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收优惠政策

2022-07-15

第一篇:广州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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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广州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请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4)政府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和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证券投资类

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相关应税凭证的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5、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合同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 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5)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7)税务登记证副本;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办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收费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有关部门认定证明;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本校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4)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营业执照副本;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原件与复印件,以及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其办学的批复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3)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学生证等学生身份证明文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程序: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申报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上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5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 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证明原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鼓励企业吸纳自主退役士兵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9、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0、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6)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广州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县(区)级(含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2)汇缴申报享受优惠应提交的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② 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5、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2014年1月1日起,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收购)》;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7、2014年1月1日起,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资产收购)》;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8、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QS07-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投资非居民企业)》;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申请报告(需要申请确认的企业提交);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港澳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拥有至少25%股份的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按股息总额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下,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居民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港澳居民个人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居民企业和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港澳居民从内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提供);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享受审批类条款时提供); (3)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港澳居民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港澳居民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有关补贴支出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境内工作天数”的税收政策。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9、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劳务,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其取得的由港澳地区雇主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0、港澳居民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13-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篇:建筑工程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望这里能够帮助您,能够帮助您企业解决问题!如需更多政策可以咨询小周。

第四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范围请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二、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篇:税收优惠政策--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一:就业

一、社会就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残疾人就业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 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5、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7、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

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0、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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