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2023-02-22

第一篇: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生产高质量、洁净的煤炭产品,确保“神华煤”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形象,实现 “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和“两个贴近”的方针,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四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煤炭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神华集团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制订合理灵活、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管理方案和加工措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鼓励煤炭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中,加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制止煤炭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管理办法的施行。

第七条 神华集团设立煤炭质量(以下简称“煤质”)管理机构,在主管质量副总经理(和副总裁)领导下,领导全集团煤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煤质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质管理办法,审定煤质考核指标,监督检查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考核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奖罚,推进煤炭提质加工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产、运、销各公司主要领导人是煤质管理的责任人,各公司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煤质管理工作,并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贯彻落实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的煤质管理、提质加工和产品结构优化工作,对各公司所属各矿、厂、站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公司管理人员和煤质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公司、本系统发生的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 照本管理办法对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公司如有包庇、放纵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本管理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煤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煤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公司应积极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确保煤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生产一线和煤炭市场开展煤质管理和加工工作。

(二)根据煤炭市场形势,优化煤炭产品结构,确定煤炭产品种类。

(三)围绕神华集团批准的煤质考核指标组织煤炭生产。

(四)鼓励煤炭生产单位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发展低热值煤炭就地加工转化产业。

(五)鼓励煤炭生产单位研发、采用煤炭生产和提质加工新技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但采用的新技术通过生产与质量部门组 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确保新技术符合神华集团“高产、高效”的要求,成为神华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对于具有特殊性质和用途的煤种如化工用煤、冶金用煤、超低灰煤等,应实行保护性开采,若调整煤炭产量和质量,应报神华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矿根据煤种、自然发火期、存煤量,制定煤炭储存管理办法,并将煤炭储存情况及措施报神华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井工矿煤质管理

(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

1.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

2.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煤、矸石应尽可能分运,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

3.工作面的接续设计应保证煤质合理匹配,尽量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

4.工作面设计及制订的作业规程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防止外来水分、矸石和杂质的混入。

(二)灰分管理。

1.回采工作面生产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超前预防冒顶和严重片帮事故,移架时要防止架间、架前漏矸。

2.工作面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割顶、割底,特殊情况需要割顶、割底时,必须提前制订保证煤质的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3.薄煤层开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入。

4.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

5.机掘全煤巷道时,正常情况下不准破顶、破底,如果确实需要破顶、破底,要制订相应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煤巷或半煤巷道掘进时,应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漏矸和冒顶混入矸石影响煤质。

6.采掘工作面遇到大型构造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割、分运、煤矸分离措施,并通报生产、销售及相关洗煤厂等有关部门。

(三)水分管理。

1.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保证煤水分离,皮带巷、机头、机尾要保证无积水,禁止外部水进入运输系统、溜煤眼或煤仓中。

2.采掘工作面防尘喷雾水应确保雾化效果,并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3.工作面泵站、液压管路或支架要防止漏液,冷却水严禁排入煤流系统。

4.巷道内积水应排入排水系统,清洗巷道四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严禁将水流浇到皮带上。

5.在皮带巷设置的水幕下方,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外水进入煤流中。

6.采取措施,防止巷道及工作面淋水或涌水进入原煤中。

7.当井下煤仓堵塞时,严禁用水流疏通煤仓。

(四)井下杂物管理。

1.加强雷管使用管理。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或按矿用颜色区分,防止未爆雷管进入煤流。

2.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梯、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

3.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进入煤流,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

4.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金属网、钢筋梯和塑料网应提前剪网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应适时拣出。

5.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

6.所有矿井主运系统至少设置一套除铁装置,并定期检测。 7.构造、断层比较多的矿井,应设置煤矸分离装置,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露天矿煤质管理。

(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

1.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露天采煤方法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

2.设计合理的穿爆参数,保证煤炭粒度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3.尽可能实现煤炭分层开采。

(二)灰分管理。

1.露天矿煤层在实施穿孔、爆破前后必须清理煤层表面的风化层,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如遇有瞎炮,必须单独进行处理,严禁未报炸药或雷管混入煤中。

2.在采装前将可见岩石等其它杂物清理干净。

3.在采装过程中,不得将岩石、泥砂等杂物装入运输车中。

(三)水分管理。

1.要在生产工作面设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配足排水设备。 2.采用引水沟、集水坑或其它方式将煤层顶底可见流动水排出,禁止可见流动水进入爆后煤中,保证原煤水分不超标。

(四)杂物管理。

1.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脏杂物混入煤中。 2.露天矿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一套除铁装置,对煤进行除铁处理。

第十四条 选煤厂煤质管理。

(一)选煤厂加工系统要求。

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备使煤炭产品质量均质化、稳定化、优质化(简称三化)和“零”杂物的能力,确保商品煤质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各煤炭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煤质特点设计选煤厂加工系统,一般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有以下加工能力:

1.筛分、破碎、降低灰分的能力。

2.分离大块矸石的能力,逐步取消人工拣矸。 3.具有清除各种杂物的能力。

4.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具备调整煤炭入洗比例的能力。

5.当采煤遇断层或冲刷等构造时,应具备稳定煤质的能力。 6.对加工处理高水分煤的选煤厂,应具备调控煤炭水分、提高煤质的能力。

(二) 除杂管理。

1.入洗原煤胶带运输机、各产品上仓胶带运输机及装车胶带运输机均应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下方所有滚筒、托辊等应采用防磁材料。

2.在条件具备的溜槽中,应安装除微细铁器装置和除条索纤维类杂物的装置。

3.应定期清除除铁器装置上的积煤和细煤粒,保持除铁器清洁。

4.各选煤厂均应根据洗选设备的性能,采取除杂技术措施,在降低煤炭产品灰分含量的同时,清除煤中各种杂物。

5.选煤厂各环节清理的杂物,都要分类称量记录,按规定统计汇总后,上报煤质管理部门。

(三)选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1.应研究降水、降灰、脱硫、增加煤炭产品品种和提高精煤回收率等问题,优化生产操作过程。

2.对粒度、灰分上、下限有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格按上、下限规定范围进行控制,超出范围,即为不合格产品。

3.加强筛分、破碎、分选、脱水、除铁器等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上述设备正常运转,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做好检修记录。

4.定期对原煤可选性进行检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用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最大幅度提高精煤回收率。

5.根据矿井或露天矿生产及煤质情况,及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产品质量。

6.应定期清理原煤仓及产品仓下口积存煤,清理情况要做记录。

第三章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销售煤质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中的煤质管理基本要求。

(一)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防火和防煤炭高温的具体措施。煤炭进站卸车时,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进站卸车,应另行处理;在储煤场内,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装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煤炭储存原则上要按照煤种和公司单独堆放,并及时清场清垛,堆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垛底在没有彻底清理前,不得堆存新煤。堆垛要定期进行测温,并做好详细记录,煤炭温度≥40℃时,必须及时处理。

(三)装运煤炭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拣杂(拣矸)奖罚制度,配备足够的拣杂(拣矸)人员,并将杂物分类统计结果反馈生产单位。

(五)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要建立健全煤质台帐,台帐要对煤炭来源、数量和质量作详细记录。

(六)严格按调度下达的煤种、流向和要求的煤质指标进行装车或配煤装车,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集装站、快速装车站煤质管理。

(一)加强初检和煤场管理,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进入煤场。

(二)各集装站、快速装车站要配备测温装置,每旬对场(仓)存煤至少进行一次煤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三)集装站台要合理堆存煤炭,做出明显堆位标识,以便指导煤车卸车位置和分辨新、旧煤存煤时间。每个堆位每天的进、出煤量以及清场情况要详细记录。

(四)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凡是装运煤炭的火车都必须清扫车厢,将车底杂物清除干净后,经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

(五)各装车站和商品煤采样点均应配备工业电视监控系统,逐车进行监控录像,录像带至少保存三个月,各子(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应定期查看录像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煤质管理。

(一)各铁路公司要认真按月、旬、日运销计划和要求(煤种、流向)及港口的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装车计划。

(二)编组站在重车编组时,途中因车辆故障、着火等原因 甩车后再挂时,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和煤炭销售中心,应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同煤种进行编组,不得在一列中出现载有不同煤种的车辆。

(三)货车公司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和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发现神华自备车车门破损可能造成煤炭外漏的车辆要进行扣车修理,神华集团铁路部门也要尽最大努力确保国铁车车门状态良好。

(四)神华集团铁路车辆运行、检修部门要加强对闸瓦、闸钎、防脱环、车钩销开口销的检查,发现脱落要及时进行补装或采取措施。

(五)要加强神华集团铁路沿线、车站的治安巡视工作,确保神华集团铁路运输过程中车辆顶部无杂物。

(六)确保煤炭列车的正常运行,做到快进快出。要严格按规定交接重车,减少重车停留列数和停留时间。

(七)重车在正常运行中着火时:

1.神华集团铁路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负责查明原因;扣车处理时要确保煤炭不得丢失。

2.及时通知货主和总调度室。

3.因煤炭自身高温引起着火事故时,主要责任由集装站或装车站承担,并追究监装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港务公司煤质管理。

(一)卸车及装船皮带必须各设置一道以上的除铁器,除铁器的完好率大于95%,在卸车与装船过程中必须随时开启除铁 器。

(二)对运行设备的易损件等必须经常检查,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而进入煤中;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必须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中。

(三)港务公司对翻车机格栅的杂物情况进行逐列、逐件登记,明确杂物来源,并尽可能及时清理;其它生产各环节中清理出的脏杂煤和杂物也必须分类统计,严禁混入煤流中,并将杂物统计、溯源结果及时通报销售单位杂物统计部门。

(四)制订合理的洒水防尘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水分增加。

(五)要做好港口堆垛的煤质管理工作,严禁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杂物混入堆垛中。

(六)严格按下达的卸车归垛计划和装船质量计划装船。装船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取料,装船结束后要及时清、攒垛,严防取错垛位和质量过剩;垛底合并时,要遵循“同煤质就近并垛”的原则。

(七)在市场允许的条件下,港口库存煤炭原则上5月~10月夏秋两季不超过15天,上年11月~4月冬春两季不超过20天,超过上述期限必须清垛。

第十九条 外购煤煤质管理

(一)承担外购煤任务的单位设立专门的煤质管理机构,负责收购煤的煤质管理工作。要定期到煤源生产地调研,了解当地生产条件、煤质状况等,并持续向供煤单位宣传“神华煤”的品牌建设,不断强化供煤单位质量意识。

(二)负责监装单位要定期对上站煤进行抽样检查,有计划地进行场存煤检验,原则上要对装车煤全部检验。

(三)承担外购煤任务的单位应制订措施,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进场。

1.铁器等杂物要从源头抓起,要求煤矿通过筛分破碎和除铁装置清除,同时要鼓励供煤单位配备清除各种杂物的设备和设施。

2.汽车运输中的杂物是收购煤杂物的监控重点。监装单位要督促供煤单位加强对上站煤车辆的管理,破车、坏车不允许上站,卸煤过程中出现汽运配件或其它大的杂物,要督促供煤单位予以重罚。

3.严禁垛位周边堆放杂物和劣质煤。垛位堆放要合理,保证定期周转,避免高温。

(四)监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监装。 1.装车前监装人员要认真检查车底清理状况,严把质量关,发现粒度、杂物、含矸、高温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一律不准装车。

2.监装单位要详细了解站台煤质量状况,根据煤源范围及数量制定上站煤抽检及站台存煤化验计划,并与临时抽检相结合,对初始外运煤种或间断装车超过一周的煤种,必须进行场存煤检验,质量达标后方能安排装车。

3.严格监控装车煤炭质量,发现供煤单位有意掺假、夹芯装车等情况要立即停止装车,已装车的要及时通知接煤单位,采取 相应的采样方式进行质量检验,并单独堆放,特殊处理。同时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监装单位原则上要对装车煤炭全部检验,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检验等方式,监装时要保证采样准确,送样、化验及时。

5.当用汽车运输煤炭时,装车、采样、计量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封车,封车要严实、牢固,封签要有识别标记,以便于接收单位验收。

第二十条 销售部门煤质管理。

(一)销售部门应根据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积极开发煤炭产品市场,将煤炭生产、运输环节中的煤炭质量情况及时通知用户,并将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各煤种销售信息及时通报生产相关单位,以便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二)销售部门在各装车站点要设专人负责监装工作,对装车提出建议和要求,监装人员对车底是否干净、车况是否完好、质量是否合格负责。

(三)负责列车申请、煤炭流向调配以及煤炭堆存和装船(车)技术管理及配煤方案管理。

(四)负责用户对煤质提出的异议或投诉,销售部门要以“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维护双方利益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五)各公司及时将煤质情况通报煤炭销售中心,煤炭销售中心负责对神华集团的商品煤质量情况汇总,每月通报一次,对煤炭运销过程中出现的煤质事故要及时汇报,并反馈到相关单 位。

(六)对到港(站)列车的煤炭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煤质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

(七)加强对港口和转运站存煤和装船(车)的管理: 1.认真做好进港(站)煤炭的接卸工作,做好接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生产与装备部和总调度室汇报。

2.对港存和转运站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实行质量监督控制,严禁用户及其他人员未经销售部门同意私自到煤场采样。

3.要实施科学配煤,符合合同要求,满足用户要求,严防低合同要求高质量装船或高合同要求低质量装船的情况发生。

4.对港口和转运站堆场发生诸如煤炭着火、外来杂物混入、人为增加外在水分等影响煤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装船煤垛温度检测,防止高温煤上船,避免煤炭在海运输途中着火情况的发生。

6.对到港和到站列车实行抽检制,若无特殊要求,抽检率不得低于20%;港口对外购煤的抽检率要达到100%,化验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7.提高装船(车)质量计划兑现率,减小装船(车)质量误差,力保进港煤平均发热量与结算发热量基本平衡,严防质量过优或不及。

第四章 电厂燃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煤新机组在初设阶段,应根据神华电源点位置、煤质特性和选煤加工产品种类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机组在接卸、存储、燃用神华煤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机组投运后安全、稳定、高效、低成本运行;位于矿区的燃煤电厂应优先考虑燃用低热值煤,确保实现神华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电厂应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防止异常煤进厂。

第二十三条

煤的储存管理。

(一)为充分发挥电力板块作为神华集团内部市场“稳定器”作用,降低燃煤库存的资金滞压及存储损耗,电厂应严格控制煤炭库存。

坑口电厂、朔黄铁路沿线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7天耗用量;国铁直达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10天耗量(考虑运输条件限制,绥中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耗量);华东地区海运煤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12天耗量,华南地区海运煤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耗量。

(二)煤场管理严格按照“烧旧存新、定期置换、分堆存放、层层碾压”的原则进行煤场管理。煤场月度存储损耗应控制在当月日均存煤量的0.5%以内。

(三)煤炭在存储过程中,应及时测温,当煤堆局部温度超 过60℃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存煤自燃着火。

(四)及时清理煤中杂物,严禁混入煤流中,并将杂物分类统计、溯源结果及时通报销售单位杂物统计部门。

(五)电厂应建立燃料预警机制,制定燃料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入炉煤质量管理,防止质量流失,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累计值应小于120大卡/千克 ,而且,入厂和入炉煤热值差要逐渐减小。

第五章 煤炭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神华集团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各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神华集团参照国际先进的实验室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化验室认证、认可制度。各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化验室认可、认证机构申请化验室认证。

第二十六条 神华集团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检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子(分)公司必须对煤炭质量进行检查,神化集团对煤炭产品以及有关单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煤炭产品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依本管理办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公司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采样、制样、化验管理

(一)各级化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制订科学完整的化验室管理办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煤质化验工作。

(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定期对煤层煤样、生产大样、每列煤样等进行化验;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对煤质进行预测预报;电厂等煤炭使用单位对入厂煤批批进行化验,准确掌控进厂煤质量。

(三)在商品煤检测过程中,若发生漏采、漏检事故,要追究化验室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级化验室要定期对化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及校验,根据业务需要及时配备或更新设备,减少采制化的误差。

(五)当发现煤炭质量有较大变化时,各级化验室必须及时通知各自的主管部门。

(六)化验原始记录必须齐全、清晰,计算无误,建立化验结果三级审核制度,各种化验报告、报表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七)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能按国家或有关标准独立操作。

第六章 煤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都必须建立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并与集 团煤质信息网络联网,在全集团范围内实现煤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条 对煤炭资源、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中的煤质数据以及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及时上网,并保证上网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积极参与煤质信息网络化建设与维护工作,使煤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七章 煤质管理考核和奖罚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场情况、煤质预测和生产工艺,制订各公司煤质考核指标,对于具有多个煤炭产品的公司,可分品种考核。煤质考核指标制订程序是:首先各公司上报煤质考核指标,由神华集团煤质主管部门召集煤质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报神华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各公司所属单位煤质考核指标由各公司确定。各公司煤质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时,需专门请示,生产与装备部组织煤质管理机构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神华集团每年进行两次煤质检查,检查结果和销售部门对生产单位的煤质考评是煤质考核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煤炭产品质量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并严重影响煤炭产品正常销售,责令生产单位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提高煤炭产品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承担, 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销售部门销售煤炭应实行优质优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要根据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根据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奖罚对等原则,进行煤质管理奖罚,促进煤炭质量稳步提高。

(一)建立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神华集团产、运、销、港、电各公司煤质管理领导班子及相关成员的奖金,用于奖励各单位职工在煤质管理、品牌建设、采用新技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及在安全、经济燃用神华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

各公司设立煤质管理奖励基金,从各子(分)公司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并制定考核奖罚管理办法。

(二)煤质管理奖励专项基金由神华集团煤质管理机构根据各公司当年煤质工作和煤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各公司煤质管理奖励基金由各公司根据当年煤质管理工作和煤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行发放。

(三)神华集团对下属各公司煤质奖励每年发放一次。当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奖罚。

(四)煤质管理奖罚的依据是煤质检查结果和煤质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奖优罚劣,罚款额度按照对等奖励额度执行。

(五)神华集团煤质奖励权重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1.煤炭生产单位:动力煤考核指标为发热量、水分、灰分、硫份,各指标加权系数为:发热量55%,其它各占15%;炼焦煤考核指标为粘结指数、水分、灰分、硫分,各指标加权系数为:粘结指数55%,其它指标各占15%。产量系数为1~5,根据各公司产量情况确定。

2.销售单位:原则按照煤炭生产单位奖罚额度平均值的30%~60%计算。

3.其他单位:原则按照煤炭生产单位奖罚额度平均值的10%~50%计算。

4.根据以上原则计算各公司煤质奖励权重系数,确定各公司煤质奖金。

(六)神华集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煤质会议,通报煤质检查情况、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兑现煤质奖罚,总结煤质工作经验,部署煤质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将制定或修订的煤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上报神华集团公司生产与装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神华集团公司。

第二篇:国泰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泰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工作。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井下大小修、压裂、油气井测试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作业质量标准对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物资采购产品质量的检测与监控等活动。

第四条 国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能源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油水井工程技术服务

第五条 国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 1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细则、质量规划和质量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质量标准,负责本部门专业质量监督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质量纠纷,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归口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所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九条 国泰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国泰公司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仲裁检验等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国泰公司实行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责任制。所属单位是质量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国泰公司前线项目部及其它部门对归口管理业务或单位质量工作负专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国泰公司技术管理部与安全生产部对国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质量责任划分和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前线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井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物资采购及保管单位对井下作业配件使用年限内对作业工程质量各负其责。

- 3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从事井下作业相关施工作业,聘请外部单位时,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应经过质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改进 第一节 井下作业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质量标准和能源市场需求,制定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重要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由国泰公司制定。设计评审、鉴定应由国泰公司专业部门或技术专家组织。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除公开招标采购外,应在国泰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采购单位应组织对原材料、外协件质量进行验收。对重要的原材料、外协件,产品生产单位应进行复验,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应满足质量要求。

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井下作业质量要求制定井下作业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确定质量控制点。井下作业工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公司、本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井下作业工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道工序质量负责,本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未经批准,

- 5管理评审,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组织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按统计分析井下作业配套产品、工程技术服务质量状况,形成质量分析报告,分别报国泰公司技术管理部与安全生产部。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国泰公司实行井下作业服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泰公司、专业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服务施工作业井和采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泰公司对重要采购井下作业产品实行驻厂监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泰公司技术管理部与安全生产部应对所属单位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章 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泰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井下作业配套产品、工程技术服务质量业绩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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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路桥公司质量管理办法[1]

宁夏路桥桥梁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了确保我公司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在此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中心,也是生命,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质量具有否决权,各部门、全体职工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生产出优良的工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不合格工程是我们的耻辱,对工程质量必须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施工全过程实行以工序保工程质量的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小组活动,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层层负责,层层把关,一切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办事,把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严格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好各个工序以确保争创全优工程,为企业争光填彩。

三、为了真正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实行奖罚制度,对优秀者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而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采取罚款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公司经理、总工负责全公司的工程管理,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指导,具体业务由总工负责实施和落实,生产技术质量部负责配合。

五、为了搞好施工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每承担一项公路工程任务,公司对工程项目部、项目部对班组必须层层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突出指标和质量责任,并纳入到对项目的考核中。

第二条 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工程质量实行项目负责制。各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负总责并具体落实,对项目经理负总责,建立详细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公司经理审核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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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总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内部责任制,在质量管理中起技术指导、管理、监督等作用,项目部要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坚持三不放过(质量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的情节,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理。

三、公司总工的职责和权力。 公司总工的职责:

1、参与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2、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审查承包方案,按权限规定程序修改和变更设计。

4、制定工艺流程,组织施工。

5、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施工规范、公司程序文件及质量手册、技术标准等。

6、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7、组织编制竣工文件,参与检查和交工验收。 公司总工的权力:

1、在公司经理的授权下,有权调动在公司的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强化施工管理;

2、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好坏,决定职工奖励工资和分配;

3、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进行惩处。

四、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公司总工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工程施工的各项规范、标准、办法、细则等,凡属于审查设计文件不细,施工技术交底不周,施工技术指导失误,工程质量检查不细,技术管理不严,制止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负一定的质量责任。

五、各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仅。

1、公司总工:在公司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范围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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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公司经理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工程施工的各项规范、标准、办法、细则、贯标等,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施工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验,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

公司总工是开展全民质量管理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应根据各工程特点,开展QC小组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工程技术问题有决策权,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对下属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有使用管理,考核培训,推荐重点,建议奖罚等权力。

2、生产技术质量部:在公司经理和公司总工的领导下,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技术方案,组织QC小组活动,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办理竣工验收,参与决定质量奖罚,负责成本预测与控制,负责内部质量监督,试验监督,组织对各分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参与建议质量奖罚,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

3、工区负责人:在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全面负责,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负责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控制,原则上每月两次定期组织自检及不定期的分项检查,确定产品的合格率和优良率,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物资管理和机械设备管理,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试验,施工原始记录工作,参与决定操作班组或个人的质量奖罚。

5、工程队技术负责人:负责所承担工程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操作要领,向班、组长和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严格中间检查,加强过程控制,负责填写原始记录和自检记录。检查指导工程试验,掌握试验结果,参与决定对操作人员的质量奖励,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认真学习规范、标准、办法、细则,一切按规范标准办法细则办事,如有异议,应向项目技术负责人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其事,凡属于工程技术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应负直接责任。按工程要求及时补桩放样、测量、严格控制检查构造物的几何尺寸,负责填写各项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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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测量工作如有失误,造成返工浪费,应负直接责任。

6、施工班(组)长:按受工区技术人员的指导,具体组织施工作业,指导操作工按施工规程操作,明确个人职责,考核班组成员工作业绩,按工作质量好坏决定成员的奖金分配。

7、试验人员:具有科学态度,按工程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试验要及时,数据要准确,试验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技术员,试验的误差系数必须在规定范围,不得造成浪费(包括超强、造成工料浪费)。指导工地按试验要求组织施工,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把好试验关。

第三条 奖 罚

一、经竣工验收,工程按设计施工预算项目要求完成,工期按时或提前,生产安全无大事故,完成了工程费用节约指标,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由公司按总公司承包细则规定计算奖励额度,报总公司批准发放,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分项工程优良率指标,对项目部按总公司承包细则进行罚款,并在工资中扣除。

二、工程竣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且该项工程成本完成了规定的节约指标,由公司给项目部全体成员按承包细则规定进行奖罚;工程验收评为合格工程者,但未完成规定的分项工程优良率,对项目部全体成员按照承包细则规定进行罚款。

三、项目经理必须把工程质量指标分解到各班组,并落实到具体人,促使形成人人重视工程质量的局面。

四、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查原因,分清责任,按事故的大小,对责任人按总公司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按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凡在施工中发生违章作业,不按施工规范和具体有关规定施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总公司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未经主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的批示,擅

4

自改变设计或把设计要求搞错,粗制滥造,使工程不符合设计、验收标准,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按总公司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质检、试验人员必须认真科学的完成检验工作,不得出现使用数据错误造成工程损失、弄虚作假、资料粗制滥造等现象。

第四条 其 它

一:严格报表制度是工程质量考核的重要手段,各项目经理部在每月填报工程完成情况时,要填报当月施工工程质量状况,没有报告或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未含盖或同总公司有冲突的地方以总公司的管理办法为准。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见后附《考核项目的要求及评分标准》。 四:本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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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威建集团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项目法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使形成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和施工全过程均处于受控之中,同时围绕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各级管理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制订,与国家及公司有关标准、规范、法规配套使用。

第三条 凡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其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的、总工程师分管的技术质量部负责制,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对公司所有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对公司所有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经理领导下的技术助理负责制,分公司经理是所属公司施工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助理是主要管理责任人,分公司分管科长及质检员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所施工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主要管理责任人,项目施工员及质检员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各级管理应建立具体质量责任制,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负有服务、指导、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本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项目部要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整理规定》归挡本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资料。

第三章 施工合同对质量等级的约定和质量管理权限的设定

第九条 对合同中质量等级的商定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用途、规模、装修、分包、开竣工手续等情况进行。

第十条 对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约定较高工程,洽谈合同时对业主分包的项目应尽可能设立便于总包方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条款。

第四章

根据工程质量等级和要求组建项目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公司自行承揽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质量等级,采取竞聘上岗方式产生项目经理,优选人员组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自行承揽的工程,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也应优选人员组建项目部。项目管理公司应将项目部组成人员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承揽的工程根据合同质量等级由集团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项目经理的竞聘上岗。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策划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的质量策划应逐级评审工程质量目标,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核定、确认,根据核定后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为国家级奖项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目标为省级奖项工程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进行;市优良以下的工程由项目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十四条 策划的具体内容:项目部的人员优选及组成;项目质量目标的分解;分包方的质量控制要点;项目整体的构思、创新提纲;项目的各项质量预控要点;项目质量标准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保证制度清单。 第六章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质量的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对集团公司核定后的工程质量目标及其相应的考核标准要明确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质量目标考核标准应不低于集团公司“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明确项目部承担的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程保修服务和质量回访等责任。

第七章 技术管理中的质量预控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管理的质量预控工作:各分部分项施工前根据要求进行施工的二次设计;主要部位的装饰装修和管线布局要确定大样图;制订工程难点转化为亮点的措施;制订细部施工措施;制订工程整体空间协调化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交底的指导性、针对性: 技术人员应与质检员、施工员协商,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体现预控内容和细部质量的保证措施;技术交底要结合设计、规范、预控要求、细部做法等编制并附上施工的二次设计大样图,书面交给施工员、劳务班组、质检员各一份。

第八章

分包方选择及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方的控制:项目部选择劳务队伍,要先做样板间进行比较,择优选用,然后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和返修义务,分包结算要根据项目质检员的检查验收记录,以质论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方的控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分包方的选择及合同的签订,明确工程质量总目标下的分包工程质量目标、验收标准及质量经济责任指标。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控制:总包项目部协调业主、监理方,发挥有关方面作用和积极性,通过会议、洽商、文件、过程验收及监督等方式进行控制。

第九章

材料设备的计划、采购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供货方的选择及合同的签订,根据构思预控、施工的二次设计方案制订自行采购及甲方供货的计划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除保持规定的检验频次外,还要按照标准及供货方提供的样品进行验收。材料设备的贮存要确保施工前的质量等级。

第十章

项目质量管理要点

第二十六条 样板开路制度:主要分项工程样板及样板间要悬挂标识,样板验收要以企业标准和技术预控要求为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要体现出构思和预控效果。要在具备条件的标准房分阶段设立样板间,各级检查监督要以样板为准严格考核分项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工序交接制度:工序交接做到真实有效,专业间的工序交接要有总包项目施工员组织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和各交接方负责人参加,确保构思预控、二次设计所需的交接频次及各工序质量。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隐验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技术资料管理要求,项目部必须先行自检并据实做好记录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土建与水、电专业的施工穿插协作:各级要组织跨专业培训;图纸会审时土建和水电双方要就施工顺序、时间、位置、关键部位互作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中相互提供轴线、标高、尺寸等;做好相互工序交接验收和成品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实行企业控制标准,即企业施工工艺标准、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标准、细部处理统一做法等。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 条 各级工程质量检查参见《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及《技术质量管理考核标准》要求。

第十一章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必须保证试块、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验批验收时先要核对。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体验收要按照企业控制标准和样板进行,同时要核对构思预控效果,整体配合施工部位的二次设计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技术资料中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由质检人员以控制线(标高)为依据实测实量,验收工作由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五条 已验收检验批在工程实体上采取留痕制,标示出主要验收内容及验收时间。

第三十六条 工程各级质量验收及评优要求参照《技术质量管理标准》。

第十二章 返工、返修和让步接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和项目质检员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项目施工员组织返工返修,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监督实施,经济师负责奖罚兑现,项目经理协调负责。

第三十八条 让步接受必须先要界定出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章 质量目标的考核及工程保修

第三十九条 内部优良工程的评定按照企业控制标准,根据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定标准》进行。

第四十条 质量目标考核以工程最终实现目标为准,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奖罚标准进行。

第四十一条 竣工后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项目部负责,保修期满方可全部兑现收入。

第十四章 质量责任和质量事故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按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 质量事故按事故产生原因划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和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第十五章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5—2万元。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承担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2—1万元。对试块、试件制作搀假的责任人予以降级使用或调离岗位。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2—1万元,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依据各级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追究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另罚项目管理公司、项目部各0.1—1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指导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0.1—0.5万元或降级使用、调离原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操作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辞退。

第五十条 由于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对各级主要管理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0.1—1万元或降级使用、调离原岗位。对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追究各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视情节另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集体罚款处罚的,对集体第一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处集体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第五十三条 质量事故界定:

本办法所称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有下情况之一者: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者; (二)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三)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四)经济损失严重,大于10万元;

(五)社会影响大,顾客投诉至主管部门或接二次以上投诉; (六)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或造成公司招投标减分的; 本办法所称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操作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中和月份检查考核中兑现,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执行《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其他临时性房屋的施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集团质量标兵评选办法

为了引导各部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工作质量和生产质量达到最优的员工,树立质量学习标杆,带动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使零缺陷理念深入人心,全面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公司决定从2012年4月份起,开展每月一期的质量标兵评选活动。

实施办法

一.成立质量标兵评选委员会:

负责公司质量标兵的评选工作,主要成员为各部门主管,组长由王总担任。

二.具体评选办法:

1.采用个人自荐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A、个人自荐由自己写好自荐信,把自己的成绩写出来,然后交给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荐该员工。

B、部门推荐各主管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举荐1-2名优秀质量标兵,并把推荐表提交评选委员会组长。部门主管要对举荐的优秀质量标兵的成绩进行统计。在评选时,先把该员工的成绩向评选委员会汇报。

2.对于提交上来的优秀质量标兵,由评选委员会成员根据该标兵的成绩和评选标准分别进行打分,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70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给评分员工一个合理的评分,不得凭着个人主观好恶乱评分。严格按照相关的评选标准进行评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除以平均数,就是该员工的实际得分。得分最高的前6名由评选组长公布分数,当选为当期的质量标兵。

三.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1.生产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服从安排。权重:30分

B、生产一次交检合格率权重:20分

C、生产不合格品率权重:10分

D、工艺或生产上的改进和意见权重:10分

E、对质量的理解权重:10分

F、个人素养权重:10分

G、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

合计:100分

2.品质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服从安排。权重:30分

B、检验准确率(体系资料的正确率)权重:30分

C、专业知识权重:10分

D、质量手法的运用权重:10分

E、个人素养权重:10分

F、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合计:100分

3.工程人员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服从安排。权重:30分

B、调色准确率权重:30分

C、色彩专业知识权重:10分

D、跟客户和各部门沟通配合程度权重:10分

E、个人素养权重:10分

F、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

合计:100分

4.市场部/商务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销售业绩权重:30分

B、开发新客户进度权重:20分

C、老客户维护率权重:10分

D、客户流失率权重:10分

E、营销知识权重:10分

F、个人素养权重:10分

G、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合计:100分

5.行政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服从安排。权重:30分

B、工作态度、责任心。权重:20分

C、和其他部门的配合度权重:20分

D、工作上差错率权重:10分

E、个人素养权重:10分

F、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

合计:100分

6.财务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财务数据的准确率权重:30分

B、财务数据录入及时性权重:20分

C、财务数据差错率权重:20分

D、财务专业知识权重:10分

E、个人素养权重:10分

F、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

合计:100分

7.资材部质量标兵的评选标准:

A、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服从安排。权重:30分

B、出入库数据准确率权重;30分

C、物料资源系统的及时性,正确率权重;10分

D、专业知识权重;10分

E、出货正确率、准确率权重;10分

F、个人素养权重:10分

G、遵守公司的制度权重:10分

四.评比表彰办法:

评比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分别颁发证书和奖品,部分质量标兵事迹将整理发布在公司网站,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还将择优向外部申报区市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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