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办法的请示

2022-09-10

第一篇:关于管理办法的请示

关于公司开展6S管理的请示

关于开展6S管理活动的请示

公司领导: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人员的日益壮大,针对于目前公司办公室的办公桌面凌乱不整理等现象,为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素质,使我们有限的空间得到更为合理的使用,并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同时置身于优美的办公环境,也有一种美的感受。因此,我建议公司办公室采用6S管理制度。

6S指的是日文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KETSU(清洁)、SHITSUKE(素养)与英文SAFETY(安全)这六个单词,因为六个单词前面发音都是“S”,所以统称“6S”。

“6S管理”由日本企业的5S扩展而来,是现代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其作用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预防为主,保证安全。6S的本质是一种执行力的企业文化,强调纪律性的文化,不怕困难,想到做到,做到最好,作为基础性的6S工作落实,能为公司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基础。

妥否,请批示!

第二篇:关于刻制工程管理中心印章的请示

司工程〔2010〕025号

总经理:

随着项目工程的全面推进,工程管理方面日常须处理的往来文件日益增多,如项目工程建设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指令单、工程签证单的确认、工程验收等资料的处理。工程往来文件,现在的审批流程是以我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工程管理中心总监签名确认后申请加盖公章,但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产品厂家、价格及工程款申请方面的工程资料需经总经理审批。因公章在公司不能随便外带,且必须通过盖章审批流程后才方能盖章,造成了部份工程资料未能及时加盖公章而拖延了工程进度,最重要的是这些工程往来文件中各施工单位、监理及管理公司都只加盖各单位的项目管理专用章(此章不具任何法律效应,仅限作施工、技术资料专用),但我部加盖的却是公章(此章具有法律效应),考虑到避免涉及不必要的法律负责,我部建议刻制工程管理中心印章(此章不具任何法律效应,仅限作施工、技术资料专用),作为我方重要意见或决定的相关确认证明。工程管理中心印章建议交由工程管理中心总监保管,经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授权后办理盖章手续。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工程管理中心

第三篇:关于印发桐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

关于印发《桐城市门牌管理实施办法》请示

市政府:

《桐城市门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现呈市政府,请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桐城市民政局

2011年8月11日

1 桐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臵、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集镇)、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巷、广场、立交桥、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住宅楼号;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

2 等名称。

第四条 实行《地名使用证》和《门牌证》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

第五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 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下设地名管理办公室,地名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地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是: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对各级地名法律、规章的宣传,督促文化、教育、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部门使用标准地名。

(二)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地名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地名办,为市地名管理部门)

1、负责市地名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地名管

3 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批各类住宅区、建筑物等的命名和更名,公告标准地名,核发《地名使用证》。

3、负责编制《桐城市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臵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路牌、门(幢)牌标准,并对其制作、安装过程进行监督。

5、负责本辖区内门(幢)牌号码的编制、设臵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街、路、巷、里、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指示牌、示意牌的设臵和管理工作,核发《门牌证》。

6、编制地名工作经费预算。

7、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8、编制行政区划图和各类地名地图,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9、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10、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四)市发改委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时,涉及到地名的,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制定各类地名标牌制作、安装及地名服务的收费标准,依法对相

4 关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管。

(五)市住建局

1、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或更名方案,市建设局组织选择和申报,并将有关方案提供给市地名管理部门,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对住宅区、建筑物等项目的审核、审批时,应查验申报单位提交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证》,督促未提交《地名使用证》的申报单位到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无《地名使用证》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通知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地名标志设臵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4、协助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桐城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的详细规划,应使用《桐城市地名规划》中所确定的规划地名。

5、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销售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查验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证》,无《地名使用证》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地名(包括楼、门、幢门牌号)应以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门牌证》上的号码为准。

7、公共交通的站名,凡涉及地名的,必须采用经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六)市公安局

1、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和制作居民个人身份证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无《门牌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七)市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请使用者出具《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无相关证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对地名标志的设臵及时办理破占道手续审批,并保证这些公共设施接通照明电源。

2、协助市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市财政局:

1、保障地名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负责落实地名标志设臵中需财政部门补助的经费。

2、在办理房屋契税证明时,应向业主查验《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无相关证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市交通局

1、对交通设计中的桥梁、道路等名称的确定提出意见,

6 并按规定逐级申报。

2、认真做好交通道路两侧(包括国道)的地名标志的设臵、管理和维护,但其地名必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定。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统一制作的地名标牌进行质量鉴定工作,鉴定标牌质量是否符合各项技术要求,把好各类地名标志的质量关。

(十二)市工商局

1、个体商户、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要查验《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无相关证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的楼、门牌设臵工作。

(十三)市旅游局

旅游景点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其设臵的位臵、数量和规格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四)市水利局

对新建水利设施的命名应征求市地名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五)市文广新局

1、各类新闻信息发布中所涉及到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2、涉及房地产广告的,必须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经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无相

7 关证件的,不予发布广告。

(十六)市邮政局

在办理客户通邮、通信等手续时,应查验客户的《门牌证》,无《门牌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中国电信桐城分公司: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标准地名、门牌号的推广使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查询热线(声讯问路)、地名触摸屏专项事务的开发建设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废名

第七条 地名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交往和社会建设。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四)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

8 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

(六)本市的镇、街道办事处名称,本市内的广场、桥梁、路、街、巷名称,本市内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镇内的集镇、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或同音,同一居住区、同一街、路、巷范围内的门牌号不得重号。

(七)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建筑物、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其专名必须与标准地名相一致,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八)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第九条 道路、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指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商贸建筑群和封闭、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和浏览观光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教育和医疗等设施健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居民住宅、工作区。

(二)小区:指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居民住宅区。

(三)花园:设有中心广场或花园,种植花草树木较多、休闲场地广阔的居民住宅区。

(四)园、苑:有一定绿化面积和人文景点多的住宅区。

(五)山庄:依山而建的高级住宅区或高级宾馆。

(六)别墅:园林或高级居民住宅区。

(七)公寓:指具有居住性质的规模较小、多层住宅楼或住宅楼群。

(八)楼、阁:指低层的单体楼宇,一般在2-7层之间。

(九)大楼:指楼层较高的楼宇或楼群,一般在8-17层之间。

(十)大厦:指高层楼宇或楼群,一般不低于11层。

(十一)中心:指规模较大的,具有辐射影响力的建筑物(群)。

(十二)广场:指城镇中可集会和休闲娱乐的大型活动场地或具有广阔的公共场地建筑物。

(十三)商场、商厦、商店:指以商贸为主要功能的楼宇或楼群。

(十四)宾馆、饭店、酒店:指以住宿、餐饮、娱乐为主要功能的楼宇或楼群。

(十五)大道(大街):指路面宽度(包括人行道)为45米以上,长度100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街道,其两旁有一定的商贸功能。

(十六)路(街):指路面宽度在15米以上,长度500米以上的一个区域内的干道或次干道,其两旁有一定的商贸功能。

(十七)巷:指居民或企事业等单位的主要通道。 第十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地名编制住宅楼幢号、门牌

10 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应当按照自于由西向东、由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由市区向周边延伸的道路,采用由市区向外编排,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楼幢号、门牌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第十一条 重要的地名规划、命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的。

(二)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

(四)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住宅楼幢号、门牌号的。

(五)经国务院、省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第十三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或城乡建设改造,造成指称实体消失的地名,应予公告废止。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到市地名管理部门申领、填写《桐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11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概况: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拟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规模(如居民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每栋楼单元数、住户数、绿化面积、广场的面积、道路的长宽度、路面结构,桥梁的高度、载荷量等)。

(二)工程项目的辖区位臵及地理方位:居民区及广场、桥梁的四至位臵,道路的起止点。

(三)拟命名名称的含义,更名还需注明理由并附公安、公交、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四)工程项目位臵平面示意图。

(五)居民区楼座分布平面示意图及小区立体彩色效果图。

市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法规审核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拟定命名、更名方案。

《桐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本市与周边市(县)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与相关市(县)地名管理部门协商一 12 致,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省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三)市内涉及两个镇、街道以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镇、街道提出报告,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桥梁、公园、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由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公路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使用部门提出方案,在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新建的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建设(规划)部门及建设单位协商提出适当名称,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在建制镇范围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名称,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住宅楼号、门牌号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建筑物平面图到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楼、门牌编码,进行楼、门牌编码后的楼、门牌即为标准地名。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方能使用。经过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及所设臵的楼、门、牌,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发《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地名公告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13 第十八条 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公布使用。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地名时,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文、法律文书。

(二)各种出版物:包括书刊、报纸、教材、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广播、影视节目等。

(三)各类地名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景点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四)规划立项,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办理户籍、邮政业务,进行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产登记及制作各类证照等。

(六)标有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章、信函等。 第二十条 各类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用自造字书写地名。各类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译写地名。

第二十一条 地名使用者在办理户籍、规划、建设许可、 14 房地产确权、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税务登记、广告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向有关审批人员出示《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有关审批人员在核发相关证照时,应当查验《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无《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臵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志牌、行政区域界位牌、自然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楼、门牌等。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布局、样式、规格、书写内容和技术标准,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监制。

第二十四条 城区范围内新区开发、老城改造和道路建设等,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规划的同时,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呈报路、街、巷、楼、门牌设臵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设臵地名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臵、管理和维护

(一)市区内街、路、巷、住宅区、楼、门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臵和维护,市城建、公安等部门给予协助。

(二)镇人民政府驻地集镇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指导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设臵和维护。

(三)各村、自然村的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设臵和维 15 护。

(四)其它地名标志由有关单位按业务管理权限负责设臵和维护。

(五)属于市政公用的广场、道路等地名标志的设臵、管理和维护费用,可用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从工程预算中列支等方式筹措。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臵和维护费用,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承担。新建住宅区内道路、楼、门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臵,所需设臵、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设臵应列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无地名标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属于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报告,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六章 地名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使用,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 16 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第三十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进行。同一建筑物或市政设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地名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确定地名使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到期如继续使用,需到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延长有偿冠名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二时段的冠名费。在有偿使用年限期满后,原冠名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续约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

第三十三条 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供有偿冠名申请书或拟冠名的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参与地名有偿冠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市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地名有偿冠名费。市地名管理部门对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地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手续,

17 及时设臵地名标志。对未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地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地名有偿冠名费,主要用于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地名信息化

第三十六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和《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建立地名信息系统,搞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市地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

18 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市地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地名管理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要按地名管理的规定坚持巡查、查验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加强引水工程沿线管道管理的请示(大全)

关于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及王英水库引水工程

沿线管道安全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城乡供水一体化及王英水库引水工程是我市2015年重点工程之一,目前工程正在有序推进中。随着管道向前铺设,指挥部深感管线维护工作的重要。

目前我指挥部发现在阳新县三溪镇冠塘村新建316国道旁的DN1200管道(王英水库引水工程)上,已有村民正在建设房屋(管道先建),如若管道在此段发生故障,或在房屋施工中遭到破坏,将造成城区供水无法得到保证,同时也会造成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指挥部虽联系三溪镇协调协调此事后得到很快解决,但城乡供水一体化及王英水库引水工程管线全长160余公里,后期如不加强管理,此类事件将会再次发生。为了加强沿线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黄石及大冶城区供水安全及供水保证率,确保管线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建议如下:

1、 参照电力、燃气管线保护工作经验,建议由政府专职部门,协调管线相关保护工作。

2、 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协调阳新县内管线的保护工作。 特此报告!

王英水库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9-5

第五篇:关于项目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请示报告

南通六建长春公司:

根据项目经理提议,经项目办公会研究,项目部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材料、财务六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已拟定,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安全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设备负责人:

材料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请批准!

南通六建长春公司

项目部 二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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