、有过疲惫、甚至有过放弃的念头,一直害怕在这个群山包围的地方会消磨掉自己所有的憧憬和期盼,一直害怕自己就这样被时间推着走,一直以为自己已折断翅膀很难飞翔。弹指间,挥去昨日那一片云彩,顷刻,我发现我的世界即刻模糊,定定神,又渐渐清晰起来。

悄然而逝的日日夜夜,我拥有最多的就是教育的蒙昧与愚钝罢了。为师几年,我何曾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过教师的职业?我何曾品味过内在尊严的觉醒?我何曾享受过与学生共同成长的快乐?我何曾将课堂提升到生命的高度?

有时会用很长的一段时间来思考青春应该是什么颜色,又该如何去泼墨描绘,氤氲出别样的年华,可当指尖敲击键盘,想让指尖开出恣意花来时,脑中却只闪现,青春是一场逆风的飞扬,会有疼痛,会有错过,会犯错,也会有时光的馈赠和岁月的烙印,也许这就是成长。初为人师时,总是心浮气躁,对学生总是缺少那么一份耐心,总是责怪他们怎么这么不懂事,每件事都要一再的强调还是会出错。其实自己知道,最初是害怕困居在这个大山深处。渐渐地、渐渐地,试着去接受、去改变,和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多,和他们走的越来越亲,彼此关心和鼓励,彼此宽慰和谅解,真的像一家人了,那种感觉真好,从未有过的满足,眼前的群山也感觉越发的可爱和苍翠。慢慢的懂得只要真心为学生们做一件小小的事情,那些山里的小孩便会回馈你满满的爱,他们脸上总会流露最最纯真的笑容。现在的自己,渐渐地敛去了身上的那份稚气和躁动,懂得了唯有真心付出,才会有最真的感动。也真正明白了越单纯越幸福。

时间过得很快,用我们察觉不出的姿态蹁跹翻飞,总会有那么一天会想回头看看。在这个浓情滚烫的夏末初秋,我想在心里种下一棵树,是珊瑚树,是梧桐树,还是高大的香樟树?也许这都不重要,只想在我迷途时它可以指引我回家的路,让我坚定信念;在我哭泣时遮住我流泪的面庞,让我微笑面对一切;微笑时在我头顶绽放七彩阳光,让我给孩子们带去点滴温暖。我想在心里种一株花,是蔷薇花,是格桑花,还是黑色曼陀罗?也许这也不重要,只想在我失望时它可以守护我孱弱的内心,在我倦怠时它可以唤醒我沉睡的悸动,在我醒来时陪我看云卷云舒、细水长流,让我能在教育的这条道路上越走越坚定。。。。。

原谅时光,记住爱。工作的第四个年头,我来到了瑞金四中,一个全新的环境,一个全新的挑战,一个全新的开始。看着初二(9)班、(10)那些孩子们一张张充满善意的笑脸和一双双明亮的眼睛,在他们的身上我看到了青春飞扬,看到了活力和希望,也看到了我的责任。几年的教书生涯让我懂得了什么是真正的宽容和原谅,什么是对学生真正的爱。

第四篇:《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胡RR

给我一支笔,我写不出情,道不明法,说不清理,更别谈作出范忠信先生笔下的锦绣文章。《情理法与中国人》虽是一本入门级法史读物,确是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史著作。该书深入浅出地勾勒了一幅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中国古代法制生活图,写到了很多的人文关怀和反思,那些简单却含情脉脉的故事和文字,都让我感动不已。如此,执笔,于此写下我的拙见。

“法即礼”

让我颇有感触的首先是书中体现的家国关系(“国家是家庭的放大,家庭是国家的缩影” ),家法国法关系( “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的” )。正所谓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作为国家的最小单位,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这让我想起在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要深刻的认识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诚然,只有千家万户好,国家才能好。而家法一类的规矩是自然生长的,在一个家庭,一个宗族,日积月累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方式,这些方式,和家庭成员的伦理观念,是非判断,习俗惯例,感觉感情,是相契相合的。所以古时候的家法,一般建立在以儒家伦理道德之上,讲求“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并用这一套行为模式,去追求 “家和万事兴”。这和国家的价值观念是一样的,国家的维护,也是在传统礼教的指导下,君臣父子,人伦秩序是不可逾越的,更是不能践踏的。所以法的意义(即礼的意义),就是在维护一种纲常伦理秩序,从而使家国一体,天下太平。

“法即刑”

然而,“法”即“礼”之外,还有“法”即“刑”的概念在古人心中根深蒂固。 古“法”字——“灋”,取三点水象征公平,也一直记得是说“平之如水”。但作者偏向赞同蔡枢衡先生的解释,把触犯“法”的人淹死或让其随水漂流而去,即有“驱逐”的含义。另,廌是一种神兽,以廌“触不直者去之”,也是认为法即是“触而去之”的制裁方式或程序。这在一定意义上就已经有将“法”与“刑”统一起来的意味了。作者也通过从法家、儒家、道家三大思想流派出发,分别从正面、侧面、反面丰富地诠释了在这些思想流派中 “法即刑”的观念,然后拓展到广大学者,普通民众的看法,大家可谓都是“谈法色变”。在我看来,这恰恰是那个年代人们思想观念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首先,在法不成文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统治者心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法”就是天子的命令和权利,它作为一种秘密,为群众所不知,其威力才是无穷尽的。就比如你见到一个深不可测的洞穴,因为不知道进去里面是福是祸,你才会犹豫和胆怯。法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不可知的君主意志的体现,让群众害怕和服从。这就是为什么统治者总把法比作“尚方宝剑”,而民众则将法视为“不祥之器”。其次,大多时期司法行政不分,官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刑罚”的施用没有太大限制。书中一例,一知县初上任审理一民事纠纷案,因原被告各执一理,判各打五十大板,这就结案了。百姓受委屈了权益被侵犯了请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义本是合情合法的,却被打得皮开肉绽,那么还有谁还敢去诉讼?这也正呼应了古时候的人们“贱讼”,让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认罪的,屈打成招,严刑画押。认罪的,县令大官动不动就“来人啊,大刑伺候”,轻则受点皮肉之苦,重则押入大牢或直接斩首示众。就连家喻户晓的公正廉明的大法官“包青天”,在断案时也是拥有先斩后奏的魄力,一句“龙(虎、狗)头铡伺候”就吓得犯罪嫌疑人屁滚尿流。法律就是这样以其特有的手段“绳之以法,断之以刑”,让人敬而远之。再者,中国古代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刑罚制度,作为法律的震慑手段以维护统治,更让人如临悬斧。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刑罚两个发展阶段贯穿中国古代历史,这些刑罚大多是野蛮的肉刑,手段极其残酷极其痛苦。中国古代残酷的刑罚的主要表现——十大酷刑,主要内容就有剥皮、腰斩、车裂、凌迟、缢首、烹煮等,听上去就让人毛骨悚然。正是这样,人们认为的法律可不是轻描淡写一纸宣文,而是一整套让人望而生畏的刑罚体系。所以,人们的“畏法”可谓是一定程度的“畏刑”。

“德”与“刑”

随着历史的发展,那些不合人性的刑罚也归于历史了,看看历朝的灰烬,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在那样的年代治理国家,刑与人,到底哪一个更重要?这就引起人们“德”与“刑”的思考。一方面,“苛政猛于虎”,完全推行严刑峻法不但起不到威慑作用,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历史上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法令就十分严苛,一人死罪诛及三族,一家犯法邻里连坐,百姓动辄被罚充苦役或惨遭酷刑。()到秦始皇时,更一味“专任狱吏”,把严刑峻法推至颠峰,其酷刑之名目,诸如籍没,连坐,腰斩,车裂,阬等,不一而足,以致民怨鼎沸,民不聊生。虽然秦始皇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同时,他劳役百姓,严刑峻法,专制残暴的形象也深入民心,最终因农民起义而退出历史舞台。古时候也推崇“以德配天” “明德慎刑”,但毋庸置疑,一味地推行仁政,也是行不通的。子大叔继任郑国国相,起初“不忍猛而宽”,于是“盗寇之祸”在这种宽容政策的纵容下,愈加放肆。聚于雚苻湖畔,打劫过往行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苻湖,现在也沦为贼之巢穴或者贼之本身的意思。后来这位国相幡然醒悟,组织人员打击盗贼,才大有改观。可见,“德”与“刑”的争论正是古人的智慧的体现和对治理国家不断探索的思考。诚然,这些严刑峻法深深的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痛苦,但正是这些手段和措施很好的体现了国法的威严与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民众,维护统治的作用。刑的作用,最终是为管理人而服务的。然而,过度重视刑的作用而忽略人存在的价值势必引起官逼民反,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如火克之,入水化之,刚柔并济,才是值得我们不断学习和探索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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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者写到的古代官员为息讼进行的调解,我觉得是体现古人口中人情伦理处理最巧妙的一种艺术。通古观今,不论是过去的县官也好,还是如今的法官也好,似乎都对通过调解一起纷争引以为傲。古时候的官吏,不外乎有三种心态:一是显示了自己独到的能力水平,特别是古时经常把不用刑具便能洞察真相侦破案件的官员称作清官,官员对此有强烈的追求。二是诉讼是与政绩挂钩的,通过调解就能息事宁人不仅证明了自己对当地的治理有方,而且对加官晋爵是最大的帮助。再者莫过于中国传统文化本身的影响,讲求和睦,事无纷争是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当然现在的法官,不外乎也有三种原因,一是自己确实本来就忙(有数据记载,在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12万名法官审结888.7万件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半年审结74件案件,这就意味着在没有任何假期的情况下,一个法官要处理完一个案件,至少要花费两天半的时间),能够通过调解就解决好的纠纷,不仅大大减少了自己的工作量,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负担。另外同古代官员一样,通过调解处理了纠纷不仅彰显了自己“息讼”的水平和能力——很多法官在工作考核或者评优中也将自己调解的典型的疑难杂案写进去(诸如此案近十年都得不到解决的啊,当地法院没有见过此类案子的啊……),而自己仅凭和当事人促膝谈心的交流,苦口婆心的教导就让双方感恩涕零,更是自己从事司法审判上浓墨重彩而又意义非凡的一笔。第三点自然就是中国人的法感情的传承,讲求伦理人情,在采取现代法的中国时隐时现。最有意思的是当属古时“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例如清朝陆陇断的两兄弟争夺财产案,“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诉讼撤回了,父母官得了“仁慈”“不用刑”的好名声,虽然财产权利的分配还是一笔糊涂账,却也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冷却了这桩纠纷。通过这出好戏,我甚至都能相信两兄弟之间会冰释前嫌。法律不该是冰冷的,就应当像这样保留人情伦理的照顾。这大概也就是中华法文化一脉相承而又生生不息的魅力所在吧。

通读本书,感慨于作者充分而得理的见解时,的确能深深钦佩古时候的人们在法制这方面的创造,即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国人真真正正做到了这一点。诚然,比起现代法律,古代中国法律是压抑个人权利,维护集权统治的,而且在很多方面有不完善,脱漏之处。然而,如果我们一味用工业时代的眼光,去苛求农业时代的法律,我觉得有点不合理了。我更愿意,去欣赏古人的那一种智慧,哪怕在历史过程中也有一些罪恶作为他们的副产品相伴而生。谁也应该无法否认,这样一种社会生活模式或境界的设计,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和社会管理的实践,都是华夏法文化在人类世界的瑰宝。

第五篇:行进在哲学与生活之间读后感

行进在生活与哲学之间

说实话我并不认为我是一个思想者,所以我不也不认为我能很透彻的解读这本书。以下是我对此书发表的一些愚见和愚感,若有不正之处,只因我知识面宽度不够,观者请多见谅。

一张纸上点一个黑点,你问很多人看到了什吗,大多数人可能回答的都只是看到黑点,而不是空白的大部分。不是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思想者,或是哲学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用平和的心态来看待自己的工作。试想一下,让一个挑粪工和一个企业老总对比。就算他能以超脱物外的心态来看待这种有点大的贫富差距,他的儿子恐怕不会如此。更何况,这样的挑粪工出现的概率低的无法言明。是否每一个低产阶级都能像本书所言“每个人都热爱自己的岗位。把自己当成社会的一分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献上一份力,我奉献,我快乐。”恐怕只有少数人能做到这样,而大多数人更多是对自己现状的不满吧!

老实的说,我觉得这本书有点难以让人读下去,当然我指的是占中国人口比例最多的工农阶级,和我们这些对政治避而远之的年轻人。理论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灰太狼总是在梦里抓到羊的。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异,你如何能让一个人真正理解这本书的思想,取决于经济实力,而不是社会思潮。在我眼里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是不可否认的,但应该怎样的将这些思想下里巴人化,才是现今思想家应该做的,而不是咬文嚼字的把理论化的思想上升的一个更高的理论化。邓小平说的很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践出真知。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人们有怎么会勒紧裤腰带读哲学呢?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本书也在极力把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放在生活中来讲解。但是其论证多为一些经典著作,而不是实际生活,给人一种高考作文的感觉,不免有些空泛。当然可能作者著作本书的目的也并不是针对于包括下里巴人的各类人群,其更大的作用在于学术上的交流,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论证。这样的话,作者则大可不必将论证涵盖各个方面了。正如本书所言,人们应该具备仁义精神,爱国精神。然而确没有说明该怎样让人拥有这种精神。应该谁都会说,应有不是会有,这中间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正如一个人将香港四大才子的武侠看完也不一定会有侠客行为,更何况只是草草几笔?

本书可以说是滴水藏海,短短200多页竟然从生活写到境界,而且其基本内涵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可见他对于马克思主义研究之深,见解之广。以致于让我觉得我根本没有资格来讨论这本书。总体上我是怀着很恭敬的态度来阅读这本书的。的确此书的文笔流畅,观点更是卓越,但是我确实始终无法以平静的心态来读这本书,因为我总是觉得书上的种种美好,与现实的黑的白的红的相比,总是像梦幻空花一样遥不可及。或许我只看到前文所说的黑点吧?然而,我想大多数人也只是有且只看到黑点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哪怕有一个人过于突出,就会有一群人心理不平衡,这就是所谓的黑点效应。虽然我很讨厌这种心理,但是小小的虚荣心都会让人产生多多少少的不平衡。只是一种人是通过强大自己接近强者,一种人是败坏道德损己更坏人。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前者的。毕竟人类的道德观念有了穿越洪荒的积累。社会主义只能无限接近,因为马哲里的社会主义没有绝对。就算生产力达到物质和精神都极高的境界,也不会达到绝对的社会主义。有不同就会有矛盾,比如美女不会只有一个人喜欢,有情敌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会不和谐。可能会有人说可以公平竞争呢?两个人可以,一堆人呢?当然我说的可能也许是一定陷入极左主义了。再次重复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是不可否认的,可以说是当代哲学中最实际的。

但是,共产主义的历程很长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马哲思想与脚踏实地的践行,绝容不得一点冒进。看社会的思维形态,应从生产力水平分析,而不应该空谈理论。现在中国是有很多不和谐的地方,但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力造成的,其根基很难撼动。没有生产力支持的经济是不健全的。

以上讲的比较宏观,这本书很大一部分谈了哲学与人生境界的关系。当然此处的哲学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作者的认识里,人生境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哲学。作者也在书中指出学了哲学以后,人们的胸襟会变得更加宽广,看问题也会看的更加的高远。的确;哲学是一门智慧的学问。学习哲学确实可以拓宽和改变看问题的视角,所谓站的高,看得远。只有在思想上站得高,才能在视角里看得远。

言尽于此,意尽已。愿足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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