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2022-04-27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1: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研究

摘要:在实践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历史进程中,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其中重要的、最基础的环节。本文重在研究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是如何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进程中,探索法治化重构与回归的核心内容、实践方向及其联动关系,思考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途径研究以及如何最终孕育法治精神于乡村社会的问题。在走向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研究和思考关乎中国绝大部分人口群体的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构与回归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与回归;法治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这一重要论述表明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把基层治理法治化这一基础性环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过去的“忽视地带”到成为现在的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已经进入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建设和实践落实新的阶段,并且是一种加速发展状态和过程,而不再是一个愿景和口号。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回答了我们要构建什么样的乡村基层治理结构、培育什么样的新型农民、体现什么样的法治精神等重大问题。

一、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环节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社会经济转型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市场经济与和各类经济组织新生力量的发展和崛起,农村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变革式的发展,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城乡发展加速融合。这些变化不只是单单表现在显现的经济与社会层面,微观层面如法治化理念的变化也在悄然进行,给乡村基层治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如何有效做好引领和协调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工作。二是农村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如何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三是农村服务对象更加复杂。如何为留守农村的妇女、儿童、老人以及弱势群体提供更好地服务,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和扶贫帮助。四是农村治理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加。部分村由于土地林地纠纷、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有的地方家族势力、利益团体干扰村务等。如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开展在广大农村有着最为丰富的生产、生活实践,与之相关联的乡村基层治理责任也最为繁重,对社会问题的反映也最直接、最生动。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实践法治社会这一历史进程中,农村是短板、农民是难点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法治社会建设从上到下仍然存在着依次递减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最基础、最生动的环节。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短板与难点问题重在农民与农村。构建法治社会是一项极具复杂性、深远性的体系,要完成这一体系,必然离不开乡村的法治架构。我国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大国,广大农民道德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相对較低,现实的大环境与来自小农意识的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乡村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2)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发展乡村市场经济的有效保障。乡村市场化的兴起和发展必然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的规则作为基本保障,村民作为农村市场经济的新型主体以及所产生的市场经济、法律行为等等都需要乡村基层法治化为主体及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3)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乡村民主实践的坚实根基。乡村社会所有政治活动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首要要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开展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4)营造法治大环境与民主氛围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现有条件下,农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不可避免产生一些变化,有些变化可能是颠覆性的,表现在农民对维护自身利益迫切性以及愿望和需求诉求性,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冲突、调整。乡村治理所依赖的法治大环境与民主氛围的构建则依赖于法律被农民所遵从,也就是说习惯了的法才能为农民所接受。能够成为习惯的东西必然拥有民主的根基,而习惯的氛围则是法治精神生成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食粮。

二、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中

法治化不能是法律条文自上而下的灌输,而是要在往返于习惯和法律之间孕育法治精神的行程中实现,这一行程的实质即是法治化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我们应当思考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过程是如何实现于重构与回归的进程中,是如何最终孕育法治精神于乡村社会,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展开回答。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首先是要回答为什么要重构,如何重构的问题,重构的内容是哪些。“三农”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基层治理自身内部发生的深刻变化与有关农村基层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基层法治化进程中重构的必要性。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是乡村社会逐步迈向法治化社会的过程,是新时代乡村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法治化制度建设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最主要的内容,也是乡村治基层理法治化重构的实践需要,其中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二是要回答为什么要回归,如何回归的问题,回归的方向在哪里。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法治化进程中回归的必要性。相比较于城市法治化进程而言,乡村基层治理的内容最为基础、更接地气,回归性也正是乡村基层治理不同于城市法治化的内容所在。法治化回归的过程也并非简单的回到原点,而是一种升华,我们应当对这一回归进程中的困难有充分的估计。如何在乡村社会真正将法治精神及其内容深入人心是法治化回归过程努力的方向,回归过程最终使命在于洗练出既符合法治化精神和标准又契合乡村实际的法治化制度体系。

其三是要回答重构与回归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只有厘清它们之间关系问题,才能真正理解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实现于重构与回归之间的进程中,在乡村治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重构的过程与回归的过程并不是没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它们之间是紧密的联动关系,时有冲突,但更多的是融合。重构的过程重在法治化的实践,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进程,更重要的进程在于法治化重构的过程还需要回归到乡村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去检验和融合。因为法治化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对它的广泛认同基础与检视上,法治化的内容特点也要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本土资源去理解,因此法治化的进程必须最终通过不断实践终至完善。也就是说,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复杂性和关键点可能不在法律制度设计的本身,而是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重构与回归的过程也不可能一次成形,而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需要实践与理论不断地反思、成长。总之,重构与回归的过程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最终达成的过程。

三、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的核心内容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重构实践的主要内容在于基层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至少可以归结为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和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两个环节。其中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互为因果,着力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是乡村依法治理的基础,也就是说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是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基础环节。关于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的论述,理论界已有很多成果,笔者在此论文中,仅就完善乡村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加以探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与应用效果这个关键。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了具体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基层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农民的法治理念日益增强,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运作也逐步向制度化方向发展,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服务农村社会的进程中,也确实存在现行法律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存在着不吻合的地方,不合时宜的地方,相关法律制度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亟待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问题供给不足问题、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脱贫攻坚问题、基层治理问题、小官巨腐等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在乡土社会的心理和习惯方面有着深远的完善空间,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反思与实践,调整完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使得法律和乡村社会生活更加一致,真正起到一个保护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机制应有的服务作用。

关于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的完善,笔者以以下两个方面试以探讨:(1)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面,应当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重点在于明确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扶贫攻坚开发方面,我们应当适时在各地出台的扶贫开发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村扶贫攻坚工作的顶层设计,以立法形式来巩固与推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科学地优化配置各类扶贫资源,完善扶贫工作程序、明确扶贫责任与有效监督。全方位将扶贫攻坚工作制度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进行调节和管理是未来扶贫攻坚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2)在乡村基层治理的深入发展方面,以代表村级治理法律《村委会组织法》为例,《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总共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各级地方立法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完善和丰富,如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村级治理的法规体系,为村级治理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村委会组织法》也存在着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弱,在符合乡土社会的心理和习惯方面还有待多方面改进。例如《村委会组织法》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些义务性规范,而没有相应规定违反义务性规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关于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再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等等。由于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违法难究”,使村民和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被虚置,《村委会组织法》成了操作性和约束性弱的“软法”,这些都应当得到完善和具体化。总之,完善有关乡村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内容能够为农民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方向,利于乡村基层组织权利运行和权力规范,对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和民主习惯,建设法治社会是极其必要的。

四、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途径研究

我们在实践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进程中,应当更加重视法治化中的回归进程,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的途径研究的重心理应是以农民及其农村社会为研究主体,思考法治如何融入乡土社会。这样的研究与思考不仅仅是理念层面上的,更是基层法治化回归进程的行动指南,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我们在重视法治化进程中制度建设顶层设计的基础面同时,应当更加注重顶层设计的背后的理念更新与本土资源。

(一)村民法治理念的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歸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

农民法治理念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也就是说法治理念的真正深入人心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的前提条件。法治理念更新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并且自觉信仰法律。之所以把农民法治理念更新是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进程的先行环节,就是因为如果不在思想和行为方式解决理念这个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重构的前提条件,法治理念的更新为法治化建设的打下扎根于民的思想基础,并且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努力的方向。

村民法治理念更新的首要任务一是在于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其实质内容就是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种理性思考与行为方式,这种思考方式首先是以法治理念为基础,具体到个人,就是我们的村民在处理问题是不是能遵照法律规则和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然后对具体事务采取的一种行为选择。二是在于培育广大村民自觉信仰法律,其实质内容让法治真正融人乡土社会,与本土土壤结合的更加紧密,建构和回归乡村法治文化。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是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心中,使法律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在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只有广大村民真正自觉信仰法治,法律才能被更好地加以实施,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而现在的乡村,村民通过非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公平诚信缺失,村民信访不信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村民在内心中普遍抱有权大于法、法不治众、法外开恩等错误观念,出现这些现象与观念,究其原因就在于农民自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缺失而产生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感,从深层次来分析,则是由于乡村基层治理缺陷导致的农民行为缺乏引导和约束。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得靠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从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人手,让群众生活在法治氛围中,在乡村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培养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全体农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广大村民的有力武器。当然在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培育法律信仰的同时我们不要忽视了乡村基层治理管理层这个主体。在全面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引领作用发挥的关键是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于宪法与法律的精英管理队伍。关于这一点,已有很多学者多有论述,这里不再论述。

(二)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成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的重要途径

关于法治化回归乡村社会的途径研究就必然要谈到回归的方向以及如何回归的问题,应当特别重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不断变化、形成的村规民约。而村规民约的形成就在于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风俗文化等非正式的制度。笔者以为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成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进程中的重要途径,即重视并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应有的作用,为广大村民提供一个可以自主决定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务的平台,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村民成为良好乡村社会秩序的实践者,有效解决法律法规未到之处无法可依的难题。同时,基层政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要在村规民约制定上把握好大方向,使之基于法理辨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了把推行村规民约的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无需采取简单地、条文式的自上而下的灌输或是强制力的推行方式,而是把它真正演变成为村民的思想上乃至自觉行动上的一种需要。具体到农村基层制度规矩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满足村民基本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这才是村规民约制定的最终方向。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的一种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体现的不仅仅是传承良好的习惯与历史传统,也是村民法治理念更新的最好方式。这种创造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村规民约这一载体,增强了村民遵法守法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形成普通老百姓和村组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和更加理性的生活习惯。村规民约的实践正是基层群众在法治理念的更新上做出努力的回应,同时也为法治化进程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底层思路,这也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回归实践的纵深发展方向之一。总而言之,村规民约的实践理应真正成为破解乡村社会治理难题、培育农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法治真正融入乡土社会一把金钥匙。

作者:陆宏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2:

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社会建设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基本概念。

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更进一步,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断用大会决定的形式肯定下来。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层面,更体现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有效的政治建设与和谐的社会建设必然依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中央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发展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战略思想的提出,顺时应势,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认识、新解读,是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升华。

总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求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依法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依法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协调和解决,所有公民、社会组织、政党团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和约束之下,公民、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

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一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规范的民主程序制订出来,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依法为公民之间的利益调整提供一系列的规范标准,保障公民在规则的引导下更好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任重道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有:法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法治社会组织的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法治社会组织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和民间社会纠纷不断等等。此类状况如不加以转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甚至还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因此,要真正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下大功夫。对此,《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特别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可以全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树立法治维稳观,有效地消除人治思想;可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可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促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结合中国实际,通过自我完善和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党代表人民,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通过依法治国进行政治领导。依法治国思想理念的贯彻和推行离不开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法制观念的增强会直接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深化。因此,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注意社会组织的功能建设。社会组织的功能无非是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各方面的需求,政府职能部门在确保党的领导基础上依法赋予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的空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二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履行对人民的承诺,不搞越权谋政,专权揽政。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无缝对接,联系好协调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这样才能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特色,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从中国国情出发,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包含着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思想观念,要继承、发扬和壮大,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精神食粮。在对待西方文化问题上,不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学习借鉴其中有益的思想理论和经验总结,为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总之,针对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能机械地适用过时的、外来的理论和方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寻找内生动力,转压力为动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和情绪,这是对建设法治社会形成的压力,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前行的巨大动力。《决定》强调指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此为契机,从改革中寻求和挖掘社会自我完善和创新的推动力,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活动,并从中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理论,逐步解决和消除那些阻碍和制约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和因素,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宪法原则。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决定》又特别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不同于一般法律,遵循宪法原则能够优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发挥广大人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遵循宪法原則能够确保社会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发展,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这一个大的系统内正常运行;遵循宪法原则能够合理界定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因此,在当前社会面临众多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未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必须在遵循宪法原则基础上加强社会共识,凝聚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二是法治规律。概括说来,所谓法治规律就是在社会趋于和谐、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定科学的法律体系,树立普遍的法律权威,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治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是指社会转型的完成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因此,遵循法治规律对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从发达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来看,一般遵循“私法完善、社会法出现和公法崛起”的立法模式,科学立法合理界定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利益格局,逐步构建社会的法治化形态。这些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共性特征、基本经验和一般规律有助于我们拓宽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路。所以,植根于中国的传统和国情,遵循了基本的法治发展规律,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新命题源自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针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应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规律和方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习 伟

作者:韩德强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3:

浅析新时期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李牧(1985.-),女,汉,贵州贵阳人,法学硕士研究生,贵阳医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分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就高校学生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国家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在日益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既繁琐又复杂,对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尽快改变固有的传统思维和操作模式,以法律视角处理学生管理事务,规避法律风险,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前进,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得以完善并不断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落实学校自主办学”等系列改革要求。法治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落实教育创新和教育持续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取决于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定位。作为产业化办学的高等学校,其具有与民事主体相符的法人资格,从这个定位上看,高校是一种具备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但是,从高校具有自主招生权利的角度而言,高校仍然受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预、调控,政府部门又与高校具备行政法律关系,则高校又应纳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畴。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条例,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学生处于服从地位,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并非是系统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系统外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包括了行政性与可诉性两方面,故当二者间发生诉讼纠纷时应以行政诉讼范畴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调解。

三、高校学生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管理模式与法律的冲突。随着国家不断加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法律开始在社会各行各业逐步取代传统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成为规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行为活动的唯一准则。但是,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犹如微型“独立王国”的存在状态越来越与当代法律法规的完善发生摩擦、产生冲突。例如不听取受处分学生的辩解、随意加重处分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并限制了学生维护权益的行动。

(二)缺乏依法治教意识。错误理解自主办学的本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人员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工作的观念。对学生合法权益不关注、不保护,仍然残留着权比法大的陈旧且错误的思想。部分高校在推荐保送生、授予荣誉称号或评奖学金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擅自裁定、暗箱操作,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与学生权利意识的冲突。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思维。大学生不同于中学生,他们已经成年,其独立人格发育更加完善,对于个体利益和个人自由的追求更加明确,当出现维护个人利益与服从学校管理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大学生不会像中学生那样习惯性地服从学校的管理,而是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曾经发生过的北科大依据校方管理规定不授予某学生学位,而该学生认为校方此举侵犯了自身权益,故而将北科大告上法庭的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四、高校学生管理出现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改革传统学生管理条例。相当多的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高校多数实行准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的管理方式。这些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学生管理条例与当代社会已经明显不相适应,既不能在当代高校管理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可能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风险。

鉴于此,高校需要尽快改革现有的传统学生管理条例,依照法制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原则制定更加符合当代大学建设要求的学生管理规范与条例。这是因为旧的行政管理条例存在着大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当出现法律纠纷甚至引发诉讼时极易因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失效,使学校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同时,若继续沿用传统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行政管理条例,校方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或诉讼事件中极易处于被处罚的地位,则无论在法律仲裁或者学校声誉方面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二)“引导+自律”管理模式。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快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高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高校不妨利用这样的趋势改革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采用“引导+自律”的新型管理模式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首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让“依法办事、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使学校管理行为更倾向于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的范畴;其次,突出民主化管理特点,倡导学生“自律”式的管理方法,让学生有通畅的渠道表达自身的意愿与诉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广开言路,由传统的校方权威式的单一管理转变为校方与学生共同管理的形式。学生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不再只处于被动受教的地位,而是有机会主动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和权利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与理解,则学生与校方管理之间发生摩擦或冲突的机率就会有效降低甚至消弥于无形,继而有效降低学校面临潜在法律风险的机率。

结束语: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问题随着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而日益突出,高校应当及时转变传统管理思路,积极开展改革,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依据,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实现学生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双赢”目标。

(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

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问题研究”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宇轩.高校校园安全及其法律风险分析[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6):88-90.

作者: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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