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食品安全制度

2022-11-19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药监局食品安全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药监局食品安全制度

食药监局完善七项制度强化食品药品日常监管

为适应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顺利履行新的职责,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临沂市局紧紧抓住生产经营企业首付责任和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两条主线,健全完善七项制度,强化食品药品日常监管。

在生产经营企业首付责任层面。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质量公开承诺制。要求企业向社会作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的承诺,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严把源头关。二是建立完善标签标识规定。要求企业认真执行食品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法定要求,严格标识原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食用注意事项等内容,同时保证食品药品标签标识清楚、真实。三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售出的产品要具有可追溯性,发生问题能及时召回。

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层面。一是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乡镇监管所组建成立后,要以乡镇为网格,实行以网定格,以格定责,以责定人,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个人、将监管触角延伸到每一个门店,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监管网络。二是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日常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最大量、最基础的工作,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效能的可靠前提,要加强日常巡查的针对性,了解掌握巡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巡查的情况,并汇总存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整改,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三是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完善食品质量追溯制度,重点把肉制品、乳制品纳入信息化监管,做到过程有记录、流向可查询,实现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全过程可追溯。四是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分级评价、责任追究和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对查处的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提高失信成本,让企业真正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第二篇:药监局卫生制度

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根据金口街食品药品监督所一行于2016年6月15日来我食堂进行了全面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并提出了宝贵的批评整改意见。我食堂对此高度重视并于当天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对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现按照金口街食品药品监督所《卫生监督检查意见书》所列的整改项目逐条落实。 现将我食堂整改方案汇报如下:

1.所有从业人员已按要求办理健康培训证明,并全部悬挂于公示栏。以后凡是新进员工必须在持证上岗。 2.关于食品留样:

①我们已经安排专用的食品留样柜进行每餐每个品类的食品留样并登记留样时间。

②我们已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制定了专门的食品留样制度(附后),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3.关于消毒记录:

①我们已经领取消毒记录本确保每天的餐具消毒记录登记。 ②根据《食品药品安全法规》要求,我们已制定了各项餐具的清洗流程和消毒步骤(附后),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③我们已经在餐具清洗和消毒区域张贴了明显的各类相关标识并严格按标识位置操作。

4.我食堂已从食品供货商处收集了动物流通证明和动物免疫证明及

工商执照复印件并保留每此购货的进货单据。 5.根据本次检查的关于储藏间的卫生不达标:

①我们已对员工严格要求,每天一次清扫,一周两次大清扫,保证每天的干净整洁卫生。

②所有食品和调料离地不低于30cm,粮食类离地离墙高于30cm。 ③做好防止老鼠`虫子`蟑螂进入的工作。

6.我们已按规定将初加工间和清洗间张贴了生熟分开标识,并按标示的位置进行各项食品初加工操作。

7.按照贵所检查人员要求我们已经将食堂大厅安装了6支蚊蝇诱灭灯,并要求食堂每一位员工做好蚊蝇的防范和杀灭工作,保证进餐区域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以上1-6条我们已经整改到位,第7条正在布线,一周内可以到位。

非常感谢贵所领导对我食堂的工作指导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了我食堂卫生管理的不足和差距,我们将以此作为提高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良好契机,通过卫生整改工作强化各人员的卫生意识,形成良好的卫生管理规范。再此对金口街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的工作指示再次表示感谢,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的得到贵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食堂将在贵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把食品和卫生的工作做的更好!

武汉联明汽车包装有限公司职工食堂

2016年7月5日

第三篇:药监局内部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领导讲清原因。

2、作息时间及季节性变更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必要时可根据我局的具体工作需要做适当地调整。

3.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因事需要请假者,要向负责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补办。

4.办公室应认真统计考勤,将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清楚,月底公布。

5.一月内请事假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发当月奖金。

6.无请假手续者;假冒请假原因,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处理办法执行局有关规定。

7.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列入年底公务员考核内容中。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休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2.工作人员除公体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休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3.请假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各类假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请假;局长请假向办公室通报。请假人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根据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期间不发奖金。�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病假、工伤假�

1、职工因病、伤、残确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疗的,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要减发,其比例按照活津贴的8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工资,劳保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因工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给假7天。如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

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四、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一)节、假日值班�

1、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准时到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完毕,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将值班人员名单及天数统计好。�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公休日加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安排加班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能半天办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时按半天计算,工作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4、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人员要在加班前认真填写“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班人员要将“加班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

5、办公室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要核实本局人员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与考勤相符;真实可靠,不漏报不多报。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6、财务人员月底要认真审核考勤和“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五、劳动纪律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安排。�

(三)职工应积极进取、尽职尽责。不准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许酗酒闹事;如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或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有权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30%,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篇:××药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局机关各分局、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局领导班子及分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二)政策法规:与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四)业务工作: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统计工作:与本局职能相关的监管数据的统计与公开;

(六)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

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的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局保密审查员、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五条 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

密审查小组,明确1名副局长(副调研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科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交流)”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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