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2022-05-16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法学专业实习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而且是学生体验法律工具性和价值性的重要过程。目前,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在实习基地建设、实习指导老师配备、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成绩的考评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目的难以达到。

第一篇: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

[摘要]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少、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管理不到位等。建议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

[关键词]法学学生 实践能力 实习基地

[作者简介]李隆琼(1964-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学。(重庆 401120)

[课题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ZD10)

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学专业实习被当作是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越来越形式化。当前,一些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是学生接触并了解社会实践情况的重要场所,也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将梳理、总结我国高校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希望对法学专业实习研究有所裨益。

一、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必要性

1.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的需要。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我国高等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一百多倍,但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文科毕业生中位列最低。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学教育脱离实践、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通常要积累较长的工作经验后才能适应实践需要,这是有些单位不愿接收法学毕业生的缘故。法学专业本身是实践性极强的专业,法学理论必须联系司法实际,方能解决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为改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必须着力解决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而要有效解决该问题,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育。

2.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的需要。法学专业实习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自行联系模式,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二是统一组织模式,即由学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组织安排学生定点实习。在统一组织模式中,高校通过与实务部门达成协议,在实务部门建立实习基地,每年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则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同时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相对而言,自行联系模式难以监管,部分学生为了有更多时间复习考研、找工作,对实习敷衍了事,托关系盖个章应付学校检查,使实习流于形式。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可为学校管理学生专业实习提供便利条件。

3.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学院式教学法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法学专业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足够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运用能力,而在学院式教学法中,单调刻板的抽象理论无法与丰富具体的实践需要实现有效衔接,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实践部门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如何培养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成为困扰国内外法学教育专家的普遍性问题。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使学生有稳定平台接触、了解社会实践,对提高其实践能力有实际意义。

二、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1.管理不到位。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成效。如今,大部分高校对实习基地的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使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难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这主要体现为:(1)部分实习单位出于其自身利益考量,乐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免费劳动力使用,安排学生的工作随意、简单,对学生实习目标的实现没有益处,而高校对此缺乏相关的应对办法。(2)思想上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学生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实习单位一般不愿投入过多经费,而高校方面,一直不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投入十分有限,地方性的本科院校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②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相应的实习效果显然会大受影响。(3)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双方没有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内容仅限于学生实习,较为单一。(4)为不影响学生顺利毕业,高校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年需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而实习由于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一般也安排在大四上学期,与前述相关考试的复习时间存在一定冲突,导致学生想方设法在实习问题上“偷工减料”。

2.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务问题,需要高校教师为其及时释疑解难。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的法学专业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难以帮助学生解答实践问题。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基本上一直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教学、研究,对其他专业基本不涉足,知识面较窄,且以理论见长,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高校法学教师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弊端,成为制约法学学生综合能力发展的一大瓶颈。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急需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3.实习基地数量偏少。前些年,由于高校扩招,全国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长,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数量并未成比例地增长,导致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学生实习的需求。部分高校只好退而求其次,通过增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的比例来缓解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偏少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高校应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使实习基地的建设更加规范化。(1)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增加经费投入,合理规划实习时间,切实保障实习基地建设的顺利开展。(2)发布带队实习的工作指引,规范法学专业带队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促进实习有序开展。(3)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来评价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并严格落实奖惩机制,强化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避免实习形式化。(4)加强论证,框定高校与法学专业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已建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考察、评估。应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协调解决,督促相关管理规范的落实执行,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实现实习效果的最大化。

2.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资源,培养、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1)合理规划实务教学能力培训的流程。为确保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应充分论证、合理制定法学专业教师实务教学能力培训的培训计划与流程:首先,安排实习单位有丰富经验的业务骨干引导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锻炼其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其次,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实务骨干进行跨部门、跨专业的讨论,要求专业教师对在参与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文章,以巩固、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2)采取高校与实习单位双向交流的方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一方面,考虑到实践部门的部分业务精英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一些个人的思考,可以在校内开设实务讲座或专题研讨会,将这些实习单位的业务精英“请进来”为教师、学生传授实务经验、个人积累,使法学专业教师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获得更多实践工作的信息、经验。另一方面,加强与实践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法学专业教师“派出去”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使其通过实际参与办案,对司法实践有切实了解。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将法学专业教师在实务部门的挂职情况与其年底评优、职称评定等进行挂钩,激发其参与实践办案的积极性。高校还可以与若干实践部门合作,设立教学科研实践点,采取物质报酬、精神奖励等方式鼓励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与教师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合作调研,以提高课题文章解决实务问题的针对性。这种“请进来” 和 “派出去”的交流方式,促进了法学专业教师与实习单位业务精英之间的互动,对建立法学专业教师实务培训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具有积极意义。(3)健全培训机制。对教师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是避免实务培训“走过场”的前提条件。为提高培训实效,建议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互动交流机制。选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专业教师与实习单位的业务精英结成“对子”,双方互助、互补,在课题申报、研究,案件讨论,撰写调研论文、报告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二是建立专业教师参与实务培训的奖惩机制。为充分调动专业教师参与实务培训、提高实务教学能力的积极性,建议在年度评优、职称评定时,将专业教师参加实务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同时,对不参加实务培训或违反实务培训管理规范的专业教师,给予一定的惩罚,确保实务培训的质量。

3.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如前所述,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数量偏少,满足不了学生的实习需求,增加实习基地数量、优化现有实习基地资源势在必行。(1)扩大校外实习基地的选择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范围也越来越宽泛,高等院校选择实习基地时应开阔思路,扩大合作范围,与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在这些单位也建立实习基地。(2)建立校内实习基地。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在校外的拓展较为缓慢,高校可以将眼光放在校内资源的充分挖掘上。当前,部分高校设立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这样的对外机构,可考虑在这些机构设立校内实习基地,招录学生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参与法律咨询服务,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当前,司法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高校可积极争取,为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解决部分学生的后顾之忧。(3)在层次上拓展实习基地建设。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基层单位是实习基地的通常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基层单位案多人少,更需要实习生帮忙。但实际上,层级较高的单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也有招录实习生的需求,高校可与之沟通协调,建立实习基地,实现双赢。

[注释]

①任丹红.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与实践教育的改革[J].当代教育论坛,2010(4):17.

②张华.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之探思[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0(2):141.

作者:李隆琼

第二篇:如何提高法学专业毕业实习质量

摘 要: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而且是学生体验法律工具性和价值性的重要过程。目前,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在实习基地建设、实习指导老师配备、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成绩的考评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目的难以达到。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必须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选配好指导老师、合理规划和安排实习时间、健全和规范考核评价机制。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作者:杨红霞

第三篇: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与创新

【摘要】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安排上,有的高校确定的实习时间欠妥,有的高校实习期限过短,而高校普遍实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也效果不佳。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最好是安排在第六学期,并且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全日制实习模式;交叉制实习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功能得到明确和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专业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公、检、法、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工作,直接接触法律现实问题,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验证和应用,学习和获取法律实践经验的过程[1],是由学校组织的、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习的实质是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直接参与对真实法律问题的处理,因此,以观摩为主的专业见习和对真实案件进行的模拟庭审等实践教学活动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专业实习。十多年来,笔者每年都担任专业实习的带队教师,通过与实习学生和有关实习单位的交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作了较多思考,本文仅就本科生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有的则安排两次,即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高校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门,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一般情况下,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迫于现实的压力,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学校难以监管,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则是刻意为之,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短短20来天的时间,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学生就不得不离开,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但如前所述,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即在实习期间内,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每天早出晚归,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早已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学生就很难适应,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学生为了按时到达,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学生往往是叫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但是到了实习期间,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专业实习次数越多,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至今全国已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2],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相反,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增强感性认识,了解法制现状,学习职业技能,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但也不能一味贪多,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但对于学生而言,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如果就业,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已经相当熟悉,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从表面上来看,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将近五个月的时间,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里,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提高职业技能。第三,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讨论疑难问题,实现共同进步。实习期间,校内的课程应当以选修课为主,也不宜安排过多,要给学生留下一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以便解决课程学习和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于学生不是每天参与实习,而法律实务活动的时间也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这样就可能出现校内教学活动与某些重要的法律实务活动时间相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学生经过请假手续后参加实习。例如,学生重点参与的某一案件的开庭审判正好安排在学生上课时间,就应当允许学生请假去旁听。

当然,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只是适用于实习地点在本地的高校。对于极少数实习地点在外地甚至外省的高校,由于实习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而且学生在实习地点住宿,仍然应适用传统的全日制实习模式。

参考文献:

[1]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2]徐英军.我国非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的分类培养[J].学术界,2008(6).

作者:徐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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