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汉语言的论文

2022-05-15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大学汉语言的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本文在综述用博弈论研究语言的不同视角的基础上,探讨了语言博弈观的研究理据和方法,并对其发展趋势做了初步的分析。同时,文章还在Parikh的博弈语用模型框架下通过具体实例分析了该研究范式的特点,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语言博弈观的理解。

第一篇:大学汉语言的论文

论汉语言的翻译

寻根溯源是汉学论著翻译中不可忽视的技术问题之一。汉籍本身浩如烟海,文化内涵又广博精深,海外学者对它的征引宛若随意采撷,典故难寻;对它的解释或体认有时推陈出新,有时又似是而非,因此译文难于处理。所以文化上的,包括汉文人名、中文史料、历史背景的还原就成了首要问题被提了出来。但伴随着这种交流,“汉学论著翻译”作为一种不同以往的翻译的新内容,面临考验,有进一步探索的必要,一些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

因为背景知识准确的掌握不仅包括对史实的确切了解,更需要的是一种文化感,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了解且能心领神会,并运用自如。不止是一个词,一段话的索骥,而应把文化内涵整个地融入行文之中,至此才使译文达到风格上的忠实与流畅。如《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一句原文“Within,the principal palaces were arranged on a northsouth axis……”,原译为“(故宫)各大宫殿按南北向轴心排列”。这容易引起歧异。事实上,原作者不是想强调宫殿的南北对称,或者是要说明所有宫殿都是南北排列。因此译为“重要的宫殿座落在南北向的中轴线上”就更明了。《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原文页100,注9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中国的城乡生活》)著者为Y.K.Leong 和L.K.Tao。此处的原著者显然是中国人名的简写,译者仅译为Y.K.Leong(郎)。笔者作为此书的责编之一先查到《中国的城乡生活》的英文版,著者的全名写成T'ao Li Kung和Liang Yu-kao。又阅读此书的《序言》得知,两人均为留学英国伦敦大学的中国学者,此书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分析中国的社会生活。此书出版之后,T'ao Li Kung回国任教,而Liang Yu-kao则留在英伦。既然.T'ao Li Kung已回到本国,那么《社会科学大辞典》中应该有其一席之地。果然T'ao Li Kung即是中国社会科学家北大著名社会人类学教授陶孟和(陶氏字以行,1888—1960年)的原名“陶履恭”的音译。

江苏版译为:“宋代的常备军,除了‘近卫军’以外,尚有由地方军队和民兵组成的两个编队,但它们一旦融合之后,便告瓦解。”(页92);商务版则译:“宋朝统治时期,除了地方军(厢军)和民兵(乡兵)这两支互相融合而衰亡了的军队以外,还有作为常备军的‘禁军’。把“城隍”译为“城市之神”,“禁军”译为“近卫军”,“地方军队”和“民兵”不说明特指中国传统文献所称的“厢军”和“乡兵”,从行文上还可勉强接受的话,那么把王安石说成是“圣徒”则甚为乖谬了。

过分强调译名的精确度有吹毛求疵之嫌,但中文是不同于西方表音字母文字的一种音、形、义相结合的表意文字,每一个汉字都有固定的含义,通假和转注则有特别的规定。就算在阅读姓氏名称时,出现同音异形的字,也会被认为是指示不同的人物或事物。使用此种与西文截然不同文字的中国人在阅读时也养成了更重视识别文字字形而不是读音的习惯。而且长期以来汉语对外来词的消融力是古今一贯的,并形成了以意译为主或意译与音译杂糅的翻译规律。这种意译法的使用更加强调字符形态与音读对应的确定性和准确度。所以译者采用了不同译名来反映一个人或一件事物,就会误导读者,即翻译时差之毫厘,理解时必然谬以千里。讲求学术规范是提高整体学术水平与扩大学术交流领域和层面的基底。汉学论著翻译作为学术研究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否则就会降低其价值。

不言而喻,优秀的翻译著作应达到翻译与研究的完美结合。因为译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那么他翻译这一领域中的外国著作就会在占有材料和了解新的学术动态方面胜人一筹,得以与原著者并驾齐驱,甚至可以作高屋建瓴的评判。

作者:梁 靓

第二篇:论语言的博弈观

摘要:本文在综述用博弈论研究语言的不同视角的基础上,探讨了语言博弈观的研究理据和方法,并对其发展趋势做了初步的分析。同时,文章还在Parikh的博弈语用模型框架下通过具体实例分析了该研究范式的特点,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语言博弈观的理解。

关键词:博弈论;语言游戏论;语言博弈论;博弈语用学

一、引言

博弈论是由数学家von Neuann和Morgenste于二十世纪初共同创立,后由Nash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它专门研究理性个体之间的相互冲突与合作,即双方或者多方在一维或多维之间做出决策分析,达到均衡解决的结果。一个基本博弈结构包括局中人(player)、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和支付结构(payo structure)。局中人是博弈的参与者,具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特征;策略空间是博弈各方可供选择的策略或行为的集合;支付结构是一个局中人在博弈结束时的效用水平。此外,信息结构也很重要,它能影响所有博弈方的特征和行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是博弈的解,此时任何局中人没有动力单方面改变策略去得到更高的支付。通常情况下所讨论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即局中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协议的博弈。

博弈论不仅是一种知识,更是一种方法论,目前已经广泛用于社会科学的多个分支。本文将首先评述用博弈论研究语言的不同视角,然后在此基础上试图对语言博弈观的研究理据、方法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二、用博弈研究语言的不同视角

博弈论主要用来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选择能够共同影响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或策略的方式。近年来,博弈论在语言学领域的应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20世纪前半期发生的语言转向和随后的语用转向使得语言和语言使用问题成为众多学科研究的焦点。这一趋势起源于哲学,继而延伸到经济学,如经济学家Rubinstein用博弈论最优化选择的常规套路及其它理论来探究语言的性质、形成机制和深化过程。经济学家汪丁丁87也明确指出:在人们的语言行为能够被看成是“博弈”行为的场合下,特定语词的意义可以被认为是由博弈的均衡状态决定的。向明有和夏登山认为博弈论和语用研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主体的理性,因而博弈论同语用学的结合是经济学“语言转向”的必然结果。二是以intikka为代表的语义学家们从博弈语义学角度出发提出语言博弈理论,旨在建立一种语义理论,能用于系统分析或模拟人的认识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三是语用学领域出现了所谓的后Grice时代,语用学家们利用博弈论来解释语言的使用现象,如Lewis、Parikh、van Rooy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意义、解释语言交际的博弈模型。

(一) 语言游戏论

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从服军役和足球比赛中得到启发,提出了语言游戏论,首次用博弈论来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语言游戏论将语言比喻为游戏,从而表明语言的多样性、实践性和多易性等特征:首先,“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不可分离,语言使用是一种活动,是生活形式的一部分。语言的任何一种表达形式所具有的意义都取决于它在语言游戏中的作用,取决于语言使用的语境。其次,“语言游戏”和“意义即用法”密不可分。语言的意义在于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而不是语言的指称。

由上可见,语言游戏论为博弈论在语言中的研究奠定了哲学基础,为日后语言博弈论和博弈语用学的产生和发展指明了研究方向。

(二)语言博弈论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出现了对“语言博弈论”的研究。董明认为,“语言博弈论”就是将博弈论的基本方法和原理引入语言竞争活动的研究。通过将人际交流活动看作是一种竞争性活动,“语言博弈论”可以用来分析在交际对话中使用各种策略(如反诘、辩驳等)从而制胜对手。郭桂春和刘伟伟认为博弈论语义学在语义分析的形式规范性方面引入了语义博弈的心理事实研究,并将参与主体的作用和系统整体的语境思维纳入到语义分析的过程中,同传统语义学研究范式形成了鲜明对比。

芬兰哲学家intikka继承了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词的意义和语言游戏的规则等观点,结合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对其进行了系统化和形式化的表述,创立了博弈语义学,也即许宁云48指的“语言博弈论”。intikka60将语言博弈定义为“寻找且找到的语言博弈”。他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那些具有代表性的、使词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在此基础上,他为量词制定了博弈规则。每个一阶语言公式都同一个二人博弈相对应,博弈的两个对手可称为“自我”和“自然”。自我的目的在于使博弈以一个代入例示的真矩阵告终,自我的对手则企图使博弈的结局是一个假的矩阵。42从数学意义上说,这是一个真正信息完备的博弈理论。

(三)博弈语用学

博弈语用学主要研究交际中语言策略的优化问题。它通过最优化策略方法对语言运用的策略进行分析, 其具体方法是将交际过程进行博弈建模,用数学手段对参与人的行动效用或预期的效用进行计算,进而对各种策略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此预测参与人的最终选择。简言之,博弈语用学采用数理和概率方法,通过对交际过程建构博弈模型,从而计算话语效用和处理策略选择。

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博弈语用学出现了分别以Parikh和van Rooij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研究方向。Allot124认为前者用博弈论考察交际情形,后者则用博弈论考察语言本身,所以Parikh模型不仅是一个博弈语用模型,也是一个交际博弈模型。因此,Parikh模型能够将人类的其它交际行为(如视觉交际、手语交际等)纳入研究范围。相对而言,van Rooij的双向优选论模型则从形式和意义两个维度对话语进行博弈分析,尽管它能够解释诸如级差隐含等语用现象,但是忽略了可以影响话语意义的心理认知因素,从而使得解释力不足。

2 van Rooy的双向优选论模型

和Parikh 将博弈论用来分析语言使用不同,Lewis和van Rooy将理性和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直接应用于语言。van Rooy 研究了两种有不同可能意义的情形和话语,其中一种情况更为突显,具有标记性意义,也更为简单。这个模型存在两个纳什均衡,代表了可能的语言规约。其中纳什均衡N1和orn13的语用努力划分一致:非标记性话语表达非标记性意思,标记性话语表达标记性意思。换句话说,规约性的语言应该尽可能使交际双方付出的努力最小化,这一点同合作原则中的方式准则相一致,但是Grice表明这个结论可以从普通的理性原则推导出来。其具体的博弈矩阵如下表1所示:表1双向优选论模型的支付矩阵MeaningMarkedUnarkedorMarked(Marked,Marked)(0,0)Unarked(0,0)(Unarked,Unarked)

另外一个纳什均衡N2 却与orn原则相反:非标记性话语表达标记性意思,标记性话语表达非标记性意思。van Rooy认为可以通过演化博弈论消去N2。因此,在每个形式-意义组合中,只可能出现(Marked,Marked)和(Unarked,Unarked)这两种情况。它们都是纳什均衡。不可能出现(Unarked,Marked)和(Marked,Unarked)情况,因为此时出现交际错误,双方收益。

三、用博弈论研究语言的优势

我们引入博弈论是因为它为语言研究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首先,博弈论提供了研究语言交际的一个合理框架。语言不仅具有工具属性,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规约。语言的根本功能是交际,这也决定了语言必须要顺应使用者和使用的环境。语言的认知维度就是研究语言如何顺应使用者,而语言的社会维度就是研究语言如何顺应使用环境。语言使用的本质是含有交际目的的信息流,是语言使用者之间的策略互动。而博弈论就是研究关于相互依存情况中的理性行为,相互依存和理性行为是其本质特征。可以说,博弈论是研究语言的一个理想工具。

其次,语言博弈观和以Austin及Grice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分析学派关系密切,在对后者的继承中又有发展。Austin认为意义或用法包含在言语行为之中,这一观点深受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影响,而Parikh则深受Austin的影响。他们都将言语交际看成一种行为,并以此为出发点探求解释话语意义的建构途径。在理论解释力上,博弈论强于以Grice为代表的传统语用学研究路子。因为:第一,两者出发点不同,传统语用学理论专注于说话人,而博弈语用学则专注于整个交际过程;第二,两者研究方向不同,传统语用学理论是单人言语效用最大化研究,而现实生活中的交际并非如此,语言交际本质上是双人或多人相互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简言之,博弈论视阈下的语言交际观是双向的、多层次的,而传统语用学的交际观则是单向的、线性的,没有从交际和说话人意义的策略互动角度进行分析,因而解释力有限。第三,两者理论假设不同,传统语用学理论将语言交际定位为合作行为,但如今却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甚至有学者(如Merin)认为语言交际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抗的或者冲突的。而博弈论的基础是交际主体的“理性人假设”,虽然也强调理性,但是研究范式截然不同,通过对交际过程进行博弈建模,用形式化和量化的手段来考察交际双方的行动策略,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解释力。同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等诸多语用原则相比,博弈论的研究无疑更清晰简洁,而数理逻辑、演绎推理等分析手段也推动了形式语用学的研究。

四、如何从博弈论视角研究语言?

目前来看,对语言交际的博弈分析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语言使用策略的宏观分析,主要是对语言博弈中的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如董明;李明菲、许之所;王达金、王潇;郭卫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博弈建模,对各类语言现象的微观分析,主要涉及到语篇中的消除歧义、确定所指、确定会话隐含等(如Parikh;van Rooy;许宁云;武建国、徐鹰)。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Parikh的交际博弈模型。

Grice认为A的话语θ实际上隐含了一个问题“Where can I get petrol?”(α)。B能够结合θ的明示意义和语境信息推出α。因此,B的回应只能是对α的回答。表面上看,B的回答φ同θ不相关,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相关准则。实际上,B违背相关准则却令A推导出l的会话隐含是p,而p就是B对α的真正的回答。

根据Parikh交际博弈模型,我们可以对交际双方的策略效益赋值。对A而言,p值大于l值,因为会话隐含将帮助A做出行动的决定。通常情况下,会话隐含值一般大于明说意义值。现在将p值设为9,l值设为4,则会话隐含值为。此外,A和B处理信息的成本不尽相同。由于是B说出话语φ,因此B的信息处理成本应高于A。并且由于p是在动态语境中由l推理而来,因此得到p的成本必然大于得到l的成本,处理P的成本要在φ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单位。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会话隐含的博弈模型g(φ),见图1。由于本模型是关于明说意义,所以用u来代表无歧义的话语,其意义为p。此外假定silence不传递任何意义。S代表A想要传递信息l的语境,S是他想要传递p的语境。t是已经说完φ时A想传递l的语境,t是已经说完φ时A想传递p的语境。A知道他想传递的信息,并且知道他现在所处的语境。但是B并不知道这一点。t和t周围的框代表了B的这种不确定性。B判断S的概率为Ρ,S的概率为Ρ。图1会话隐含的博弈模型2

对A、B而言,l的值都为4,双方处理信息φ成本为1。但是B还需要生成话语φ,设该成本为1。因此,B的总成本为2,A的总成本为1。如果产生交际错误,则赋值-2。所有的成本和效用值都是共有信息。另外假设A、B都是风险中性,S和S出现的概率P和P分别为07和03。具体如表2所示。表2会话隐含博弈模型的分值说明分值解释参与人支付l的正确解读效用A、B4p的正确解读效用A、B9错误解读效用A、B-2生成φ成本B-1处理φ成本A、B-1通过l传递会话隐含p的额外成本A、B-1因u比φ复杂,处理u的额外成本A、B-2

(3)当u的意义只有p时

因为生成u和处理u的成本都比φ增加,假定增加的成本为2,则

UA=,UB = 4,效用组合为(,4);

不难看出,(7,6)是唯一帕累托-纳什均衡解,即话语φ的最优解读为p。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的赋值具有任意性,只是为了说明理解会话隐含的过程。人们可以对上述话语的效用和成本赋不同的数值,但是至少经历一系列的假设和推理后,人们会找到某个具备最高效用的组合,也就是整个交际博弈的解。

从上例可见,交际博弈模型从博弈论的视角对语言交际和话语理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分析模式,其优势在于数理分析缜密、哲学基础扎实、计算过程易处理。同以关联理论为代表的认知语用学不同,它通过博弈建模的手段,用概率的方法量化关联,并且将关联同话语的效用相结合,最终将话语理解从关联这样具有强烈概括性的主观抽象概念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认知语用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五、语言博弈观的发展趋势

语言的博弈研究具有跨学科特征。博弈论自身的发展源源不断地为语言博弈研究提供新观点、新思路。笔者认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博弈论的理论基石是“理性人假设”,但在现实中人的行为又往往是不完全理性的或甚至是非理性的,尽管Ben et al 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初步探讨了这个问题,但是仍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如何在语言博弈的研究中容纳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推理能力进行深入的探索。

第二,如何将影响语言使用的社交因素(如社会阶层、参与人的权力关系)和文化因素纳入博弈模型值得我们思考。如果作为交际主体的理性人可以对社会认知因素进行假设的话,那么这些假设的可及性又会是如何?

第三,以Parikh交际博弈模型为代表的博弈研究范式包含大量的数理逻辑推理和量化分析,其关于会话隐含研究的某些结论同关联理论类似10,但关联理论的论述无疑更具效率,而Parikh的模型显得机械、冗长。因此,如何有效结合关联理论从认知语用的角度简化博弈模型值得深思。

此外,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单话轮分析的层面,不一定能反映语言使用的全景,因此有必要将研究范围推进到多话轮乃至语篇层面。

六、结语

本文简要回顾了博弈论在语言研究中的发展历程,并就博弈论的研究现状、研究特点和研究趋势进行了探讨。语言的博弈观经历了从语言游戏论、语言博弈论到博弈语用学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对语言学的研究传统不断地提出了挑战和创新,体现了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博弈论的研究走向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博弈论将在语言研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徐鹰 武建国

第三篇:保险禁反言的法理基础

摘要:保险禁反言制度从起源于英美合同法到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乃至大陆法系保险法并非偶然,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英美对价理论的衰落及自我修正,给禁反言提供了必要的土壤。而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中体现的正义价值和维护交易安全理念又和大陆法系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相契合,为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提供了可能。本文仅从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两个角度探讨保险禁反言的法理基础,并分析其在我们国家适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保险禁反言;最大诚信;公平原则

作者简介:于亚男(1988-),女,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理论研究。

一、历史背景

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合同法体系而言,合同的效力都是一个核心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解决办法是合意,而早期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的运用对价理论。

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案判决中给对价下的定义是: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利,或是他方当事人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可以说严格的对价理论使19世纪的法官们在契约案件中只能充当超然的契约诉讼公断人的角色,他们关注的只是对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满足而不是经济上的满足,契约公正与否也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1]

为了更好的解决契约公正的问题,法官们创造出了禁止反言等判例规则。二战之后,传统对价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已经完全无法满足契约发展的要求,英美两国随即出现了大量采用禁止反言原则确认合同责任的案例,高树案即为一例。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

诚实信用原则由普通法进入保险法之后,首先是出现在海上保险领域。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发现非海上保险同海上保险同样存在问题,于是在Lindenau v.Desborough一案中,法官概括性的指出:“我认为在所有保险中——无论是船舶保险、房屋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实;关键在于某一具体情况客观上是否真正属于重要情况,而不是当事人是否认为它属于重要情况。”Bayley 法官的观点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引导学者研究诚信原则在其他非海上保险中的适用。[2]

(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范围的扩张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意,应当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人们容易想到的是被保险人要遵守诚实信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最大诚信原则也包含着约束保险人的内涵,在最大诚信原则的第一个判例Cater v.Boehm中,Mansfield法官不仅提到了被保险人应当诚信,也提到了保险人应当诚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虽然被放在“告知与陈述”一章之下,但该条“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措辞来表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人民之间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民商事生活中当事人有时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事实进行歪曲或者隐瞒,然后再进行纠正,进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益的行为。这并不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作出许诺的一方不得再作出与其承诺不一致的言行——这一禁止反言的最基本的精神,与现代法所追求正义的价值是一致的。[3]

具体到保险法领域,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拟定,专业性强,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在制定保险条款时会更多考虑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同时,保险合同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果保险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了虚假陈述致使作为相对人的投保方对其陈述或意思表示给予了合理的信赖,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仍容许保险人否认合同的效力,则对投保方而言实属有失公允且不利益维护保险合同关系的稳定。

综上,为了对抗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投保方、达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同时也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险禁反言制度在英美中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应用。

四、结语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它是诚信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典型例证。除我国《保险法》外,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保险法实际上都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只是它们并未在保险法中明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而已。

同时,公平原则不仅是保险业实践的需求,更是保险法对正义的理解,现代社会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理解体现在保险法上就是对保险人抗辩的限制;到1970年《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中指出了保险法上不允许存在不合理利益,换言之,就是对保险禁反言的一种规定。

[ 参 考 文 献 ]

[1]徐彦杰.论我国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之构建——以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3.

[2]肖和保.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6-47.

[3]徐彦杰.论我国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之构建——以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

作者: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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