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提拔范文

2022-05-22

第一篇:公务员提拔范文

公务员 带病提拔

浅析带病提拔现象及其规制

摘要:时有发生的带病提拔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明确带病提拔的概念,总结出带病提拔的四种类型,进而分析带病提拔的成因,主要是选拔任用制度、监督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存在问题,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希望为规制带病提拔,提高被提拔者的质量,推动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进步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带病提拔;问题;规制;

近期,刘志军等一批重要官员落马。在梳理刘志军的晋升之路后,不难发现其在步入仕途后不久就已存在问题,但在此后的升迁过程中却一帆风顺。不仅是刘志军,其他落马官员在此前的工作岗位上大多已出现问题。由此可见,带病提拔现象在我国屡有发生。带病提拔影响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规制带病提拔,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病提拔的概念及类型

(一)带病提拔的概念

带病提拔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是社会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带病提拔较为科学的定义为“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干部存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在考察时未被发现或者发现了未被及时追究而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①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第一,“带病提拔”的病是指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应予处理而未处理的;第二,“病”发生的时间,包括提拔前和提拔过程中两个时间段;第三,曾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已处理,且有改过的,不属于带病提拔。

(二)带病提拔的类型 带病提拔的类型,根据用人者主观上是否带有营利目的,可以划分为营利性带病提拔和非营利性带病提拔。根据用人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性,可以划分为积极带病提拔和消极带病提拔。根据以上两种划分方法,带病提拔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积极营利性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现象就是此类带病提拔的典型。在此类带病提拔中,用人者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被提拔者有“病”的情况下,对其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被提拔者通过向用人者行贿等利益输送方式,取得用人者的信任,为其升迁铺路。更有甚者,对拟出卖的官位明码标价,给钱就提拔成为了一项交易规则。在买官卖官的背景下,用人者与被提拔者各取所需,用人者获得了利益,被提拔者获得官位。买官卖官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一把手监督的缺位,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下,用不用人、用何人、怎么用人一把手均有决定权。

二是积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此类带病提拔集中表现为用人者已发现被提拔者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出于营利之外的其他目的,仍带病提拔。用人者之所以在不直接谋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带病提拔,不外乎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扩大自身影响力,培植一批忠诚的追随者,编织一张范围较大的关系网络,巩固自身官场地位。通过关系网络,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在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中,被提拔者在获得更大的升迁后,对原用人者心存感激,会以各种方式回报原用人者。

三是消极非营利性带病提拔。这类带病提拔的特征是用人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者对被提拔者的考察失真导致带病提拔。用人失察即为典型。两方面原因可 ①吴海红.选人用人中的“带病提拔”:概念、类型及治理对策[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6). 能造成此类带病提拔:一是主观上的疏忽,导致用人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把关责任,使得一些“带病”官员有浑水摸鱼之机。二是考察失真,由于“病”的隐蔽性及“带病”官员善于伪装,使得在对被提拔者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未能发现问题官员的“病”。影响用人者作出正确的用人决定。

四是消极营利性提拔。由于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这一类带病提拔,在此不再赘述。

二、带病提拔成因分析

带病提拔的重大危害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机制,迈出了规制带病提拔的重要一步。但是,我们应看到带病提拔现象仍时有发生,我国规制带病提拔的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选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存在偏差以及标准过于宽泛。标准存在偏差表现为唯才是举,认为官员只要有能力,能作出政绩就是一个值得提拔的好官员,而不考虑生活工作作风、廉政情况等因素,对其在经济、生活上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抱着人无完人的想法默许、容忍问题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助长了“带病”官员的嚣张气焰。标准过于宽泛表现为对于官员是否“有病”,病到何种程度没有一个量化的精确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易执行。

其次,提名方式存在缺陷。“在目前的干部体制下,由于用人权高度集中,初始提名权牢牢掌握在一把手及少数人手中,一个干部只要是被主要领导提名,就会上升为组织意图(这种组织意图,实质上仅仅反映的是一把手及掌握用人权的极少数几个领导的意图),被提拔重用一般都是十拿九稳”。①可见,一把手极大的话语权直接影响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对提名方式进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考察机制存在漏洞。有学者指出考察工作主要存在四大问题:“考察方式过于简单、考察范围过于狭小、谈话对象对被考察者的“病”避而不谈、考察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考察失真失实”。②考察方式过于简单是指采取验证式考察方式,而不是发现式考查方式,考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考察范围过于狭小指候选人人数少,考察的内容少。谈话对象对被考察者的吧“病”避而不谈,易滋长被提拔者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不会被处理。考察失真失实易导致一些“带病”官员获得升迁的机会,进入领导干部队伍。

(二)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第一,对一把手的监督难以落实是造成带病提拔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卖官书记”等问题官员的出现,将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的决定性权利暴露无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一把手腐败’案件的高发频发,反映出对“一把手”约束机制的软化和缺陷。单位的一把手手握大权,而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机制又相对弱化,往往处于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看不见更管不了,由于没有形成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客观上容易使这些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③

第二,预防性监督的缺失。目前,监督的重点仍集中在“带病官员”出事后,在选拔任用被提拔者之前以及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监督较少。正如学者指出“工作重点多数停留在干部选任工作已基本结束、履行相关手续阶段,以及案发后的查处,用人监督往往成为了‘马后炮’。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就已经开始,但目前很少有防④范措施。”因此,监督不应仅仅停留在事后层面,应将监督过程扩展到事前、事中,保证“带 ①②王洪江.用人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9:25. 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08,(6). ③龙毅鹏.防治用人腐败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25. ④王洪江.用人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9:27. 病”不用,用的不“带病”。

第三,缺乏监督信息反映交流机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内部监督,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的部门涉及用人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多个部门。监督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往往是“各自为战”,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二是外部监督,由于受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内部监督难以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这是需要外部监督,典型的是群众监督来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目前,群众监督信息难以有效反馈到相关部门,使得群众监督信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健全

其一,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有学者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推荐、考察、任用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各个环节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不同的环节牵涉到不同的主体,而且多数环节是以集体名义出现,很难追究个人责任。”①从引用的学者观点来看,我们不然总结出责任主体区分面临两大难题,一是选拔任用涉及众多环节的众多人员,难以明确将责任主体定为某一环节或者是某几个环节的人员;二是选拔任用各个环节大多采用集体名义,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主要领导对于被提拔者的偏好成为提拔者最终获得提升的重要砝码,一般都是主要领导先为会议奠定基调,甚至直接推荐某一被提拔者,认为某一候选人有能力,能胜任新工作岗位,接下来下属大多对此不表示反对,虽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主要领导的意见很有可能会绑架多数人,最终以集体的名义通过决定。这样的做法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其二,责任追究难落实。一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是早有规定的。在具体操作上,有些单位也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仅仅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考核”。②这是作为实务工作者的地方组织部官员描述的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可见,在实际操作中,责任追究成了一个好看的“花瓶”,几乎没有人员在提拔带病官员后被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责任形式不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建立我国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③从中可见办法仅区分了情节较轻与情节较重两种情况,并未将过错行为与责任一一对应,造成责任不明确,不利于责任追究的具体落实。

三、规制带病提拔的路径探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推知,带病提拔是多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选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健全三大因素。因此,规制带病提拔,防止带病官员进入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队伍,需要对症下药,从以下三方面来规制:

(一)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制度 首先,针对目前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标准存在偏差及过于宽泛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执行以德为先,以才为辅,坚持德才并举的选拔任用标准,且始终坚持并执行这一标准。在重视干部能力的同时,突出对其德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一旦发现拟提拔

④干部人选的德不合乎任职要求,对其整个的考察任用过程就应该立即中止。”二是量化考察标准。“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和配套措施。 ①②潘其胜.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对策探讨[J].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1). 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08,(6). ③百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427528.html,2013-06-23. ④张书林.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路径设计——以警惕作秀和带病干部的提拔为分析视角[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5). 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个具体项目,采取评分制与等级制的方式进行量化。在按共性量化标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干部的要求,及时调整考察标准和侧重点,使干部考察任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①

其次,改进提名方式。一是加强民主推荐。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领导定基调,全体人员鼓掌通过致使提名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官员将提名会议搞成一言堂,没有官员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为了避免提名权利的集中,有必要加强民主推荐。可以借鉴人大代表推选制度,即一定数量的提名会议与会人员可以推选出一位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可以有效规制部分领导干部搞一言堂,对于推进提名程序完善,实现党内民主,实现被提拔者优化,规制带病提拔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规范提名程序。提名过程需要有具体的程序,谁来提名、提名理由、提名顺序都需要进行规范,并在实务中得到严格执行。对提名过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保证提名程序的规范化,也使得责任追究机制可在日后发挥作用。

最后,创新考察机制。一是综合运用各考察主体。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的“三审核制”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三审核”指的是单位党组织的初审核查,干部考察组的考察核实以及职能部门的专项核定。通过“三审核制”,综合运用了各考察主体,且各个主体考察均有侧重点,在提高了考察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了考察内容的真实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实行开放式考察。考察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丰富了考察内容,吸收群众参与考察工作,推动内部考察与群众共同参与相结合,提高群众参与考察工作的积极性,成为开放式考察应有之义。同时,适当扩大考察的范围,使得考察范围能够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基本方面。此外,加强平时考察,改变“不换届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的做法”。②三是建立专业的考察员队伍。考察人员对于被提拔者的“病”避而不谈以及考察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致使考察内容失真,使得领导干部难以作出正确的用人决策。因此,建议专业的考察员队伍是破解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可以将组织部门机构经验丰富、眼光独到的老同志吸收进入考察员队伍,同时招收一批敢于直面带病官员,不畏权贵的青年才俊,有助于全面提升考察工作质量。同时,对考察员定期进行培训教育,保证考察工作的先进性,防止考察员腐化变质。

(二)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第一,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带病提拔大多与一把手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成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一把手用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要做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权责统一。”③二是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干部任免方案备案制度等具体制度实现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尤其是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

第二,增加预防性监督。预防性监督的缺失往往致使带病官员在被提拔后才发现问题。因此,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覆盖到事前、事中、事后,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在事前,可以由被提拔者作出廉政报告,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本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廉政报告能有效阻止带病官员获得提升,同时能起到监督警示的作用。在事中,全面加强对拟被提拔者的监督,防止出现买官卖官、贿选等情况。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反映交流机制。一是加强内部监督信息共享。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难以实现全面的监督。因此,建立监督信息交流机制,加大监督信息内部共享,对于推动内部监督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大有裨益。具体来说,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席会议,在讨论拟提拔者时,各部门将所收集到的信息交流共享,做成会议记录, ①②陈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与对策[J].领导科学,2008,(6). 胡爱民.强化党内监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J].中国监察,2007,(13) ③刘华军、杨程富、周晓华.党政领导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初探[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006,(2) 并最终形成一个监督信息报告。二是发挥外部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的作用。疏通、扩展群众监督渠道,采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在主要媒体上公布领导接待日、开设监督信息专项热线等方式实现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其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将导致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难以发挥实效。只 有明确责任主体,才能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人员,才能发挥其规制带病提拔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一是要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涉及包括提名、考察、决策等多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是选拔任用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进行区分,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打下了基础。二是要区分各环节之间的责任、集体与个人的责任等具体责任。例如考察环节中,考察人员出现了考察内容失真等情况,而其他环节并无出错,就要将责任落实到考察人员身上。在区分集体与个人的责任中,需要依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是一把手不顾众人反对提拔“带病”官员,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追责需要前文所述的形成提名过程的详细记录为前提。

其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得到执行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发挥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必须将其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一是切实执行责任追究机制。放弃将责任追究机制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错误观念,树立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的观念。对于发现相关人员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责任的,坚决处理,绝不容忍,应当依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也绝不能手软。二是量化追究责任程度。在目前责任追究机制中,仅区分了“情节较轻”与“情节较重”两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倾向于按“情节较轻”处理。因此,需要列举具体情况,将过错程度与责任一一对应。

第二篇:浅谈公务员“带病提拔”的原因及对策

马亚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08级,学号:K10814016)

摘要:近几年在我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经常出现了“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如何严防和纠正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作者在本文中首先介绍“带病提拔”的内容以及危害,其次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带病提拔”;人事权集中;监督机制;民主公开;责任追究

公务员“带病提拔”是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近几年全国查处的不少腐败大案中都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在不少干部群众反映其存在严重问题后,仍然被提拔为上海宝山区副书记,并当选为区长,结果仅当了一个月的区长就被“双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出事前曾被认为是一个有经济头脑、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难得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

①问题。因此,尽管王怀忠声名狼藉,却依旧步步高升。还有2009年落马的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人都是在已经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仍被提拔。

一、“带病提拔”的危害

虽然被“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这种现象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我国《公务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带病提拔”明显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违背,使法律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其次“带病提拔”的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搅乱了干部思想,导致腐败案件频发。最后,“带病提拔”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正是由于“带病提拔”的现象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决防止和

②纠正干部考察失真、“带病提拔”问题。

二、“带病提拔”的原因

那么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第一,现实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不一致。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的干部政策都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标准上出现了偏差:有的是过分看重个人的能力,而忽视其思想道德素质。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前面提到的王怀忠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二,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 ①② http://baike.baidu.com/view/1939820.htm,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12/content_12797879.htm,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

1 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这样的“两面人”往往“潜伏”的很深,难以一时揭露其本质。

第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一些地区、部门用人上产生的不正之风,其根源往往就在“一把手”身上。在我国的现有国情和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尤其表现在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太少。

第四,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民主公开,缺乏监督机制特别是群众的监督。我国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务员特别是干部的选拔任用的规定中都过多的考虑领导意见,但缺乏征求一般公务员尤其是群众的意见。

第五,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近些年来,对“带病提拔”者的处理比较到位,但却很少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这也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 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和防治干部“带病提拔”的机制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的现象,除了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①因此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我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

一是把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选拔任用条件首位,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他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他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务必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人用人,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首要环节。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具体化了?要坚持“四看”:一看立场。看干部是否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否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二看党性。看干部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有大局意识,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看发展观和政绩观。看干部是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以牺牲其他利益求得一时经济的增长,是追求以人为本的政绩,还是片面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四看思想道德。看干部是践行廉洁奉公的从政道德,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还是追求个人享受,

②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通过“四看”,把那些在政治上有“劣迹”、思想道德上“带病”者拒之门外,保持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建立健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机制,科学规范“一把手”的人事权,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这一点是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

③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如何制约“一把手“的人事权?首先要适当分割“一把手”的人事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重要的要经过党委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决策中,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其次,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实行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最后要增大“一把手”用人权的透明度。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组织人事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于不利于权力分解的岗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以减少“一把手”不正当行使用人权的时间、空间和条件。 ①②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http:///n37117c320.aspx,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 ③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 三是促进公务员选拔任用过程公开透明。阳关是最好的反腐剂。只有让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全过程在阳关下进行,才能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个过程中,要继续扩大《公务员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让群众的更好监督。同时,要在选拔中突破“领导圈子”,更多的征求本单位本部门非领导职公务员以及群众的意见,扩大监督的范围。 四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里我之所以特别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公务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点却常被忽视。根据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我国《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监督,使一些“带病”公务员及早“浮出水面”。

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在实践中,我们对被提拔的“带病”公务员进行了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但却很少对用人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不过令人可喜的是,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问责。这是在执政党首次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察的人进行问责。个人希望这条规定更够更加细化,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该规定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更大范围内适用。

我们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纠正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更好的贯彻公务员法和党的干部政策,从而选拔一批高素质、勤政廉政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0年1月12日。 [2]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

第三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山东曲阜官员不孝不提拔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山东曲阜官员不孝不提

1、问:上海市2015年启动选调生试点工作有何背景? 答:选调应届优秀大学生工作立足上海改革发展需要,着眼于进一步建好能担当重任的干部人才“蓄水池”,通过面向全国部分高校试点选调一批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充实到上海市市级机关和区县机关岗位,更好地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2、问:本次选调试点的高校范围有哪些? 答:2015年,上海市首次面向全国部分高校试点选调100 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具体选调范围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大学等15所高校。根据试点实施情况,今后将会逐步推开。

3、问:本次选调职位有哪些要求? 答:本次首批选调职位为“上海市市级机关和区县机关选调生职位”。选调职位具体分为综合管理类、政法类、经济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信息管理类、城市建设管理类等六大类别方向,不明确具体岗位。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方向报考。

4、问:应届毕业生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参加本次选调? 答:选调对象为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同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在校期间,担任团委和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长、副班长,以及校院社团负责人一年以上; (3)在校期间,获得优秀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校级二等以上奖学金。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1990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1987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4年7月1日<含>以后出生)。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5、问:本次选调包括哪些程序步骤?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答:本次选调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步骤。其中,资格审核由报考对象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及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由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问:考生如何进行网上选调生报名? 答:凡15所高校内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于2015年3 月 6 日 12:00 前登陆报名网站 ( 网址: http://gwy.21cnhr.gov.cn/2015xds)进行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上海市2015年度选调生考试报名信息表》,接受报名资格审核。

7、问:考生参加选调笔试需带哪些材料? 答: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在缴纳有关费用后,请于 2015年3月18日9:00至3月19日18:00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本人必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选调笔试。

8、问:本次选调笔试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选调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判断推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9、问:选调面试名单如何确定?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笔试成绩排序,按照各类别方向计划录用人数,以1:5比例分别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与面试名单于2015年4月2日在报名网站公布。

10、问:选调面试如何组织进行? 答:选调面试在上海、北京两地分别举行(其中,北京高校的考生面试在北京举行,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其他高校的考生面试在上海举行,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7日)。面试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于2015年4月2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通知。

11、问:被考察人选如何确定? 答:按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被考察人选,一般实行差额考察。面试成绩与考察名单在报名网站公布。

12、问:被考察人选需提供哪些材料?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答:被考察人选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上海市选调生推荐表》(一式三份),交由院系党组织填写在校表现和推荐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在考察时提交考察组。

13、问:哪些环节可以递补人员? 答:只有拟选调人选体检不合格或放弃选调的,才可依每类别方向按序进行相应人选递补。

14、问:选调生录用后,如何进行基层锻炼? 答:选调生正式录用后,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安排选调生到街道乡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为期两年的基层锻炼 (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基层锻炼半年后,初步确定选调生录用方向,并加强针对性培养;基层锻炼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并进行任职定级;基层锻炼两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以上的,将根据人岗相适原则,办理手续转任至上海市市级机关或区县机关工作。

15、问:选调生的待遇如何? 答:选调生直接录用为上海市公务员,获得上海市公务员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对非上海生源选调生统一办理上海市户藉,在两年基层锻炼期间,提供租房服务方面的便利。选调生一年试用期满后,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其中,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硕士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定为主任科员。

16、问:选调生如何管理? 答:选调生培养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制度。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并设立个人成长档案。对考核优秀的选调生,可纳入上海市青年管理英才开发计划选拔培养。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2)本人不愿在基层工作和群众反映较差的;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 (5)其他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选调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3年12月16日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

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

第六条 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程序

第八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形成专项考察报告,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充分理由。

经公开选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其它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九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条 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十一条 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应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同一个人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原则上不能同时放宽三项以上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心得: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心得: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干部“带病提拔”,是一个时期以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干部身上有那么多毛病,而且早就有群众不断反映,却一而再、再而三被提拔起来,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导致“带病提拔”的原因很多,比如,有的干部是“两面人”,不易察觉;有的案发有一定潜伏期,尚未暴露;有的是了解不够、考察不深;有的问题很明显,但受到了不正之风干扰;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从严选拔的重点、攻坚点,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防止“带病提拔”,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一是落实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上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二是充分运用巡视成果,完善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办法,对有问题、有反映的干部,认真核查核实。三是把考核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关键是近距离接触干部,掌握干部活情况、掌握干部新变化、掌握干部在群众中的口碑。注重发挥考核的“体检”作用,使之既有利于评优激励,更重在发现问题与不足。四是深入考察。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采取提前介入、改进程序、查看档案、延伸考察、走访有关部门等办法,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抓住干部的重要行为特征,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能提拔或重用。五是搞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把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

防止“带病提拔”,必须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十严禁”规定,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告知函资料范文下一篇:工商局干部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