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管理规定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脚手架管理规定范文

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公司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第五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本公司施工安全科”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六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七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

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八条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九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十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

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

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公司,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公司施工安全科”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 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脚手架监理管理计划

监理计划附件一: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针对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存在较多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依照住建部和西安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实际,归纳具体的监理安全管理要点。

附着升降脚手架是仅需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逐层爬升,具有防倾覆、防坠落装置,并能实现下降作业的外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把落地式脚手架(总高度一般是五个结构层加上1.2米高的作业防护高度)整体提升到空中,架体自重及施工荷载全部由架体底部水平梁架承担,水平梁架以竖向主框架为支座,并通过附着支撑将荷载传递给建筑物,脚手架沿竖向主框架上的导轨升降。对于高层建筑施工,它比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有明显经济性。但是,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脚手架,设计、制造及使用不当均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会发生安全事故。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适用的规范、标准和文件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字(2000)230号) 4.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 《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建质发[2014] 8号)

二、附着升降脚手架控制要点、安全检查重点

(一)安全控制点

1、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合同;

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生产和使用证许可证等认证文件;

3、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前,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4、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人员和升降操作的上岗证;

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

7、附着升降脚手架验收;

8、升降、使用 。

(二)、控制要点

1、准备阶段

(1)资格认证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具有比较大的危险性,它不仅是一种单项施工技术,而且是形成定型化反复使用的工具或载人设备,所以应该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必须对使用和生产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厂家和施工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①建设部建字(2000)230号文《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第五十六条规定:“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审查手续”。并规定:“对已获得附着脚手架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实行年检管理制度”。

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结构构件在各地组装后,在有建设部发放的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的基础上,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具体检验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处于研制阶段和在工程上使用前,应提出该阶段的各项安全措施,经使用单位的上级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由专业队伍施工,对承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任务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资格认证,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者不准承接工程任务。

⑤各工种操作工人及有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2)专项方案的审查

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前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查后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监理部审批。

② 专项施工方案在完成审批手续前,总包单位应按市安全监督站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由方案编制人员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经专家评审,并由专家签署“方案符合要求”的认可文件,并到市安全监督站进行方案备案后方可实施。

③方案内容应包括:附着脚手架的设计(应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构造与连接详图)、施工及检查验收、维护、管理等全部内容。

④附着脚手架的设计计算应包括的项目和设计计算方法、荷载取值等应符合建设部《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规定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实施;水平梁架计算简图中的计算跨度应与平面图一致,可取平面图中最大跨度。竖向主框架计算简图支承点间距应与楼层高度一致。

⑤监理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着重对脚手架的构造设计、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的项目、必备的详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附着装置详图、提升装置详图、防倾覆装置详图、防坠落装置详图、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的杆件连接和水平梁架与竖向主框架间的连接详图、架体与水平及竖向框架连接详图、各装置与架体或结构间连接详图)等进行审查和验算,明确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编制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3)、对于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工程,参建单位要将其确定工程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施工安全。

(4)监理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架体升降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及时排除,整改后的脚手架应重新验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安装阶段

(1)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并持有架子工上岗证,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每日检查一次,未经专项培训和无上岗人员不得同意施工或操作,并作好记录。

(2) 脚手架竖向主框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平面布置图的要求。

(3)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构配件、设备、材料进场时,监理人员应对其出厂合格证及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会同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对构配件、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时同意进场,不符合要求应作退场处理。

(4) 当在高空安装脚手架时,监理人员应按专项方案的要求对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底部的托架进行检查,确保托架能可靠承担上部脚手架的荷载。

(5)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装与构造应符合专项方案中的构造规定,安装时监理人员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巡视记录;发现与方案不符合时,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6)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装高度不得超出专项方案中立面图及剖面图设计高度。监理人员巡视时应及时检查控制。

(7)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装时,监理人员应检查架体与结构的连接和架体的悬臂高度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规定,以保证架体稳定,不发生倾覆。

(8)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装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3、升降、使用阶段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装结束后,监理人员会同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进行验收,合格时确认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施

工单位拆除底部托架。

(1)、首次提升前,总包单位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检测,监理人员对总包报审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合格时方可同意施工单位进行提升操作。

(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前,监理人员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a.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b.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c.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d.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e.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f.应设置安全警戒线, 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g.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 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h.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 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j.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k.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监理人员应检查: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各扣件接头无松动;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并作好检查记录。

(3)、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时,监理人员应巡视架体上的施工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要求使用单位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4)、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及时书面制止: a.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b.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c.在架体上推车;

d.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e.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f.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g.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h.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5)、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督促并会同使用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6)、螺栓连接件、 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等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对其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7)、遇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监理人员应书面禁止进行升降和拆卸作业。并应预先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夜间禁止进行升降作业。

(8)、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时,监理人员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严禁抛扔物料。

三、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设备安全检查重点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为架体、水平梁架、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撑、升降装置、安全装置等,各构件的检查重点如下。

1、架体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安装应符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文件对以下部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与附着支撑结构的连接处;架体的升降机构设置处;架体上防倾、防坠装置设置处;架体吊拉点设置处;架体平面的转角处;架体与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相遇需要断开或开洞处等。

2、水平梁架

水平梁架位于架体的底部,它与竖向主框架共同构成刚性结构,水平梁架承受架体的垂直荷载和自身荷载及风荷载,并将其传给竖向主框架。水平梁架上部的各节点处就是架体的立杆位置,架体荷载通过立杆处节点直接传给水平梁架,所以水平梁架的构造要求是:采用型钢或钢管制作成定型桁架,节点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禁止用扣件连接),水平梁架节点的各杆件轴线应汇交于一点;里外两片水平梁架应有横杆、斜杆,以形成空间格构的受力效果;当水平梁架采用定型桁架构件不能连续设置时,两片水平梁架之间可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进行连接,但其长度不得大于2米。

3、竖向主框架

竖向主框架位于水平梁架两端支承点处,沿架体全高竖向设置,可做成片式框架或格构式框架,其平面与外墙面相垂直。主框架一侧同水平梁架及架体连接,承接水平梁架传来的荷载,另一侧与附着支撑连接,把水平梁架的荷载和脚手架坠落时的冲击荷载,通过附着支

撑把荷载传给工程结构。由于主框架采用了刚性框架且直接附着在工程结构上,从而使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得到保证。又因导轨直接设置在主框架上,所以脚手架沿导轨升降也是稳定可靠的。

4、附着支撑

附着支撑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主要承载传力装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过程中,是依靠附着支撑附着于工程结构上来实现其稳定的。附着支撑的设计及构造形式,应适应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连接要求,特殊部位应单独设计构造形式。附着支撑结构当采用普通穿墙螺栓与工程结构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不少于3丝,垫板尺寸应按设计计算要求,且不得小于80mm*80mm* 8mm。采用穿墙螺栓锚固时,宜采用二根螺栓,当附着点采用单根螺栓时,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在升降工况下,必须确保每一主框架一侧至少有两处以上与工程结构连接的附着支撑。

5、升降装置

升降装置包括动力设备和同步装置,同步装置依靠动力设备而发挥作用。目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动力设备主要有四种:手拉葫芦、电动葫芦、液压千斤顶及卷扬机。

同步装置的作用是脚手架在升降过程中,保证各机位保持同步升降,当其中一台机位超过规定的数值时,即切断脚手架升降动力源停止工作,避免发生超载事故。同步装置应以同时实现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荷载监控的双控方法来保证架体升降的同步性,且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升降差监控时,相邻吊点同步差不大于30mm,整体同步差不大于80mm。荷载监控时,当各吊点最大荷载达到设备额定荷载80%时报警,自动切断动力源,避免发生事故。

6、安全装置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包括防倾、防坠装置。

(1)设置防倾覆装置的目的是控制脚手架在升降过程中的倾斜度和晃动的程度,架体在前后、左右两个方向的倾斜均可不超过30mm。防倾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在架体升降过程中始终保持水平约束,确保升降状态的稳定性。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撑或工程结构应用螺栓连接;防倾装置的导向间隙应小于5mm;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位于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二处,并且其最上和最下一个防倾覆支承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2.8米或架体全高的1/4。

(2)设置防坠装置的目的是为防止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发生附着支撑、吊杆(绳)等意外故障造成的脚手架坠落事故,当脚手架意外坠落时,能及时牢靠地将架体卡住,以确保安

全。《暂行规定》要求:

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其制动距离:对于整体式升降脚手架不大于80mm,对于单片式升降脚手架不大于150mm;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撑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对防坠装置可靠性必须提供专业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以验证其可靠及抗疲劳性能。

7、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外立面必须用密目安全网、钢板网两道围护;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满铺脚手板,与建筑物墙面之间设置可翻转的脚手板,进行全封闭,在脚手板的下面应采用安全网兜底;作业层架体外侧设置1.2m防护栏杆和180mm挡脚板;

8、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陕西中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汉都新苑项目监理部 2014年11月18日

第三篇: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建筑施工大型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以及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 大型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在20米以上的组装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0米的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米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的满堂红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3 职责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大型脚手架方案的审批及验收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1.2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4.1.3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4.1.4 搭拆脚手架时,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4.1.5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脚手架拆除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的拆除,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再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架倾倒,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拆脚手架杆件,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拆纵向水平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向下传递,严禁向下抛掷。

4.1.5.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1.5.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1.5.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

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4.1.6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1.7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4.1.8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4.1.8.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4.1.8.2 连墙件。

4.1.9 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拆作业的方案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4.1.10 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钢管上严禁打孔。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3)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4.1.10.2 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1995)的规定;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1.10.3 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30~25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质量不宜超过30kg,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4.1.10.4 脚手架上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不得大于10㎝,必须使用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

2)20m以上的建筑每隔4层(10m)要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外边沿要明显高于内边沿50~60cm。20m以上建筑施工的安全网一律用组合钢管角架挑支,用钢丝绳绷拉,其外沿要高于内口,并尽量绷直,内口要与建筑锁牢。 4.1.11.1 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 2)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6)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立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7)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定期检查。

8)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4.2.1 安装、使用和拆卸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培训任何人(含架子工)严禁从事此操作。

4.2.2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究安装方法,明确岗位责任。必须设专人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同意人员操作。

4.2.3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2.4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4.2.5 升降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升降作业程序;严格控制并确保架子的荷载;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严禁任何人(含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

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2.6 升降脚手架过程中,架体下方严禁有人进入,设置安全警戒区,并派人负责监护。 4.2.7 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升降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许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4.2.8 架体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进行附着固定。在架体没有完成固定前,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下班。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逐项进行点检,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4.2.9 严禁利用架体吊运物料和拉接吊装缆绳(索);不准在架体上推车,不准任意拆卸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4.2.10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1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4.2.10.2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4.2.10.3 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装置。 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4.2.11 架体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每半月进行检查维修保养1次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异常,立即解决,严禁带病使用。

4.2.1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2.13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规定要求执行,拆卸时必须按顺序先搭后拆、先上后下,先拆附件、后拆架体,必须有预防人员、物体坠落等措施,严禁向下抛扔物料。

4.2.14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

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4.2.15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 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 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4.2.15.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组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水平梁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撑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小于15mm。

4.2.16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 4.2.17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出现意外情况,工地应先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2.17.1 沿升降式脚手架范围设隔离区。

4.2.17.2 在结构外墙柱、窗口等处用插口架搭设方法迅速加固升降式脚手架。 4.2.17.3 立即通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出租单位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提出解决方案。 4.3 悬挑式脚手架

4.3.1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须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3.2 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管理: 4.3.2.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2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4.3.2.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3.2.4 悬挑式脚手架的底部,必须采取防止人和物体的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3.2.5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4.3.2.6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

4.3.2.7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4.3.2.8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4.3.2.9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4.3.2.10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4.3.2.11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4.3.2.12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细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4.3.2.13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3.2.1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4.3.3 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4.3.3.2 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4.3.3.3 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置纵向水平杆。

4.3.3.4 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4.3.4 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4.3.4.2 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4.3.5 悬挑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

4.3.5.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4.3.5.2 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4.3.5.3 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验收表应注明验收项目名称;悬挑梁或悬挑结构的预埋件验收,应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表》进行验收。

4.3.5.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4.3.5.5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4.3.6 悬挑式脚手架的拆卸管理:

4.3.6.1 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4.3.6.2 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4.3.6.3 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4.3.6.4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3.6.5 悬挑架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

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4.4 吊篮式脚手架

4.4.1 吊篮搭设构造必须遵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组装或拆除时,应3人配合操作,严格按搭设程序作业,任何人不允许改变方案。

4.4.2 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吊篮上的作业人员和材料要对称分布,不得集中在一头,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 4.4.3 严禁人员攀登和乘坐吊篮上下。

4.4.4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4.4.4.2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以0.8~1m为宜。单层吊篮高度以2m,双层吊篮高度以3.8m为宜。用钢管为立杆的吊篮,立杆间距不得超过2.5m,单层吊篮至少设三道横杆,双层吊篮至少设五道横杆。

4.4.4.3 吊篮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并与横向水平杆固定牢,横向水平杆的间距可根据脚手板厚度而定,一般以0.5~1m为宜。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4.4.4.4 吊篮作业层外排和两端小面均应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封严,锁死下角,里侧应设护身栏。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4.4.5 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 。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4.4.4.6 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安装挑梁时,应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在建筑物内外的两端应用杉槁或钢管连接牢固,成为整体,阳台部位的挑梁在挑出部分的顶端要加斜撑抱桩,斜撑下要加垫板,并且将受力的阳台板和以下的两层阳台板设立柱加固。挑梁与挑梁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4.5 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4.4.5.2 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4.4.5.3 升降吊篮的手板葫芦应用3t以上的专用配套的钢丝绳。使用倒链应用2t以上的,承

重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2.5mm,绳卡不得少于3个,严禁使用有接头钢丝绳。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

4.4.5.4 以手搬葫芦为吊具的吊篮,钢丝绳穿好后,必须将保险板把卸掉,系牢保险绳或安全锁,并将吊篮与建筑物拉牢。

4.4.6 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1 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4.4.6.2 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4.4.6.3 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4.6.4 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4.4.6.5 承重钢丝绳与挑梁联接必须牢靠,并应有预防钢丝绳受剪的保护措施和脱离挑梁的措施。

4.4.6.6 以钢管组装的吊篮大、小面均需设戗,以焊接预制框架组装的吊篮,长度超过3m的大面要设戗。

4.4.6.7 吊篮里侧距建筑物100mm为宜,两吊篮之间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两个吊篮接头处应与窗口、阳台作业面错开。

4.4.7 升降吊篮时,必须同时摇动所有手搬葫芦或拉动倒链,各吊点必须同时升降,保持吊篮平衡。吊篮升降时不要碰撞建筑物,特别是阳台、窗户等部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动吊篮,防止吊篮挂碰建筑物。

4.4.8 双层吊篮要设爬梯,留出活动盖板,以便人员上下。

4.4.9 吊篮组装、升降、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4.10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4.4.11 吊篮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吊篮防护、保险、挑梁、手搬葫芦、倒链和吊索等,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4.4.12 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 4.5 满堂红脚手架

4.5.1 承重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的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顺水杆)每步间距离不得大于1.4m。檩杆间距不得超过750mm。脚手板应铺严、铺齐。立杆底部必须夯实,垫通板。

4.5.2 装修用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得超过2m。靠墙的立杆应距墙面500~600mm,纵向水平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7m,檩杆间距不得大于1m。搭设高度在6m以内的,可花铺脚手板,两块板之间间距应小于200mm,板头必须用12号铁丝绑牢。搭设高度超过6m

时,必须满铺脚手板。

4.5.3 满堂红脚手架四角必须设抱角戗,戗杆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中间每四排立杆应搭设一个剪刀撑,一直到顶。每隔两步,横向相隔4根立杆必须设一道拉杆。

4.5.4 封顶架子立杆,封顶处应设双扣件,不得露出杆头。运料应预留井口,井口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并加固定盖板,下方搭设防护棚,上人孔洞口处应设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0mm。

5 记录

5.1 脚手架方案及审批记录 5.2 脚手架日常检查记录

6 附则

5.1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中交建安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检查管理措施及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部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项目部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0m,如超出20m需专家论证方案方可进行搭设。

第二条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符合《建筑施工检查标准》(JGJ59-2011)。

第四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五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六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七条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八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九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一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三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出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四条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不小于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七条 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十八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十九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 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方案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 安装中分阶段进行对旁站监督。

3 对施工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督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方案备案进行监督。

2 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装及拆卸工程进行抽查监督。

本规定自悬挑脚手架搭设之日起执行。

20xx年x月x日

第五篇: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细则

沪建安质监(2002)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对悬挑式脚手架的技术要求,完善本市施工现场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管理,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悬挑脚手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安全管理细则。

一、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在搭设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施工图指导施工。

2.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悬挑梁应采用型钢。 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 CGBJ17-88) 。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CJGJ130-2001)。

3.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 ,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4.钢丝绳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

5.悬挑式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计算书须经企业技术领导审核批准。

6.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其施工方案及计算书须经发包单位技术复审。

二、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悬挑式脚手架的底部,必须采取防止人和物体的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5.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三、悬挑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

1、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 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入员签名留档保存。

3、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验收表应采用"安保体系63特殊脚手架 搭设验收单"并注明验收项目名称:悬挑梁或悬挑结构的预埋件验 收,应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表"进行验收(作为"安保体系6 - 3特殊脚手架搭设验收单"的附件)。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 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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