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最新章程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借记卡最新章程范文

借记卡示范章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借记卡)示范章程的

通知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 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 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 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二条 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湖州银行百合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权利义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百合借记卡是湖州银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可以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百合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二合一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金融IC卡。按卡内账户类型分为借记账户和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

第三条 百合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湖州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有金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湖州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百合借记卡。客户申请借记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取实名并确认遵守《湖州银行百合借记卡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并在以下渠道使用:

(一)特约商户消费结算。

(二)在湖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汇款、取款、存款或通过自助柜员机办理限额内转账汇款业务、取现业务。

(三)在湖州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

(四)在湖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

(五)持卡人可在银联成员机构联网终端上使用,可在本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平台上使用。

(六)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湖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七)湖州银行IC卡电子现金支持在柜面、ATM、POS、自助终端等渠道上,以无密、脱机方式,进行余额查询和明细查询交易,脱机查询时显示IC卡芯片中存储的余额、交易明细。

第六条 申请百合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指定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并适时更换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七条 持卡人遗失百合借记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可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需持卡人提供交易密码通过发卡银行身份验证。

正式挂失由持卡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手续。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持卡人遗忘密码,本人凭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密码挂失手续,密码挂失后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遗失百合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百合借记卡办理人民币的活期、定期存款业务。百合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除没收卡)的,可在约定时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若在他行自助机具上吞没的,须按他行相关规定。

第十条 百合借记卡卡片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百合借记卡,到银行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百合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百合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百合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百合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百合借记卡向发卡银行提出销户申请手续,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动柜员机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查询申请。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湖州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湖州银行网点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湖州银行如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百合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百合借记卡的,可提出销卡申请,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州市商业银行百合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篇:中国银行借记卡章程(最终版)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产品,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电子借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港澳地区使用,可在中国银行系统联网的各分支机构、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密码、进行转账存取服务或在特约商户消费。

第三条 凡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异地联网机构和ATM进行存取款和转账等交易,交易时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1 第七条 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ATM机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 第十二条 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修改后章程在营业场所公告30日后生效。

第四篇:关南县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祥卡是由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发行,委托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制作,由省联社核配卡片号段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福祥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福祥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省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县联社为发卡主体,所辖信用社为代理发卡机构。凡涉及对外(客户)的一切权利、责任和业务均由县联社统一承担,按照“谁发卡、谁收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其存款和收益均归属县联社,出现的风险亦由县联社承担。

第四条 福祥卡所有权属省联社。县联社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人,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福祥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卡。

第五条 代理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在县联社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县联社所辖营业机构申领福祥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 1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2000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福祥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八条 福祥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福祥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

- 3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福祥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福祥卡;使用仿造或作废福祥卡;冒用他人福祥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息

第二十三条 福祥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其中含借记卡章程)

农银规章„2009‟1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优化零售业务流程,简化柜员操作,解决营业网点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总行对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进行了优化,将于12月7日投产上线。为确保各项业务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了个人产品的开户、签约交易,相关交易均从“开户签约交易”(0008)进入。

(二)统一了各产品子系统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各系统开户签约交易涉及客户信息的内容可直接从CIF中调入。

(三)对个人结算账户开户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合并了借记卡和结算存折的开户申请书。

(四)整合了个人产品签约交易以及其他变更与注销类交易的输出打印凭证,统一打印《业务回单》。

二、前台更新程序将在2009年12月1日通过产品服务信箱发送各分行,各行务必于12月6日晚网点结束营业后更新前台程序,12月7日正式投产上线。程序更新后,为确保新旧版本平稳过渡,原交易码可保留1个月时间,新版交易运行稳定后,总行将通知分行删除所有开户签约交易的原交易码,确保全国版本的统一运行。

三、由于项目涉及网点所有个人产品的开户(签约)环节,且新增了《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业务回单》、《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凭证,对柜台操作影响较大,各分行在正式投产前必须做好新增协议(文本)的印刷工作并确保配送到网点,并对柜员进行系统操作和凭证使用的培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本通知附件2-7纳入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序列管理,其中附件

2、

4、

6、7属于标准类文本,附件

3、5属于示范类文本。各行应按总行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一)新增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编号为ABCS„2009‟4050),《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编号为ABCS„2009‟4051),《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编号为ABCS„2009‟4052)。

(二)修订《“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编号由ABCS„2006‟4035更新为ABCS„2009‟4035),《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编号由ABC„2004‟5058更新为ABC„2009‟5058),《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协议》(编号由ABC„2006‟5087更新为ABC„2009‟508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包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编号由ABCS„2004‟4027更新为ABCS„2009‟402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编号由ABCS„2007‟4029更新为ABCS„2009‟4029)。

(三)废止《个人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40),《钻石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42),《贵宾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39),《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签约/解约申请书》(编号为ABC„2004‟5059)。

(四)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总行对制式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字体采取了特别标识处理,各行印制时不得擅自改动。

(五)合同文本使用中如遇问题,请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

(六)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项目上线后,个人客户开户、签约不再使用各产品原申请表,相关凭证停止使用(见附件11)。

五、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见附件8)进行了修订,且已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行在收到发文后,尽快将新《章程》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对新申办卡的申请人,《章程》从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对现有持卡人公告满30日起,《章程》正式生效。对于《章程》印发之前已经办卡的持卡人所提出的问题要妥善回复和处理。

六、消息服务在一体化消息服务平台项目上线前,如客户填写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时勾选了消息服务,则不必填写原消息服务申请表,柜员使用原消息服务交易办理业务,并打印原申请表,客户在银行打印后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原消息服务申请表上确认签字。客户在不开卡、折的情况下申请消息服务,按原流程办理。

七、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项目上线后,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再行更新时,操作流程和文本使用应在本项目基础上进行改造,各业务的管理规定以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研发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 2.“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合同编号:ABCS(2009)4035)

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合同编号:ABC(2009)5087)

4.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合同编号:ABCS(2009)4051)

5.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合同编号:ABC(2009)5058)

6.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合同编号:ABCS(2009)4050)

7.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合同编号:ABCS(2009)4052)

8.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尺寸示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9.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

10.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11.个人业务停止使用的相关凭证列表 12.建议使用产品菜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运营管理 个人产品 操作规程 通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本说明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提高网点业务运作效率,规范业务操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包括个人产品签约文本整合及相关应用系统改造,涵盖的业务范围为:

(一)个人账户开户

借记卡现金/转账开卡、借记卡开附卡、活期存款现金/转账开户、整存整取现金/转账开户、定期一本通现金/转账开折、定活两便现金/转账开户、零整教育现金/转账开户、通知存款现金/转账开户、凭证式国债现金/转账开户、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现金/转账开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渠道签约、注册本人账户、注册收款方账户、渠道信息维护、电子银行密码修改/挂失/解挂/重臵/解锁、证书补办/挂失/解挂、补打两码、预留问题及答案、暂停/注销渠道、恢复渠道、注销本人账户、注销收款方账户、移植客户密码初始化、登记/注销动态密码设备、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

(三)投资理财业务

开放式基金开/修改/销客户资料、记账式国债开/销户、记账式国债客户资料/证件修改、储蓄国债开/销户、储蓄国债更新债券账户资料、外汇宝签/解约、汇利丰申购、双利丰借记卡客户签约。

(四)借记卡理财业务

理财卡自动约转、理财卡活期子账户中间业务、自动供款、消费临时质押签约维护、附属卡支付控制维护。

(五)其他业务

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中间业务建立个人客户合约、信贷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增加/修改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增加/修改客户地址/电话信息。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实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文本说明(目录)

第四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文本包括《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业务回单》、产品菜单以及产品相关协议章程。(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 《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适用于新增或修改个人客户资料时使用,双面印制,正面为客户填写栏,背面为银行打印栏。

第六条 《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作为本次流程优化涉及的所有个人产品签约及变更交易的业务处理凭证。适用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变更、解约等交易。

第七条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两联)用于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使用。双面印制,正面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大部分,背面为《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其中,“申请业务功能”栏包括各类基于结算账户上的理财、投资、电子银行渠道等功能,各分行可根据营销需要自己设计添加。

第八条 《产品菜单》是为了方便客户了解我行相关产品功能,给客户直观视觉感受而推出的“点菜单”。《产品菜单》为双面印制,正面为产品功能,背面为菜单中所列功能的客户须知。菜单样式和产品内容由分行自行设计添加,该菜单用于柜员和客户交流使用,非客户必填凭证。不需要客户签字,不作为凭证留存。

第九条 各产品相关协议与章程按统一格式印制,保证纸张大小(建议为A4)与版面设计风格的一致性。

第十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文本的规范性审查由经办柜员负责,规范性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文本选用正确;

(二)业务操作配套文本齐全且相互衔接;

(三)文本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四)文本所填写和打印内容与客户信息资料、双方交易意愿一致;

(五)一式多份文本的形式内容一致;

(六)客户签名与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三章 业务操作(目录)

第十一条 客户信息管理 为确保客户信息的完整性,新增客户信息时家庭或单位地址(含邮编、国家、行政区划)、电话(含区号)必须完整的录入其中一种;已建立客户信息的,如信息不完整,系统提示必须补全信息。

(一)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新增、修改客户信息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其他情况下需新增、修改客户信息或需要采集客户详细信息时,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请客户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柜员审核无误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三)查询个人客户信息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账户凭证,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查询该客户在我行系统内储存的个人资料;

2、核对客户信息:

(1)使用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查询的个人资料须核对客户姓名与证件是否一致;

(2)使用账户凭证查询时,须核对客户姓名及证件信息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证件一致。

3、核对一致后,可将结果告知客户,以方便客户核对与修改。打印的客户信息需及时回收,避免客户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开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开户

1、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

2、柜员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进入,通过账号或身份证件号查询系统内客户信息,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系统内无客户信息或客户信息不全的,柜员根据客户填写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内容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系统处理成功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2)系统内存在客户信息,并且与客户所填内容一致的,直接进入开户签约交易。

3、柜员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开立借记卡或活期结算存折,按客户填写内容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4、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凭条做传票留存,柜员核对《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打印信息和客户所填信息一致,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后,第一联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第二联和身份证原件交客户留存。

(二)个人储蓄账户开户

1、个人客户开立储蓄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存款凭条。

2、柜员审核证件及所填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后,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进入,通过账号或身份证件号查询系统内客户信息。需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的,按照客户填写的存款凭条相关内容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处理成功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3、柜员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开立相关储蓄账户,按客户填写内容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4、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交客户签字后做传票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做存款凭条附件。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

(一)签约

1、个人客户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或在已开通的渠道注册本人账户时无需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

2、柜员审核提交资料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电子银行签约”产品签约类型,然后刷卡或存折读取账户信息,提交系统进行客户相关信息及密码的核对;

3、账户校验完成后,柜员选择“注册渠道”或“注册本人账户”:注册渠道即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注册账户则将客户账户登记到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渠道,渠道须先注册后方可在该渠道添加本人账户;

4、根据上述不同选择,柜员分别进行以下操作:

(1)注册渠道时,客户姓名,客户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可自动代入且不允许修改。

(2)注册账户时,客户号,客户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自动代入且不允许修改;柜员按客户的要求设定注册账户所开通的渠道服务及其它相关操作。

5、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由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交给客户。

(二)维护、注销

1、个人客户申请注册收款方账户、维护渠道基本信息、管理电子银行密码、管理证书、维护预留问题、恢复渠道、动态口令卡管理、暂停/注销渠道、注销本人账户、注销电话银行收款方账户信息时,不需要填写《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注销)申请表(个人)》。

2、柜员在系统中提交上述业务时,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第一联传票留存,第二联交客户。

(三)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

1、个人客户申请自助银行转账签约时不需要填写申请表。

2、柜员从系统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产品签约类型,根据交易提示进行相关要素的输入。客户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可以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的要求填写交易中其他区域后提交交易。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回单第一联作传票保管,第二联交客户。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

(一)开客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填写《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阅读并签署《客户须知》。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开客户资料”,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投资者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生日可直接带入。其中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有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地址、邮编、电话项也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柜员选择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账单寄送方式,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和《客户须知》第一联、《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身份证复印件随传票保管,《业务回单》、《客户须知》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原件交客户。

(二)修改客户资料

重要客户资料指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客户修改重要资料需本人办理,且不得同时修改户名和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但可以修改户名同时修改升位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15位升至18位)。

1、客户修改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卡号,进入客户资料修改界面,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填写内容修改客户资料信息,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做附件随传票装订,《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销客户资料

1、客户销资料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

(一)开户

1、客户申请开储蓄国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或存折;

(2)阅读并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储蓄国债开户”,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投资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直接带入,不可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第一联作为传票附件,《业务回单》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二)更新债券账户资料

1、更新债券账户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或存折。 (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填写内容修改客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做《业务回单》附件,《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销户

1、客户将身份证件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交银行柜员。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六条 记账式国债

(一)开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记账式国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署《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2、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记账式国债开户”,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可直接带入。其中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有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地址、邮编、电话项也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协议和《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和协议书第一联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专夹保管,《业务回单》和协议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二)客户资料修改

1、客户申请一般资料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审核客户填写资料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内容对客户资料进行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银行专夹保管,《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客户证件修改

1、客户申请修改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等重要资料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各类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借记卡客户资料与债券账户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输入新的客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专夹保管,《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四)销户

1、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证件种类和证件号,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专夹保管,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七条 双利丰借记卡签约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双利丰借记卡签约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协议》。

(二)柜员审核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协议和《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协议第一联银行专夹保管,协议、《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八条 外汇宝

(一)签约

1、客户到我行指定外汇宝业务网点办理签约,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柜员审核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外汇宝签约选项。证件种类、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系统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随《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专夹保管;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一份银行专夹保管;另一份交还客户。

(二)解约

客户在解约之前,应将其客户号下所有未成交的委托交易进行撤单。否则,我行不予办理解约。

1、客户进行外汇宝解约,应持借记卡(理财卡)和开卡时使用的有效证件到我行指定外汇宝业务网点办理。

2、柜员审核无误后, 将销户信息提交外汇宝解约交易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专夹保管;第二联及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

4、解约后,同一客户号下所有借记卡(理财卡)均不可办理外汇宝业务。

第十九条 汇利丰(外币自主理财产品)申购

(一)客户到我行网点办理非集中版理财系统发售的“汇利丰”产品申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

2、填写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3、阅读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一式两份)及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一式两份)。

(二)柜员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汇利丰申购选项。首先进入产品查询交易,通过此交易可以查询产品信息,并打印回单中产品信息部分并交客户确认,客户确认所申购的产品无误后,继续进入申购交易。

(三)进入申购交易后,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交易。

(四)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并将产品说明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盖章,一份银行专夹保管;另一份交还客户。

第二十条 中间业务

(一)个人客户开户

1、客户到我行网点办理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定相关业务代理协议。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英文名称、文化程度、地址、邮编、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办公电话、移动电话、EMAIL可直接带入;其中“地址”、“邮编”带入多条信息,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系统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客户核对交易信息签名确认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相关业务代理协议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二)建立个人客户合约

1、客户申请建立个人客户合约,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阅读并签定相关合约。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中间业务建立个人客户合约选项。客户名称、客户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交易。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相关业务代理协议银行盖章,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贷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

1、个人客户第一次发放个人质押贷款前,必须先进行客户信息登记;客户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账户凭证;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产品签约类型.系统自动代入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且前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从CIF取得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身份标识类型为“7”身份证件时,客户服务标识必须与身份/证件号码一致;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同证件、账户凭证交给客户。

4、交易成功,产生的客户服务标识可以将客户在CAS系统中办理的所有贷款进行串联,柜员可以通过该服务标识查询客户贷款分户和汇总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财卡自动约转、理财卡活期子账户中间业务、自动供款、消费临时质押签约维护、附属卡支付控制维护

(一)签约

1、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柜员审核无误,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各交易界面,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二)解约

1、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柜员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各交易界面,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三)自动供款标志修改

1、只适用于借记卡零整子账户,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

2、柜员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借记卡零整子账户供款标致修改”交易,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选择子账户序号和供款标志,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第四章 附则(目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是对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及签约变更、解约环节的规范,并未对各产品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的修订。该项目投产上线后,网点在开户(签约)环节的操作以本规程为准,涉及联网核查和各业务其他相关要求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9‟167号自本规程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2:(回文件) ABCS(2009)4035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

(

)农银个通存转字(

)第 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客户)与乙方(银行)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为满足客户大额资金短期理财需求,以通知存款为基础,附加自动通知、自动转存、约定互转的存款产品。甲方签订本协议开通“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即视为甲方每笔“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自开户日起一天通知存款每满一天、七天通知存款每满七天通知乙方将相应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并计算复利。

第二条 协议签订:甲方指定通过其本人借记卡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客户因更换该结算账户所对应的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留存金额:借记卡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一天通知存款须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七天通知存款须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或等值外币。留存余额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金额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从借记卡下通知存款子账户向活期主账户转存资金。如因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而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代扣缴费业务、个人贷款的还款等业务无法按时足额扣款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如需在上述最低留存金额基础上提高留存金额标准,须向乙方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 资金互转

1、自动转存:一天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转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七天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转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若甲方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余额高于最低转存金额的,则乙方将其高于留存金额的存款自动转入该借记卡下通知存款子账户,一天通知存款每满一天、七天通知存款每满七天后将税后利息转入存款本金继续进行自动转存。

2、支取及转回:对于借记卡下“双利丰”通知存款子账户中的资金,甲方可以支取或要求转入相应的活期主账户,但须按乙方规定办理。同时,支取或转回后的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必须保持在最低转存金额以上,否则,乙方将对该通知存款子账户予以销户,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转为活期存款。

第五条 税息计缴:甲方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个人通知存款子账户的存款利息和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指定的借记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终止:客户有权撤销借记卡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撤销业务前,客户必须办理借记卡下所有“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的销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签字):

乙 方: 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3:(回文件) ABC(2009)5087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

)农银电服字(

)第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 方: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2、客户证书:指存放在IC卡、USB KEY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甲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3、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3、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电话9559

9、登陆乙方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4、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业务变更、暂停业务、恢复服务、注销业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8、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

9、甲方应熟知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甲方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等。

2、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七天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并向甲方收取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4、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价格标准,但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5、对甲方违反乙方有关规定、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有关费用或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利益等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8、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直接资金损失的,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终止

1、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须按乙方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申请手续,乙方注销手续办妥后,本协议即终止。

2、甲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或本协议,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及相关功能的资格,并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关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甲方已通过乙方门户网站等方式阅读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并同意遵守该章程。

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4:(回文件) ABCS(2009)4051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须知前,仔细阅读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须知内容有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

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允许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到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客户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各项情形,其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认购/申购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持续有效。

第二条 客户在购买基金前应参阅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购买券商集合计划前应参阅相关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便充分认识和了解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投资的交易规则及各种风险。购买前若有疑问可向经办行咨询。农业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对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农业银行受理的交易委托,其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农业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请与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进行沟通或投诉。

第三条 客户须以实名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首次申请时,个人客户须填写《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出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第四条 客户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因资料不符、不实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资金须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资产,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未被设臵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

第五条 农业银行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客户资料登记,借记卡账户作为客户从事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有关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客户凭本人借记卡在开办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交易委托、查询等业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交易渠道自助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详情请咨询当地农业银行。 第六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与客户借记卡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客户确认农业银行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客户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借记卡号及其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前往业务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农业银行不承担因客户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电力故障、因登记公司等第三方通讯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易中断或终止,农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声明:本人接受并同意《客户须知》内容,已完成《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填写,同意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个人客户(签字):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

(单位客户盖章):

日 期: 年 期: 年 月 日 月

附件5:(回文件) ABC(2009)5058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为甲方提供外汇宝服务,甲方充分了解外汇宝服务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外汇宝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甲方通过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方式,按照乙方的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与乙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条 甲方以其在乙方开立综合理财卡中的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外汇宝交易。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已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存款不得进行外汇宝交易。

第三条 甲方对其开立的综合理财卡及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甲方因密码泄露遭受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换卡或销卡导致原卡失效的,原卡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失效。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所有交易以乙方记录为准。对于在各种交易方式发生的交易,甲方均可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到乙方营业网点打印交易结果。如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无异议。

第五条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乙方报价错误,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对事故原因调查确认后,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有关外汇储蓄规定为甲方办理开户、存款、转存和挂失业务。甲方外汇宝交易资金以乙方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甲方要求支取外汇宝交易资金,如为乙方储蓄币种范围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币种的现钞,如乙方库存不足或甲方要求支取乙方储蓄范围以外的币种,乙方可支付甲方美元现钞。

第八条 乙方有权修改乙方外汇买卖交易各项规定,并有义务在乙方营业网点以公告方式告示此类修改,无需单独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愿意遵守乙方有关外汇买卖交易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如需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甲方办理解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收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障,交易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由于通讯线路故障、设备故障、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或委托不能受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回单均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签字):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

日 期:

日 期: 年

附件6:(回文件) ABCS(2009)4050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章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章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电子式储蓄国债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投资者自愿申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办理储蓄国债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投资者承诺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无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应同时指定一个相同户名、相同证件号码的资金结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资金从该账户划出,兑付储蓄国债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债权的依据。双方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五条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业务应提供本人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凡与投资者借记卡或存折账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借记卡或存折,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借记卡或存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或存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或语音查询电话95599对托管账户债权进行查询,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进行债权复核查询。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个人开户资料及托管账户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不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储蓄国债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账户无余额时投资者可以销户;账户连续5年无余额,中国农业银行将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电力故障、因登记公司等第三方通讯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易中断或终止,中国农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声明:本人接受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回文件) ABCS(2009)4052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

方(全称): 甲方账号(对公客户填写):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业务并委托乙方进行债券托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首先应在乙方开立金穗借记卡(若已有,则无需重复开立),然后方可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甲方同意: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进行债券的交易、托管、结算; 2.甲方指定金穗借记卡资金账户作为债券买卖价款结算的资金账户,当甲方因换卡使卡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前往乙方原债券业务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甲方须提供债券开户有关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开户资料应与金穗借记卡资料完全一致。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或与金穗借记卡资料相违时,应及时前往乙方原债券业务开户网点进行变更;

4.甲方须向乙方提交真实有效证件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因甲方提供虚假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进行交易,应向乙方提交书面指令。

(三)甲方的金穗借记卡密码即为债券交易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与甲方借记卡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露的,甲方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债券交易指令均为当日有效。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交易记录有异议,须于当日债券交易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五)甲方的债券与资金账户数据资料,以乙方业务系统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如有异议,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甲方用于债券交易的金穗借记卡不得开有附卡。

(七)与金穗借记卡有关的本协议未尽事宜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束。

(八)甲方买卖指令的银行确认结果,仅表明甲方委托被乙方成功受理,实际成交数量需以交易状态查询结果或债券可用余额变动情况或次日交割单打印结果为准。

(九)甲方当日卖出债券所得资金,可再用于买入债券,但需待下一日历日方能用于提现或转账。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及时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债券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有权机关要求外,不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内的债券。

(三)乙方在债券交易营业时间内通过指定营业网点,为甲方提供柜台办理开户、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查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撤销转托管、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重臵、客户资料变更、交割证明打印、销户等服务。

(四)乙方有权收取与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相关的服务费用,费用种类及收费额度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风险提示

(一)甲方应充分认识到债券买卖风险。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系根据自身判断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并由此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修订与解除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债券账户销户后,本协议终止。

(二)由于国家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涉及本协议修改或补充的,乙方将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相关业务回单均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签字):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

(经办签章)

日 期:

日 期: 年

附件8:(回文件) (ABCS[2009]4029)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金穗借记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 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 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交易或其它金融服务时,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第七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八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九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及金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与设备所属行联系,并在其规定的领取时间内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设备所属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密码遗忘,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五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卡片损坏等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穗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按照发卡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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