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全文范文

2022-05-24

第一篇:三包法全文范文

三包法

2012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并要求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

对于连续三年捍卫世界第一大新车销售市场的中国消费者来说,三包政策出台,却让他们等了将近9年。在《汽车召回条例》于元旦顺利实施后,汽车三包出台似乎近在咫尺。

《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此外,该意见稿还写道,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而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资深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微博)指出,汽车三包对消费者而言更合理,操作性更强。原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微博) 认为,中国汽车市场已成熟,需要法规来保护之前被忽略的消费者权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三包从“规定”升为“标准”,对汽车行业进步有推动作用。消费者权益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可以说“标准”是一件法宝。

有消费者担心,自己在与厂商博弈中处于弱势,做一次鉴定的资金甚至足以买一辆车,是不是可以让厂商去做?对此,著名汽车产品质量律师蒋苏华表示反对:让厂商自己对技术问题进行判断不合法理,不具有可行性。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鉴定难问题,《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李晓光给出了不同看法,“实际上汽车三包不需要全部做鉴定。”根据汽车三包标准对范围、术语的定义,以及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的明确,责任大多数能辨认出来,可能只有少数需要鉴定。

“正常情况下,你刚买的车发动机坏了,不工作,或者是变速箱出现故障等等,这种事时常遇到,难道责任很难分辨?”苏晖也强调,未来汽车市场的胜者是关注消费者权益、并提供给消费者质量可靠的产品的厂商,不是推诿责任,愚弄消费者的企业。

“汽车三包不同于汽车召回,前者比后者更普遍。”李晓光解释道,汽车召回是对某一批次、某一特定时段的缺陷故障产品实施召回,汽车三包则没有这一限制。即便需要鉴定,也是质检总局的技术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

汽车三包存疑 易损耗零件范围未规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以下简称《三包凭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此次征求意见截止于本月31日,这是汽车“三包”政策第四次征求意见。这

次出台的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三包”概念,汽车“三包”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具体情况。业内预计,相关政策有望在今年3月份正式推出。

“三包”范围留有余地

从内容看,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2011年年底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三包凭证》新标准的明确定义,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此前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生产者需在《三包凭证》上明示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但是具体的易损耗零件范围却没有给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对易损零部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轮胎、火花塞、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离合器片、制动摩擦片、蓄电池、遥控器电池、制动液、灯泡、雨刷等16种类零部件。

不过相比于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标准在关于易耗零件范围中对哪些易损耗零部件可免费更换的措辞却留存余地,“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不应超出相关规定的范围。 ”这意味着相关规定所列的轮胎、离合器片等16类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服务并非强制性,如果汽车厂商不将范围内全部易损耗零部件标注在《三包凭证》上,即可规避质保期内对其免费更换的义务。

责任鉴定亟须标准化

汽车营销专家张志勇(微博)表示,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维权过程中如何鉴定、如何取证仍然是个难题。本次意见稿并未规定消费者与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这将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最大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从责任判定阶段进行严格把控。他建议成立由汽车“三包”标准认可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当消费者与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权威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各方责任归属的判定依据。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副总经理毛春鸣则认为,近年来,业界对于汽车“三包”的责任鉴定环节存在误区。现在不少观点热衷于讨论鉴定机构该由谁来扮演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也是中国汽车市场不成熟的产物。尤其是最为受到推崇的“由第三方成立权威鉴定机构”这一可行性模式的探讨,更是集中体现了当下中国汽车市场消费者、厂家之间缺乏信任的关系。

他说,汽车“三包”责任鉴定工作的关键不是探讨由哪个机构来负责,而是如何制定一套权威、公平的鉴定标准。任何事物的运行都要有规则,在完善的标准规定下,无论由哪一方成立的鉴定机构来执行,结果都是一样的公开、公正。政府应在出台“三包”政策时,配套关于汽车“三包”责任鉴定细节的标准。这样,无论是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是厂家或消费者委托的鉴定机构,都是在同一标准下进行鉴定工作,而不是任何一方说“行”或者“不行”。

自主品牌受冲击不大

早在十一年前,汽车“三包”的相关标准就已经起草,但直至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汽车三包”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长时间再无下文。 2011年9月,质检总局重启汽车“三包”规定准备工作,并再度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汽车“三包”标准出台的工作才走上轨道。 2012年年初,质检总局第三次就新标准征求意见,本次公示已经是第四次。

张志勇表示,2004年,中国汽车市场并不具备推行汽车“三包”的土壤。七年之前,尽管整体汽车市场增速很快,但国内汽车保有量却很有限,汽车只是一部分人的消费品,不存在出台“三包”政策的群众基础;其次,当时中国汽车工业刚刚起步,很多自主汽车企业还处于“手工作坊”阶段,这使得自主品牌在当时成为汽车“三包”的首要对象,彼时如果施行汽车“三包”是对自主品牌的打击。

他说,随着汽车社会的发展,不少自主品牌已经很成熟。如今不少自主品牌的生产线实现了自动化、零部件采购全球化,在品质等各方面和合资品牌差距不大。现今施行“三包”不会对其造成毁灭性打击。他认为,在这个时机推出汽车“三包”政策,有利于给汽车行业的成长适当施压,促进其健康发展。而在市场上,忽略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行为也越来越少,后市场愈发受到重视,不少企业正在实现从卖车到卖服务的转变。

长城汽车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国家出台“三包”政策对于企业来讲,短期内会造成一定压力,从长远发展来说却有利于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前些年有所不同,如今的中国汽车市场正在从单纯的汽车销售市场向销售与售后并重的成熟综合性市场过渡。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认识到品牌形象对于市场抢占份额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从技术、性能等方面改进整车产品需要短则三年五载、长则十来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周期,而差异化的售后服务则能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企业品牌。

他说,从去年开始,长城汽车对营销的核心战略进行了调整,“市场领先”和“客户满意”逐渐成为长城汽车两大核心战略,并通过“决胜终端”对企业的营销网络服务标准进行了有效树立。长城汽车有信心将售后服务做到超过国家标准,令客户满意,希望借力汽车“三包”新标准给广大用户更多实惠。

第二篇: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

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 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七章 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第四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厨房电器的三包法

根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8种,它们包括: 自行车: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彩色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黑白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家用录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摄像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收录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半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电子琴: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洗衣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电风扇: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微波炉: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吸尘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家用空调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吸排油烟机:整机三包有效期半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燃气热水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1年;

缝纫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钟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摩托车: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2009-05-05 18:21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释义〕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 “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 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释义〕 1. “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2..“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篇: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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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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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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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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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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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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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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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起诉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董事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gs/109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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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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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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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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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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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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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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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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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92533.html

 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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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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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gs/109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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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529.html

 “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92528.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092527.html 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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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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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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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受让方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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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http://s.yingle.com/y/gs/1092521.html

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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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民营企业应该如何预防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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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摘要) http://s.yingle.com/y/gs/1092518.html

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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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收购 http://s.yingle.com/y/gs/1092516.html 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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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http://s.yingle.com/y/gs/109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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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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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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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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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92494.html

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http://s.yingle.com/y/gs/1092493.html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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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书 http://s.yingle.com/y/gs/1092491.html

 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490.html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92489.html

 (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http://s.yingle.com/y/gs/1092488.html

 民事责任承担后果之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92487.html

 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92486.html

  关于因破产 http://s.yingle.com/y/gs/1092485.html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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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483.html

 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gs/1092482.html

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 http://s.yingle.com/y/gs/109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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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中力量重点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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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购评价及其应用 http://s.yingle.com/y/gs/1092476.html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http://s.yingle.com/y/gs/1092475.html

 我国中小企业合法的上市流程简述 http://s.yingle.com/y/gs/1092474.html

  如何撤销分公司 http://s.yingle.com/y/gs/1092473.html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092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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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92471.html

 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 http://s.yingle.com/y/gs/1092470.html

 公司法对恶意收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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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y/gs/109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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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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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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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继承 http://s.yingle.com/y/gs/1092464.html 深圳司法局与企业共同推进互联网与公共法律服务 http://s.yingle.com/y/gs/1092463.html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 http://s.yingle.com/y/gs/1092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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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侵权法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功能】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或曰结果过错的复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归责体系)侵害与损害只因归责基础的二致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主义)共同过错说(主观说)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扩大,共同行为说(客观共同说)

第十二条【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原因力可以分割的,一个打脚一个打手

第十三条【外部效力】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取消修理重做更换

以下为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正式被法律纳进物质赔偿范畴

第十七条【一次事故中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草案原文: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侵害生命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生命权权利人不可救济。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人身权中的财产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十一条【防御型侵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不赔,比草案多了一个“益”字,把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涵括进去。那法人赔不赔,死亡伤残赔不赔精神??

第二十三条【正当防卫】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的协商】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外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通则是承担适当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原因上自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四条【劳动法上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工损害赔偿采社会连带,由工伤保险赔付。第三人侵权双重赔付无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合同法上的雇主替代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取消对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取消第三人侵权的选择赔付。

★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新增内容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告诉之后不作为归责,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规则,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公车上适用这一条

★ 第三十八条【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进一步区分未成年人,增加过错推定责任这一档。更重要的是取消了未成年人对外致人损害的替代赔偿责任,只赔受害一方,不赔致害一方,避免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归责,明确了第三人所涉的范围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无过错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选择赔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一楼住户可否免责??邻居连坐,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条第三稿草案中并没有,是正式稿新增加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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