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2022-05-11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便大力推进银行理财业务,其能够丰富银行的业务运营模式。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资金管理的首要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银行的理财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想要促使银行理财业务继续高效开展,就必须要深入分析年度理财能力,才能够为今后的发展指明道路。

第一篇: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及意义

摘要:2013年,理财业务改革进一步深化,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对该新业务的发展背景、核心要素比较、创新意义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 债务风险 金融创新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代理、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主权,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无论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都使原有理财非标资产业务透明化、标准化,无须再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绕过监管,因此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二)对债券市场将产生正面影响

大家担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可能会分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资金,事实并非如此,工具与计划的推出对于债券市场是利好。第一,从资金端看,理财管理计划的加入增加了债券市场的资金供给,因为理财管理计划除可投资工具外,还可投资其他标准化金融资产,以利于其流动性管理,实际统计结果也表明,理财管理计划目前的资金总量约有40%投资于债券市场。第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的一部分,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增加了其融资来源,有利于企业改善其资产负债情况,提高其对于债券融资的还本付息能力。这正如企业发行除企业债券以外其它的债券一样,最初人们担心,如果企业发行了短融、中票、私募债、定向债务工具,将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有冲击,事实上,其它债务工具的发行,并没有缩减企业债的发行量,反而促进了企业债券发行量的提升,并使其发行更加规范化。从这一点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创举。

作者:周文渊

第二篇:基于年度理财能力的银行理财发展探究

[摘 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便大力推进银行理财业务,其能够丰富银行的业务运营模式。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资金管理的首要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银行的理财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想要促使银行理财业务继续高效开展,就必须要深入分析年度理财能力,才能够为今后的发展指明道路。基于此,文章针对年度理财能力展开分析,并将其视为切入点,同实际状况相连,提出银行理财未来发展的关键对策,从而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理财能力;银行;理财发展

当前,我国银行理财风险案件频发,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关注,给银行日常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与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机遇。由此可见,银行必须要对年度理财能力展开分析,才能够提出针对性、专业性的发展策略,在提升理财收益的同时,推动银行长远、稳健的发展。

1 年度理财能力分析

通过投资的角度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主要存在两大利好信息:其一,能够对股票直接投资。现在推行的监管政策中,规定银行的公募理财必须要通过基金的形式进入股市,能够进一步扩张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收益的可能性增加。其二,能夠拓宽将理财的销售渠道。通常而言,投资人员在以往的传统模式下,只能直接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投资人员还可以通过银保监会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为银行拓宽客户广度带来一定的帮助。

通过销售的角度来看,银行同样也得到更为宽松的要求。首先,在推行公募理财产品期间,不需要再设置销售起点门槛。对于单一公募理财产品来讲,需要将销售的起点设置为10000元人民币,而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银行几乎不需要再设置起售金额,这便意味着即使资金低于10000元人民币,同样也可以开展投资[1]。其次,在投资的方式方面,更是变得越发便捷,不再强制要求面签环节。以往为了对投资人员进行保护,相关政策要求投资人员在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期间,必须要前往网点柜台进行面签,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只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评估测试,便可以投资相应理财产品,能够提升投资人员购买理财产品的方便性、快捷性。最后,银行可以将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作为依据,从而对理财产品做出分级,促使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能够更具灵活性,同时,能够满足不同投资人员的风险偏好。银行现下理财业务的主要优势具体如表1所示。

另外,依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发行约几百个,期限自3个月起直至两年不等,同时,正在不断扩张业务规模。伴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力发展,银行正在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当前,在消费者群体当中,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理财品牌主要包含兴业银行的“万利宝”、中信银行的“理财宝”、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等。

通过调查发现,各银行普遍反映,在推行全新的理财产品初期,会影响到银行的存款。但是,从长远的层面看,理财产品的推行能够将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服务内容综合,丰富理财产品。同时,对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做出满足。

2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投资单一,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性

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在货币市场中投入理财资金,同时,在贷款资产中计入部分资金。但是,此种投资项目显现出一定的单一性,同时,也造成理财产品缺乏一定的创新性。银行由于受到相关规定、制度的约束,造成专业人才缺乏、营销模式阻碍等问题,对于理财产品开发的环境条件同样也受到制约,无法直接提升短期内理财产品的类型,造成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受到影响。另外,银行无法筹集到更多的资金,造成创新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2.2 投资人员缺乏风险意识

众多银行客户认为理财产品是需要在银行进行购买的,由于银行自身的性质,造成绝大多数的投资人员对于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误解,觉得理财产品只有不断产生收益,才能够保障自身不会受到损失。而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对舆论导向做出管控,动用自身的利润,从而对投资亏损进行弥补,进而对投资人员的利益做出保障[2]。

2.3 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薄弱

现如今,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客户追求高额回报的首选投资内容之一。但是,理财产品在设计产品、管理销售、客户关系建立等方面依然存在众多的风险,例如产品不成立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如果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薄弱,就必须确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机制、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对风险做出防范与应对。总体而言,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众多的风险,如何对理财产品风险做出防范,是必须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3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做好理财业务服务的先行者

针对银行而言,其利润之源、发展之基、生存之本便是客户,西方国家银行早将以客户为主体、为中心的观念梳理,服务水平已经逐渐步入增加客户价值层面。总体而言,就是银行通过专业性、针对性的服务,促使客户能够增加收益、降低风险、保值资产。而对于我国的各大银行而言,其服务依然停留于第二阶段,方式不够便捷、程序不够简化,这会造成银行与客户面临风险。只有提升客户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才能够促使理财业务的服务开展更为有效。

3.2 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理财人员

首先,应该分析国内的实际状况,并且将眼光放远,制订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始终遵循高标准、高起点的用人方式,在现有的理财工作人员当中选取实际工作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素养高,同时甘于奉献、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将其派送至理财业务第一线,并且建立横向人才的培训体系,强化优秀理财工作人员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针对性,促使这些理财业务人员能够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技能,能够真正成为为客户带来良好服务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建立理财行业标准,且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理财工作人员约束体系,对从业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将理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路强化,特别是要实行严格的理财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3]。一是应该借鉴与参考西方国家对于考核理财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经验;二是应该借鉴与参考我国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较为成熟的人才选拔考试等方面的经验,从而对理财工作人员展开统一的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考试、金融理财师(AFP)考试,促使理财工作人员能够持证上岗,从根本上对低能人员进入理财工作人员团队的问题遏制。

3.3 积极推进产品创新

银行想要进一步发展理财业务,最为关键的便是需要不断创新,银行需要将自身实际状况、市场需求作为依据,在与我国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将以往模式的制约、束缚打破,将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合作强化,促使能够获取共赢的局面,并不是完全照搬或是单纯模仿其他行业的理财产品,从而达成“人无我有”“敢为人先”“胜人一筹”的目标。由此可见,银行必须要为支行提供一些创新的权利,将支行对于用户信息充足熟悉的优势最大程度发挥,从而开发出不同区域用户要求的新理财产品。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理财产品做出创新,例如将现存的理财产品起始金额、期限做出创新,促使用户能够将自身资金的流通性作为依据,从而展开科学化的选择。

3.4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制度体系建设

将银行理财业务中,产品风险的法律保护做出完善与完备。同时,在理财产品的决策实践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完善并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用户信息、银行、监管部门三方资源的共享。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以及流程,对理财产品自研发起,直至销售、兑付的整体环节展开风险分析、识别、测量、监管等工作,从而将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达成[4]。另外,需要确立严格的奖惩体系,将利益、权限、职责相结合,并且完善内控机制。

3.5 提升理财及相关产品的营销水平

首先,随着理财新规的颁布与发行,在其硬性的规定之下,银行的保本、保收益理财业务将会逐渐退出市场,而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存在一定代替作用的理财产品将会登上舞台。由此可见,银行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此类理财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促使能够将此类理财产品的宣传、营销力度加大。其中主要包含引导曾经保本、保收益理财用户向其他保本类存款产品转变、大额存单的免税优势等。

其次,银行应该对各类潜在机构用户的投资需求特点做出全面梳理,并且将分类管理工作做好,针对不同机构的用户而言,与其投资的特点相结合,从而制定针对性、专业性的销售方案。

最后,建立跨银行渠道的交叉销售机制。例如绝大多数的中小型银行为了能够将获客需求实现,可以将其他银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积极代销,从而突破自身缺乏投研团队、产品缺乏等转型困难,通过为用户带来更为丰富的理财产品,加大获客的空间。

4 结语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知,现如今,资本市场正在不断进步与快速发展,促使金融产品呈现出多样化。同样,也在改变着我国银行的金融格局。通过对年度理财能力展开分析以后可以发现,银行只有做出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理财产品的创新以及销售渠道的拓宽,才能够真正实现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同时,为将来金融体系的改革带来一定的推进作用,实现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萬利,尹元福,冯学莲.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策略——以商业银行为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20(11):36-38.

[2]王峥.财富管理新时代下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展望[J].中国信用卡,2020(6):29-32.

[3]孙馨彤.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4]冯廷宇,李维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8):92-93.

作者:袁琨

第三篇:“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望探讨

摘 要:近年来,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的投资风险案件越来越多,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与管理上,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对商业银行而言,“理财新规”的实施,更需要商业银行从理财产品设计、投研能力、理财子公司管理等方面进行主动转型来应对挑战。

关键词: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应对

对于投资者而言,“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成为选择资管产品的重要条件。但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的推出,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银行飞单事件,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亏损,而且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将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许诺更高的收益,但最终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一些银行在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一味迎合投资者“保本保息”的需求,将一些非法集资产品推荐给投资者,最终导致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诉讼。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8日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重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开全面的监督与风险管控。分析“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其目标在于消除理财业务市场的不确定性,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发展,确保整个理财市场的可持续发展[1]。可见,随着“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要全面解读新规内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加强理财业务的创新与转型。

1 对“理财新规”的全面解读

“理财新规”的落地,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影响是很大的。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解读“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结合现状来进行改进和完善。总体来讲,“理财新规”涉及理财业务的规定,在业务口径上,将保本理财统一归为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在非标资产方面,对非标资产实施延续限额管理,增加集中度管理,对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资产进行明确;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持有不少于资产净值5%的高流动性资产;在投资方面,对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次级档信贷资产证券,不得投资非持牌机构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理财新规”打破了商业银行刚性兑付、去除通道、堵截非标等不良管理模式。如对于公募理财产品,新规实施前,不能投资股票,新规实施后,可以投资基金,投资股市;在门槛方面,由过去的五万元起步,改为一万元起步;设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增加开放日净值披露措施。对私募理财产品,新规明确“冷静期规定”,如果投资者在24小时内改变决定,银行应遵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退款。另外,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措施,让理财业务更趋透明化、规范化。

具体来讲,对照新规,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其理财产品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新规规定,要打破原有的理财产品形态,降低理财业务投资门槛,拓展银行理财业务范围,为更多的理财业务产品创新奠定基础。最直接的规定,即为把过去“5万元”的起购点,降低至“1万元”起购点。事实上,这一规定,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商业银行,都是有利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理财产品选择余地,可以让投资更多样。银行方面,可以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线,实现理财业务规模化增长。不过,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落实新规的同时,更应该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与研发,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来赢得更多投资用户的参与。在非标资产投资领域,商业银行的非标资产投资是重要内容,该类投资主要是为企业发放贷款。新规规定,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设定75%的存贷比红线。一些商业银行为避开信贷规模限制,加大非标资产的投资占比。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非标资产投资缺乏有效监管,投资风险更大。新规规定,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严禁期限错配。从理财产品的发行角度来看,多为短期产品,1年期理财产品占比更少。但在期限错配规则下,非标资产续存期限多在一年以上,两者矛盾存在破解难题。

在投研領域,新规明确净值化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研力度,积极开发创新性净值型理财产品。过去的投资理财宣传,往往将“预期收益率”作为重点,但对投资风险及其他要约进行避重就轻。因而投资消费者,倾慕于“无风险”投资理财产品,也对投资理财的一些细节性信息重视不足,认为银行是讲究信用的。但现在新规不再允许“保本理财”。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宣传上,要明确说明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可能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基金类产品,如一些专业投资理财公司推出的基金类产品。由此,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影响。为此,银行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资研发力度,顺应新规来开发更多的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满足投资者需要的理财产品。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下属理财子公司来代办的。“理财新规”对理财子公司的具体业务也进行了规定,如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投资股票,特别是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参与股市,来获得更大收益。理财子公司可以扩展理财业务渠道,也就是说,过去只能从银行渠道获得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得相应的理财产品。由此,银行不再作为唯一的理财业务销售主渠道,也大大拓展了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渠道,可以更宽广地挖掘投资者。

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来看,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不再设起售金额,也就是说,对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用低于“1万元”的资金来进行投资。新规规定,在面签环节,不再强制。从投资者投资行为保护层面出发,面签是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新规放开了面签规定,为投资理财提供了便捷。同样,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可以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及收益分级。但商业银行,不能设置分级理财产品。不过,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中,还将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如资本金相对稀缺,制约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转型。

2 “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理财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面临转型。打破了刚性兑付,商业银行理财类存款市场占比也出现降低。但应该看到,从当前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可投資金融比例的增长,在整个理财业务领域,市场空间还是巨大的。新规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理财业务”的定义来看,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从中可知,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理财产品的设计,与投资者的关系成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商业银行在拓展理财业务过程中,更应该从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分析上,来提升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增强理财业务的黏性。“理财新规”,更加细化了监管内容。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实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受托者的规范与约束。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存续及账面余额状况来看,新规实施前后,因针对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统计,口径不同,不具可比性,但从银行理财业务余额来看,总体平稳。可见,“理财新规”的实施,并未给理财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更加规范、健康。

从主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统计来看,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产品数量、规模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现有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资金余额占总资金余额的70%以上,充分显示了在理财业务领域,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金、用户方面的资源实力。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其理财业务规模较少。从理财业务投资者类型来看,个人投资者占主导,约占理财资金余额的50%。从2018年理财业务新口径统计中可以看出,高资产净值类客户资金上涨明显,占到整个理财资金余额的14%。可见,高资产净值客户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拓展的主要目标群体。

“理财新规”不仅对银行的理财业务带来直接影响,而且对自信托、基金方面的冲击也是客观存在的。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显示,2019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环比增长8.9%,增势较为明显。在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统计中,从2014年至2019年,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涨幅明显,约在13%。可以预测,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将达到187万亿元。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机遇也是巨大的。从资管市场来看,当前,全国资管市场主体更多,商业银行理财仍占主体地位,其次是信托业务、基金业务。具体来看,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托、基金业务发展良好。据统计,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达到29.8万亿元,与2017年相比略有提升,但与2016年相比,反而下降。在信托领域,与之前相比信托规模收缩较大,但在基金领域,近年来却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可见,对于资管市场,信托、基金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力也是巨大的。“理财新规”取消了“保本理财”,很多银行转而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拓深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来提升理财业务的整体规模。

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建议

面对“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要分析自身优势,积极应对,开展差异化管理,创新理财产品,特别是引入金融科技手段,提升理财业务综合投资管理水平。

3.1 理性对待“理财新规”,赢得商业银行理财口碑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应该回归到理财的本源。任何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明确“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理财观,商业银行要从自身优势入手,做好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指导投资者规避潜在风险。围绕“理财新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业务计划时,要按照新规规定,对不同理财产品的约定条件、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说明,让投资者明白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时,打破刚兑,让更多的投资者将“理财有风险”纳入投资观念中。“理财新规”对投资理财门槛进行了降低,也增加了受众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产品创新上,更要顺应新规要求,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特别是在理财产品营销上,要注重目标群体的分层与管理,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力。注重理财市场口碑建设,以优质的服务、优秀的理财产品塑造品牌和声誉。

3.2 引入差异化模式,打造理财产品核心竞争力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重点要围绕“理财新规”,构建差异化理财产品体系建设。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通过设置和优化理财子公司模式,实现理财业务统一化经营。建议以独立法人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权责明晰,给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有的独立性。理财子公司根据理财市场,灵活制定理财业务发展计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权责划分上,避免与母公司之间出现交叉,避免理财产品风险向母公司传递。理财子公司还要积极应对市场风险,通过人才队伍引进,构建高水平理财团队。加强理财风险防控,做好风险隔离与科学规划,提高理财产品自身竞争力。

3.3 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创新理财产品

从现代理财市场发展来看,金融科技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创造了有利条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引入,为理财产品及理财业务创新注入了活力。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与理财产品的融合,升级数据库系统,引入风控机制,衔接好线上线下理财运营体系,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投资理财环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划与创新,要着力提升投资者的收益。在新规背景下,建议发行期限匹配、符合新规的理财产品,尽可能将资产投向国有企业、基础设施、优质民营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在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型创新过程中,要循序渐进,从低风险品种入手,尽量满足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上,还要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发展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4 结语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成为必然。参照国际经验,各商业银行要立足自身,积极拓展理财市场发展空间,主动探索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密切关注金融政策与导向,深入了解行业动向及投资者的趋向,做好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分析,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合理、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转型务实,改革图强,推动资本市场类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0(11):22-23.

王沿胜,史永立,高锦,等.利率市场化进程与资产管理业务——基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J].西部金融,2020(09):40-45.

作者:何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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