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论文范文

2022-05-11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网络保险业务正如火如荼地发展并逐渐成熟,专业化的网络保险公司是当前网络保险业务的进阶,也是网络保险的发展必然趋势。网络保险具有完全线上的经营模式,其保险产品的创新性和灵活性更高,也更更具成本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于传统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本文分析了网络保险经营专业化的趋势,比较了网络保险专业化的优势,最后针对其面临的特殊风险给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第一篇:保险业务论文范文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策略探讨

【摘要】针对保险公司近几年来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财产保险业务成为其发展的主流趋势。这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有用的个人财产也越来越多,因此,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还想利用这些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财产保险业务,为顾客赢得额外的收益。然而,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大多是对项目进行投资,给保险公司的人员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偿付能力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导致保险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本文深入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当下所处的竞争环境,并提出了加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业务 经营策略

一、保险公司当前的竞争环境分析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不仅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而且也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加上现在保险市场环境的多变,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务必认清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的状况,为财产保险业务开拓更多的经营策略与渠道,同时联系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爽.我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研究——基于波特竞争理论的视角[J].南方金融.2012(02)

[2]林文春.浅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作者简介:黄博(198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延长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科,中级职称。

作者:黄博

第二篇:网络保险业务进阶发展

【摘要】网络保险业务正如火如荼地发展并逐渐成熟,专业化的网络保险公司是当前网络保险业务的进阶,也是网络保险的发展必然趋势。网络保险具有完全线上的经营模式,其保险产品的创新性和灵活性更高,也更更具成本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于传统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本文分析了网络保险经营专业化的趋势,比较了网络保险专业化的优势,最后针对其面临的特殊风险给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网络保险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

一、网络保险经营专业化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险企业、互联网门户网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涉足保险网销,意图凭借互联网信息传播、覆盖面大等特点实现自身业务突破或寻求新的商机,网络保险业务业已成为保险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传统行业在经历了信息化、网络化的互联网转型后,必将进入更深层次的互联网进化,最终实现完全的数字化。因此,网络保险业务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进阶,最终可能实现最优成本化业务外包的无实体“虚拟”网络保险公司,而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则可能成为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保险公司。截至2013年,由中国平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9家法人股东共同创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了中国首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出现。该公司在筹建初期就备受瞩目,不仅是因为筹办人为保险和互联网业界的巨头,也是由于该公司专业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位:区别于利用网络渠道进行保险产品推广和用户体验的以线下实体保险公司为主来经营保险业务的“网络保险公司”。

二、网络保险专业化经营的优势

(一)网络保险专业化经营成本优势

目前,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或专业的第三方网站、综合性网站的保险频道等途径进行销售,不但规避了代理人不端行为带来的风险,而且由于消费者自助的方式,网络保险可以实现全天24小时的营业。这相比传统的保险公司,大大减少了房租、佣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但网络保险业务对于已具有规模的大型保险公司来说,只是其经营主体业务中的分支,其在线下实体保险经营中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网络保险业务只是锦上添花。而对于中小型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打算进入保险行业的经营者来说,网络保险则是“雪中送炭”。凭借着网络相对透明公开的信息平台,不少公司在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提升了知名度、口碑和收益。但是网络保险业务必须进阶发展,否则仅凭借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并不能满足中小保险公司更大的期望值。因为将资源分散投入到经营的各个环节,则是变相削弱了公司核心业务的竞争力。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完全通过网络经营保险产品,除将公司核心业务自留外,对其他薄弱或收益-成本比较低的业务进行外包。相较于现行的网络保险,专业网络保险公司更具核心竞争力,除前期筹备和网站建设外,后期的网络维护成本低,超越了网络保险所具有的成本优势。“三马”成立的众安在线就突破了国内现有的保险经营模式,在线下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专注在销售渠道和产品研发上的投入,较易发挥自身优势最大值。

(二)网络保险专业化经营产品创新

目前,为适合网销特点,多数保险公司网销的保险产品较为简单,投保条款通俗易懂,投保过程相对简单易行,投保期限短(一年),保费价格较低。而一些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都未能在网上推广。虽然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较小,但由于网络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费用对价格的影响。从而让消费者认为从网络渠道购买保险比从传统渠道购买得到更大的优惠,使得网络保险在产品价格上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从整体来说,网络保险产品并未能真正的区别于传统渠道销售的产品,只是在购买渠道、方式和价格上存在不同。且从产品设计角度看,网络保险并没有专门的渠道来反馈需求,公司也通常不会投入较多的精力安排精算师专门依照网络经营特点和网络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出发而设计产品等。这些因素都将成为新产品开发的掣肘。

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作为网络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者,目标客户群是互联网经济的参与方。在面临消费者更加理性自主、信息全面地通过网络选购保险时,为了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更加注重所经营产品的差别性,也更加注重迎合网络消费者的需求。这是专业网络保险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别于传统保险经营和普通网络保险业务的优势所在。比如众安在线保险公司避开传统车险业务,业务范围集中在潜力较大,专业程度较高的各类责任险和保证保险的创新,如针对游戏道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新险种。而且,目前国内专注于这些少量特殊险种的保险公司凤毛菱角,但其蕴含的价值和潜力很大。

三、网络保险专业化经营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建议

(一)保险风险与操作风险

由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专注于开发出服务互联网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大多数产品都是业内首创。而这些保险产品没有任何现存的相关数据可以做完全的定价支撑,因此产品定价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的定价不足的风险。且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业务交易都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服务于大量的互联网客户。由于必须对外网提供系统接口,存在着更高的数据安全风险。

因此在产品开发时,保险公司要注重对互联网数据的应用,尽可能将更多的影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在建立数据模型后,及时反馈并不断进行调整。同时,在新产品推出的初期,设置相对较短的保险期间来控制风险,并采用相对保守的定价策略,经过实验试点后,再逐步优化产品定价和推广。同时采用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来备份数据及建立信息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二)道德风险和网络欺诈风险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传统保险业务中就已存在的问题,但由于网络保险独特的销售方式以及消费者更优越的主导地位,使得网络保险面临着更大的消费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且网络欺诈的形式也越发多样,呈现出团伙式高技术的诈骗方式。这就需要依靠更加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其道德风险成本,尽可能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并且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核保,将核保业务外包给医院或者其他保险公司,减少不良业务对公司利益的蚕食。

(三)商誉风险

在互联网场景下,网络保险公司所面对着大量的个人客户可以更便利地沟通和组织。如果公司的政策、决定、策略等发生偏差,就有可能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面临网络群体性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小组,通过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以达到控制扩散速度、预测变化趋势、尽快查明原因的目的。并且及时调整,从根源上消除冲突,并做好时间总结,积累经验。

作者简介:王子月(1991-),女,汉,黑龙江大庆人,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学;贺美宜(1988-),女,汉,辽宁阜新人,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学。

作者:王子月 贺美宜

第三篇:境外保险信托业务的模式

保险信托是以保险金为信托资产,由委托人(人寿保险信托中,委托人往往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设立人寿保险合同)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发生前,信托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金;在信托关系发生后,由信托机构设立保险基金账户,并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可继续被安排用以投资于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表述。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会呈现细微的运营模式差异。

基本上所有国家的保险信托发展都起源于人寿保险信托。本·富兰克林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确信无疑的,除了死亡和纳税”。而在死亡和纳税两者的交点处,人寿保险信托可以很好的管理税收和死亡后的财产安排。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使得人寿保险信托可以弥补保险制度在解决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未成年人收益权保障缺失问题的漏洞,帮助委托人最大化控制保单和收益的使用,防止法庭或者监管人控制无行为能力人受益人的保险收益。通过合理的信托设计,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权益争夺、防止财产挥霍,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免受侵害等,更有效地实现了资产保障和财富传承。除此之外,信托具备的避税、避债等功能更为人寿保险锦上添花。人寿保险信托极大化程度的满足了高净值人士财富转移、传承及避税的需要。

鉴于此,本文将以市场较为成熟的美国、台湾和日本三个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作为国际经验的典范。结合各地的财税制度,分析其组织架构,以期给国内的保险信托市场提供借鉴。

美国模式:信托机构主导

人寿保险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与德国,于1902年传入美国并在美国盛行。初始的保险信托以到期支付和基金两种方式并存,由于投保人意志的延长及受益人短期内无法自主控制大额资金的可能,当时的保险信托方式主要以基金方式为主。而在美国法律框架的约束下,为了最大化程度的获得可能的财富转移税减免,此类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且委托人需放弃保单经济利益,如:被中途解约时的退保金额。

美国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不可撤销保险信托。在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此时,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的建立:(1)投保人决定保險金额(2)决定保险范围主体是单个人或者是夫妻双方(3)起草并签署信托(4)在新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受托人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如果保单已经生效并且属于委托人,那么保单需要赠与受托人或者考虑另一种方式转移保单所有权(5)当受托人收到费用通知后,就会告知委托人交付费用。委托人将会把在信托账户里的钱给受托人(6)委托人告知受益人钱已经赠与给信托,受益人在一段时间内对这部分钱拥有索取权(通常是30天)(7)受托人用留在信托中的钱支付保费(8)受托人监督保单并且不时地评估可行性(9)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托人集合收益并根据条款管理信托。

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上升为所有权所附随的权力的保单的完全所有权甚至保单的有限权利将导致保单收益被包括在被保险人的遗产中。ILIT作为保单的所有者避免了这种情况,无论是在信托购买的新保险或者是已经存在的保险转移到信托,ILIT都被指定为人寿保险的受益者。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受托人代表ILIT申请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托人分配收益给信托或者投资基金同时为受益人管理信托。通常来说受托人会由具有长期性及客观性的专业信托公司来负责。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此类赠与税问题复杂,一般需要专业的顾问。另外,委托人也可以采用一次赠与给信托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覆盖了每年的支付导致额外的税收已不常采用。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如果现有的保险被转移到信托,那么被保险人必须在转移之日后存活至少三年,否则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保单收益会算进委托人的总财产。而如果采用新成立保单的方式,三年规则就不再适用,在ILIT合理运作的情况下,保单收益将会成功避税。

台湾模式:保险、信托分离,受益人信托

台湾的信托业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60多年的发展,基本进入完善期。1996年《信托法》和2000年《信托业法》的颁布标志着台湾人寿保险信托业开始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2001年,万通银行首先向财政部申请开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此后,中央信托局与彰化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相继进入。2008年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始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定义

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以其本身为被保险人,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为保险受益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再作为信托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约,以自身为信托受益人。当委托人身故发生理赔或者满期发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并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约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此处所指的保险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是同一人。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特点:自益为主,他益为辅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则视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赠与受益人,该信托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受益人应依法缴纳赠与税;若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则受益人无须缴纳赠与税。因此,与之前美国人寿保险信托明显不同的一点是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既是信托的委托人又是受益人。

传统型自益信托VS进阶型他益信托

传统型的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一致。最常见的是父母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签署保险金信托,当父母身故时,保险金额汇入子女信托账户,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由于保险及信托受益人都是子女,因此可以享受死亡保险金免税。但是,子女本身是信托的委托人,有权变更和解除契约(不受未成年限制),此时如果受到居心不良的监护人的教唆,会影响初始保险信托的目的,所以,为了防范这种情况,一般会设立信托监察人,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保。

进阶型他益信托是指信托契约的委托人为父母,受益人为子女,所有的信托契约由父母签订。此类信托是针对自益信托受益人不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的,父母可以设定各种信托资产使用条件,比如分期固定划拨生活费等。由于信托契约委托人为父母,子女们没有更改信托契约的权利,因此,只要规划得宜,在信托有效期内可以完美的进行财富传承。

传统型自益信托较适合家庭经济单一的需求者,而他益信托则适合多元规划的需求者。但是,由于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不一致,在资金的划拨方面会涉及到赠与税的问题,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避税,因此,每年所划拨的资金要根据免税金额进行确定。

先保单后信托VS先信托后保单

先保单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先购买保单,并制定子女为该保单受益人,之后委托人以监护人的身份为未成年子女与银行签订信托契约约定将来保险的身故理赔金需交付到信托账户。待保险的身故理赔金入到信托专户后,受托银行才依契约开始管理信托财产。此处的风险是保险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有权更改信托,会产生非预测风险。

先信托后保单是指保险金信托的形态为委托人先与受托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当委托人将现金交付给受托银行后,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等到将来发生保险理赔时,此保险金即可在受托银行的管理下,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照顾受益人并支付相关费用,不会有上述保险金信托被撤销的风险。此处的缺陷是需要建立新的保单。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日本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伴随着19世纪西方国家对外扩张而兴起的。1925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了首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由于受金融危机及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影响,日本的消费者对市场普遍缺乏信心,而对于保险业持积极乐观态度。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合理财富管理及分配的需要,人寿保险信托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2010年,日本的中央三井信托银行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的日本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了“安心支持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生命保险信托产品,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节约保险金,合理安排委托人的需求,满足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要。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定义

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属子女。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与美国和台湾人寿保险信托在运营模式中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可以看出,保险和信托的联系不如美国和台湾那般紧密。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特点

保险公司受托VS信托机构受托

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呈现出两种格局: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VS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

根据生命保险信托保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将其分为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和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财源就是保费交付的资金。

有财源生命保险信托是受托者代表委托者进行保险费用的支付,与代付相似。无财源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者交付生命保险费,并把死亡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前者是当初的信托财产成为了金钱等东西,受托者可以在管理运用这笔金钱的同时,交付生命保险费,后者是信托财产的死亡生命保险金请求权。

发展建议

当前,高净值人士已经普遍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尚未在中国推行,导致对人寿保险信托尚未有充分的认识。本文通过对上述产品的研究、比较其特点,对中国的保险信托提出一些看法。

“橘生淮南則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人寿保险信托的具体实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而定的。相较而言,以上共同点都是基于保险和信托两个机构的合作达到委托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需求。不同点则在于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主要基于避税的目的而设立,以信托机构为核心,辐射向各个要素;台湾的人寿保险信托主要在于财富传承分配,自益信托监管人的设立是其一大特点;而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由于其国家特有的制度,将受托人分为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两种。

对于中国来说,受制于当前信托业和保险业不得混业经营,信托不能投资于保险以及没有遗产税等税收的条件,主要立足点在于财富的规划传承,与台湾相似,运行模式可以借鉴。另外,美国人寿保险信托对于各个元素的定义、划分及组合都有着详尽的分析,虽然其模式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不是很合适,但是在未来混业经营趋势及税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其理论思想将进一步指导中国特有的人寿保险模式。从当下来看,主要方式还是以保险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为核心,做好财产的规划安排,满足财富传承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作者:唐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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