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标准化问题

2022-08-04

第一篇:文章的标准化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的文章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

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

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④关于验货地点,一般而言,验货地点是在标的物的交付地。但是也允许当事人对验货地点作出特别约定。

⑤关于验货费用,如果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合格的,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

①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自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②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这是与各国的立法相一致的。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它包括两个时间—发现瑕疵所需时间和进行瑕疵通知所需时间。区分瑕疵的不同情况,对于表面瑕疵,即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的生活经验就能发现的瑕疵,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时即应通知;如一时不能通知的,在能够通知时应立即通知;另外对于属于包装好的标的物,需要开包后才能发现表现瑕疵,买受人对开包后发现数量或者表现质量瑕疵的,应在开包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无论如何,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视为怠于通知。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而对于内在瑕疵或者隐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才能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这可以结合“怠于通知”进行理解,即一般要求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立即通知出卖人,但是如买受人一时不能为相关通知的,在能为通知时应当立即通知;如果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放任不管,不以为意,相隔较长一段时间才为通知的,可以视为怠于通知。

③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此条规定的2年期间,一般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即无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是否短少、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经过2年后,买受人即丧失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相一致的。①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瑕疵的主张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的原因是,现代经济流转速度快、数量大,不应使买卖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纯为买受人利益而设定的,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应对买受人的权利作一定的限制。

④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我们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⑤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3.对买受人提出通知的形式要求

所谓通知,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具体指明瑕疵之所在,在审判实践中也称之为质量异议。通知并非要式行为,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均无不可,无须特别方式,但是为便于证明,最好应用书面形式。 对通知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要求,即买受人提出的关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通知应当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如机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者运转速度达不到要求,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有瑕疵”等等,如果买受人未指明标的物存在的具体质量瑕疵,则可以认定该通知不具备质量异议的效力,视为没有提出。其二,买受人表示不承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如果质量的瑕疵表现为数种时,应当分别通知,或者一一列明后一并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就其未通知的部分瑕疵丧失请求权。

(四)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确认规范

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对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具体包括:

1.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如果合同中对出卖人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相关规定的适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明确,首先由当事人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形式内容进行补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如果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后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和内容的,则适用《合同法》第111条所规定的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及内容。

2.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形式 修理。当标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时,应当首先考虑由出卖人对标的物进行修理。如买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费用也应由出卖人负担。各国法律一般都没有规定出卖人的这一责任形式,因为出卖人常常不是标的物的生产者,无法承担修理义务,在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规定出卖人的除去质量瑕疵的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则规定出卖人应承担除去标的物质量瑕疵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从我国目前的商品流通机制及产品维修的网点来看,规定出卖人的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基本上也是可行的。

更换。这一义务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代替给付义务,即标的物如为种类物时,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这是各国法律的一致规定。

重作。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不会承担重作的责任,重作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发生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承揽合同等。重作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买卖合同之中。

退货。退货责任形式一般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合同。国外法律对因质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一般规定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极为显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在我国,依《合同法》的规定,亦应对此作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因为退货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自然就应当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即只有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可以选择适用退货的违约责任形式。

减少价金或者返还应当减少支付的价金。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上的瑕疵,而买受人已经受领标的物,且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并未达到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依据标的物质量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这是各国法律一致的规定。由此,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标的物的价格应当作合理的变动,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指的“按质论价”,其单价和总价款应当适当降低。当买受人请求减少标的物价金的请求成立时,其如果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价金超过了应当支付的价金的,则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向其返还应当减少的标的物的价金。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约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买受人在选择适用违约责任形式时,可以同时要求出卖人向其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上述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中,除违约金责任外,其中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的责任均不涉及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即使在出卖人承担上述责任时或者过程中,买受人也仍然存在产生损失的客观可能,而这些损失是基于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自然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给买受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对于该损失,则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特别是在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与重点问题,具体计算详见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一般规范部分的内容。

另外,对于买受人所受到的损失,还可能是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产生的加害给付所形成,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买受人所产生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的加害给付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诉由请求出卖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第二篇:如何解决浪费时间的问题励志文章

客观时间的确不可控制,但主观时间却有很大的可变性,我们做事的态度会很大程度的影响我们主观时间的流失,糟糕的做事态度会让我们出现严重的浪费时间现象。那么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杜绝我们浪费时间呢?事实告诉我们,我们使用时间的效率高低往往取决于我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对于自由散漫、自控力低的人而言,他们的时间有一大部分是消耗在琐碎和不重要的事情之上,比如早上起床赖个床、寻找乱放的东西、有人喧闹也去凑个热闹、没事儿呢就发个呆、花大把时间刷微博朋友圈等,时间就如同自由一样,不再属于他们自己。因而要杜绝浪费时间,首先要做的就是培养自我约束的能力,不要随心所欲,想到什么便做什么。

培养自我约束能力这样的说法可能过于抽象而不好操作,从操作层面而言,我们可以给自己每天制定一个计划,什么时间做什么,这一天要完成哪些任务······然后按照计划去做事情,特别是工作和学习的部分,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我们会发现效率会提高很多,浪费时间的情况会明显减少,然后也会感到这一天过得特别充实而有意义。制定计划并尽量按照计划实施行为的时间长了,我们的自我约束能力也在同步增长,也就渐渐把握住了时间运筹的关键,就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时间浪费的问题。

第三篇:文章标题: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经验材料

统筹发展建新居安居乐业聚民心近年来,随着我县重大项目的不断引进,征地拆迁涉及的待安置人员也逐渐增多,如何解决建设与发展所带来的安居难题,成为各级政府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新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成为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推进“三个集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西汇公司等单位在

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一、科学规划,确保户型设计人性化在新居工程的方案设计中,按照“统筹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的要求,坚持符合“两规”、城市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套、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农民长效增收等原则,科学合理规划新居工程建设点位。同时树立发展意识,以高起点、着眼长远发展的思路开展新居工程的方案设计工作。一是在方法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集最优方案。坚持博采众长、集思广益,让最有实力、尽可能多的专业机构和业界人士参与到新居工程的设计工作中来,通过花钱买智慧,引入全新的设计理念为新居工程的规划出谋划策,设计出最佳的方案。二是严格按设计规范、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以可靠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设计出最佳的套型方案以及配套设施方案。三是在规划中为群众着想,既要保证品质,又要体现美观适用。即充分考虑群众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和生活、工作实际,设计出合理的方案。如:在“西汇兴苑”的套型设计中,就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按经济适用的原则分别设计出不同面积大小的套型,公司对每一套方案都经过反复的推敲、比较、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以群众满意为最终标准。

二、多元筹资,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面对“只有项目,没有资金”,完全靠“找米下锅”的局面,西汇公司采取“多条腿走路”的方法攻破难题。一方面,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以务实的工作良好的业绩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包装推出公司的优势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广泛与投资者接触、洽谈,通过BOT、BT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通过多渠道引进资金实现共同发展,较好地破解了资金难题。如:“西汇兴苑”、“西汇锦苑”一期两个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量大,施工时间紧。西汇公司作为业主单位,与江东置业、通惠房产等及时达成合作关系,利用BT模式引进投资方筹资建设,极大的调动了市场资本参与政府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减轻了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的新思路新方法,继续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积极引进民间资金,争取国债资金和利用信托计划、银行贷款等加大融资力度。2005年共引进投资企业6家,落实招商引资项目10个,到位资金总额46345万元;2006年1—9月已全面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新居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质效并举,确保工程及时交付使用自实施新居工程建设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理念,赶工期、争进度,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最优良的工程。一是严把人员质量关,选派思想素质好,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员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注重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意识;二是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对每一批进场的材料都要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坚持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三是严把技术质量关,根据施工情况提高施工等级,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抓好各工序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功能性试验。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管理、材料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临时出现的问题及时召集建设单位、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共同协商处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坚决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要求返工重做。如在“清江家园”项目管理上就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清江家园”项目现场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各项工作的管理责任与奖惩措施。同时推出了“样板指路”制度,对标准户型以及水电气等工程大面积开工前,先做好施工样板、各施工单位再按样板标准进行施工,既加快了工程进度,又保证了工程质量。

四、强化配套,确保群众的生活需要西汇公司在新居工程建设过程中,首先从设计开始,就考虑到安置小区的道路、市场、幼儿园等配套建设,以完善的配套为居民出行、购物、子女就学及经营发展提供最大的方便。如“清江家园”在初步设计时就尽力做到方案周全。在建设过程中注意倾听社会和居民的意见,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最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如西汇锦苑一期,建设规模大、涉及安置人数多,因居民集中安置后,距离中心城区有一定的距离。居民在生活、购物、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便,公司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主动与犀浦镇做好衔接工作,多方协调、商讨解决方案。及时规划就近建设起了幼儿园和农贸市场,既解决了居民购物难的问题,又为部分农户找到了一条现实的就业门路。另外

第四篇:文章 |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4-10-13 邹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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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10月10日邹菁律师在“不良资产处置迎来历史机遇”沙龙上主题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处置基本概况、处置方式、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与信贷资产转让之区别、典型案例五部分,其中法律问题部分重点阐述了诉讼主体变更、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得对外公开转让的资产、不得参与购买的主体五个问题。从整个行业立法现状来看:银监会监管体系下金融类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定相对完善,证监会及其他监管体系中企业类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相对欠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领域立法相对成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再转让或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受让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业务领域立法相对空白,虽有参照适用等相关规定,但不确定性风险依然存在。无法可依则如履薄冰,以上立法现状也对行业全面发展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后文附邹律师简介、演讲PPT,以及相关法规,管窥之见,欢迎交流讨论。

主讲人:邹菁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邹菁律师现任上海岱美车饰股份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002669)的独立董事。专注于私募股权的设立及运作、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融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等领域法律服务和律师实践。邹菁律师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法律出版社)已连续四年获当当网法律类畅销书籍前100强。

主讲PPT:

1.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2.3.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4.

5.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6.

7.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8.

9.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10.

11.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12.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

1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6.

1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8.

1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0.

2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22.

23.

(本文由国浩律师事务所邹菁律师团队提供)

第五篇:课程标准观照下的说明性文章教学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说明性文章的教学困境

与以往的说明文相比,课程标准提出的“说明性文章”扩大了这类文章的范围,这一提法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按照文体进行教学的观念,但是,说明性文章的教学状况并没有因此而改观。

说明性文章的教学困扰在于,语文教科书涉及的文本内容尽管不一定就是“教学内容”,但会影响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提炼和加工。而且,语文知识不断更新、充实,呈动态性的发展样态。语文教科书的这些特点影响甚至干扰教师对文本的把握。因此,对很多说明性文本的解读实际上是教师凭个人经验进行的,学生所学的完全是由语文教师任意择取的文本内容,也就是有些专家所言的:教师所教的是“教师的语文”而不是“课程的语文”。由于不明确说明性文章的课程标准导向和教学内容,部分老师以文章中科学知识的学习代替教学,对科学精神进行僵硬说教,或是强化说明文的“老三样”(说明方法、说明顺序、事物特点)。

二、问题的解决――说明性文章的教学解读

(一)立足课标,明确导向

课程标准已颁布多年了,然而在教学中经常使用课程标准的教师还不多,处处以课程标准指引教学工作的教师则更少。这样的认识导致了教师文本解读的“无政府状态”。所以出现了种种“教师的语文”。

文本解读基于教科书。教科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教学资源。教师有必要对教科书的内容、组织方式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以适合当前学生的学习。其优化和整合的基准就是课程,具体的依据就是“课程标准”,优化和整合的目的正是更好地达成课程标准的学习目标。课程标准表述了对学生的基本期望,其落实是由课时教学目标逐步达成的。课时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主题、内容和活动。从课程标准到课时教学目标是一个分步转换的过程:课程标准(各学段结束后预期达到的目标)――年级目标――学期目标――单元目标――课文目标。可见,教师文本解读的基点就是课程标准。为了更好地实现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要将课程标准进行细化,依据实际教学情况转化为相应的课时教学目标。

具体而言,教师依据课程标准解析文本包含以下步骤:

1.明确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课程目标导向;

2.明确内容标准中的知识(学生需知道的文本内容)和能力(学生需要形成或迁移的相应能力);

3.链接教学单元,分析文本的主要知识技能,正确把握教学的核心内容;

4.用学生能明白的语言,表达最主要的文本内容。

以“人教版”语文八年级上册的“说明性文章”单元为例,教师要“明确与教学相符合的目标导向”,即了解并把握《语文课程标准》关于第四学段阅读教学方面的目标和教学建议。“课标”中对阅读教学提出的要求是:“阅读说明性文章,能抓住要点,了解文章的基本说明方法”;从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提出的要求是:“阅读科技作品,注意领会作品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就写作方面提出:“写简单的说明文,做到明白清楚”。

据此,第四学段说明性文章的基本教学导向如下:

1.通过比较,能够区分说明性文章的文体特点;

2.能够阐述说明对象及特征,知道并懂得说明事物如何抓住事物的特征,能够用说明性语言明白、清楚地说明某个事物;

3.能够把握说明性文章的说明顺序、说明方法的类型;

4.能够快速地抓住说明性文章的要点,能够体会说明性文章所蕴含的基本情感趋向。

以上教学导向,并不直接等同说明性文章的课堂教学目标,也不应简单地列为每篇说明性文章的教学内容。例如,七年级出现的说明性文章《看云识天气》、《绿色蝈蝈》,我们并不需要把它们当做说明文来教。对于“通过比较,能够区分说明性文章的文体特点”这一教学要求,可以在教学八年级上册的《中国石拱桥》、《苏州园林》、《故宫博物院》这些比较典范的介绍事物的说明文的时候,对说明文的文体特点作介绍。

(二)立足单元,整体解读

日常阅读时,对于一个普通文本,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去揣摩。当我们面对一个教学文本时,则要考虑其在整个学段、整册课本、整个单元中所担负的教学任务,又要考虑到语文课程标准对这一学段的教学要求,还要考虑学习者的知识结构、能力基础和兴趣爱好等等,并且受到教学课时的限制。如今,语文教科书的单元以主题为主线设计,说明性文章的教学应当立足单元整体,明确单元整体教学目标,通盘考虑单元各篇课文的教学处理,使每篇课文的教学“各司其职”。各篇课文要为我所用,不必顾虑编者定为“精读课文”还是“略读课文”,教师有自己的理解和选择,根据各篇文章的特色,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使单元教学任务化整为零,便于学生掌握。

以“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上册第四单元为例,该单元是以“人与自然”为主题,编写的五篇课文主要反映的是人类对自然世界进行科学探索的内容。单元导读提示,“阅读这些文章,可以丰富我们的科学知识,激发我们的求知欲望,培养我们的科学精神。学习这个单元,要在理解课文内容的基础上,练习概括课文的内容要点;还要练习用较快速度默读课文,记住主要内容。”据此可见,该单元教学关注课标的要求:“阅读说明性文章,能把握文章的基本观点,获取主要信息”,这应当成为该单元的教学重点,而“阅读这些文章,可以丰富我们的科学知识,激发我们的求知欲望,培养我们的科学精神”这一单元要求则要根据不同的文章的特点各有侧重。

《化石吟》是这单元的第一篇课文,也是一篇诗歌教学应通过多种方式的阅读,理解诗歌内容前后照应的结构特点,理解作者行文之中对化石的赞美之情,以此了解化石展现的亿万年前奇幻的生物世界,认识科学的神奇和人类的伟大。对于单元教学重点,教师不妨教授以点评标注法简练概括课文的内容要点,帮助学生自主归纳,以一句话或一个语词提炼内容要点,点评标注于相应的诗节旁。教学《看云识天气》,同样是落实单元教学重点,这课继续练习快速默读,学会以图表概括法(或找出关键句)概括课文内容要点,识记一些关于天气方面的谚语,培养学生观察自然的兴趣和留心自然现象的习惯。

《绿色蝈蝈》一文,继续学习圈点批注和提取重要信息,归纳概括课文主要内容,把握作者如何描绘蝈蝈的外形特征和生活习性;通过品味作者生动自然的语言来感受浓浓的生命意识,理解和尊重生命,以至于小巧玲珑的昆虫,明白每一种生命都来之不易,每一种生命的存在都有其道理,激发学生阅读《昆虫记》的积极性。

《月亮上的足迹》一文信息较多,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在规定时间内读完全文,并能用记录摘要获取要点信息,据概说――评说的结构方式和按时间发展的阶段顺序,掌握文章的结构层次,准确全面地概括课文要点,学习敢于幻想、敢于探索的勇敢精神,认识现代科技对人类发展的巨大作用并受到鼓舞。

《山市》是自读课文,这是学生进入初中阶段接触到的第三篇文言文,学生学习文言文又尚在初始阶段,所以对文言字词、语法的要求可以尽量放低,甚至基本不作要求。只需要学生疏通文意,以创造性复述再现“山市”奇景,以此落实单元教学重点。记录神奇怪异的故事是《聊斋志异》的生命所在,《山市》是其中一篇,当然也要记录神奇怪异的内容。对这件怪异的事情,首先是令人惊疑:“世间真有此事?”接着是令人纳闷:“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最后就该是羡慕、是可惜了:“我要是也能身处其中该有多好!”因此,教学不妨由“鬼市”二字入手,引导学生体会“山市”神奇、壮丽的幻景,初步体会蒲松龄《聊斋志异》的“神奇怪异”之特点。同时,拓展与“山市”一样的其他自然现象,引导学生关注自然变化之奥妙。

(三)立足文本,突出个性

从叶圣陶、夏?D尊在《国文百八课》里提出“说明文”(解说文)概念始,至今说明文教学仍然是“抓特征、理顺序、明方法、讲语言”。在实际教学中,说明文就被肢解为文体知识几个要素的圈点勾画,失却了每篇说明文特有的个性,进行着低水平的循环教学。因此,教师还应立足文本,突出个性,驾驭课程文本的生成转化。这里所谈“个性”,一是文章作者的语言表达个性,二是指文章作品的独特意图。课程标准指出:“阅读说明性文章,能抓住要点”,这里的“要点”,是指对文本内容材质的把握,而不是文本所带来的科学知识和常识这些表面层次的内容。我们在进行说明文教学的时候,往往忽略对文本内容材质的把握,即作者写作这篇说明文的目的(作者为什么写这篇说明文?这篇说明文写给谁看的?)和个性特色(作者介绍了什么知识要点?作者用什么语言形式介绍的?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方面?)带给我们怎样的美的欣赏(科学性和知识性)?《语文课程标准》中单列“阅读科技作品,注意领会作品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就是对这种现状的提醒与纠正。因此,教师的文本解读既不能作简单的单方向的对象性解释,也不能对文本做简单的评判,应是一个把握文本规定性意义的过程。教师驾驭说明性文章的目的不在于课堂授予学生多少科学知识,而在于引导学生思考:面对相似的自然、社会现象时,可以从哪些方面和角度去认识它、介绍它。

例如,《故宫博物院》的教学,教师解读文本就不能只是满足于对故宫博物院的介绍,或者仅停留在对故宫的对象性解释,《故宫博物院》的美在于体现了故宫的博大,更在于文章展示了说明顺序的理性美,作者介绍的简洁美。该文原来是一篇广播稿,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祖国各地》节目中播出。由于《故宫博物院》最初是为广播写的,所以对说明文的一些基本要求,如脉络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适宜等,比起书面文章来要求就更严一些。教学时,可以让学生口述参观故宫的路线,教师画出参观游览的示意图,以帮助学生理清课文的说明顺序,并介绍有关说明顺序的知识。对重点说明的部分,可以让学生反复阅读,体会本文重点突出、有详有略地说明事物的写法。

又如,《苏州园林》一课,一般教学这篇课文会将教学的重点定位在引导学生体会苏州园林的美和特点,于是欣赏苏州园林的图片,概括园林的特点就成为主要的课程内容了。殊不知,此文原是一篇为摄影集写的序文,原文题目是《拙政诸园寄深眷》。既然是序文,那么文章对读者了解“拙政诸园”有没有帮助呢?文内并没有一句抒情的语句,如何让学生体会到这“眷恋”呢?如果教师仔细阅读文本,就会发现苏州园林给作者的总印象是“标本”,何谓“标本”?再细读文本,我们会知道这“标本”带来的典范性就是观者无论怎么看苏州园林,“眼前总是一幅图画”。画意如何让突出?图画如何构图?教学内容应当始终围绕标本式的“图画”展开教学,引导学生把握文本要点的同时,感悟语言文字,欣赏作者遣词造句的独特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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