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2023-05-28

第一篇: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 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 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章 信贷业务申请

第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人情况。

第六条 提交资料

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

(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发票;

(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 第七条 资料审查

(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八条 信贷调查方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调查方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方式。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合运用。

第九条 信贷调查内容

(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工作状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客户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必要时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五)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是否重复抵押,是否被冻结,是否符合抵押规定。

(六)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权利质押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取得质押登记,确认质押权利的变现能力。

(七)调查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在我行存款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其家庭月均收入情况。

(八)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意向、保证能力和资信情况。

(九)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十)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合同中产品销售模式、支付方式。

(十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

(十二)借款人的历史还款纪录。

(十三)借款人资产拥有者及经营者的品德、社会信誉、社会评价等。 第十条 客户资信查询

信贷调查人员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贷款卡状态查询;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负债查询:

1、负债综合查询;

2、不良负债查询:首先要进行不良负债汇总查询,然后进行明细查询;

3、当前负债查询:如经查询,当前负债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借款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

4、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如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应付票据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

5、承兑敞口查询。

(三)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对外担保查询;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报告。 所有查询信息必须进行打印并随审批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 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要撰写客观、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客户发展前景预测;

(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

(三)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分析;

(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或承兑保证金比例的建议;

(五)调查人在报告上署名确认。

信贷调查人员将撰写的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送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四章 信贷审查和签批

第十二条 支行信贷审查岗初审

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是否真实有效;

(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政策,对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复测贷款风险度;

(三)对借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用于签发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

信贷审查人员资料审查完毕,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并签署意见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 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一)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成员应在三人以上,支行行长及调查人员不得成为审查小组成员,但可列席会议。

(二)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和我行经营方针,按照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议事规则(可参照《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查意见,并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上签署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小组成员“同意”的,报支行行长签批。

(三)每次信贷审查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的信贷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支行行长签批

支行行长对信贷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上签署意见。同意的且在支行授权(含)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超过支行授权或须经分行/总行审批的按照权限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行长具有否决权,但信贷审查小组否决的贷款行长不得签批。授信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以内的贷款由支行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上报分行/总行

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超过支行授权的贷款应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分行或总行审批。

上报前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客户贷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信贷查询资料等。

超分行权限的业务还要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三)》,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复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支行上报资料的复审,贷审会的安排、记录、统计和最终审批资料的整理下发工作。上报总行的个人贷款资料的复审及整理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

复审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确、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盖章不全、审查审批表填写有误或内容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对符合审批标准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上签署复审意见,填制《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清单》并附所有审批资料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贷审会由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申报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建议临时召集和取消会议。

(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业务审查范围:

1、新开贷款户;

2、支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余额超过授权范围的;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的;

4、支行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5、重大信贷决策、信贷政策的调整等事项。

(三) 会议程序

1、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支行审查意见,回答质询问题,支行行长在尽职陈述报告签名确认;

2、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新开户客户基本情况,核实有无关联或在其他支行有无开户;

3、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4、委员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复议”决定。

(四)审查结论

经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在《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 4

议纪要。

第十九条 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

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依照授权将审批资料分别报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行长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可行使否决权。

第二十条

审批结果反馈 贷审会后,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信贷审批及贷款户审批情况通知各支行,经审批通过的贷款,支行取回应入档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或《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三)》,由信贷调查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经分行/总行审查被否决的贷款,若无特别重大变化,不得重新报审。

(二)经分行/总行审查批准的贷款,应在30天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审批手续自行作废。

第五章 贷款利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贷款利率的确定以《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为准,以我行存单质押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其他质押贷款根据质物价值、变现能力等确定利率;

莱芜辖内支行贷款利率高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各支行自行审批,低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总行利率管理委员会审批;分行及异地直属支行的贷款利率自行审批。

总行核定利率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信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备案表》报总行备案,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展期贷款

展期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展期备案表》报总行备案,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保证贷款

(一) 核保

1、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一步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及担保意愿,防止出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2、填写《银行核保书(贷款)》并由担保人及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 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多个保证人的应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份额为全额;

2、合同的签订地点一般应在贷款行,特殊情况可在借款人及保证人处签订;

3、合同必须使用兰、黑墨水填写,字体应规范,严禁涂改;

4、合同内容的填写必须规范,不得漏填、少填或多填,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

5、自然人贷款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为其配偶;其他贷款的 “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应为主要关联人;

6、需要办理公证和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 5

7、复核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签名及盖章逐一核对,避免出现操作风险。

(三) 贷款发放和支付

1、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生效后,支行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办理贷款发放。首先借款人填写《银行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签名或盖章,信贷人员对借款凭证进行审核,确认与借款合同内容相符,审核无误后由信贷员、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并签名,连同放款通知书送交会计部门做帐务处理。

2、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支付方式的选择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3、各支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4、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文件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至少提交用款计划或清单。

5、各支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提款申请并对客户的提款申请进行初审。

6、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初审同意后,信贷人员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放款负责人审批,同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各支行放款负责人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负责借款人提款申请的审批。

7、各支行会计主办定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岗。信贷部门持放款负责人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到会计部门进行贷款发放,由会计主办审核放款凭证后,进行贷款记账,然后在“放款通知书”上批注“放款人:XXX”,签字并注明日期后,交由信贷部门存档。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将“委托支付通知书”,连同支付凭证(支票、汇票、电汇委托书等)送会计主办,由会计主办审核支付凭证的有效性后完成支付,并在“委托支付通知书”上批注“已按委托指令完成支付。支付人:XXX”,签字并注明日期后,连同支付凭证复印件,归档保管。放款操作人员负责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8、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内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向我行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

9、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抵押贷款

(一)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规定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以国有企业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具有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代表 )大会通过,并经财产所有者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签字认可;公民个人财产凭证未载明共有人的,夫妻为共有人。

6、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并确认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7、以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8、乡 ( 镇 ) 、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房地产均需投保,保额应剔除土地价款部分,保险期间应包含抵押合同期。由于某种需要,抵押房地产不办理投保手续的,须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保险单上应载明在抵押期间我行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已购买保险的抵押物应由抵押人向保险机构办理受益人过户变更手续, 使我行成为第一受益人。

(四)抵押物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抵押率

以土地、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以专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25%。设备抵押的抵押物评估价值须按使用年限剔除折旧。对评估价值存在异议的可适当降低抵押率。

(六)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应填写真实、完整;

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要求相同。

(七) 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权利质押贷款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物的登记和止付

1、以本行存单质押的,需由止付经办人员在质物止付通知单上加盖止付机构及经办人员章;以他行存款单质押的需取得己加盖该行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的止付通知单回执。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需取得签发行的查复函并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以汇票出质的,出质人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质物的移交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我行。

(四) 质押率

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金额的90%。

(五)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1、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共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2、合同中“质押凭证清单”内容应真实、完整;

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填写要求相同。

(六)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八章 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八条 业务审批

签发授信内的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各支行自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核保

(一)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一步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意愿,防止出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二)填写《银行核保书(承兑)》并由担保人及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转存保证金

按照审批通过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由承兑申请人的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合同)

(一)与承兑申请人填写《承兑协议》,与保证人填写《承兑保证合同》(全额保证金的不填此合同),以上协议及合同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分别由分行或总行签订;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由支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协议》,所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登记留存票据;

(三)合同填写其他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填写要求相同;

(四)填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经办人员及支行行长签名确认;

(五)支行持协议及合同文本、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到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最后审核;

(六)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无误后,盖章签订《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发及承兑票据

(一)《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签订后,承兑申请人领取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分行营业部或总行清算中心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票据内容,办理承兑手续。

(二)支行将《承兑协议》、《承兑保证合同》、交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留存分行或总行一份。

第九章 信贷业务登记

第三十三条 信贷台帐登记

贷款发放完毕后,信贷人员应于当日及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十章 贷款展期

第三十四条 展期申请

贷款到期前,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展期的,必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同时,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材料、上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调查

信贷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核实展期原因是否属实,同时对保证人是否愿意继续担保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借款人展期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展期审批

支行授权以内的,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展期一)》,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由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及行长审查、签批。

超过支行授权的,支行审查审批后还应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展期二)》,附调查报告、展期申请书、贷款卡查询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等资料,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报分行或总行审查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展期利率

贷款展期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九条 签订展期协议

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字、盖章确认。签订协议的要求与 “保证合同”要求相同。

第四十条

办理展期手续 填写《贷款展期通知书》,由经办人员、信贷主办和支行行长签名后,连同出账通知书交会计部门作展期处理,同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职责

(一)信贷调查人员职责

1、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

2、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信息,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3、按要求撰写借款人贷后检查报告。

(二)信贷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

2、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贷款大户的检查情况及时向行长汇报。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以及信用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的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销售市场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货币资金归行情况;

(五)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六)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

(七)借款人的改革、改制、改组及贷款债权的落实情况;

(八)借款人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变化情况;

(十)贷款抵押物、质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要求

贷后检查应实地查看,如实记录。贷后检查的间隔一般按照借款人的经营及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大小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90天。检查后一周以内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提出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检查中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向行长汇报,并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 贷后资料收集

(一)每年定期收集借款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每月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章 贷款到期的归还

第四十五条 通知客户

信贷调查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用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四十六条 扣划还款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四十七条 抵押物、质物处理

(一)借款人按期还清贷款,应将质物退还出质人,或者向抵押人出具借款合同履行完结的证明,抵押人凭此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定,以抵押(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十八条 还款登记

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及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四十九条 逾期处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及时归还,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做贷款逾期处理,并按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深入企业,分析贷款逾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五十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的认定报总行进行审批。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五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

(一)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工作。

1、对不良贷款风险度的监测。通过按月复测,掌握贷款真实形态,为贷款风险管理和贷款投向的调整提供依据。

2、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监测。通过对企业信用等级及贷款质量的动态分布监测,掌握贷款资产风险的结构状况。

3、对贷款方式的监测。贷款方式与企业信用等级在防范贷款风险上存在互补性。对企业信用等级低并采用高风险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二)执行担保及抵、质押物

1、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的,执行扣款;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

(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清收和化解

1、可将无实力的保证贷款风险转移给有实力的保证人,降低我行承担的风险;

2、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贷款,贷款发生风险时,可从抵押物或质物的变现值中得到补偿;

3、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可将贷款损失的风险通过保险理赔得到补偿。

(四)寄送催收通知

对已逾期贷款,每季度要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及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依据。催收通知书的发送方法有:调查人员直接送达并收取回执,寄送催收函、律师函等。

(五)提起诉讼

对故意拖欠或恶意逃废我行债务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要注意不能中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提起诉讼。

(六)呆账核销

对已形成呆账或虽未形成呆账但实际上已收回无望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做好债权保全和呆账核销准备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

第三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不得与转让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

2、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3、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研发创新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研发工作,为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推介工作。

第七条贷款经理推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对经其初步审查符合公司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业务洽谈。

第八条贷款业务部主要负责项目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业务。

第九条合规风控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检测并预防业务风险。

第十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二条转让的信贷资产需为确定的、正常类信贷资产。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受让贷款产品的期限应与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匹配。

第十三条不接受银行以理财资金受让信贷资产的委托。

第十四条受让信贷资产,相关交易对手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中自主管理的信贷资产受让项目及交易对手需符合公司贷款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第四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完成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审、产品设计、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为每一只信贷资产转让贷款产品单独开立账户,至少配备一名贷款经理。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受让项目管理按照贷款贷款项目管理标准执行。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三级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中。

贷款业务部的部门合规风控员负责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进行初步的识别和审查。

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员根据贷款业务部提交的有关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风险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相关风险管理意见,

并形成风险审查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合规风控部提交的风险审查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前、中、后台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形成风险管理工作报告,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1)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操作不当甚至违规违约所引发各种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主要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政策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等。

对业务风险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与评估,对主要业务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积极对信用风险进行防范、管理和控制,重点对交易对手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并持续跟踪。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重点做好项目测算与持续跟踪,预留适当的风险空间,做好追加保障措施安排。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与方式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一般包括《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保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文件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工作失误引发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贷款业务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

1、

2、 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

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一、报文定向

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

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1

(二)人工定向

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二、回单传递

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在国结系统打印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至网点,由网点再交给客户。

第二节

个人境外外汇汇款业务

2.1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资金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资金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个人经常项目下经营性及资本项目下外汇资金汇出业务,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4、境内、境外个人使用人民币购汇办理境外外汇汇款业务,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购汇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

2

5、境外外汇汇款业务需按照《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业务办理范围

1、凭密码或凭密码及证件支取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的美元、港币、欧元资金可在全国任意网点办理汇款;凭单折或凭证件支取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的美元、港币、欧元资金只能在开户行办理汇款。其他外币资金汇款根据系统参数设置和凭证支付条件在开户行办理或允许同城通兑办理(系统参数初始设置为不通兑,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开通多种外币币种的同城通兑权限)。

2、手持外币现钞,可在全国任意网点办理汇款。

三、使用的凭证

一般凭证:个人XX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收费标准

1、办理境外外汇汇款业务时,按照规定标准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

2、异地办理汇款的,还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外币系统内异地取款手续费。 2.2业务流程

2.2.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一、网点业务处理

(一)业务受理

1、柜员受理客户汇款申请时,应按照《海外电汇业务凭证填写及查询查复管理规定》的要求,提示客户仔细阅读《海外电汇业务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指导客户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并进行审核,确保原始汇款信息完整、有效。

当客户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又执意要付款时,柜员应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延误收款、发生清算及查询费用)加以提示。

2、除客户在我行缴纳的汇款手续费以外,汇款还有可能发生境外代理银行中转费用、开户行贷记费用等相关费用,即使选择费用由汇款人承担(OUR),也不能保证款项全额到账。柜员应提示客户仔细阅读《注意事项》中关于费用的说明,确保客户在汇款前知晓预计会发生的中间清算费用。

(二)审单

1、取款凭证、币种必须在通兑范围内。

3

2、取款凭证为活期一本通的,还应审核存折是否真实,扉页“开户行”处是否盖有我行营业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

3、审核客户和代理人(如有)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4、按照外管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客户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5、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还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是否已完整填写了汇款人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名称、住所等信息(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下同),并核对汇款人信息与系统中记录的客户信息是否一致。

6、代理他人汇款业务,单笔汇款金额达到《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电话核实标准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被代理人进行电话核实。

(三)录入、打印

1、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2、账户内资金汇出,柜员应先检查外币账户是否为汇户,如为钞户,需使用[5007对私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交易进行钞套汇操作,资金去向选择“待销账”,打印《个人XX凭证》、《个人外汇买卖凭证》;如为汇户,使用[1301活期储蓄取款]交易办理,资金去向选择“待销账”,打印存折内页、《个人XX凭证》、内部通用凭证(一式两联)。

他人代办的,还应录入代理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也可单独调用[9177代理人登记/删除]交易,增加交易流水的代理人信息。

3、手持外币现钞汇出,使用[5007对私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交易进行钞套汇操作,资金去向选择“待销账”,打印《个人外汇买卖凭证》。

4、使用[9569 统一收费]交易收费,打印《收费单》。

(四)核对、盖章

1、核对存折、《个人XX凭证》、《个人外汇买卖凭证》、《收费单》等打印内容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柜员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交易类型、金额等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

4

2、《个人XX凭证》正、副联、《个人外汇买卖凭证》、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和《收费单》分别加盖“业务讫章”;《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外管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如有)上加盖“附件”戳记。

(五)凭证传递

1、将《个人XX凭证》副联、《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联、《个人外汇买卖凭证》和《收费单》的客户留存联、卡或活期一本通和身份证件等一并交客户。

2、将《个人XX凭证》正联、《个人外汇买卖凭证》银行留存联、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第一联、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收费单》银行留存联随当日传票装订。

3、若汇款业务需要由其他柜组(员)处理,应将《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第二联、《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交其他柜组(员)处理,并在《内部传递凭证签收登记簿》中登记备查。

(六)发起预判

1、经办柜员:

(1)经办柜员审核《境外汇款申请书》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已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打印内容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使用[9981金融业务预判处理]交易,按照《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打印的内容录入(业务类型选择“0-单向”,业务种类选择“45-海外电汇”,借贷标志选择“0-借方”),提交成功后,插入单联《内部通用凭证》打印预判流水号。

(2)预判通过后,经办柜员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经办栏签章,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境外汇款申请书》、《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的影像,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任务”。

(3)任务提交后,经办柜员将打印有核实行内容的《内部通用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及《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递交复核柜员。

2、复核柜员:

(1)复核柜员审查经办柜员提交的原始业务凭证是否真实、要素是否完整,审查无误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复核栏签章,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5 (2)审查影像信息与原始凭证、影像信息与预判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审查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二、中心业务处理

(一)中心经办

1、获取任务:中心经办人员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合规审查:中心经办人员通过影像信息审查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审查《境外汇款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和经办人名章。

3、交易处理:审核通过后,点击“记账处理”,使用[8501汇出汇款登记]交易按照影像信息逐项录入,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中心经办人员应完整录入汇款人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名称、住所等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反洗钱监控名单系统对[8501汇出汇款登记]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如系统发现疑似监控名单人员信息或疑似高风险国家,将自动提示,柜员应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核心业务系统境外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中心复核

1、获取任务:中心复核人员点击“获取任务”或“抢单处理”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点击“记账处理”后,进入复核交易[8502汇出汇款复核],根据影像信息录入复核信息,交易提交、复核成功后(对于超过复核人员权限的,应由中心业务主管进行业务授权),点击“提交任务”。

当日未处理完毕的预判业务,可在下一工作日处理。如未处理预判业务的资金挂在网点贷方待销账(2100-1)账户,中心柜员应将该笔汇款业务拒绝回网点,由网点柜员将汇款资金转入其他汇出汇款(0528-1)账户,待下一工作日重新发起预判,从其他汇出汇款(0528-1)账户做汇款处理。

三、国际收支申报

网点复核柜员使用[8508汇出汇款查询(多笔)]交易查看本机构汇款业务处理情况,对于“记录状态”是“6-待核销”和“7-处理成功”的汇款,应使用

6 [8542国际收支数据维护-付款]交易录入申报信息,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

《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外管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如有)、内部通用凭证第二联(转待销账)作为《内部通用凭证》(预判)的附件一并随复核柜员传票装订。当地外汇局对个人境外外汇汇款相关资料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一、报文定向

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

已开通个人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网点,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收款人开户网点。

(二)人工定向

1、定向

未开通个人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网点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将报文定向确认给网点。待处理报文应于当日及时定向至网点。

2、挂账

当日无法定向的待处理报文,应于当日挂账并及时进行查询。挂账时,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8789报文补充定向]将报文落地本机构后,再用[8726其他来报入账]交易挂账待查汇入汇款(2123-1)账户,打印一式两联“来账

方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讫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第二联加盖“附件”戳记后专夹保管,留作后续挂账转出凭证的附件。

查询取得正确的入账信息后,当前挂账机构应将报文定向至收款网点或进行入账处理。对于查询无果的款项,应及时办理退汇。待查汇入汇款(2123-1)的挂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3、退汇

退汇业务的规定及处理流程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核心业务系统境外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7

二、汇款入账

网点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来报,如有则审核来报信息是否完整无误。

(一)定向网银

信息完整、可以直接入账的来报,对于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柜员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报文去向”域填写本机构号,“报文种类”域选择“7-网银”,将报文落地本机构、报文状态变为“W-网银待处理”。柜员应通知收款人可选择通过网银自助办理款项入账或来网点柜台办理入账。柜员应每日检查“W-网银待处理”状态报文,避免长时间挂账。

[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将报文定向网银,反洗钱监控名单系统将对报文进行实时监控,如系统发现疑似监控名单人员信息,将自动提示,柜员应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核心业务系统境外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定向本级核心机构、入账

信息完整、可以直接入账的来报,对于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居民身份证的,柜员应通知收款人来我行柜台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办理汇款入账、涉外收入申报(境内居民非贸项下等值3000美元以内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客户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经办柜员使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收款]交易直接提交报送基础信息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1、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必填项目,申报内容是否与该笔汇款的相关内容一致(客户只需填写收款人名称、交易编码、相应币种及金额、交易附言、填报人签章、填报人电话,其余项目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打印);报文信息中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与系统记录完全相符。审核无误后,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8789报文补充定向]将报文落地本机构后(报文状态为“W-网银待处理”的,无需定向处理),再用[8510汇入汇款经办]交易,经[8512汇入汇款复核]交易复核后为客户入账,打印一式两联“来账

方凭证”,加盖“业务讫章”。第一联随复核柜员当日传票装订,第二联做客户回单。

[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将报文定向本级核心机构时,反洗钱监控名单系统将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如系统发现疑似监控名单人员信息,将自动提示,柜

8 员应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核心业务系统境外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入账成功后,复核柜员应使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收款]交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居民非贸项下等值3000美元以内的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时,无需打印申报单)。柜员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银行经办人签章”栏内签章,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申报主体联交客户,银行留存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随传票装订。当地外汇局对个人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资料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挂账

当日无法处理的待处理报文,应及时挂帐。解付信息有误需要办理查询的款项,应于当日挂账待查汇入汇款(2123-1)账户;解付信息正确,但客户未能前来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而无法解付的款项应于当日挂账其他应解汇款(2124-1)账户;待处理的境外清算扣费应于当日挂账其他待处理借方结算款项(2114-1)账户。具体操作参照“第一章

2.2.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一、

(二)”的相关流程进行,待查询取得正确的入账信息或客户提交申报单后,将报文重新定向或做入账处理。

如需退汇,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核心业务系统境外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营业机构在受理境内跨行外币支付业务时,应根据本分行具体情况(如外汇头寸管理、当地支付环境、汇款到账时间等)择优选择通过我行境外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同城外币清算系统或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同等情况下,应优先选择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

本规程所述业务处理流程仅适用于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境内跨行外币支付业务,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时,应按照本规程中收付汇业务处理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业务处理及国际收支申报。

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境内外币付汇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中处理,并由国结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

9

2、个人境内外币付汇业务:由网点直接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

1、对公境内外币收汇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

2、个人境内外币收汇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

3、境内外币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并及时查询。

第一节

对公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1.1境内外币付汇业务

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发起付款报文,境内汇出汇款报文通过接口发送到核心系统,由核心系统自动发送至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内外币收汇业务

一、核心定向

中心柜员使用[8139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信息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171境内外币支付来账定向录入]交易,定向种类选择“国结”,使用[8172境内外币支付来账重定向复核]交易复核。

二、国结入账

国结人员通过接口收到境内汇入汇款报文后,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在国结系统打印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至网点,由网点再交给客户。

第二节

个人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2.1业务介绍

一、基本规定

1、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0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2、境内、境外个人使用人民币购汇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购汇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境内划转。

3、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非居民之间、以及非同名的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划转业务,需按照《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4、我行参加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清算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

二、业务办理范围

1、凭密码或凭密码及证件支取的活期储蓄账户:美元、港币资金可在全国任意网点办理汇款;日元、欧元资金根据系统参数设置只能在开户行办理汇款或允许在同城内任意网点办理汇款(系统参数初始设置为不通兑)。

2、凭单折或凭证件支取的活期储蓄账户: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资金只能在开户行办理汇款。

3、手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现钞汇款可在全国任意网点办理。

三、使用的凭证

一般凭证:个人XX凭证、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收费标准

1、办理境内外币付汇业务时,按照规定标准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

2、异地办理汇款的,还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外币系统内异地取款手续费。 2.2业务流程

2.2.1境内外币付汇业务

一、经办业务处理

(一)业务受理

1、确认汇款币种为我行参加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清算的币种。

2、柜员使用[8138境内外币支付行名行号查询]交易查询收款行是否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加行,使用[8126境内外币支付参与者权限查询]交易查询收款行是否参加该币种的清算。

11 确认满足上述条件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否则应当提示客户,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其他途径办理。

(二)审单

1、取款凭证、币种必须在通兑范围内。

2、取款凭证为活期一本通的,还应审核存折是否真实,扉页“开户行”处是否盖有我行营业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

3、审核客户和代理人(如有)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4、柜员审核“汇款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客户办理境内外币付汇业务时,需要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为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境内居民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统一简称“汇款申请书”),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还应在交易附言中首先注明“向境内OSA非居民支付款项”或“向境内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5、个人与其直系亲属间的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是否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外汇资金划转是否符合跨境交易相关管理规定。

6、代理他人汇款业务,单笔汇款金额达到《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电话核实标准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被代理人进行电话核实。

7、如为未在我行开立客户号的客户办理单笔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现钞汇款的,还应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下同),在“汇款申请书”银行记账联背面登记汇款人的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包括汇款人的性别、国籍、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三)录入、打印

1、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2、账户内资金汇出,使用[1301活期储蓄取款]交易办理,资金去向选择“待销账”,他人代办的,还应录入代理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成功,按系统提示打印存折内页、《个人XX凭证》、内部通用凭证(一式两联)。

3、手持外币现钞汇出,使用[7011现金转入/转出待销账]交易生成待销账,交易成功后,打印内部通用凭证(一式两联)。

4、使用[9569统一收费]交易收费,打印《收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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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对、盖章

1、核对存折、《个人XX凭证》、《收费单》等打印内容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柜员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交易类型、金额等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

2、《个人XX凭证》正、副联和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收费单》分别加盖“业务讫章”;“汇款申请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外管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如有)上加盖“附件”戳记。

(五)凭证传递

1、将《个人XX凭证》副联、“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联、《收费单》客户留存联、卡或活期一本通和身份证件等一并交客户。

2、将《个人XX凭证》正联、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第一联、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收费单》银行留存联随当日传票装订。

3、若汇款业务需要由其他柜组(员)处理,应将《内部通用凭证》(转待销账)第二联、“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交其他柜组(员)进行后续处理,并在《内部传递凭证签收登记簿》中登记备查。

二、发起付款报文

(一)境内外币付款的录入

1、根据客户填写的“汇款申请书”,经办柜员使用[8150境内外币支付业务录入/修改]交易进行录入。报文录入要求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流程及核算规程》、《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柜员录入时应注意在附言域中注明钞户或汇户,对于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还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

2、交易成功后,打印《内部通用凭证》(一式两联),将两联《内部通用凭证》和“汇款申请书”(在经办栏签章)一并交复核柜员。

(二)境内外币付款的复核

1、根据内部通用凭证上的报文编号,复核柜员使用[8151境内外币支付业务复核]交易调出该笔支付指令,进行查看和录入复核,无误后发送,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加盖“业务讫章”,并在“汇款申请书”复核栏签章。

13

2、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以及非同名的境内居民之间外汇汇款业务,复核柜员应使用[8542国际收支数据维护-付款]交易录入申报信息,打印“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

“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银行记账联、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外管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如有)和《内部通用凭证》第二联一并随复核柜员传票装订。当地外汇局对个人境内外汇付款相关资料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通用凭证》第一联退经办柜员作为传票。 2.2.2境内外币收汇业务

一、报文定向

(一)定向

中心柜员使用[8139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信息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171境内外币支付来账定向录入]交易,定向种类选择“核心”,经[8172境内外币支付来账重定向复核]交易复核后,将收到的个人外汇汇入款报文定向确认给网点。

(二)挂账

对于信息不完整、无法解付的来报,报文当前机构应立即办理查询。 对于需要查询的来报,当前机构可先进行挂账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170境内外币支付来账入账]交易,“入账种类”选择“挂账”,打印一式两联“来账

方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讫章”后随当日传票装订;第二联加盖“附件”戳记后专夹保管,留作后续挂账转出凭证的附件。

办理查询时,使用[8130境内外币支付查询/申请]交易,经授权后对外发送查询报文。

查询取得正确的入账信息后,当前挂账机构应对报文进行重定向或入账处理。

(三)退汇

退汇业务的规定及处理流程按照“资金清算业务制度分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流程及核算规程》执行。

二、汇款入账

(一)查询

14 网点柜员使用[8139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信息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来报,如有则审核来报信息是否完整、付款附言中是否带有“NRA PAYMENT”或“OSA PAYMENT”字样、收付款人是否为非同名账户。

(二)入账

1、对于信息完整、可以直接入账的来报,使用[8170境内外币支付来账入账]交易记账,打印一式两联“来账

方凭证”,加盖“业务讫章”。第一联随当日传票装订,第二联做客户回单。

如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无“NRA PAYMENT”或“OSA PAYMENT”字样,但收付款人为非同名账户,柜员应查询收款人是否为境内居民,确认为境内居民之间非同名外汇汇款业务的,在入账成功后,柜员还应使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收款]交易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客户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经办柜员直接提交报送基础信息即可,也无需打印申报单)。

2、如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有“NRA PAYMENT”或“OSA PAYMENT”字样,柜员应查询收款人是否为境内居民,确认为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业务的,应通知收款人来我行柜台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境内居民非贸项下等值3000美元以内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客户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经办柜员使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收款]交易直接提交报送基础信息即可)。

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必填项目;申报内容是否与该笔汇款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在交易附言中首先注明了“收到境内OSA非居民款项”或“收到境内NRA非居民款项”字样(客户只需填写收款人名称、交易编码、相应币种及金额、交易附言、填报人签章、填报人电话,其余项目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打印)。审核无误后,参照“第二章

2.2.2境内外币收汇业务、

二、

(二)、1”相关流程为客户办理入账。

入账成功后,柜员应使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收款]交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居民非贸项下等值3000美元以内的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时,无需打印申报单)。柜员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银行经办人签章”栏内签章,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私)”,申报主体联交客户,银行留存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随传票装订。当地外汇局对个人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资料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三)挂账、退汇:参照“第二章

2.2.2境内外币收汇业务、

一、

(二)和

(三)”的相关流程办理。

第三章

附则

一、本规程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二、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6

第四篇: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网银的业务管理,规范个人网银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该核实客户身份,严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 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条

办理网银业务时,需要填写网银业务申请表。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个人网银凭证管理

第六条 个人网银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七条 银行新核心业务系统中所有涉及到个人网银凭证录入的交易(包括凭证入库、出库、调拨、出售等),凭证种类、凭证批号、凭证单位、凭证序号按照以下方式录入:

1.凭证种类:(个人网银);

2.凭证批号:每个网银的背面印有16位序列号。

第三章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受理

第八条 个人网银签约查询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签约查询是指营业网点查询客户的网银注册信息。

(一)营业网点柜员查询客户网银注册信息,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查询”交易。 2.柜员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客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点击查询。 3.选择查询出的记录,点击确认,系统输出查询结果。

(二)查询结果:

1.查询结果页面如只显示客户基本信息内容,表示客户还没有注册网银。

2.查询结果页面如显示客户基本信息、渠道开通、功能开通、上挂账户、证书信息内容,表示客户已经注册网银。

第九条 个人网银签约申请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签约申请是指营业网点通过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账户凭证原件及支付密码。

(一)个人客户申请注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须本人到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3.客户需签订《城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二)网点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注册账

2 户凭证原件,并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认一致后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录入交易信息后,将个人网银出售给客户。

2.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申请”交易,输入账户和交易密码。

3.点击查询后,页面回显客户信息。

4.依次点击单选、确认后,如果输入的账号已注册过网银,则页面会提示不能重复签约。如账号没有注册过网银,则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5.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6.柜员依次录入“客户基本信息”、“渠道开通”、“功能开通”、“上挂账户”、“证书申请”中的内容。

柜员在客户基本信息页面输入手机号码、联系地址。

柜员在渠道开通页面需勾选网上银行。网银用户名柜员可先录入客户姓名的完整拼音并点击检查按钮,看是否有重复,如提示用户名已存在,柜员可通过在拼音后添加任意数字的方式,点击检查按钮,直到页面提示用户名正确。

7.柜员在上挂账户页面中勾选网上银行,行内、跨行转账默认选择开通,个人网银转账单笔限额默认为200万元,转账日累计限额默认为500万元。柜员可在系统默认的转账限额之下设置其每笔、每日对外转账的交易限额。

3 8.柜员在证书申请页面手工录入已通过“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出售给客户的USBKey编号。

9.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个人网银新增账户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新增账户是指营业网点通过校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账户凭证原件及支付密码。

(一)客户办理个人网银新增账户业务,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变更”交易。 2.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后,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3.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4.柜员在上挂账户菜单中,点击新增上挂账户。

5.柜员勾选网上银行,行内、跨行转账默认选择开通,个人网银转账单笔限额默认为200万元,转账日累计限额默认为500万元。柜员可在系统默认的转账限额之下设置其每笔、每日对外转账的交易限额。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7.柜员如需为客户办理网银操作账户减挂,取消其下方的网上

4 银行勾选即可。

第十一条 客户自助加挂账户开通转账功能处理流程

客户自行在网银上加挂的账户只能办理查询业务,客户若需要开通其网银转账功能,须到银行任一网点进行办理。

(一)客户办理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业务,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个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须为借记卡或活期一本通)。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并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认一致后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变更”交易。 2.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后,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3.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4.柜员在上挂账户菜单中,找到需开通网银转账的客户账号。 5.柜员通过刷卡方式录入客户账号,并请客户输入账户取款密码。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7.如客户还没有办理个人网银USBKey,柜员还需为客户办理个人网银USBKey。

第十二条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解锁流程

5 营业网点通过校验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任一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对客户的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进行解锁。

(一)个人客户解锁网银登录密码,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任意一张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解锁”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解锁登录密码的电子渠道名称。 5.柜员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重置流程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重置是指客户遗忘网银登录密码后,营业网点通过校验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任一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对客户的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进行重置。

(一)个人客户重置网银登录密码,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任意一张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

6 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重置”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重置登录密码的电子渠道名称。 5.客户两次输入新的网银登录密码。 6.柜员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个人网银用户冻结/解冻处理流程

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是指营业网点对客户的个人网银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冻结/解冻的电子渠道名称。

5.点击确认,完成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操作。 第十五条 注销个人网银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网银注销业务,须本人到银行任一网点办理。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柜员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注销”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7 4.点击注销。

5.柜员将打印的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个人网银USBKey损坏、遗失、密码遗忘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后执行以下操作:

1.柜员首先要做“个人网银USBKey解绑”交易。 2.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网银USBKey绑定”交易。 3.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账号。 4.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

5.柜员在页面中手工输入已出售的16位个人网银USBKey编号。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网银一代USBKey更换业务处理流程

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向客户出售二代凭证。 2.柜员进入“个人网银一代更换”交易。 3.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4.选择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更换。

8 5.柜员在页面中手工输入网银编号。 6.柜员将打印的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四章 个人网银转账落地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网银转账落地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发起转账。

第十九条 落地业务经办行是指转出方账户的开户行。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需指定转账落地处理人每天进入网银转账落地处理交易及时查询、处理转账落地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属于本机构的账户设立网银转账监管操作。

第二十二条 单笔个人网银跨行转账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时,系统默认进行落地处理,即交易需由落地业务经办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城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新一代电子银行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 挂失与冻结

查询、冻结、 第二节 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受理查询、冻结存款。

(一)审查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公、 检、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 外),查询机关的执行人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通知书所列的开户 行名称是否为本行,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 日志》后,柜员根据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关内容选择查询 或冻结交易,作查询或冻结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协 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三)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续冻手续的,自动撤销 冻结。

(四)全额冻结的账户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半封的账户只能 存款、不能取款;部分冻结的账户,余额超过冻结金额时,超过部分 可以支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解冻。冻结期间的存款,如需解冻,必须持作出冻 结决定的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 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

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 作解冻处理, 《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 登记 ,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被冻结存款的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二)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第五十四条 扣划款项。

(一)认真审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有效法律文书副本: 1.审查“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 级以上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 院除外),通知书上被执行单位的开户行是否为本行,户名、账号以 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2.审验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副本与“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 划存款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3.审验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 或工作证。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 日志》 柜员按通知书内容填制记账凭证, 后, 在摘要栏注明转账原因, 选择相关交易,办理扣划款项,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 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法院扣划裁 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划款记账凭证附件。 (

三)在通知书回执联填注扣划结果,未全额扣划的,注明未扣

划的金额和原因,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退还执行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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