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023-04-02

第一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公民意识(民主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在校的大学生都是我国的公民。

关于公民的记载,最早见诸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典。不过那时的公民,仅指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自由民,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根本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即使公民也划分为若干等级,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涵义及其范围大不相同。但古代的公民,包括后来中世纪欧洲一度出现的城邦共和国的公民,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障,是与共和政体或类共和政体相联结的。因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就只有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概念有所变化。近代意义上的公民,一般地泛指具有国籍的全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根据“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启蒙思想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宪法被喻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公民概念的历史性变革。这一概念承袭至今,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与近代公民概念相联系的,诸如民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等思想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迅速发展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但是,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又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以“自由”面目出现的资本特权替代了封建特权,公民政治权利的实际享有,不能不受到资本占有状况和财产多寡的制约,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被压迫被歧视的少数民族和一切穷苦人乃至妇女来说,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抽象的权利”而已。人类只有进入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

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公民意识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自觉监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大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述几方面:

1、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丧失,一旦丧失即为奴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指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2、破除权力崇拜和迷信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其反对任何形式的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政策决定权民予和财产民有、民享,特别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法治、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型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不要让孙志明的悲剧重演。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权利的获得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中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整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又引导出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非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政府和公务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应该热情地为纳税人提供令纳税人满意的服务,而非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员有批评、监督和更换的权力,却不必感恩戴锝。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更应该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活的意识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二)公民意识的现状

2005年11月4日晚,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治的力量2005》大型晚会现场揭晓了2005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这十大法治人物是:许文有、佟丽华、陈建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蒋汉生、福建3名女中学生、张颖、金桂兰、张志强、张春良。在这十大法治人物中,有嫉恶如仇、从不怕死的刑侦总队队长;有为弱者权益奔与呼的公益律师;有只身卧底、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有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埋单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捍卫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有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作为公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这些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有三个“小人物”无疑更值得我们注意:调查“六合彩”惊动中纪委高官的福建3名女中学生、艾滋孤儿的“妈妈”张颖和农民工利益代言人张志强。他们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学者、人大代表,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与责任,也没有官位、金钱作为后盾,只凭着一份社会责任感,凭一己之力去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公正。在他们身上,笔者分明看到了社会公众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而这种公民意识,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

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的公民意识,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就像3名女中学生、张颖和张志强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他们并不一定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他们却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的基本义务。这其中,正蕴涵着“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三个方面的公民意识。

在当今中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法学教育也不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健全,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我国公民尚不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意识。

在这次评选当中,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无疑是亮点,而公民意识则是他们身上最大的亮点。

在我国,尽管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历史经验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也仍然离不开两个先决条件,即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及建立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的民主政治。创造这两个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我们过去恰恰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没有搞好。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过去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的现实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扼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政治领域里一度受“左”的思想影响,“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法制建设进展滞缓。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解释,囿于表面的阶级分析方法,仅简单地从两者所包括的范围上指出其差异,而忽略两者分属不同的范畴,无从类比:人民的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公民的法律概念则是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而言。在我国,“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应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在全体公民中,不属于人民范围的专政对象,其人数是极小的,是指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分子(指服刑或受管制期内)。即使是这样一些人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除罪大恶极、无可救药者外,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余多项权利仍得到依法保护,党和国家尽一切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

(三)公民意识的培养

人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是什么?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才享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有哪些作用?专制政府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如何阳奉阴违?"中国人太愚昧落后,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怎样看待一个社会刚刚从专制转向民主之初所产生的不规范、不成熟、混乱甚至**的现象?对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已经是现代社会成员的中国公民,却不免缺乏思考或难于解答。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文化建设的导向。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关于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也与时代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而言,例如公民作为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很多人对于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第二,道德意识滑坡。目前社会的道德现象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无道德”,人们不讲道德、漠视道德、反对道德。在民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在官场、贪污腐败、欺上瞒下。人们没有良心、也就是没有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第三,信仰意识缺失。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无信,也就是没有真正的信仰。一个如果对于世界和人生没有真正的信仰,那么他对于他人也就不可能有诚信和信用。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诚信的危机在根本上源于人们信仰的危机。二是迷信。现在很多人虽然没有真正的信仰,但信奉迷信。如他们相信算命、风水、鬼神,乃至邪教,不断地烧香、下跪、捐款等等,以此消灾得福。

就让我们一起来思考,让公民的力量在我们心里的萌动和成长。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里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基本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在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美]英格尔斯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在以往漫长历史中沉淀下来的多是私民意识,无法与现代的公民意识相协调。例如,我们很多人仍然缺乏现代化所广泛需求的公共意识和行为,就与传统信条“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长期灌输有关。”如何消除这些与现代公民意识格格不入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负面影响?只有培养公民意识。由于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包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形成公民的法律神圣感,开展法律教育等,特别是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人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共同构成社会意识。树立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或观念,将是一项伟大、持久而艰难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实现校园法制教育的目标,就必须系统地考虑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在帮助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上所起的作用。公民高度的法律意识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石,每个大学生都应清楚这一点,都应树立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无奈的清官情节、圣人掌权的心理等。这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相悖离,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必须予以摒弃,培育现代公民意识。针对公民意识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对症下药。

第一、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够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必须不做的。

第二、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道德规范分为几个层面,它的最低原则(底线)是不伤害他人,它的最高原则是要关爱他人。既不能允许人们突破道德的底线,也不能无条件地用最高道德原则取代最低道德原则,而是要引导人们从最低道德原则过渡到最高道德原则。

第三、加强公民的信仰意识教育。信仰不是迷信,因此要倡导公民建立对于真善美的信仰。同时反对和打击各种形态的邪教,清除它们的各种生存空间。此外,要鼓励各种进步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人们的真正的信仰提供精神资源。 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应相互结合。其中尤其是要加强学校教育。因此特别建议教育部尽快发布规定,在大中小学开设不同层次的公民知识课程,并编撰相关的教科书,培训相关的师资力量。

在中国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首先需要成长发育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要扩大基层民主,使民主的实践成为培养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养成公民的民主习惯。另外,培育公民意识也给我们的教育提出了要求,是摆在我们教育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的创新。

古老的希腊德尔斐神庙上有一句名言:认识你自己。在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在现阶段“认识你自己”最主要的就是要认识到你自己是一个公民。即使你现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但是首先要有成为一个真正公民的意识、勇气和行动!永远的苏格拉底有一个永远的“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应该怎么活着?身处现代化进程中的每一个中国人应当肯定地回答道:一个人应该作为公民而活着——作为一个真正的公民而活着。

一、 权利义务观念

(一) 权利义务观念的内涵

权利义务观念。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利益,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要求全体公民都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还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勇于进行监督。当整个社会都能做到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秩序井然,法治的根基必将牢不可破。

(二) 我国权利义务观念的现状

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似乎不容易适应,其实很简单。在美国,最基本的观念是权利义务分得很清楚。例如,初到一个地方,住进去之后,首先要明白,住户应尽些什么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到什么权利,然后,按照规定不逾矩,就无往而不利,老美也都会认为你是一个可以相处的人,友谊就很容易开展了。如果是大家合住一个地方,每个住户都应该负责维护个人地方的整洁,保持安静,那么,这个责任也就是义务,虽然是个人的事情,但如果你未尽到这些义务,邻居或同住的其他住户,都会出来纠正。一般来说,很多老美是很喜欢管“闲事”的,只要他认为有人未尽到义务的话。这种行动和老中大不相同,也是很多人初到美国,觉得不能适应的地方。总以为是“我的事,与你何干?”没想到,老美就喜欢管别人他认为未尽义务之事,并且还动不动告到警察局去。反过来说,应享的权利,也不应放弃,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如果权利受损,更应据理力争,万不可忍气吞声,以为留个情面,下次可以套个交情。老美只讲规定,很少讲交情的。例如按规定,房东在温度多少度以下必须供应暖气,如果房东未照规定,应该立即交涉,通知房东照办,或房子有何损坏,房东应修理完善供房客居住,也应照规定要房东照办。大多数老美都知道守规矩,只要你按照规定,维护应有的权利,大可一一照样要求,老美无不照办。总之,美国社会讲究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一切按照规定来,自然相安无事,而且更可以互相尊重,反而更容易相处。

目前,在市民的法制观念中,相对权利而言,对义务的重视程度明显偏低。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开展了第三次北京市民法律素质状况调查,调查数据显示,92.9%的市民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57.7%的市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权利;认为“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的市民不到二成;认为是“更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的市民只占4.1%,这些都说明市民在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上不对等。

谈法,人们无不先仔细说明法的制裁功能。老百姓被告知的首先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他们必须承担什么义务。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律规定什么戒条,以免因误入法网而身陷囹圄。例:“某村仓库皮棉被盗,乡、村干部决定对全村各户进行搜查,发现某社员家中陈棉较多,遂认定是他家所为,并处以罚款。此社员无奈,终于含冤投水溺死。事隔不久,村里树木被盗,乡、村干部再次进行搜查,全村四百四十一户被搜查的竟达四百一十六户。”中国人重视法律的真谛就是重义务,轻权利。虽然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报刊时有披露,但是法院为此作出判决的事情却鲜为人知。“当别人或你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本单位领导人的严重侵害时,你怎么办?”据一家报纸披露的民意测验结果:“百分之七十三的青年的回答是──向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反映,百分之十八的青年不知如何是好,只有百分之九的青年认为要按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起诉。”老百姓和国家机关打官司──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大逆不道,要么是精神失常。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具体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应由哪个机关按什么程序处理。中国宪法中宣告的经民权利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观念支持。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保护,也由于公民不去寻找法律保护,一旦公民的权种受到侵害,受害者并不考虑权利的法律依据,却往往寻求非法律的解决手段。在中国,每天都有许多百姓到党的机关告状,中央和地方都专设有信访部门。有的人则投书报刊,请求为自己申雪冤屈。仅《人民日报》每月收到告状信、申诉信有时达几千件,每天接待来访者十几人。然而,诉诸法律的人却寥寥晨星。有一次,一位青年大学生在某家商店遭到非法搜查,事后,有人劝他诉诸法律,他说:“我只望法律别找我的麻烦就万幸了。”人们总觉得:法律是悬于头顶的德莫克利斯剑,因此,生活在法律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安守本分,谁也不会想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要根本杜绝侵害公民权种事件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否则,孟德斯鸠何以为此而长叹:“一切享用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但问题是中国公民在事件中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方式。他们或者自认倒霉,或者痛不欲生,甚至以死来表白无辜,就是不愿意去叩击法律的大门。看来,中国人对法律有一种传统的惧怕心理,总以避而远之为上策,即使身蒙奇耻大辱,先以自责为主,不敢萌发一丝保护权利的“邪念”。于是,维系最有安全感的国家的人,恰恰是最缺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公民。两颗果实同发一枝,都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义务法观念的体现。正如中国一位哲学家之言:“中国大街上固然较少酗酒的醉汉,似乎是民族性格的长处,但逆来顺受,张公百忍,却又是一种奴隶性格。”

基于上述种种,可以说,中国法观念的基本导向是义务本位,重义务、轻权利。大部分的中国人在理解法的时侯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他们无法得知,世上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在世界众多的国家里,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任何时代、任何民族无一例外。就逻辑而言,权利与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履行相对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种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前提。但是,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总是或有偏重。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主旋律是义务,无任何权利的音符。中国最早的一部字书将法释为“刑”,后人或称“法”,或称“律”,或称“刑”,或统称为“法律”,词义大致相同,均以“禁邪”、“止乱”为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中国法观念伊始,就与权利无缘。令行禁止成为中国古代法的唯一目标,由此可以窥见古代中国人对法的价值定向如何。

在中国,权利观念一度被人为是“异端”。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传统观念作怪。人们是习惯于以民族的价值定向来决定对某一事物的取舍。既然祖先遗训里没有权利之词,定是“西域妖魔”在此作怪。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条款,白纸黑字,但是,不知此事的人大有人在。有一位基层领导听人说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后,勃然大怒,要求追查散布此言之人,有人报告这是宪法条文规定,那位领导傲然一笑,冲口而出:“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中国人讲法,总喜欢强调国家权力、整体利益,限制个人自由。

中国的传统义务观念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痛苦的冲击。几年前,当一位年轻的改革者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呼唤法律保护的时侯,响应的掌声甚微;如今,寻求法律支持的声音已经在温州、苏南、武汉、重庆乃至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回荡。权利观念的兴起正在动摇着只讲义务的传统心理。虽然,冲突刚刚开始,但毕竟在传统的大堤上打开了缺口。打开这个缺口的既不是“圣贤”,更不是自然力,而是曾经被视为妖魔的“商品”。

与正在发展的商品经济相呼应,中国人正在对传统的义务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它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自身调整,而将是一种彻底的变革。权利观念与传统义务观念的角斗刚刚开始,不过,我深信,作为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权利观念定会成为中国法观念的主旋律。社会主义的法观念,就是能最好地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观念。因此能确实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的法律,才足以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我以为,在权利先于义务的国家,人们才会真正自觉地服从法律,履行义务。在义务先于权利的国家,法律的命运并不一定比重视权利的国家更有生命力。

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正在改革,传统的义务观念即将失去存在的根基。有理由坚信,权利观念是中国法观念变革的方向。

(三) 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

法律作为规范与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是通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来实现的。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尊重的,文化层次较高的大学生更应尊重,但现在的大学生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意识还是道德义务意识都很淡薄,有些大学生常常以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对权利、义务的态度。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涉及权利与义务的教学内容时,既要强调认识公民权利、义务和民事权利的意义,也要强调从道德层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使大学生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观念。

在“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要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积极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 平等观念

(一)平等观念的内涵

在政治学中,平等概念有多种用法,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等分配上的平等)。讨论平等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方面平等”才有意义。根据所分配的对象的不同,平等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平等(foundationalequality):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平等的第一种用法。

(2)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平等(equalityofopportunity):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equalityofoutcome):指收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不同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平等,可能就要为社会结果的不平等展开辩护。在实践中,上述平等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平等原则和相对平等原则。绝对平等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平等,它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平等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第(4)种平等。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劳多得”的原则。

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我们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实现首先要解决观念层面的问题。而我认为,权利平等的观念是权利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既包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包含着权利种类之间的平等。前一层面的问题在我们的宪法和普通法中已得到确认和解决,而后一层面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许许多多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的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个“权利优先”的理论,即认为在各个不同的权利种类中,有一些权利优于另一些权利,如认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优于肖像权、隐私权等。这样一种“权利优先”的理论,是同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如果将它运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将直接导致的是权利主体的不平等。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任何一个种类的权利都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非主体的权利,权利总是有具体的主体承载者。如果我们赋予某一权利类型以“优先”地位,而不管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侵权与否、侵权的程度等等,那当冲突发生之后,它这样一个“优先”地位可以使它“不战而胜”。加入WTO之后,权利平等的观念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不但有国内意义上的公民之间的权利平等,还包含着国际意义上的互相交往上的权利平等。凡一切和WTO有关系的经济贸易、商业交往、文化产业等等,都要贯彻权利平等原则。这种权利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WTO的互惠原则上。

(二)我国平等观念的现状

(三)平等观念的培养

第二篇: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知道,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中国有句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家庭都有一套家规,家才会和谐。每个国家也有规矩,那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并且是我们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应该紧紧记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们应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最后,大学生应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从根本上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打心底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的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翻滚,口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同时,水泥地上冒起一股股白烟。围观的人群一阵骚动,一名手拎食品袋、戴着眼镜的男青年急匆匆地挤出人群向熊山外溜去。在附近巡逻的动物园派出所民警、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这名男青年被抓住,带回了派出所。

肇事者的身份很快就被弄清,他就是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据交代,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他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 邪恶的”好奇心“

当年仅21岁、已通过了研究生考试的刘海洋走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所的时候,虽然痛哭流涕地自称后悔莫及,但他这种骇人听闻、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仍然带来了很多人的震惊和愤怒,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也毁了自己的学业和前程。

经警方审查,刘海洋系北京人。1998年,他幸运地考入了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已经通过了学校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这种解释实在令人惊诧,但却基本是事实。

这了满足自己邪恶的“好奇心”,今年1月29日,刘海洋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瓶饮料兑上从学校实验室偷到宿舍的火碱来到了动物园。他假意投喂黑熊并将掺有火碱的饮料倒向正在与游客戏耍的黑熊,看到黑熊被烧得满地打滚,嗷嗷乱叫。侥幸逃脱的刘海洋并没有感到满足,而是昧着良心又酝酿着下一次罪恶行动。

在事情发生的前一天中午,刘海洋用一个白色纸袋装着两瓶饮料和一个平时喝水用的500毫升硬塑料杯,从一家化工商店花8元钱买了一瓶硫酸,分别兑进了随身携带的饮料和塑料水杯内,而后乘公共汽车来到了动物园,又一次实施了他残害动物的罪恶行径。

北京动物园副园长王保强十分气愤地对前来采访的媒体介绍,北京动物园先后有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刘海洋所泼的火碱或硫酸的残害。这5只熊有的嘴被烧坏,进食困难;有的四肢被烧,无法行走;有的前胸、背部、臀部被烧坏,失去了正常生活的能力。

“受伤的那只黑熊伤势最重。它已被硫酸烧得双目失明,舌面整个被灼伤,黏膜脱落,口腔及上腭被烧坏,而且喉部和气管都有可能也被烧坏了。”北京动物园熊山饲养员陈青山流着泪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说,“这只熊是我看着长起来的,它可是我们动物园里最好的1只公种熊,担负着为黑熊家族传宗接代的任务。但现在这只黑熊生死未卜,医务人员一直对它实施全力抢救。”

据北京动物园方面介绍,他们一共饲养了14只熊,其中有6只为黑熊,其余为棕熊和马熊,这3种熊已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为什么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竟然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的动物?是心智上的残缺还是另有内幕和原因?

知识和缺失

刘海洋事件带给社会和很多正直善良的人们一种警惕:一度被誉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刘海洋的罪恶举动仅仅是偶然的丧失理智吗?

刘海洋由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一夜“成名”,成为一个被媒体和公众关注焦点人物。人们从对动物的爱心一直追溯到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甚至当代大学生心理成长、单亲家庭的利弊等相关的话题都热得烫手,网上甚至还有很多人在讨论是否应该对他施以酷刑。

很多人认为刘海洋是大学生之耻,尤其是清华这样一个名牌学校的学生,竟然连起码的知识、常识和爱心都不具备,固然是他自身存在问题,但是老师、家长、学校又在他的成长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教育问题又一次被凸现,人性教育,保护环境,人与自然等等命题进入关注刘海洋事件的人们的视线。

为了探询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的真正原因,媒体的记者走进他的家中,进行了详细地采访。据介绍,刘海洋自小就没有父亲,母亲又要上班支撑整个家,是外婆一直带着他。“他都十岁了我还搂着他睡觉呢。”刘海洋的外婆说,“这孩子很聪明,他不会讲话时就认识字。”在刘海洋还不到一岁的时候,她就用有图案的识字卡片教他。

刘海洋1980年出生。按照北京的儿童入学年龄,他们那一届的学生应为1979年出生的学生。当时刘海洋年龄不够,因为他已经认识了很多字,学校的老师们很惊讶,于是就破格录取了。在上学的过程中,刘海洋确实是一名好学生,他的家里摆满了各种证书和奖牌:奖学金证书、清华建模竞赛的获奖证书、数学竞赛的获奖证书和奖牌,甚至还有清华的党校结业证书。

刘海洋还是一名特别勤奋的学生,上高中后在夜里12点之前从没睡过觉。他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书”,有钱就都用来买书。不喜欢体育活动,体育也比较差,“每次考体育,就像上刑一样”。

刘海洋的父母在刘海洋很小的时候就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刘海洋这么多年,从来没花过父亲的抚养费。他妈不要,她说“既然他不爱孩子,我就不要他的钱。孩子我自己养。”刘海洋很孝顺。寒暑假打工,挣的钱都拿回家里,学校每月发的补助费也拿回家里。家里人经常跟他说,咱们不比吃穿,咱们比学习。还跟他说:你没有爸爸,不要和别人打架。他很听话,从小学到大学,从来没和别人打过架。他上高中的时候,家里要求他不要交女朋友。在这些方面他很听家里人的话。他平时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学习上,甚至从上大学一直到发生泼熊事件时都没有交过女朋友。

刘海洋的家境比较拮据,两房一厅的住宅面积比较小。外婆住在较小的一个房间,刘海洋的母亲住在另外一间,刘海洋回家就只能住在客厅里。

在看守所的刘海洋穿着朴素、表情平静,在接受民警调查的过程中态度很好,对两次用火碱、硫酸泼洒狗熊的事实都明确承认是自己所为。“我现在确实很后悔,没想到事情闹得这么大。”面对记者的采访,刘海洋情绪也非常稳定。

刘海洋肯定不是一个智商很低的学生,在学习上他一直很刻苦而且成绩很好,在校期间人缘也很不错。“我的性格可以说是介于开朗与不开朗之间。我在社会上没有一个朋友,也没有女朋友。业余时间全部用来看书了,都是理工类的。武侠、言情类的书一概不看,但看一些名著,如《简爱》等。流行音乐也不喜欢,但喜欢古典音乐。”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称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据刘海洋讲,身为工人的母亲为了抚养他一直未嫁,退休后为了补贴家用又找了一份临时工作。谈到母亲时,刘海洋眼圈发红但努力不让泪水流下。刘海洋的生活一直很俭朴,“小时候家里穷,看别的小孩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从小刻苦学习,一路考上中国著名院校实属不易,但刘海洋却说:“这在我意料之中。”

刘海洋的书本知识无疑很丰富,但他对生活中的事却知之甚少,只知道父亲姓刘,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母亲做临时工,在哪个单位,也不知道。

反响与关注

刘海洋用硫酸伤熊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发表意见,清华学子还发起了捐款救助受伤熊的活动。教育、法学及动物学等方面的专家纷纷发表看法对此进行关注。

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闵乐夫认为,当前,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非常重视学生的智育,注重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对学生的爱心培养和道德建设却有所欠缺。独生子女只知道接受别人的爱,并视为当然,这种教育背景下培养的学生,易形成冷漠、残忍的情感,对生命不珍惜、形成不良性格。其实刘海洋的这种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比如他就曾见过小孩若无其事地把蚂蚁踩死、把蛤蟆腿扯断。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中要有情感教育和尊重、敬畏生命的教育。公民道德是因为情感而产生的自律行为,不是人所强迫的。道德丧失,只能走向违法和犯罪。一个高材生为了验证关于硫酸和熊的嗅觉知识,就可以随意践踏生命,这种做法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情感。道德建设对个人的成长及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爱心,特别自私,怎么可能全身心爱他的伴侣?怎么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安全和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教授马登民先生认为,从法律上讲,刘海洋的这种行为是对自身行为的放任,这种放任从主观上讲是间接故意行为,从客观上讲,他也确实投喂食物对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条规定最高量刑可达15年。刘海洋的行为虽然没有触及这一条,但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虽然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法律了,但他似乎一点也没有意识到。刘海洋的这种无知代表了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大学生,也可以说代表了我国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国民道德素质的整体提高,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调整是不够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后盾。目前,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条文,但如何使每一个公民真正知法、守法还需进一步努力。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李守先先生认为,保护动植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目前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在国际上更是敏感的政治问题。要让动物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从学前教育抓起,让社会形成爱护动物、和动物做朋友的风气。

一位清华大学电机系的校友在网上发表文章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我们系的声誉,乃至对于清华的声誉,都是严重的损害。”他认为,“我们需要反思——大学里面到底是如何培养人才的?特别是清华这样的重点大学。应该说,学校的教育是存在缺陷的。这个问题,我在学校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多次在一些场合说起过。记得去年清华校庆的时候,征求校友的意见——‘清华正在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请您提出宝贵的建议’,我当时就提出,理想中的老师就像孔子,以自己的学问和道德吸引许多学生跟着他。这样的老师太少了。建议学校多表彰学生尊敬的老师,弘扬‘为人师表’的教师评价标准。学生要有勇于改变现状的精神,不要一不满意,就拍屁股走人。要有人文关怀,不但有学问,更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要有判别能力。清华大学还要会包容,多吸收其他学校的学生来做老师,多看到人家的优点,不要自大。”

一些社会学方面的人士也对刘海洋事件背后的心理动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刘海洋用硫酸泼伤黑熊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现阶段青少年情感教育的缺失。当前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就是过度竞争和过度物质化,这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情感的荒漠化。所谓情感荒漠化是指一个人的注意力只集中在知识或技术等某一个狭窄的领域,而忽略了丰富的情感世界,主要表现为情感冷漠,对人缺乏同情关怀之心,为实现个人目标很少考虑后果。而学校现在经常对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症结在于这些教育没有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来进行,对于他们在情感问题和人际关系上的困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少适合他们年龄特征的指导。在应试教育意识的支配下,成绩成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成绩好的学生的人格问题和情感问题也就容易被漠视,他们情感上的苦闷无法向老师和父母诉说,等到出现问题时,往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法律的难题

人们在谴责刘海洋道德品质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但“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据一位法律专家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他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该专家同时还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也有些人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 ,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刘海洋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从这些疑问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很多专家呼吁: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正是依照这个法律规定将刘海洋进行刑事拘留。最新的消息是他被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并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刘海洋的母校清华大学定在新学期开学之前向社会公布了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回旋的空间。

第三篇:树立法治观念教案

第6课 做守法公民

第2框 树立法治观念

【知识与能力】

1、了解树立法治观念的内涵及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2、理解公民学法、守法与用法维权的关系。

3、明确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依法维权的正确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教学重点】

明确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依法维权的正确方法。

【教学难点】

理解公民学法、守法与用法维权的关系。

【教学构思】

教师遵循学生知情意行的认知发展规律,对教材进行了适当的整合。并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对课本的案例进行了串联,通过具体生动鲜活的事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深入探究。结合学案导学,中考点击,进一步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教学过程】

播放视频:依法治国方阵。通过方阵游行中“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口号,复习“依法治国对存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并引入“依法治国对公民提出什么要求?”导入第二框课题。(设计思路: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回顾旧知,同时也调动了学生学习和探究新知的兴趣,引起学生的共鸣和思考。)

一、预习检测:是什么?(公民树立什么样的法治观念?)

含义:公民树立法治观念,也就是要树立严格遵守法律,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观念。

引导学生用最简洁的语言概括树立法治观念的含义:就是要守法,以及用法。

二、时事感悟:为什么?(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展示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分析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1)公民素质角度:树立法治观念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2)依法治国角度:增强公民树立法治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3)社会稳定角度:只有人人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用法维权,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才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社会主义法制角度:守法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学生代表回答,同时引导学生对应相关问题在课本中做出标记。)

三、案例探究:怎么做?(公民应如何树立法治观念?)

第一目:公民必须懂法

(一)案例导知

1、展示案例一:小明平时对学习缺乏兴趣,乃至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他时常违反校纪校规,多次旷课到无业青年马某家去赌博,欠下大量赌债无力偿还。后向同学们敲诈,受到严肃处理。

问(1)如果你是小明的同学,你准备帮助小明提高哪些法律知识? 学生回答,教师点拨:①未成年不得参与赌博;②未成年应该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③赌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 (2)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提示:公民必须学法懂法。

过渡:那么公民如何才能做到懂法呢?通过图片展示,让学生明确,主要通过国家开展法治宣传和公民自觉学法,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2、比一比,赛一赛,看谁找得快:

(1)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谁?其中重点对象有哪些? (2)为什么要将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3)“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青少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有哪些意义呢?(从自身和国家两个角度) (设计思路: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教师对教材进行了重新整合。通过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自主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目:公民必须守法

(二)案例导意

1、展示案例二:在一天放学途中,小明被不法少年勒索了十几块钱。初中刚毕业的表哥听了小明的诉说,便认定是某中学学生干的。于是,他也敲诈了该中学的几个学生,为小明补上了损失。

阅读案例,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不法少年、小明表哥及小明三人行为的不当之处。

学生分析,教师点拨归纳:不法少年勒索他人钱财,是违法行为,该受到法律制裁;小明表哥以同样的手段违法,错上加错;小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对表哥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是违法的。三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给我们的启示是:公民必须守法

2、知识链接: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及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作用:它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又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目:勇于用法维权

(三)案例导行

1、误区导航:根据所学知识,判断并分析小明和小林的观点。

小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保护未成年的法律体系及四大保护领域,我们青少年一定能健康长大。

小林:只要公民不做违法的事情,就是法治观念强的表现。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七年级所学知识分析并归纳。

(1)小明的观点是片面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特殊保护,但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小林的观点是片面的。公民树立法治观念,也就是要树立严格遵守法律,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观念。公民不做违法的事情,只是严格遵守了法律,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还必须勇于用法维权。

2、漫画赏析

星期六,小明在爸爸妈妈的陪伴下,到商场买了一 双运动鞋,可只穿了一天,鞋子就坏掉了„„ (1) 请阅读漫画,讨论并分析请你分析下小明 爸爸妈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教师归纳:

小明爸爸:行为实质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 行为后果是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自己也触犯法律。

小明妈妈:行为实质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行为后果是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启迪思维:

(2)你认为小明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提示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要敢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依靠法律阻止和制裁非法行为。 (设计思路:充分利用教材,走出教材。学会从教材中找到所学的知识点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与自己生活联系,与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联系,由理导思、导行。) 【总结升华】

教师寄语:守法朝朝乐,违法日日愁;

有毒的药不能吃,违法的事不能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共勉:法治就像一盏灯,光线亮一些,我们身边的黑暗就少一些。让我们与法同行,增强法治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四篇: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专题八 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导入新课: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讲授新课: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是制定 ,二是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 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对外方面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

(三)法律执行

(四)法律适用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七)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案例讨论:香港城市大学的“考试门”

2006年9月,陈静作为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硕士毕业生,从家乡武汉前往香港,在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修读博士因担心自己考试不能通过,将1万元港币放进老师戴晖辉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戴晖辉索取试题及答案。戴老师在数学系系主任陪同下向廉政公署报案,并配合廉政公署将陈静拘捕。12月14日,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入狱6个月,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据了解,此案是香港学界首起有人因“买试题”被判入狱的案件。

此案一出,在我国内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人赞同戴晖辉老师的做法,有人质疑。而戴晖辉老师表达了他的观点:“作为教授,我把正义性看得很重,一定要维护香港法律和城市大学学术氛围的正义性”。

思考: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西方社会的“法、理、情”的社会,中国传统的“情、理、法”的社会

思考: 如何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旁敲侧击”:“考试门”事件也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仅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我们每一个公民也都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怎样的法治观念呢?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思考:怎样看待“法外开恩、刀下留人”?

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绍兴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公司董事长)因琐事发生争吵,徐建平将妻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2003年4月4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徐建平赔偿丁遐父母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

“节外生枝”

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其中多是知识阶层人士,他们以徐是一位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为由,上书法院请求从轻判决。

说明:徐建平,拥有10多项国家专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科研成果(在关押期间完成3项与纺织行业有关的实用新型技术。)

此举曾引起社会各界对“能人犯罪”可不可以从轻发落、准其“戴罪立功”的问题的争论。

浙江省高级法院2003年12月15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12月26日,绍兴市中院依照省高院院长签发的命令,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我国,无论是法律的遵守,还是法律的适用,都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五、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2、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 、讲法律(2)、讲证据(3)、讲程序(4)、讲法理

(四)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 学习法律知识

2、 掌握法律方法

3、 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1)、法律权威

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2)、法律权威的来源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课堂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过程中,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为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布置作业: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五篇:大学生如何树立和培养法治观念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国家法治建设作贡献。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知道,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为什么要树立和培养法治观念?

首先,树立和培养法治观念是由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决定的。不仅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目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应,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遵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功力,没有法治理念,法制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的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反应和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 再次是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糟粕的需要,虽然早在春秋时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的思想观点,但拥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的中国,人治的思想严重,对待传统法律思想,我们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对于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保留,对于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甚至是阻碍社会发展的要坚决剔除。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应该紧紧记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们应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一是要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二是要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三是要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最后,大学生应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二、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比如,西安市大学生到政府部门去带薪实习也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机会。我们可以得到多方面的收获。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工作人员他们具体在做什么,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他们的职权是什么。我们在收获实习经验的同时也同样的树立和培养了我们的法治观念。

像此类我们大学生可以主动参与到其中的机会还有很多,像各个学院、社团的法治相关活动。我们大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就在不断的培养我们的法治观念。当然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普法教育的相关讲座,或者不要拒绝别人在搞活动时候的宣传。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从根本上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打心底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当然,我们作为时代先锋,需要我们身先士卒地主动去普及法治教育,促进法治建设,是我们最高的境界,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不仅树立和培养了我们自身的法治观念,同时也培养了他人的法治观念,促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一经形成就具有稳定性,其良好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大学生树立和培养法治理念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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