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论文范文

2022-05-10

小编精心整理了《版权保护论文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

第一篇:版权保护论文范文

媒体版权保护策略

媒体兼具权利人与传播者的属性,要注意保持好尊重、保护版权与加强传播的平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这是当前版权经营的方向与出路。

“今日头条”事件不是孤立的,“剑网2014”行动,快播盗版被重罚2.6亿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表版权声明等,都说明国家和各媒体对版权问题日益重视。

版权:媒体之魂

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版权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传统媒体,内容的生产要经过记者采写、编辑、校对、主编审核,再到排版印刷、发行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媒体工作者也会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作品质量是媒体的生命力,版权是媒体首要的无形资产。从国家层面来说,版权保护是对创新的保护,关系着文化事业的繁荣。

媒体的版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而将媒体视为作者,从而享有著作财产权。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最主要的权利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特殊的情形下,可能还涉及翻译权等演绎权。如果将“版权”视为一个广义概念,媒体享有的权利远不止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这是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获得的独占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报纸杂志等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节目信号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等等。这些都可被称为“媒体的版权”。

就狭义的版权来说,一般而言,需要版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当前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新闻作品要不要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所谓单纯事实消息,是只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基本要素的客观事实陈述。而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一定是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情感、思考和个性化语言表达,如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论等。这些文笔流畅、夹叙夹议的独创性新闻,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对于一些新闻原创的配图、插画、照片,甚至是版面设计等,只要具有独创性,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媒体要进行版权经营,就必须充分了解自身的版权状况,并有区别地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和经营。

媒体版权保护的出路

相对于技术发展,法律总是有滞后性。立法上在海量授权、互联网转载等方面尚无突破,不管技术如何发展,仍需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未经许可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一直是版权领域普遍的侵权现象。一些不法网络平台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迎合网民的免费需求进行侵权,侵权成本极低,又常把“避风港原則”作为免责挡箭牌,增加了版权维权的难度。而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则进一步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使版权的权利形态更加复杂化,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等更加难以认定。在面对侵权的时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都应该有所作为,但现阶段,这些组织的力量还比较弱小,许多机制尚不完善,只能发挥有限作用。

媒体保护版权,核心是提高权利意识,并积极采取防守和进攻的措施,大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用力”:

第一,练好内功,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管理能力

媒体在版权管理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架构,才能保证版权管理没有漏洞。大体而言,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权归属的管理工作,明确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对记者、编辑、美术编辑等人员创作成果版权归属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媒体与内部人员的版权纠纷。另外,要对内部人员进行版权培训,在审稿时进行版权审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袭等;修改稿件不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权等。媒体对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对外授权环节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权范围,擅自使用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媒体应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对以上事项进行统筹管理,结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门分工制定版权管理制度,梳理媒体核心的版权资源,并建立相关的侵权监测机制等。

第二,注重防守,加强媒体对作品的控制能力

传统媒体应该善用“权利标识”,可通过发布通知等方式,声明对自己的作品的控制。也可以在文末注明“××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文字,作为一种权利声明。传统媒体还应积极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在自己网站和APP上进行技术保护,设立防止恶意抓取协议文件,防止他人对文章进行肆意复制。媒体可以利用一些新兴的版权跟踪技术,如电子签名、时间戳、自动版权认证系统等,对作品的传播进行追踪和控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第三,及时出击,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维权能力

媒体在建立版权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机构或与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及时了解侵权状况,确定合理的维权方式,如警告、谈判等。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还可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集体维权。

媒体进行版权保护,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增强版权意识。今年3月,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了《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声明内容,正是《著作权法》中应有之义:保护好媒体自身和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是在互联网时代,也应当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遭遇侵权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已经成为媒体的实践。媒体保护版权,可以联合起来,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今年6月,中国报业协会发布了一份倡议书,重申了报纸出版的版权立场。中国报协拟成立“中国传统媒体维护版权联盟”、“中国传媒网络安全联盟”,同时也欢迎新媒体加入,希望积极运用报业版权,推动报纸出版单位与网站、手机等传播载体开展版权合作,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报纸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拒斥还是拥抱:传统媒体的数字化转身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其核心资产都是内容,区别仅仅在于传播渠道和方式的差别。因此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面临的核心任务都是版权运营的问题。版权运营,除了对权利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运用。传统媒体专注于深度报道,提供优质的版权内容生产。作为传统媒体的强项,长篇的深度报道、新闻追踪、本地新闻速递等内容,似乎更适合保留在纸质的媒体上供人慢慢品读,或者在网站上进行放置,便于读者保存和日后参考。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应善于使用新的传播技术,比如自己设立网站、APP,设立适合移动阅读的WAP网站,加大自身内容的传播力度。

而新媒体对传统发行渠道的冲击,直接影响着传统媒体的盈利。传统媒体必然要与新媒体进行合作,将后者的平台纳入到自己的发行渠道中,并保留自己的广告位,新媒体也可从中获利,争取双赢。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转型,不是仅仅将版权内容搬运到自己或合作方的网站、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上。传统媒体不缺乏好的内容,要在当下进行版权运营,关键是观念的转变,即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是对碎片化时间的利用,因此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如果放置过多的深度报道、毫无重点的海量信息,可能会严重影响用户的阅读体验。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小而精”的专题文章、可视化新闻、品牌媒体的独家解读文章甚至“标题党”等都能吸引眼球。技术上,采取精心设置的搜索功能和标签工具,快速定位到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并运用算法、大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阅读习惯进行个性化记忆,设定用户独有的阅读模式。定期进行线上线下的互动,如抽奖、体验等,增强用户体验,提高媒体品牌曝光度。对某一个话题的深度探讨,在移动互联网下可不拘泥于文字形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及时交流的特性,与用户直接交流,提高用户的参与感。在这种运营方式下,版权不仅有文字这种表达形式,还有视频、音频,并通过衍生品的开发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移动互联网平台颠覆了传统媒体引以为傲的发行渠道,这其中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必然比传统的广告合作模式和薪酬制度更加多元。

结 语

以历史的视角观察,传播技术的变迁史就是版权制度的发展史。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这就驱动了版权的权利扩张。

今天版权的传播行为,涉及两个主体和三种利益,即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传播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主要为保护权利人而设,确认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是其首要任务,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但文化离不开传播,作者独享其成并不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又需要给公共领域留存一定空间,使社会公众能充分接近作品。因此,著作权法需要维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应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基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價值首先在于确认作者的私权利,在其保障的多重利益结构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是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石。

媒体兼具权利人与传播者的属性,要特别注意保持好尊重、保护版权与加强传播的平衡,创作优质的版权内容,通过强有力的信息传播手段最大限度地进行传播,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这是当前媒体版权经营的方向与出路。

(作者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傅钢

第二篇: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

[摘 要]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2}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应当受版权法保护

(一)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弊端

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该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我国自1985起就已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与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是极不相称的。服装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且生命周期不长。根据现行专利制度,一件服装创作完成之后,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经过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公告乃至最终授权等一系列漫长而繁琐的程序,即使申请人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内又存在着服装过时滞销的风险,更不用说存在着未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审批服装被侵权的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准备专利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等成本问题了。

(二)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服装设计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两个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达到了版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就应当受到其保护。对于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对于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服装设计,是完全具备独创性的作品要件的。至于可复制性则有些复杂,因为这牵涉到作为服装设计作品的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属于复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复制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4}笔者也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设计者绘制服装设计图的目的和服装设计图的价值都体现在如何将设计图上的服装转变为现实的服装,服装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应属于复制,属于版权人权利的范围。总之,服装设计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思想表达形式,是符合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的。

(三)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优越性

从对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设计是不够的,从版权角度寻求保护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即利用版权保护服装设计作品有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权利自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毋须办理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因此获得的保护成本相对较低且十分方便,符合商人对利益和权利稳定性的追求;二是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能把流行一时的服装设计直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三是带给了服装设计者更大的创作空间和更低的创作成本——由于版权法并不排斥独立的创作,服装设计者不必在创作前查阅大量知识产权资料以确认自己的设计会不会侵权。

二、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现状

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双重保护模式。在法国,即使是已经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的条件,也受版权法保护。1902年颁布的法国版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法保护。{5}西班牙也采用这种模式。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作者的权利与作品可能具有工业产权是相容的”。{6}第二种是以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纳入实用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保护模式。《德国著作权法典》试图把所有的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都纳入到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内。{7}在德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4项),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当然,上述工艺产品必须满足艺术作品全部前提条件。{8}俄罗斯法律将服装作品纳入“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范围给予著作权保护。俄罗斯1993年《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是……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但服装本身却被排斥在版权客体之外。因而,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服装设计作品是处于尴尬境地的。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已有部分法院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如在“秦某诉马某侵犯版权纠纷案”{10}中,法院就认为秦某设计制作的舞台服装和设计草图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1}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纯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双方各自设计的“服装作品”是利用服装形式语言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则认为服装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法院们对服装设计的作品类型并未达成共识,但至少都认为具有艺术内涵的服装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这应该是我国版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三、对服装设计作品的定位

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中,面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服装设计作品定性的困惑,我们需要先明确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定位。

(一)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关系

对于二者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美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但笔者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该定义可见,“有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才是其关键所在,美术作品并未对“实用性”提出要求,因而允许作者采用虚构或夸张等手法来尽情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作者创作的自由度很高。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殊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对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12}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表达必须服从于产品实用性的要求,创作的自由度相对美术作品就低了很多。因而,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还认定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即不能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

(二)服装设计是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性、功能性与美感设计的完美结合早已成为现代服装设计的理念之一,而且服装设计的艺术性以实用性为前提,即在服装上的艺术创作必须以实用功能为载体,实用艺术作品体现的是艺术性表达和产品实用功能的浑然一体。因此,服装设计作品应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四、对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模式的探寻

西方发达国家对服装设计采用的法律保护模式都是基于自身的国情考虑,我国不能全盘吸收,毕竟这些国家服装设计产业都很发达且拥有众多著名品牌,而我国的服装产业相对落后且知名品牌不多,在对服装设计作品定位进行分析后,面对其他国家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和本土服装产业的情况,我国在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方面又应当何去何从呢?

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的双重保护。对此,设计者可以根据其设计成果,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保护的方式。对于功能性强但时效性不强的服装设计以及作为品牌标志的代表性服装设计,如Crocs的“洞洞鞋”,Channel套装等,这些服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功能或品牌效应,其本身的款式、图案以及色彩变化很小,对于权利人而言,比版权更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的外观专利更能使其获利,因而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更为合适。而对于一些经济实用价值不大而单纯表现美学创意的服装设计如概念型服装等用版权保护足矣,申请外观专利反而不利于保护设计者的权利。

但如果倚重版权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则要相应的对我国《著作权法》做出修改,不仅对服装设计图进行保护,还应当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其保护的范畴内并将服装设计定位为实用艺术作品。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实用艺术作品都能顺理成章的获得版权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物质存在决定了物质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可感知形式,但非所有的产品均具有“艺术性”。国际上和国内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可纳入版权的对象为与实用性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艺术性是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同样的,对于服装设计而言,其能否获得版权的保护的标准也应当是其是否具有艺术性,是否凝结了设计者独特的理念和思维。不过,如何衡量一件普通的服装是否具有艺术性,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试图在艺术性与非艺术性之间画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只有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官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才能进行较为准确的认定。

五、结语

服装设计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对服装的创新源于内心对美的追求,因而不管是否受保护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然而,包括版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必将激励服装设计创作,促进更多优秀的服装设计作品诞生,因而给予服装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而针对我国当前国情,将服装本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中,形成对服装设计作品提供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保护模式,将为我国服装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促进我国服装产业的整体提升。

注释

{1}HOWARD C. ANAWALT, IP STRATEG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NNING, ACCESS AND PROTECTION § 1:1 (West 2012)。

{2}余强著:《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刘玉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资料来源: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访问时间:2014-01-05。

{4}《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5}《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域解决》,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huanliquan/20111026114169.html,访问时间:2014-01

-05。

{6}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

{7}[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8}[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9}“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Russia” .Article 7(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1. 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works of painting and sculpture, graphic and design works, cartoon strips and other works of figurative art。

{10}孙南申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8页。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12}刘剑文著:《 TRIPs 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作者简介]张文娟(1989-),硕士研究生,就读于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张文娟

第三篇:网络文学与版权保护

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腾飞,其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图/视觉中国)

近日,由郭麒麟、宋轶主演的电视剧《赘婿》的热度不断升高。2月底,该电视剧在其播放平台的站内热度一度达到9900,总播放量超3亿。《赘婿》的火爆,是网络文学大IP开发与影视改编的珠联璧合,也是我国网络文学行业繁荣发展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斷普及,我国网络文学迅速发展,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和营收规模持续扩大,网络文学行业发展路径更加清晰,涌现出了不少网文IP影视化、动漫化及海外传播的优秀范本。但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腾飞,其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中国网文走过20年

1998年,中国的网络文学初试啼声。这一年,蔡智恒的《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在BBS上发布,我国网络文学的“开山之作”由此诞生。随后,全球华文地区掀起“痞子蔡”热潮:小说一经线下出版就引发哄抢,几万册很快销售一空;路金波受“痞子蔡”的影响创作了《迷失在网络中的爱情》;“如果把整个太平洋的水倒出,也浇不熄我对你爱情的火。整个太平洋的水全部倒得出吗?不行。所以我并不爱你”一夜之间成为金句;“痞子蔡”和“轻舞飞扬”的爱情故事成为中国互联网“原住民”的青春记忆……

如果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是开端,那么曾经的华语文学门户网站“榕树下”则将中国的网络文学推向了新的高度。

“榕树下”创办于1997年,是国内成立最早的一批文学类网站,一度成为全球最大的原创文学作品稿件库之一,曾凝聚起安妮宝贝、韩寒、慕容雪村、邢育森、蔡骏等一批在网络文学界极具影响力的作家。其中的安妮宝贝,自1998年起就先后在网上发表《告别薇安》《七年》《七月和安生》等作品,凭借新一代都市小说成名。安妮宝贝以都市生活为幕布,将对于城市、感情和人生的种种感受诉诸笔下,引发无数都市青年男女的共鸣。2000年,她的第一本短篇小说集《告别薇安》出版,很快就卖出几十万本,成为当时最为红火的“畅销作家”。同时,有了“榕树下”探路,当时一批中小型原创文学网站也陆续转入公司化运营,网络文学由此进入“快车道”。

2000年之后,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草根创作者跃跃欲试,读者也渴望看到更多样、更丰富的作品。天涯社区便承载了创作者、阅读者和粉丝们的热烈需求。大量的草根写作者聚集到这个平台上,开创了历史演义、盗墓悬疑、玄幻武侠等网络原创流派。天涯社区一度被人称为“IP富矿”,《鬼吹灯》系列、《盗墓笔记》系列作品在日后都经过影视改编产生了较大影响力。天涯社区成功的背后,是良好的社区生态和持衡专一发展的社区形态,这里的作品通过作者与读者间的不断互动完成沉淀及开放式生长。

如果说天涯社区是助推器,那么起点中文网、红袖添香网、晋江原创网等网站的诞生,则让中国的网络文学一路引吭高歌。2003年以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开始实行按章付费为核心的VIP制度,付费阅读、网络作家职业化、用户激励机制等成为中国网络文学独特的商业模式。

之后,盛大网络收购起点中文网等网站,还有一批网站通过重组等方式形成了门户网站群,网络文学进入集约化发展模式。2010年之后,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网络阅读从PC端转战手机端,中国的网络文学随之进入了“读屏时代”。随后的十年里,中国网络文学产业掀起了“夺屏大战”,阅文集团、掌阅等企业上市,资本市场潜力不断释放,中国网络文学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成熟。

1998年至今,中国的网络文学已走过20余年。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文学创作者超过千万人,其中签约作家70余万人,读者人数超过4.5亿,网络文学作品已达2600万部。网络文学已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龙头和源泉,全国影视、游戏、动漫八成的改编源头来自于此。

网络文学界专家白桦表示,从20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网络文学的创作活跃性、产品衍生性及影响上的辐射力,都远远超越了人们的预想。现在来看,中国网络文学仍然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从趋势上看,以数量疯长为特色的时期已经过去,今后要以质量的不断提升为目标,使网络文学以更多的好作品拓展市场,服务受众。

IP开发和网文“出海”

很多业内人士对中国的网络文学抱有较高的期待,他们认为网络文学是一个充满着成长性和可能性的领域。而IP开发和网文“出海”,让这种成长性和可能性不断显现。

IP,即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超级IP除了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更能以其文化感染力促进文化创新发展。中国网络文学的IP开发热始于2011年,以《甄嬛传》等为代表的作品被成功改编成影视作品,网络文学也确立了全版权IP运营的新模式。2017年,首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举办,促进了网络文学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让网络文学同影视、音乐、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实现深度融合。

网文“出海”,即中国网络文学的海外传播。2017年,阅文集团“起点国际”上线,中国网络文学商业网站国际平台正式开启。这时,中国网络文学已经与美国好莱坞电影、韩国影视剧、日本动漫并列为世界四大流行文化形态。《2020网络文学出海发展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国内向海外输出网络文学作品1万余部,覆盖4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全职高手》《琅琊榜》《无证之罪》等的IP改编受到全球粉丝的热捧。

随着IP开发和网文“出海”,中国网络文学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到来。但对于网络文学而言,版权保护始终具有一定的难度。全面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版权保护,这样的呼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

版权保护势在必行

中国的网络文学从初试啼声到引吭高歌,从一叶扁舟成为一艘巨轮,但盗版问题却成为网络文学发展的绊脚石。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网络文学”和“盗版”,跳转出的案件达91件。记者还发现,2013年仅为1件,而2020年就达到了45件,该类案件的数量正逐年上升。加强对版权的监管、维护版权秩序,对建立和谐的网络文学生态极为必要。同时,网络文学正与影视、动漫、游戏等行业携手前行,“出海”规模也不断加大,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保护。

“十三五”期间,《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也先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印發《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版权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侵权盗版案件1.3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000万件,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以及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环境保障。虽然我国已经在不断提高对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但要做的还有很多。

一是要完善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出台与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的专门法律,也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内容,使版权保护更加有法可依。同时,立法过程中也要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完善,制定更为详细、准确的法律条文,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面,遏制侵权的“擦边球”行为。

二是要加强对版权行为的监管。不断健全版权执法监管体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并对盗版行为从重从严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加强执法协作联动,各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建立重要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开展集群办案。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加强对盗版行为的侦查和监管,建立“黑白名单”,将有盗版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划到黑名单中,对重点保护的网络文学作品划到白名单中,并将相关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意识。记者注意到,有部分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甚至习惯阅读相关盗版内容。可以结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以重大版权事件为契机,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的网络媒体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网民版权意识的培养,让版权保护意识更深入人心。

作者:张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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