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我国数字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金融数字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已步入新阶段。然而,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使数字金融成为金融风险潜在的引爆点,数字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现阶段数字金融发展在国家的支持和鼓励下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为有效应对数字金融监管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使数字金融实现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数字金融法律监管已成为数字金融法治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以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以数字金融监管法律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数字金融监管基本理论概述。在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内容的基础上,对当前数字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做出定位,为后文综合分析划定界限。第二部分是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全面阐述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部分分为三个方面论述,即数字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监管法律规范不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滞后导致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主体不明以及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相关国家数字金融监管经验的借鉴。借鉴欧盟、澳大利亚的监管经验,对不同国家数字金融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划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的完善提供具体的路径选择。第四部分是解决我国数字金融监管问题的法律对策。它是全文核心内容。本部分从完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推进数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我国数字金融监管完善建议。具体内容包括:注重监管立法,完善数字金融监管立法体制,推进落实行业监管政策,为数字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借鉴欧盟和澳大利亚成熟的监管模式,推行双峰监管模式,注重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在金稳会的统筹协调下实现各监管机构协同治理;注重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构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
关键词:数字金融监管;监管现状;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论文主要创新
2 数字金融监管概述
2.1 数字金融监管的目标
2.2 数字金融监管的内容
2.3 数字金融监管的法学理论基础
2.3.1 功能性监管理论
2.3.2 包容审慎监管理论
3 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现状
3.1.1 数字金融监管的立法现状
3.1.2 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数字金融的监管
3.1.3 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
3.2 我国数字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3.2.1 数字金融监管缺乏法律规范
3.2.2 分业监管体制下法律监管主体不明
3.2.3 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
3.3 数字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产生原因
3.3.1 数字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不健全
3.3.2 数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滞后
3.3.3 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
4 域外数字金融监管的经验借鉴
4.1 域外地区对数字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
4.1.1 欧盟基于法治生态的系统化规制模式
4.1.2 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
4.2 域外实践经验对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的启示
4.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4.2.2 依据目标原则明确监管主体
4.2.3 监管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我国数字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
5.1 完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5.1.1 完善数字金融监管立法体制
5.1.2 明确法律与合规的关系
5.1.3 推进落实行业监管政策
5.2 改革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
5.2.1 推行双峰监管
5.2.2 强化功能监管
5.2.3 统筹监管协调
5.3 完善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5.3.1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3.2 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5.3.3 建构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