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2022-09-21

第一篇: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申领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申领人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申领人账户。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用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 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申领人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申领人使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 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

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 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一条 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 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提供存款账户并约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 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 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人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继续使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人。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申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所有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二十条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

第二篇:贷记卡领用合约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申领人)

乙方:_________(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_________贷记卡账户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_________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_________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_________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_________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_________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_________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_________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_________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_________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_________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八、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批准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金穗白金贷记卡客户承诺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白金贷记卡使用承诺书

本人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白金贷记卡持卡人,为确保规范安全使用,杜绝发生违规用卡行为,本人郑重向你行承诺,在使用金穗白金贷记卡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所有消费交易均为真实用卡行为,不通过虚假消费方式套取银行信用。

2、本卡仅限本人使用。

3、使用过程中因违规套现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生疑似套现行为,你行有权进行调查、止付、冻结贷记卡。

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将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要求,规范安全使用贷记卡,保障农业银行资金安全。

承诺人:

年月日

第四篇:申办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隆德县支行:

兹有本单位职工同志,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工龄年,学历为,职务为,职称为,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年收入人民币(大写)元。特此证明。

我单位保证上述证明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地址: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

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

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将信用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重要提示:

1、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均可向我行

申领贷记卡。

2、 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籍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3、 提供您本人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将有助于提高您的初始授信额度。

4、 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计结息规则则请详见《领

用合同》和《收费标准》,或登录我行网站查询。

5、 为确保您的用卡安全,请不要泄露您申请卡片时所填写的

相关信息。同时请依法合规使用贷记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客户填写:

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

已持有信用卡_______张最高额度_____________万元

请抄录后签字: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持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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