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

2023-03-07

第一篇: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

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目 录

一、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2

二、砌筑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2

三、混凝土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2

四、抹灰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3

五、材料加工(金属、大理石、木制品、石膏制品、钢筋、木模板)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4

六、热熔型防水卷材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4

七、油漆涂装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5

八、焊接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6

九、沥青路面铺摊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6

十、机械操作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7 十

一、隧道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8 十

二、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9 十

三、架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9 十

四、高原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0 十

五、沥青混凝土生产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1 十

六、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1 十

七、凿岩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2 十

八、打桩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2 十

九、防腐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3 二

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驾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 14

一、砂浆、混凝土搅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应对搅拌站地面进行硬化。搅拌棚应采用全封闭或半封闭,并在搅拌机上料上部设置喷淋设施。贮存水泥和使用水泥应设置降尘措施。

4、砂、石材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挡维护、并应覆盖。

5、作业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6、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7、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生产。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二、砌筑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4、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三、混凝土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

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4、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四、抹灰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4、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5、从事外墙抹灰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史、梅尼埃病、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6、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作业人员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也可以降低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7、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五、材料加工(金属、大理石、木制品、石膏制品、钢筋、木模板)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现场加工材料,应设置专用的加工区,保证加工区域通风良好。

4、作业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6、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生产。

7、从事金属、大理石、木制品、石膏制品加工的作业人员每周作业时间尽量不超过5天,每天作业时间尽量不超过8小时。并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六、热熔型防水卷材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4、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5、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同时,

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7、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8、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9、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七、油漆涂装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4、使用的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5、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并且应建立严格的领、发料制度,按计划发放材料,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

6、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油漆溅到皮肤上时,不应用汽油或其他有机溶剂擦洗。

7、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0、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1、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立即就诊,并向医护人员出示有关化学品标签。劳动者若刚接触油漆作业,前两年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两年后每一年

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八、焊接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

2、施工作业前,应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条件允许的,应采用焊烟吸尘器进行工程防护。

4、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安全警示牌和职业健康警示牌。

5、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6、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7、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8、施工现场固定的焊接场所应尽量使用不透明或半透明的挡板将该区域与其他施工区域分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避免紫外线对其他人员的影响。

9、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0、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1、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立即就诊。劳动者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九、沥青路面铺摊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

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施工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4、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5、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6、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7、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机械操作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运输车辆等机械必须取得驾驶证。并且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按时巡回检查操作机械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机械,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操作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应设置空调或风扇。同时,操作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6、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7、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

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一、隧道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尘、防毒口罩(面具)、手套、热辐射防护服、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人员一般应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降低劳动强度。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5、严禁劳动者在隧道内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他人员。

6、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作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7、如遇通风设施出现故障,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时,要及时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8、应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9、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10、隧道内应定期检测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1、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2、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离开隧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劳动者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二、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三、架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重视气象预警信息,当遇到大风、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从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史、梅尼埃病、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5、妇女禁忌从事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月经期间禁忌从事GB/T3608规定的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怀孕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

6、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

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

7、夏季高温季节,当气温高于37°C时,作业人员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也可以降低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8、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9、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0、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四、高原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作业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注意保暖,防紫外线,预防呼吸道感染、冻伤、雪盲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玻璃或塑料护目镜、风镜,尽量穿长裤长袖衣服。

3、作业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确定劳动强度。初入高原的作业人员在适应期内应当降低劳动强度,并视适应情况逐步调整劳动量。

4、进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疾病、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贫血、红细胞增多症等高原作业禁忌症的人员均不宜进入高原作业。

5、高原进行焊接等产生紫外线危害的作业时,应加强劳动者的个人防护,严格按要求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条件允许的,可采用玻璃或者半透明塑料进行区域覆盖。

6、高原低温环境下,应尽量避免冷水作业和使用振动工具。

7、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8、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9、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五、沥青混凝土生产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沥青混凝土生产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4、沥青混凝土生产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5、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6、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7、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生产。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六、电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电工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服、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癫痫、晕厥(近一年内有晕厥发作史)、2级及以上高血压(未控制)、红绿色盲、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关节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电工作业。

4、在封闭或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作业人员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也可以降低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同时,

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5、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7、作业人员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七、凿岩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巡回检查操作机械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机械,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凿岩作业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凿岩机械,配备除尘装置,采取湿式作业法。在缺水或供水困难地区进行凿岩作业时,应设置捕尘装置,保证工作地点粉尘浓度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对于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通风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应设置空调或风扇。同时,操作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6、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7、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八、打桩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按时巡回检查操作机械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机械,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操作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口工作,并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应控制好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当气温高于37°C时,作业人员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也可以降低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6、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7、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8、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九、防腐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护目镜、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使用的防腐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4、防腐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并且应建立严格的领、发料制度,按计划发放材料。

5、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油漆溅到皮肤上时,不应用汽油或其他有机溶剂擦洗。

6、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

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7、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0、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1、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立即就诊,并向医护人员出示有关化学品标签。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驾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起重机械驾驶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按时巡回检查操作机械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机械,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起重机械驾驶室应设置空调或风扇,若操作室内温度达到37°C以上,严禁进行机械操作。同时,操作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5、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史、梅尼埃病、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6、妇女月经期间禁忌从事GB/T3608规定的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怀孕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

7、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8、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

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9、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篇: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标准)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

三矿培训中心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

1 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 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机构承担。

2、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

3 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规定

一、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

4 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4)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5)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

5 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

6 单位承担。

(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章 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

一、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煤矿事业,安心煤矿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热爱集体,以矿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的煤矿职工。

2、有健康的身体。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学习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知识。每一个煤矿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井下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安全技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各种安全标志,以免误入危险地区和迷失方向,发生意外事故。新下井的工人,必须先由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带领到井下熟悉路径和安全出口。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自学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

煤矿井下的作业环境是复杂的、特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条件艰苦。比地面田园、车间等任何场所的工作环境都艰苦得多,特别是地方小煤矿尤为突出。劳动强度大,一般矿井采掘工纯工作8小时,在井下就需10小时左右,没有阳光照射,上下、前后、左右无时无刻不受到安全威胁,甚至连呼吸空气都要通风解决。虽无大的矿尘,但余尘、余烟仍存在,以及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电设备散热、水分蒸发等,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即使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标准化矿井采掘面也远不如地面环境。 (2)生产工艺复杂。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不论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哪一个工种、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

(3)自然灾害严重。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害和大冒顶事故破坏性很大,严重的矿毁人亡。机电操作、运输环节也时常发生事故。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局部通风机和风动凿岩机尤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锚固剂对人的腐蚀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环境等,每时每刻都对人产生着伤害。

8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我们就要采取各 种可能的措施进行劳动保护,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

三、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原则与任务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煤炭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39条规定:“矿务局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43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劳动保护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它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

9 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这个方针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个有机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哪一个都不可轻视。因为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职业危害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从生产管理上抓安全,才是最有成效的。

(3)“安全具有否决权”的愿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和升级评比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2.劳动保护的任务

(1)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2)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组织措施。

(4)经常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

(5)搞好劳逸结合,保证劳动者良好的身心状态,并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6)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四、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10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分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病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粉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

11 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尘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保待遇。

五、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严禁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准转卖。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煤矿企业现有劳动保护用品有下列几种:

(1)自救器。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为了防止人员中毒可戴“自救器”。自救器在矿工下井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自救器分隔离式和过滤式两种。

我公司现在使用的是隔离式自救器,它的使用条件和方法如下: ①使用条件是:发生瓦斯与煤突出、火灾、爆炸等灾害,造成环境缺氧或出现有害气体危及安全时。

②使用方法是:扯下保护带→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断封印条→揭

12 开上外壳→抓住头带,取出呼吸保护器,丢掉下外壳→拔掉口具塞,整理气囊→拉起鼻夹,将口具片放人唇齿间,咬住牙垫→闭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气进行呼吸→拉开鼻夹弹簧,用鼻夹垫夹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矿灯帽,戴好头带→戴上矿灯帽,撤离灾区。

(2)工作服。煤矿井下不但有粉尘,且气候潮湿,所以工作时要穿比较坚固结实的工作服。

(3)安全帽。矿工下井必须戴安全帽,以防头被撞、砸伤。 (4)防护鞋(胶靴)。因为井下泥水环境较多,矿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须穿胶靴。

(5)防护手套。在井下工作时,往往要接触对人皮肤有伤害物品。如水泥施工或喷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树脂锚固剂等都必须戴防护手套。

(6)呼吸护具。如防尘、防毒口罩。

(7)眼防护用具。如喷混凝土时要戴防护眼罩。还有用于防止紫外线、激光照射的眼镜。

(8)听力护具。耳塞、耳罩、帽盔等用于预防90dB(A)以上噪声。 此外,还有防止坠落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

六、特殊劳动保护

煤矿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

另外,为了使井下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时获得合理补 13 偿。《煤炭法》等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对于有效降低煤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职工职业风险,稳定煤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煤炭生产力,都具有重大意义。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职工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具备有关条件,保险人应按规定的伤害等级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致残职工本人、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

山西益源柳塔项目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2012-09-1

山西益源柳塔项目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凡我项目部范围内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 2

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封尚宇

成 员:粱卫锋 封忠朝 翟振邦 封文东 翟展卜 苏纪尚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

第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二)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定期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副经理的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经常检查项目部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卫生监督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完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组织员工健康查体,及时发现职业禁忌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病人进行鉴定、诊断、疗养、治疗;负责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3、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定期监督检查项目部各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员工特殊保护政策;

4、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5、按照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机电运输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对井下供电、压风系统、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电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喷浆机、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四)通防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搞好我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送检粉尘样品;

2、落实井下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作业的防治措施;

3、监督井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的设置情况;

4、健全井下职业防护设施台账及检修记录,确保井下通风防尘设施完好。

(五)安监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制定并设置项目部各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2、负责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对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十二条 员工入矿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

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由卫生监督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矿利用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矿安全培训室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领导、职业安全健康专职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

到期进行复训。

(二)对新入矿工人、新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三)每年组织所有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培训由安全培训室组织,要求安全培训室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记录,必须做到每次培训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通防技术部、机电运输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

中有较好的防护条件,促进我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品的领用审批、统计工作。

(二)经营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的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的落实,对各环节及职责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四)后勤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的直接工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置,严格按规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微机集中统一发放。

(二)根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品工种配置标准,人力资源部每

半年编制一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经矿批准后,转供销公司华丰分部。

(三)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各工种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发。

(四)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或员工工种变更的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种、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

(五)员工凭个人防护用品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 (六)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矿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再予以办理。

(七)小护品每年集中发放两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册,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

(八)各公司、各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审批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主要责任人,定期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规定及时报废,重新审批。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要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

(三)安监员、工区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品佩戴检查,纳

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规定佩戴的员工进行酌情处罚。

第三十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供销公司华丰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编制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应商的评价,执行《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对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报告》及许可文件,由供销公司华丰分部负责存档保存复印件。

(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记录。绝缘靴、绝缘手套由生产部机运组定期打压实验,不符合要求的由鉴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到人力资源办理更换证明。

(四)个人防护用品一律由矿统一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特殊防护用品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予以配备。

(五)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的更该及调整,随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

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矿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由通防工程部具体负责矿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及设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同时要配备持有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充足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煤尘、噪声、高温、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

第四十二条 监测的具体分布点、监测周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并严格各项制度及记录,保证测定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出现超标时,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原因落实治理措施,直到监测结果正常时方可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每年委托具有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将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向员工公示,对于监测结果超标的地点要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所有地点达标。

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山东煤炭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卫生监督科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四十九条 新上岗的员工由卫生监督科联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查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十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卫生监督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卫生监督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三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卫生监督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五十四条 卫生监督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 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承担。

第五十七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受查率应达100﹪,若无故不体检或因本人不配合造成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影响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八条 矿为员工建立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一)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第五十九条 设专人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篇: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的调查报告

矿业生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90%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数据,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产值约占全国GDP的30%,在矿山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2100万。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矿产资源利用史。矿业生产在为社会提供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由于生产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较差,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为严重,各类职业病普遍高发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对煤矿工人的危害最大。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煤矿职业病的问题日益严峻。

中国煤矿90%的开采为井工开采,在煤炭生产的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生产性粉尘( 包括煤尘、混合性粉尘、岩尘)、生产性毒物( 包括三硝基甲苯、铅、苯、砷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物理因素( 包括地温与高温、噪声与振动、放射线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磷化物)、不良气象条件( 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气温、湿度、风速)、水质( 包括矿区水源、工业用水)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了部分作业人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硅肺、煤工尘肺、职业中毒、中暑、放射性疾病、局部振动病、噪声聋等职业病。据统计,2005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9173例,占75.11% ,死亡966 例。硅肺和煤工尘肺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例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病例总数的90.8%。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 占48.80%。尘肺病病例资料分析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工龄在2 年以下的尘肺病病例211 例,平均发病年龄40.9 岁,最小的20岁。截至2005 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470089例。

另外,据山西省某大型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调查结果表明:该企业职工总数44 440人,生产工人33 100入,接触粉尘工人12 990人。历年职业病(尘肺病)累计患病人数961人,累计死亡人数449人,现存尘肺病人512人,其中I期328人,Ⅱ期26人,Ⅲ期58人。由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安全及职业病现状的形势异常严峻!

引起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很多,其来源也很多。其主要危害因素及来源如下:

一、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及其危害 .1.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是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52,易溶于水,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和下山的掘进。CO2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有微毒,对呼吸有刺激作用,肺部含量增加会使血液酸度变大,刺激呼吸中枢。当浓度达5%时,使人呼吸困难、耳鸣;达到10%时使人头昏昏迷;达到20%~25%时会使人快速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1.5% 。2.一氧化碳(CO) CO是无色、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967,几乎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与酸、碱不起反应,只能被活性炭少量吸附。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馅,当与空气混合达到12.5%~80%时具有爆炸性。CO是一种对血液、神经有害的毒物。CO随空气吸入体内后,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并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大200~300倍,而解离速度又比氧与血红蛋白慢3 600倍。煤矿井下,劳动强度大,高温、高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同时存在,会使中毒的程度加重。井下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 煤矿井下的CO多存在于采空区、密闭巷道等处。爆破作业、煤炭自燃、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都能生成CO,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死亡。3.硫化氢(H2S) H2S是一种无色、带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19。进入体内的H2S在肺泡内很快就被血液吸收,氧化成无毒的硫盐,但未被氧化的H2S则发生毒害作用。H2S也很容易溶于黏膜表面的水分中,与钠离子结合成硫化钠,对黏膜有强烈刺激作用,可引起眼炎及呼吸道炎症,甚至肺水肿。H2S对人体全身的致毒作用在于它和氧化型细胞血素酶三价铁结合,使酶失去作用,影响细胞氧化,造成人体组织缺氧,空气中H2S浓度过高(900mg/m以上)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而迅速死亡。急性中毒后遗症是头痛和智力下降,慢性中毒症状是眼球酸痛,有灼烧感,肿胀畏光,并引起气管炎和头痛。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66%。 煤矿井下的H2S气体,主要是由于硫化矿物水解和坑木等有机物腐烂所产生的,有些煤体也能释放出H2S气体。由于H2S气体易溶于水中,因此,老空积水中含有大量的H2S气体。4.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有刺激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448,极易溶于水。二氧化氮对眼、鼻腔、呼吸器官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特别是对肺组织起破坏作用,含量0.0066%时,短时间内咳嗽、胸部发痛;含量0.01%时,剧烈咳嗽、呕吐、神经系统麻木;含量0.025%时,短时间即可死亡。它比SO2和NO危害更甚,严重者导致肺气肿,甚至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5%。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NO、NO2,NO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NO2。 5.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硫为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硫磺气味及酸味,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4337,易积聚在巷道底部,易溶于水。SO2能被眼黏膜和上呼吸道黏膜的富水黏液吸收,刺激眼黏膜和鼻咽等黏膜;在潮湿的矿内,能与空气中水分子结合缓慢形成H2SO2或H2SO2,使其刺激作用更强。同时对煤矿井下的主要机电设备有较强的腐蚀性,影响其性能和寿命。当空气中浓度为0.3~1PPm时,健康人可由嗅觉感知,使呼吸道轻度收缩,呼气受阻;4~6PPm时,则对鼻咽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长时间在5~10PPm的环境中呼吸,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鼻咽炎。呼吸道阻力增大、呼吸道炎症及肺泡本身受到SO2破坏的结果,可导致肺气肿和支气管炎哮喘。吸入高浓度的SO2空气,可引起急性支气管炎,发生声门水肿和呼吸道麻痹,浓度400~500PPm时可立即危及生命。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5%。矿内含硫矿物氧化,燃烧及在含硫矿物中爆破都会生产SO2。含硫矿层也涌出SO2。

二、生产性粉尘矿井粉尘是有害物质,它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煤尘能燃烧和爆炸,影响生产,威胁矿工的人身安全;二是粉尘对人体有危害,能造成矿工职业病——尘肺病;三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 1.煤尘爆炸危害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浮游在空气中的煤尘达到一定的浓度(最低浓度45g/m3);有引起爆炸的热源存在,一般为610℃~1 050℃。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就是要在后两个条件上加以预防。煤尘爆炸将会:(1)生成有害气体。煤尘爆炸后产生2%~4%的CO,其浓度高达8%,这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矿工大量中毒伤亡的主要原因。(2)产生高温。据测定,煤尘爆炸火焰的温度达1 600℃~1 900℃。煤尘爆炸时释放出来的热量,按理论计算在爆炸时产生的气体可达到2 300℃~2 500℃。(3)产生高压。煤尘爆炸的理论压力为750KPa,但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压力将随着距爆炸源的距离的增加而跳跃式地增加。在煤尘爆炸过程中,如遇到障碍物及巷道的拐弯或巷道的突变,爆炸压力将大幅度增加。尤其是煤尘连续爆炸时,第二次爆炸的理论压力为第一次爆炸压力的5~7倍。因此,煤尘爆炸的破坏性比瓦斯爆炸更为严重。 2.矿井煤(岩)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一方面被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通过呼吸系统等进入人体,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病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即尘肺。另一方面微细粉尘通过井下风流由井下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污染。微细颗粒是传播细菌、病毒最有效的途径,对动植物生长都有很大的影响。3.矿井煤(岩)尘对环境污染 。煤炭堆放在地面后水分逐渐减少遇风就会产生煤尘飞扬;汽车运输也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飞扬;地面生产系统各个转载点,装卸车时都会产生大量的煤尘;主要抽风机排出的风量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这些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对周围的植被、居民、水体、动植物养殖等造成一定的危害。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对我国数量巨大的煤矿工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非常大的威胁。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防治对策。

总的说,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做好工作。一: 建立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没有明确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内容。应借鉴国外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对职业危害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内容应包括煤矿职业病死亡人数、死亡率;煤矿新发生职业病人数、发生率;煤矿百万吨职业病发生率等。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原则应坚持设立全国性控制指标、分省区的控制指标、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的原则;以近年来全国职业病统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职业危害指导性控制指标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行重点地区重点控制,使地区控制指标符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的实际,力求使职业危害控制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步推进的原则。二:加强领导依法治理。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工作思路,加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力度,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 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设立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及设备,认真履行其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职责。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突发性危害因素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做到超前预防。煤矿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治措施,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因素分析;类工程职业危害的模拟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因素的预评价;煤矿职业病统计分析;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议;预评价结论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治设计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效果评价。四:依法强化职业危害因素监控及职业病监护工作。煤炭企业应当开展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 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检测、监测的频次和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有关单位。煤炭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五: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提升从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接受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通过严格系统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六: 建立职业危害突发因素的应急救援预案。煤炭企业应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的原则;应急策划内容;应急准备;应急回应措施;现场恢复的方式、方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等。七: 依法强化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煤矿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管理措施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等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对粉尘等有毒有害因素超标,既无治理措施,又无个体劳动保护,严重影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屡次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依法予以查处。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五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知识考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可适当收取复印费等费用。( )

6.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先安排其上岗,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7.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 10.煤尘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C.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兼职工人 B.单位职工 C.专人负责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

A.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A.追究民事责任B.给予经济处罚C.追究刑事责任 5.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 A.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B.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C.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醒目位置 B.矿长办公室 C.矿区内 7.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 ),不得拒绝和阻碍。 A.停止作业并接受检查B.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C.认真对待 8.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的职工,( )。 A.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B.尊重病人意愿,是否继续从事粉尘作业

C.由单位决定,是否从事粉尘作业

9.消除尘肺病,预防是根本,( )是关键。A.个体防护 B.综合防尘 C.治疗救护

10.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的人员有( )患者。A.鼻炎 B.肺结核病 C.癫痈病和精神分裂症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的严重程度,分为哪四类?

四、论述题(20分)

你认为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知识考试题答案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可适当收取复印费等费用。(×) 6.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先安排其上岗,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10.煤尘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A)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C.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C)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兼职工人 B.单位职工 C.专人负责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C)。 A.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C)。 A.追究民事责任B.给予经济处罚C.追究刑事责任 5.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C)。

A.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B.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C.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A)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醒目位置 B.矿长办公室 C.矿区内

1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B),不得拒绝和阻碍。

A.停止作业并接受检查B.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C.认真对待 13.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的职工,(A)。

A.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B.尊重病人意愿,是否继续从事粉尘作业 C.由单位决定,是否从事粉尘作业 14.消除尘肺病,预防是根本,(B)是关键。A.个体防护 B.综合防尘 C.治疗救护

15.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的人员有(C)患者。 A.鼻炎 B.肺结核病 C.癫痈病和精神分裂症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病诊疗资料;2.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的严重程度,分为哪四类? 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四、论述题(20分)

你认为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要点: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和管理机构,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2.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4.做好前期预防,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5.搞好职业危害现场管理,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治理以粉尘为主的职业危害因素,使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达标,并做好个体防护;6.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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